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产品,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无过错,二手。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沈皓文[1](2019)在《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因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放大了风险,特别是缺陷产品造成的消费者困境,促使产品责任应运而生,并且,严格责任成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有效救济消费者的同时,也约束了生产者的行为。但是,销售者不同于生产者的地位,决定了在产品责任上的区别。特别是在人类不得不面临资源和环境问题而寻求循环经济的出路中,销售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选择并且确立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并促进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为维护我国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立法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模糊,却一直在延续。即便晚近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二手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是,因为适用对象和范围的狭窄而存有明显的局限性。受立法的影响,甚至受研究者所处时代或者学术偏好的影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面临分歧,而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学界鲜有关注。相对而言,产品责任法律较为发达的美国,历经严格责任扩张适用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仍存在二手产品销售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但是,已经逐渐发生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勃兴,并为多数法庭和判例所支持。尽管多种因素的影响促成了美国二手产品交易市场的发达,但是,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应当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借鉴域外经验,同时面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困境,我国应当明确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二手产品市场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二手产品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应当予以完善,从而促进二手产品销售者必要注意义务的承担,并且实现二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宋莉莉,张杰[2](2019)在《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要特征,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得出思路。本文总结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提出了产品归责这一原则的概念;第二个部分,介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和现在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一部分,为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原则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从构建二元归责体系、明确抗辩事由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洪莲[3](2019)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确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效解决商品消费领域中各种侵权现象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文章采用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剖析、比较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诸多理论和着名学说,深入探讨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希望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2期)
钱玉文[4](2017)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向严格责任转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发展到目前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二元并立。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机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基于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法律解释,对生产者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而销售者应当适用二元责任归责原则。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规定类推适用于所有涉及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责任领域,以填补法律漏洞,并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谢丽达[5](2016)在《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些年来,国内出现了很多产品安全事件,无良生产商往日常食品中添加有害成分,曝光之后,让我们听着都不寒而栗。产品质量法及与其配套的产品召回规定的颁布,增强了对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缺陷产品却屡屡给消费者带来严重问题,从宠物食品到牙膏,从汽车轮胎到儿童玩具,摆在面前的实事不得不让我们思考,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产品缺陷责任应由谁承担、承担何责以及怎样担责。尽管学界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曾有过争论,但时至今日,此争论逐渐尘埃落定,司法实践中也逐渐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但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亦常存同案不同判之情形。究其原因,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叁条对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法条语义表面存在一定的矛盾,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按照第四十叁条的规定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叁条虽然也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但其规定的内容仍然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内容,没有解决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和实践矛盾重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因此,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先是介绍了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及价值。第二部分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从不同学说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结果作详细的说明,从而综合性地阐述了我国销售者归责原则适用的现状。第叁部分在分析其他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借鉴域外国家销售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得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第四部分对严格责任进行分析,指出严格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严格责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包括明确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完善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完善销售者承担终极责任的情形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郝秀辉,王锡柱[6](2016)在《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空产品的设计者、航空器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促成了航空器使用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可能因各自附加到航空器上的瑕疵对其造成的航空事故承担产品责任,从而成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各类主体对于航空器缺陷的控制程度不同且在航空产业链中收益有别,根据国际司法实践、风险均衡及可期待性原则,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差别。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航空产品设计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航空器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维修者应区别其对航空产品的一般性维修和改进性维修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郑莉[7](2015)在《论医疗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产品具体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制品。因前述产品缺陷或者不合格,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而产品缺陷可能产生于医疗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个不同的环节,各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5年20期)
沈向华[8](2015)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反思与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通说将无过错责任作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教义学体系上存在严重矛盾,其背后的法政策考量也存在明显不当。比较法上产品责任的流变过程及其最新发展都表明产品责任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在中国的侵权法体系中,产品责任并非危险责任,其本质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间接侵权责任,以此为基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是过错推定而非无过错。(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侯顺[9](2015)在《缺陷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与缺陷产品责任相关的几个概念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5年02期)
朱伟[10](2015)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典型的分层次的二元性特点,但在最终责任的承担方面,其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不利于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并可能有违自己责任的私法原则。针对我国当前职业销售者的日益增多和实力不断壮大的现状,借鉴美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在销售者责任方面采取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应该成为我国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不二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要特征,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得出思路。本文总结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提出了产品归责这一原则的概念;第二个部分,介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和现在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一部分,为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原则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从构建二元归责体系、明确抗辩事由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沈皓文.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西南大学.2019
[2].宋莉莉,张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3].洪莲.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时代报告.2019
[4].钱玉文.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5].谢丽达.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6].郝秀辉,王锡柱.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归责原则[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郑莉.论医疗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5
[8].沈向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反思与确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侯顺.缺陷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浅析[J].中国律师.2015
[10].朱伟.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