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因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小彪,陈晓旸[1](2021)在《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文中指出民间融资行为面临着入罪化、危机地域化、合法性控辩焦点化以及互联网融资风险集中化四个危机,民间融资由于其合法性地位模糊,行刑规范中关于非法融资的规范衔接缺位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张适用等因素,面临着违法性认定的依据模糊和违法性认定程序紊乱的难题。违法性判断二元标准避免了打击不周延的问题,解决了行刑违法性判断的孤立性问题,维护了行刑领域法秩序的统一。二元认定标准中的形式标准主要集中在融资主体违法,融资项目的设计、宣传和销售违法,批准主体违法。在进行形式标准判断的前提下,实质标准应当首先限缩其内涵,把握法益侵害的实质,运用"质量"差异理论界定实质标准。
许晓童[2](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体系症结与限缩路径》文中研究指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根本症结在于,监管者力图通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解构为与银行业间接融资运营模式无关的事实上的直接融资行为,并通过套用现有的直接融资的规制标准,将其打造为直接融资监管的兜底性罪名,从而形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一般罪名、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罪为特殊罪名的全方位融资准入监管体系,其本质是将融资准入的既有监管逻辑和标准直接延展至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市场。借鉴经济学的研究结论,民间借贷虽有监管的必要,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二元性决定了必须构筑独立的民间借贷刑事规制标准。此外,门槛过低、名不副实的罪量标准也是本罪"口袋化"的重要成因。
劳佳琦[3](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力度、效度与限度》文中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期能够增强该罪的刑罚力度,从而更好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刑罚力度是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三位一体的产物。量刑环节法官对主刑适用的克制,犯罪人支付能力对罚金判罚的制约,以及行刑环节罚金判而不执、执而不力的现状都会不断削弱该罪在立法维度增强的刑罚力度。即便该罪的刑罚力度有所增强,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即时性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仅依靠刑罚严厉性的提升未必能获得更大的刑罚威慑效果。即便该罪的刑罚威慑效果通过法定刑的提升得以放大,过往经验也显示单靠严刑峻法的威慑不能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有效控制。罪刑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犯罪原因多样性与刑罚局限性之间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加强刑罚制裁只能对非法集资的犯罪控制起到有限作用。
刘天宏[4](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文中研究说明非法集资犯罪中司法实践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上存在完全不同的面貌。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本罪成立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性特征"有着精细的规定且不断通过新的解释进行修正,显示出定罪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本罪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度扩张倾向,部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实践中,"四性特征"平面一体化综合认定犯罪的定罪思路是本罪过度扩张的直接原因,弱化非法性、重视保本付息的定罪作用、存款异化为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不分均是弱化非法性定罪的当然结论。因此,从方法论视角出发,将现有的平面一体综合认定犯罪的思路纠正为以非法性特征为基础和关键、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判断的层次判断思路,是解决本罪扩张化倾向的有效对策。
朱晨玮[5](2021)在《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Y区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民间金融市场越发蓬勃发展。但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缺少国家规制和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不完善等原因,社会金融乱像频发,各类经济犯罪更是大量出现。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资本、民间财富的极大增长使得大众投资需求和欲望远超以往。但目前金融市场面临的一个事实是,看似庞大的社会资金却满足不了有限的社会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和融资困难的现象越发明显,社会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再加上商事逐利的天性使然,犯罪成本与获利极不成正比的非法集资犯罪便逐渐活跃在社会之中。自“长城机电”案开始,非法集资犯罪以其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破坏力逐渐引起国家和大众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前几年网贷平台的集中“暴雷”更是将非法集资犯罪推向极致,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国家高频率、高强度地实施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大量的司法解释、行政文件相继出台,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发案率已得到有效控制。但任何犯罪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或行政问题,而是人与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法集资犯罪更是如此。重庆市Y区作为地区性金融中心,人口众多,社会老龄化情况较为严重,该区非法集资案发数量占全市三分之一以上,案件种类较为齐全,具有相当的典型性。虽然近年来此类犯罪有所下降,但是,以此样本总结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和深入探讨其预防措施,为系统研究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和预防对策,减少非法集资犯罪几率,彻底根除该类犯罪的危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本文拟以重庆市Y区非法集资犯罪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关于非法集资的研究现状,科学梳理Y区近5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情况,深入研究近年来在Y区发生的非法集资相关案例,总结出现阶段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危害,从中挖掘非法集资犯罪原因,梳理出对非法集资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为防范与治理非法集资犯罪探索出一条更合法精准的路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对选题缘由、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并针对我国研究现状中的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拟定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选择Y区样本的缘起和对Y区调研数据结果的整理分析。笔者运用图表等统计方法,真实、客观地从犯罪概况、非法集资犯罪分布状况、非法集资犯罪特征等方面对Y区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做分析,总结Y区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及危害,揭示该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的轮廓。第三部分具体分析Y区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从犯罪原因是由犯罪人与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基本原理入手。从非法集资相关参与人主观心理特征原因,以及社会环境原因,当前刑事法律措施适用效果不佳等角度出发,综合分析非法集资犯罪原因,为后续提出预防建议提供问题方向。第四部分针对Y区非法集资犯罪归纳出的原因,进行把脉,提出具体犯罪预防建议。包括从重视文化教育对参与主体的影响、推行经济制度改革、持续加强行政力量监管、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以促进犯罪预防效果等四个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以达到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大幅度减少该类犯罪发生率的目的。
