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我国已开展了近十余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并且取得了诸多成功。然而,随着非监禁刑监管方式的改变,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仍然存在。本文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对策
一、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过2003年试点至2014年全面推进,相关数据表明,2013年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净增长15.1万人,截至2016年底,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万人,办理解除矫正4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1]
虽然从以上数据看,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犯罪率并不是特别高,但是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关系到我们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效,也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发展。并且,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其立法较为滞后,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规保障。再加上社区矫正分门别类的教育改造工作仍尚未完善,矫正机构硬件建设上仍有不足,缺乏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导致当前社区矫正项目单一,目标性不强。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意义上的重新犯罪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重新犯罪是指因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者的再次犯罪,以及虽未被揭露和受到刑事制裁,但却多次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狭义的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2]在这里,我们所研究的重新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不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指被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社区监管状态下犯罪。[3]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自身原因
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有的是假释出来,有的是因为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其在心理上敏感、自卑,不愿意与他人沟通,把自己封闭起来,心里变得压抑、恐慌。加之他们自我控制与调节能力较为薄弱,更有可能滋生反社会心理,因此很容易采取违法行为的方式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机构之后,受到更多的是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心理的辅导,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缺乏一技之长。并且,若他们不愿参与市场竞争,那么再次就业的机会就会很难,加上家庭的负担,生活越会艰辛。在这种压力下,极易再次选择犯罪来解决生活的燃眉之需。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家庭原因
从家庭内部来看,家庭是我们的心灵港湾,家庭的温暖与关怀对于一个人来讲至关重要,但是有些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对社区矫正对象长期缺乏关怀,甚至对其之前失足经历感到可耻而不管不问,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加以任何的关心,造成其具有沉重的压力负担而重新犯罪。
从外部压力来看,一般情况下,选择犯罪的人大多是由于经济需求,因此,很多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比较差,并且自身绝大多数没有固定职业,得到的只有微薄的收入,面对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极易选择极端方式重新犯罪获取收入。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
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中,尽管经过教育改造惩罚了犯罪人使他们回归社会,但真正的惩罚恐怕是他们重新踏入社会开始,犯罪人会被带上特殊的头衔。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已,社会对他们往往也会另眼相看,在这样的氛围笼罩下,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认同感、接纳度低,从而对他们的就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并且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他们抱怨深重而恨这个社会的不公,造成了他们再次犯罪。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从其自身、家庭与社会这三个方面来看都有一定的原因,而针对这些原因可以采取适当的对策,以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一)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
社区矫正的对象种类繁多,面对各类对象应该有对应的不同矫正方案。例如,对于女犯来讲,她们有着大部分女性的敏感思想、精神包袱,完成矫正后回归社会仍存在心理负担。为此,作为社区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利用恰当的心理矫治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预防其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注重集体心理辅导与个体心理矫治相融合的方法,从整体到个别,逐步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认知。
(二)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帮扶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后,初回社会,找工作是个不小的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有可能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或者根本不被用人单位接纳。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和社会上的教育团体或组织联系,进而为建立长期的就业培训基地达成协议,开展就业推荐或培训,给社区矫正对象长期培训一些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且具有实用性的技能。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适当鼓励单位、企业等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优惠政策,并且规定由政府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
1.培养专业性社区矫正工作者
根据社区矫正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同时还应具备各项素质。首先,应当培养社区矫正工作者较强的政治素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只有具备正确高尚的政治思想觉悟才能正确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其次,应当培养社区矫正工作者较强的业务素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且明确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工作要求;最后,应当培养社区矫正工作者较强的身体素质,社区矫正工作的大量任务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较强的身体素质来应对各种工作与挑战。
2.调动社会力量,征集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不单单是政府的职责工作,从法治国家的角度上讲,它更需要社会力量、依靠社会中的每个人共同奋斗。因此有必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征集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一支积极奉献的队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为此,在征集社区矫正志愿者时,应当在不同年龄、性别、专业的人群中进行选拔,并由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严格的指导培训,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所产生的的作用,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来讲,可以帮助其重塑人格,更好地回归和适应社会;对于司法机关来讲,体现了其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施展了强大的力量;对于社会来讲,更是稳定了和谐社会的大局面,对人民的安全及社会的发展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EB/OL].http://legal.people.com.cn/,2017-3-8.
[2]魏平雄.犯罪学[M].第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69.
[3]许疏影.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以浙江省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01:50-58.
[4]廖斌.废除劳教制度后违法行为矫治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黄娅琴,鄢琦昊.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4,02:165-170.
[6]唐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4.
作者简介:赵子梦(1996.06-),女,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