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坦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根基,制度,缺陷,价值,法律,坦白从宽,功利主义。
坦白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占英[1](2017)在《坦白制度设置根基的多维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制度设置的法律根基包括宪法根基和刑法根基。其中,刑法方面的根基又有两个: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原则。从政策根基的视角看,坦白制度是随着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而设置的。我国坦白制度的实践根基即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的有关坦白从宽处遇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坦白制度设置的事实根基包括国情根基和犯情根基。坦白制度的设置既彰显了刑事立法对社会和谐价值的追求,又体现了刑事立法对我国犯罪状况的理性反映。(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7年06期)
吴占英[2](2017)在《制度的支点:坦白制度价值纠问》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制度较有特色的价值包括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前者系坦白制度的首要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坦白行为的正义性、坦白制度设置根基的公正性及其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公正精神的契合性等方面。坦白制度的设置与运行对犯罪人追诉及行刑成本之降低,系后一价值的征表。两种价值系辩证统一关系。(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7年05期)
吴占英[3](2016)在《论坦白制度的理论根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坦白制度的设立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其中,其法学理论方面的根基主要包括: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理论。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诉求而为坦白制度的设置提供了理论支撑。针对坦白犯一般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而在刑法典中设置坦白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轻刑化对构建我国刑法典中的坦白制度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6年05期)
吴向茹[4](2016)在《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坦白己经从最初大家耳熟能详的刑事政策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这也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越来越系统化。就坦白制度而言,从其产生之初,就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不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有学者对其进行探讨,所以,坦白制度也需要在其法律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界中关于坦白制度的完善方面,探讨最多的是对西方沉默权和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所以本文在分析坦白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对沉默权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就沉默权和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坦白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坦白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成立要件、与自首制度的辨析以及数罪中坦白的认定等内容。第二部分是与法律移植相关的基本问题,包括法律移植问题基本概述、理论界关于坦白制度法律移植的争议及评析。第叁部分为坦白制度与沉默权移植,这一部分通过对沉默权的介绍及其价值分析,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坦白制度的价值蕴含,探讨是否可以在我国已有的坦白制度的基础上对沉默权进行法律移植,并针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坦白与辩诉交易制度移植,这一部分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价值蕴含进行介绍,结合我国国情和坦白制度自身的特点,探讨是否可以在我国已有的坦白制度的基础上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并针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总之,坦白制度是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对其进行法律适用,保障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30)
蔡博豪[5](2016)在《坦白制度的刑法目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出罪制度之一,既是对积极悔改、认罪犯罪分子的刑罚褒奖,也是对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的法律肯定。然而在司法领域,坦白制度这一立法者的美好愿景,却屡因司法者的"曲解"、"搅局"而暗淡失色,犯罪分子的应有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重视。因此,重申坦白制度的立法原意,辨析制度的立法目的,完善制度缺陷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吴占英[6](2015)在《论坦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坦白制度的立法缺陷,应在立法中明确坦白的含义;突出坦白制度的独立地位;增设单位坦白主体。而要弥补其司法解释方面的缺陷,则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正确认定自首与坦白情形;对"罪行掌握与否"做出合理解释;对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的内容正确加以表述;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坦白与被告人的酌定坦白分别处置;按照《刑法》典第67条第3款处置亲友帮助型坦白的处遇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5年04期)
薛寒[7](2015)在《坦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从宽”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标志着我国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进程也因此又向前迈出了一步。但是这一步迈得并没有人们期待的那么大,此次立法只是将部分坦白纳入了刑法,而其余坦白则成了处境尴尬的黑户。完整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或如实供述与之同种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主体限制为“犯罪嫌疑人”,有学者说这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因为只有庭审之前的坦白才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却忽视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问题,司法效率是很重要,但是当它与司法公正相抵触时,司法公正应是第一位的。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显然应将坦白的主体定为“犯罪人”。坦白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坦白制度纳入刑法也非一日之功。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到被刑法所承认的坦白条款,坦白制度走了55年。在这55年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渐渐与实际相脱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逐渐沦为了刑讯逼供的手段,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坦白想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必须进行转变,不转变迎接它的就是毁灭——坦白入刑已是势在必行。将坦白制度纳入刑法时,立法者怀着美好的期待,希望通过坦白IV制度来提高司法效益和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可惜的是实践与理想之间总存在着一道等待我们跨越的鸿沟——坦白条款的实施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坦白制度立法后,坦白条款的使用率在随后的两年内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当坦白条款使用率超过45%时它上升的势头开始减缓,达到52%时,坦白条款使用进入了瓶颈期。