阿斯玛依姆·阿尔斯兰[6](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彭彦梅[7](2021)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呈现涉案人数众多,证据繁杂,被害人经济损失惨重等特点。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财产损失巨大,挽损率低,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力,被害人财产损失挽损率低。通过对此类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借鉴域外经验,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现状,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分析被害人概念、被害人权利内容、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引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复杂性、特殊性。第二部分,从保障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的独特价值进行阐述,其中包括司法价值:保护弱势民众的权利;经济价值: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社会价值:维护社会有效秩序。第三部分,司法实践状况研究。以L省为范例,近4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据进行汇总梳理,结合有关案例,分析该类案件特点及被害人状况,对该类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利的内在成因和外在成因进行分析阐述。第四部分,有利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域外先进经验。对诉讼代表人制度、通过企业合规实现犯罪治理、信托制度实现涉案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察,分析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值得借鉴的意义。第五部分,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提前预警,构建完备的事先防范机制;创新思路,推广企业合规不起诉诉讼制度,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独特作用,利用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提高挽损率;引入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对被害人身份角色的准确定位是确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前提,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实现参加权的保障;开辟多渠道挽损路径,建立刑事信托制度使涉案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化。力争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多种途径的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张欣婷[8](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经营活动越发活跃,其中就包括民间融资,它的产生为中小企业的运营开拓了新的融资和投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方面的困境,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融资原本为法律规定下一定范围内合法获得流通资金的渠道,但是一些人表面打着“合法”的旗号,背后却在进行犯罪活动,这无疑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虽然国家已经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较为严厉的法律规制,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加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由于罪状表述不清、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等原因都导致其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那么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规划好该罪的未来走向则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司法案例的实务性困境为基础进行研究,充分考虑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从而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文章意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其相应的完善建议,因此文章主要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定义以及特点,其中主要对该罪刑法规制的进程和特点进行了介绍。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刑法对该罪的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形势,经历着从无到有的变化,在此过程中,该罪同样具有着涉及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犯罪行为隐蔽,高额回报做诱饵等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以及利诱性四个不同的角度对客观方面进行了诠释,并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对四大特征进行了理解;其次又通过犯罪目的与法律认识错误判断两方面对主观方面进行了认定。第三部分分析了该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首先对本罪与非罪即民间借贷进行了认定,其次又对本罪与其他罪进行了区分,具体论述了该罪与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样关联犯罪的界限,通过概念、特征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从而更加厘清了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同异。第四部分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基础提出了完善建议。根据该罪的立法初衷,以及对于相关概念的区分和对犯罪的进一步审视,将完善建议主要分为立法完善与司法完善。立法完善中提出明确罪状表述和完善刑法配置;司法完善则包括缩限适用范围和补充司法解释。
王君君[9](2021)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井喷式发展,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比例较高,在全部经济犯罪中比例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极易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非法集资往往以“金融创新”为虚假外衣进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规制,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分为两节。第一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包括其立法空白阶段、确立专门罪名的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第二节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犯、涉众犯、利诱犯的主要特征。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案件数量与案件地域分布、行为主体与融资用途、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比例、刑罚分布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之认识误区,包括:认为违背立法目的、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和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主要是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分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第四章“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分为三节。第一节为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第二节为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有出台企业贷款政策、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第三节为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主要是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和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以及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
