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论文_吴晓锋,李蔚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动产,物权,不动产,善意,变动,效力,被上诉人。

不动产物权登记论文文献综述

吴晓锋,李蔚然[1](2019)在《动产物权登记无明确法律规定惹纷争》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在第五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成功地将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8)

郑永宽[2](2019)在《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叁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叁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胡奎[3](2019)在《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一般动产存在重大区别,故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对特殊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一般动产物权不要求登记。但我国《物权法》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一般动产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理论及实践认为,因第叁人并无通过登记查询一般动产权利状况之义务,即使一般动产物权已登记,第叁人仍可能是善意受让人。故,一般动产物权并无登记必要,即使登记,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许婷[4](2019)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的物权法而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构成内容,其作用就是充分保证市场的交易正常规范,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护善意第叁人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权益。具体来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率会对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探究,为我国有关领域获取具有实效性的依据。本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张婷[5](2019)在《论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中的善意第叁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动产变动登记对抗制度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都太过笼统,只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并没有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多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分析中可以得知,在不同情况的物权变动中,比如所有权的让与、他物权的设立等,都会出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情形,可见这种善意第叁人的范围也是十分宽泛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张淳[6](2019)在《《物权法》第24条之立法论检讨——以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比较法角度看,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搭配、以为特别法持有的强制登记态度为其适用前提以及仅将"善意第叁人"限定为未经登记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所不能对抗的主体,此叁项为我国《物权法》第24条记载的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要件的具有制度意义的标新立异。但这些标新立异都显得非常不恰当,致使此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这部法律中,故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不宜再将此条纳入其中。(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王照军[7](2018)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和登记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飞机、船舶等特殊动产,考虑到其特殊性,《物权法》在第24条对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设立了专门规定,这条规定被认为是确立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规则。但是,由于《物权法》第24条系不完全法条,对第24条确立的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的解读存在“合意说”、“交付与登记双重生效要件说”、“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的分歧。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整体框架来看,我国《物权法》中意思主义模式是作为例外存在的情形,故凡采意思主义时相关法律条文必对其采用明确规定。从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在我国民法体系内,对《物权法》第24条的解读应采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观点。我国民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与日本等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国家的登记对抗主义虽名义上相同,但实质上却存在巨大差异。在日本法合意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特殊动产的登记具有绝对的对抗力。我国民法上的登记对抗以交付生效为前提,登记的效力大大限缩,但并非消失殆尽。我们不能以日本法上意思主义的维度来理解中国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而应在本国法体系框架内对登记对抗的效力进行解读。在我国法中,登记对抗的效力同善意取得紧密相连,登记的对抗力体现在如果真实权利人不办理登记,会给第叁人留下善意取得的空隙,则其物权尚有灭失之虞。如果权利人办理了登记,则可依登记作为对抗第叁人善意的依据,不给第叁人留下援引善意取得条款获得标的物的空间。鉴于登记对抗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密切关联,为了避免理解与适用的困惑,在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可考虑不再专设条文规定登记对抗的效力,而将《物权法》第24条与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条文合并,将登记的效力纳入到善意取得规则中来考量。船舶交易往往具有跨地域性、涉外性的特点,对于船舶的物权变动,如果适用同机动车同样的规则,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国际惯例上,各国多以“卖契”的交接作为船舶物权变动的标志。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大型船舶的物权变动,大多数国家均采纳合意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我国作为航运大国,虽不必完全照搬国际规则,但如果在涉及物权变动的重大规则上与国际法不相契合,势必对我国的船舶贸易产生影响。时下正值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契机,就大型船舶而言,参考比较法上的经验,“合意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或许更符合大型船舶交易的现实,也更有利于船舶对外贸易的开展。在具体法律条文设置上,可以考虑将大型船舶的物权变动规则从《物权法》第24条中分离出来,将其纳入《物权法》第23条“但书”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大型船舶的界定标准,可结合船舶交易的实际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1-01)

郑春燕[8](2018)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物法权》中已经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其所涉及的立法过于抽象,并且不动产登记瑕疵自身的复杂性,就导致需要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此来满足社会需求,并且从多重角度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下其法律救济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将原有的审查标准和传统模式进行重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身差异来对不同诉讼模式进行确定。(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8年15期)

余婧[9](2018)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我国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能够有效保障市场的正常交易并且起到维护善意第叁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权益的作用。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对于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来说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相关领域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居舍》期刊2018年19期)

荀洁[10](2018)在《论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对登记对抗制度进行体系化梳理,逐层阐述其理论基础及运行机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种理论和学说进行解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体现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登记对抗制度源起于法国,其理论基础为自然法思想,在该种思想下,财产成为纯观念化的存在,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引起财产归属的变动,因为此种意思具有相对性,对外界而言是不可知的,因此法律规定登记作为法定的公示方式,使得此种财产变动具有对普遍第叁人的对抗效力。而我国的一般物权变动以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为基础,强调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一致性。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登记对抗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本文对现有法律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论证了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交付为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和时间界点,并以审判司法实践为基础验证了这一结论。但同时,本文通过对登记对抗制度原理的梳理和分析,提出登记对抗制度的意义在于区分物权变动在当事人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外部关系,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的分离。在我国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上,对法国民法中的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演绎和变通,即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合意为要件,而登记行为则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前提,产生对于第叁人的对抗效力。同时,针对物权变动的外部关系,本文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探讨善意第叁人的范围,基于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本文认为不得对抗的第叁人仅指在物上享有物权的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而善意指的是第叁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不动产物权登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叁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叁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论文参考文献

[1].吴晓锋,李蔚然.动产物权登记无明确法律规定惹纷争[N].法制日报.2019

[2].郑永宽.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J].法学家.2019

[3].胡奎.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9

[4].许婷.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9

[5].张婷.论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中的善意第叁人[J].法制博览.2019

[6].张淳.《物权法》第24条之立法论检讨——以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为对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王照军.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和登记的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8

[8].郑春燕.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分析[J].经贸实践.2018

[9].余婧.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J].居舍.2018

[10].荀洁.论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D].深圳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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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830.589新增物权类型使用人数较少时,物权类型...新增物权类型使用人数较少时,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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