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李宁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李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协调,税收程序,海峡两岸,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涉税信息,营业税,税收关系,发票管理,征税对象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文献综述

李宁[1](2018)在《海峡两岸税收程序法律制度比较与税收协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书对海峡两岸税收程序法律制度进行细致比较,对税收协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海峡两岸人民血肉相连,经贸往来频繁。2017年,两岸双边贸易总值1.3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占当年大陆外贸总值的4.9%。然而,与两岸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不相匹配(本文来源于《中华读书报》期刊2018-08-08)

吴凌畅[2](2017)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新论——以两岸租税协议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8月25日最新签订的两岸租税协议,是为了回应目前两岸税收协调中关于双重征税及防止逃避税的现实需求。协议的"适用对象条款",有利于降低解决历史遗留股权结构的交易成本;协议的"投资所得条款",有助于降低台湾企业股东的个人税负;动产租金不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亦为未来台湾对大陆发展动产租赁产业留下空间;协议的"财产收益条款",表明大陆极大地让渡了税收管辖权;协议的"劳务所得条款",对解决两岸个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切实帮助。对于两岸税收协调关系及协议未来的完善,可以从"税收饶让条款的考虑"、"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增补"及"两岸税收征管互助的全面建立"叁个方面来考虑。(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集刊》期刊2017年01期)

罗昌财,杨成章[3](2015)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研究综述与前景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产业合作的深化,有关两岸税收协调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内容涵盖了从产业合作到关税、国内商品税和所得税协调的各个领域,成果丰富,成效显着。但是,现有的研究忽略了两岸产业合作中的障碍因素,忽视了两岸税法中程序性制度的协调问题,也缺乏对两岸税制改革的实时关注,因而,其研究结论难免失之偏颇。进一步的研究必须置于特定的政治背景,明确以建立"两岸共同市场"为战略导向,分步实施,深化对相关重点问题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地方财政研究》期刊2015年07期)

刘建伟,郭晓红[4](2014)在《海峡两岸税制协调探析——基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政策的先行先试》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后,两岸经济往来日益紧密,两岸间的税制协调显得越来越迫切。作为福建省先行先试的重要载体,平潭综合实验区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本文首先概述了海峡两岸税制协调存在的问题,然后基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促进实验区税收协调的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完善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具体措施以防范避税及避免双重课税,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发展。(本文来源于《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李铁[5](2013)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问题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订,税收协调亦逐渐成为促进两岸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两岸在税收协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初步的探索,但仍主要限于传统的单边措施,合作领域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因此,有必要对两岸税收协调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路径加以深入研究。本文在通过对两岸税收协调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税收协调的基本原则为导向,进一步研究税收管理、直接税、间接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以期为完善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具体措施提供政策性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营销(学苑版)》期刊2013年01期)

李晓菁[6](2012)在《ECFA背景下的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ECFA签署后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出发,针对两岸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在ECFA新背景和坚持两岸税收协调的原则下,在借鉴内地和港澳税收协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协调两岸税收的若干具体途径,以期对推进两岸税收协调、促进两岸经济深化合作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海峡科学》期刊2012年09期)

杨默如,李平[7](2012)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需求与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探讨两岸税收协调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基础上,分析了两岸税收协调的契机和瓶颈,提出基于中央、省级政府以及第叁方组织等角度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财政研究》期刊2012年09期)

孙健波[8](2012)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两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台湾地区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在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管理实践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税收制度。两岸的税收关系问题特殊而复杂,它既不是一般的"国家税收"问题,也决非"国际税收"问题。两岸的税收问题涉及两岸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与两岸人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对两岸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影响重大。(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2年06期)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李华泽,修兴高,罗绪富,付景红[9](2011)在《海峡两岸税收协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税制不同,又在税收管辖权领域存在矛盾,给两岸企业的投资与经营造成了一定障碍。本文从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出发,回顾了两岸税收协调的实践,对海峡两岸进一步加强税收协调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涉外税务》期刊2011年07期)

张贻奏,周俊琪[10](2010)在《海峡两岸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调——基于闽对台先行先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调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下两岸经贸发展的必然要求。两岸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调进程中闽对台先行先试的政策选择是:在货物贸易方面,通过在闽台间实行较大范围的进口货物关税减免和出口货物完全退税,促进闽台间货物的自由流动;在服务贸易、投资准入和技术合作方面,借鉴粤港合作经验,建立闽台协商沟通平台,促成闽台先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在境内税收协调方面,可先从签订闽台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入手,再向避免双重征税、防范逃避税、各自境内税收优惠协调等其它方面推进。(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7期)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8月25日最新签订的两岸租税协议,是为了回应目前两岸税收协调中关于双重征税及防止逃避税的现实需求。协议的"适用对象条款",有利于降低解决历史遗留股权结构的交易成本;协议的"投资所得条款",有助于降低台湾企业股东的个人税负;动产租金不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亦为未来台湾对大陆发展动产租赁产业留下空间;协议的"财产收益条款",表明大陆极大地让渡了税收管辖权;协议的"劳务所得条款",对解决两岸个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切实帮助。对于两岸税收协调关系及协议未来的完善,可以从"税收饶让条款的考虑"、"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增补"及"两岸税收征管互助的全面建立"叁个方面来考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宁.海峡两岸税收程序法律制度比较与税收协调问题研究[N].中华读书报.2018

[2].吴凌畅.海峡两岸税收协调新论——以两岸租税协议为切入点[J].台湾研究集刊.2017

[3].罗昌财,杨成章.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研究综述与前景展望[J].地方财政研究.2015

[4].刘建伟,郭晓红.海峡两岸税制协调探析——基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政策的先行先试[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5].李铁.海峡两岸税收协调问题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

[6].李晓菁.ECFA背景下的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研究[J].海峡科学.2012

[7].杨默如,李平.海峡两岸税收协调的需求与路径研究[J].财政研究.2012

[8].孙健波.海峡两岸税收协调与合作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9].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李华泽,修兴高,罗绪富,付景红.海峡两岸税收协调问题研究[J].涉外税务.2011

[10].张贻奏,周俊琪.海峡两岸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调——基于闽对台先行先试的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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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税收协调论文-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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