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作证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义务,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近亲属,刑法,证据,鉴定人。
作证义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曲苑[1](2018)在《近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为维护家庭伦理、亲情与国家法度的平衡,古人一方面提出“亲亲相隐不为罪”的理论,另一方面又倡导大义灭亲,奖励举报亲属犯罪的行为。传统观念认为,“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是彼此冲突的两种规定,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然而,有的刑法学者研究西(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01-11)
魏立杭[2](2017)在《论辩护律师的保密与作证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及相关证人的保护措施,而在现行的律师法38条中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这不可避免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诚保密义务作为一种排他的、根本性的准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为了避免其他重要法律价值和利益受到损害,律师的忠诚义务要有边界的划定以及对诉讼理念的充分理解,以期待能完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4期)
马义娟[3](2016)在《涉诉新闻媒体隐匿信源与作证义务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各类新闻媒体都各自记录着社会上发生的各类大小事件,当某些事件由于其主体或者客体的特殊性而需要作进一步的报道以实现诸如新闻媒体向大众传达其文化价值观念的目的时,则需要对该事件的种种线索进行深入调查。由于自身行业需要对社会最新态势保持敏感与接触的固有特性和既有社会资源的优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因此有相对更多的机会了解事件情况。在获取事件情况的众多渠道中,由事件以外的第叁人提供消息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而信源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消息的一个前提是新闻媒体和信源之间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建立在信源将信息告诉给新闻媒体后,新闻媒体做出承诺不将信源透露给第叁方并且保护其身份秘密即隐匿信源的基础上。但是当某些事件包含了法律问题涉及到诉讼甚至是刑事诉讼时,待证事实需要信源予以佐证,此时,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是否有作证的义务?是否有义务披露信源?是否可以援引自身保护信源的职业道德或者行业习惯而主张拒绝作证?假若强迫新闻媒体作证,双方各自代表的公共利益将会受到冲击,其中较为凸显的便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矛盾。其一,信源会因为自身被披露在公众视野而担心受到报复,进而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都会有所受损;其二,新闻媒体由于受到保护信源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习惯约束,导致其可能会在司法程序中作出虚假陈述,由此更有悖于司法程序还原案件真实、追求正义与公正的初衷。“新闻媒体拒证权”便是这一冲突的有效解决方式。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多个国家的法制体系中,律师与委托人拒证权、精神病医生与患者拒证权等基于职业的特殊性而衍生的拒证权几乎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继其后,新闻媒体拒证权作为一种新兴拒证权,体现司法程序与新闻行业各自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规制。本文试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新闻媒体隐匿信源与作证义务的冲突及协调加以论述,并呼吁建立起基于新闻媒体隐匿信源的拒证权,以期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抵牾的解决作一份诠释。首先,结合我国学术界目前对“新闻媒体拒证权”的各方观点,界定出新闻媒体拒证权的概念。其次,在我国法律既有规定范围内,介绍我国民事、刑事两大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说明新闻媒体隐匿信源的行为与其相对立冲突,并详细阐述了作证义务法律规定以及强制作证制度的背后成因。再次,剖析证据法的整体价值重心,提出多方利益的平衡应是法治的终极效能。新闻媒体拒证权存在的基础是新闻媒体与信源之间因交流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忠诚关系,为保障新闻行业职业道德直至新闻自由必需的社会关系,从而得出新闻媒体隐匿信源与作证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是司法还原真实公正的公共利益与新闻自由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的结论。最后,回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典型国家关于此项“权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以及现今的法律规定,得出拒证权的建立并非一日而语也非一国而语的结论,进而提出在中国建立基于新闻媒体隐匿信源的拒证权,并分析其建立的合法性与适用范围,以期为弥补中国法制体系在新闻媒体拒证权版块的空白出一份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30)
李争[4](2014)在《律师保密义务与作证义务的法律冲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保密义务与作证义务在法律上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本质上反映出其背后的价值选择不同。律师的保密义务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证义务则是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两者的冲突需要我国在立法、保密范围、解决原则及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上做出完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4年10期)
陈峰,马冬梅[5](2014)在《论强制医疗制度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将最终决定权赋予了法院。在此过程中,法官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关键证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则是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和准确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鉴定人自愿出庭率极低的问题,应规定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本文来源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刘洁[6](2014)在《宗教教职人员作证义务的豁免》一文中研究指出宗教教职人员的作证豁免权,即为宗教教职人员为了保守职业秘密,对其通过与信徒的交流所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从而免于对交流内容出庭作证的义务,显然,这是一种特殊职业的作证豁免。宗教的教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仅是对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6-04)
冯付光[7](2013)在《试论沉默权与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冤假错案等诉讼恶性事件的屡屡发生,引发学术界对于沉默权存废的争论。笔者以引入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强制作证义务对沉默权的补强作用为视角,强调两者内外价值的结合,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及提升破案效率,并对现实制度构建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1期)
樊国强,王国勤[8](2012)在《亲属作证义务豁免范围不宜扩大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后刑诉法第188条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近亲属强制出庭义务豁免。有人基于“父子相隐”的法律思想及“亲亲相隐”的历史实践,认为该条规定相比于原刑诉法规定虽有所进步,但是限制过于严格,建议将近亲属作证义务豁免扩大到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12-19)
郭祖祥[9](2012)在《“亲亲相隐”与作证义务——近亲属拒证制度的规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是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无论是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其必然性。赋予近亲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要考虑到我国法律适用的实际以及人权保护之需要,坚持惩治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科学的平衡各项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以人为本的原则己经与立法理念相趋近,而合理地进行法律规制,正确赋予权利的应用范围是法律实质正义的根本要求。本文从主体认定均衡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选项择的必要性和亲属间相互对应为犯罪主体、侵害对象的情形应区别对待叁个方面对完善拒证制度进行了构想。(本文来源于《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期刊2012-11-21)
赵肖筠,王国勤[10](2012)在《“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评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法理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论语》"父子相隐"所讨论的仅仅是父子之间互不告发攘羊的问题,其隐含的最多只是"近亲属之间互不主动告发一般犯罪行为符合情理"的规范,而非"特定亲属可以不向合法官方机构提供近亲属任何(严重)犯罪行为的证据",所以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特定亲属作证义务豁免"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渊源和法理根据。(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作证义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及相关证人的保护措施,而在现行的律师法38条中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这不可避免的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诚保密义务作为一种排他的、根本性的准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为了避免其他重要法律价值和利益受到损害,律师的忠诚义务要有边界的划定以及对诉讼理念的充分理解,以期待能完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作证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曲苑.近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再思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2].魏立杭.论辩护律师的保密与作证义务[J].法制博览.2017
[3].马义娟.涉诉新闻媒体隐匿信源与作证义务的冲突与协调[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李争.律师保密义务与作证义务的法律冲突分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
[5].陈峰,马冬梅.论强制医疗制度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4
[6].刘洁.宗教教职人员作证义务的豁免[N].江苏经济报.2014
[7].冯付光.试论沉默权与证人的强制作证义务[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8].樊国强,王国勤.亲属作证义务豁免范围不宜扩大理解[N].检察日报.2012
[9].郭祖祥.“亲亲相隐”与作证义务——近亲属拒证制度的规制及完善[C].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2012
[10].赵肖筠,王国勤.“父子相隐”重新解读及法律启示——评亲属作证义务豁免的法理根据[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