坦白条款使用推广的后继无力,根本原因是因为立法上的不完善:坦白主体、坦白时间、归案形式、如实供述、坦白认定程序等均不明确;直接原因则是司法机关对待坦白条款的“不作为”。为了改变上述现状,笔者建议在实体法上可以将“坦白制度”单列一条,作为一项与自首、立功同等地位的独立制度确立下来,从而实现坦白制度在刑法中的完整性。在程序法上,可以建立与坦白制度配套的司法认定程序,从而防止出现侦查机关认为是坦白,法院认定不成立坦白的情况发生。同时,在立法尚未做出修改前,司法上应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对坦白条款中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坦白条款的内涵更为充实、合理、科学。如,《刑法修正案(八)》坦白条款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坦白主体的初始身份,而不是唯一身份,更不是对坦白时间的限定。此外,审判人员在实践中适用坦白制度时应坚持相对从宽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这样审判人员在使用坦白条款时才能做到正确适用,而不仅仅是“使用”。(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吴占英[8](2015)在《坦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题是以坦白制度的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论题从基本原理的视角对坦白制度展开了系统研究,并创建性地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有关坦白制度的理论体系。文章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导论”部分对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述评,对论题的研究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本论题的研究目标、拟突破的难题以及拟创新之处进行了科学设计。在第一章“我国坦白制度之演变”中,论者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坦白制度的沿革情况,对我国坦白制度的历史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域外坦白制度之考察”部分,对外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的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并得出了较为科学的结论。第叁章“坦白的概念、特征及分类”部分,科学地界定了坦白的概念,分析了坦白的特征,合理地对坦白进行了分类。第四章“坦白制度的根基”部分,对坦白制度的根基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由于现有文献对坦白制度的根基探讨不多,少有的一些探讨无论从研究的广度上还是从研究的深度上均显不够,论者在此部分着墨较多,挖掘出了坦白制度的八大根基。即法律根基;政策根基;实践根基;事实根基;理论根基;伦理根基;人性根基;文化根基。第五章“坦白制度的价值剖析”部分,分析了坦白制度的价值这一坦白制度设立的基石性问题。论者在此部分较为深刻地论证了坦白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第六章分析了坦白的成立要件。首先分析了一般坦白和特殊坦白的共有要件,尔后分别探讨了两者各自的特有要件。第七章“坦白的认定”部分正确地对坦白与自首、立功进行了区分;对共同犯罪坦白认定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过失犯罪坦白的认定以及“双规”、“双指”期间交代罪行性质的认定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第八章“坦白的处遇”中,分析了我国坦白处遇的特点、我国坦白处遇的适用原则以及司法裁量方面的问题。第九章“坦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部分,分析了坦白制度立法规定所存不足以及与坦白制度配套的司法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5-05-01)
马伟军[9](2014)在《坦白制度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纳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治进程实现了又一步跨越。但是,在刑事审判工作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坦白从宽”在司法适用中遇到诸多困难。如对主体的认定、对被动到案的认定、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等方面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着争论的空间,对该制度的应用产生了直接影响。相对自首制度,坦白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而言始终只是个幅度较小的从宽情节,修正后的刑法并没有对坦白情节在刑事案件中的认定和量刑等适用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解释亦无涉及此项内容,《刑法》第六十七条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理解与适用,导致同一法律条款的多元化应用,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统一认识、规范应用坦白制度成为摆在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者试图通过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来,坦白制度的司法适用和学界的理论观点,博彩众长,寻找推进刑法第六十七条适用更科学的路径,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提出有助于坦白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以期健全该制度,为司法工作人员处置坦白情节提供评价标准,同时,确保对被告人罚当其罪,进而更加合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节省司法资源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双赢。(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6-02)
鄢志刚[10](2013)在《我国刑法中坦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纳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了坦白从宽的入刑。坦白入刑具有实践上的需求,坦白入刑也符合刑事政策和诉讼正义的要求。坦白的成立需要具备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坦白的时间范围也应当限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坦白的主体应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对于只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供述的部分罪行不影响罪质,则不成立坦白,如果虽仅供述部分罪行,但是决定罪质的,则成立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是坦白的减轻处罚条件,认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应当严格认定特别严重后果和坦白行为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分别来认定坦白成立的条件。单位犯罪成立坦白,要求行为人是代表单位意志并且如实供述了单位犯罪的罪行。(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3-12-07)
坦白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坦白制度较有特色的价值包括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前者系坦白制度的首要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坦白行为的正义性、坦白制度设置根基的公正性及其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公正精神的契合性等方面。坦白制度的设置与运行对犯罪人追诉及行刑成本之降低,系后一价值的征表。两种价值系辩证统一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坦白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吴占英.坦白制度设置根基的多维考察[J].齐鲁学刊.2017
[2].吴占英.制度的支点:坦白制度价值纠问[J].政法论丛.2017
[3].吴占英.论坦白制度的理论根基[J].法学论坛.2016
[4].吴向茹.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6
[5].蔡博豪.坦白制度的刑法目的辨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6].吴占英.论坦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2015
[7].薛寒.坦白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8].吴占英.坦白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15
[9].马伟军.坦白制度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10].鄢志刚.我国刑法中坦白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