论文摘要
机构改革背景下,辨析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厘清档案局、馆政事边界。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国家档案馆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认为,国家档案馆行使的职能属于公共行政而非国家行政,判断其是否属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应看其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被授予的职权有关。据此,文章提出国家档案馆在履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过程中,其并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复议诉讼适格主体,相对人不服其行为可以通过提出申诉、质询、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但在其履行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职能过程中,系法律授权主体,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应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惠,胡文苑
关键词: 国家档案馆,行政主体,行政法
来源: 档案学通讯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信息科技,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杭州市司法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分类号: D920.5;D925.3
DOI: 10.16113/j.cnki.daxtx.2019.06.006
页码: 35-41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255K
下载量: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