李泽宇[10](2020)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改革开放迈入更深层次的发展,当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迎来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和挑战,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也给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巨大挑战。借助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以打破时空、地域限制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加速了当下人、财、物、信息等社会各元素的融通与流动,盘活了分散的社会经济资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资源要素得以有效配置,同时也使人们接收投资理财信息的渠道的途径变得更为便捷,在群众思想和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面对购房、消费服务以及物价指数上行和股市、楼市下行等压力,社会舆论营造的财富攀比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焦虑思想,使得大多数群众投资意愿高涨,具有借助财产性收入改善收入结构的利益诉求,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很多群众在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投资,最终导致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爆发,大量群众资金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风险。当部分群众经济利益受损,对社会存在不满情绪却又缺乏正确的表达渠道,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理和应对存在不足,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导致追赃挽损率低,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部分群众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从而引发静坐情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由于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社会失范导致社会影响恶,并且已经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及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成因进行分析,科学预防,对症下药,并制定合理对策,逐步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运行,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亟需面对并妥善解决的课题。本文将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向涉众型发展的外部成因和群体性事件容易被诱发的内部成因两方面深入研究,并探讨此类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警监测、事中预防处置和事后被害人权益救济等有效对策手段,对下一步经济发展进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政府及办案部门间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更好地建立一套协调联动的预警监测机制,对于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如何制定更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及受害群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有更丰富的学术理论作为支撑的理论意义,真正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的法律效果与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因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危机 |
(一)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危机地域化 |
(二)民间融资行为入罪化 |
(三)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控辩焦点化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化 |
二、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司法判断的困境及成因 |
(一)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司法判断之困境 |
1. 违法性认定依据模糊 |
2. 违法性认定程序紊乱 |
(二)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司法判断困境之成因 |
1. 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地位模糊 |
2. 非法融资行刑规范衔接不当 |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张适用 |
三、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基本立场 |
(一)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司法判断困境之回应 |
1. 明确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 |
2. 民间融资违法性判断之行刑规范衔接 |
3. 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适用 |
(二)一元标准之摈弃 |
1. 一元标准之利 |
2. 一元标准之弊 |
(三)二元标准之提倡 |
1. 适应打击非法融资犯罪的需要和变化 |
2. 二元判断标准涵射所有犯罪类型 |
3. 二元标准有效解决违法性判断的孤立性问题 |
4. 二元标准有利于实现法秩序的统一性 |
四、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具体路径 |
(一)优先形式判断 |
1. 融资主体违法 |
2. 融资项目违法 |
3. 批准主体违法 |
(二)实质标准之展开 |
1. 限缩“非法”的内涵 |
2. 以法益侵害程度为分界线,界定实质标准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体系症结与限缩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融资准入监管体系逻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口袋化”症结 |
(一)融资准入监管的体系逻辑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口袋化”症结 |
民间融资监管的必要性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之路 |
(一)民间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
(二)“标准一致”: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既有标准反思 |
第一,忽略了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体系的运作差异问题。 |
第二,忽略了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交叉包容关系。 |
第三,忽略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运行的制度背景。 |
(三)“自治从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之路 |
余论:作为帮凶的罪量标准 |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力度、效度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更强的刑罚力度? |
(一)刑罚力度的三位一体 |
(二)量刑环节的可能损耗 |
1.主刑判罚的克制 |
2.罚金刑适用的混乱 |
(三)行刑环节的可能损耗 |
1.主刑执行的严格 |
2.罚金执行的困难 |
三、更大的威慑效果? |
(一)威慑效果的三个前提 |
(二)刑罚确定性的丧失 |
1.规范层面的原因 |
2.实践层面的原因 |
(三)刑罚即时性的阙如 |
1.结果导向的执法标准 |
2.官方信誉的不当背书 |
3.互联网金融的外在包装 |
四、更好的犯罪控制? |
(一)过往经验的证否 |
(二)刑罚制裁的局限 |
(三)罪刑关系的反思 |
五、结语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过度扩张的现状与成因 |
(一)非法性特征的异化、弱化与形式化 |
(二)利诱性特征的强化:保本付息成为核心特征 |
(三)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的分离细化:不特定多数人成为关键 |
三、非法性特征为本罪核心特征之提倡 |
(一)非法性特征是法定犯认定犯罪成立的当然逻辑前提 |
(二)非法性特征是厘定本罪处罚范围界限的关键性特征 |
四、应然定罪思路:以非法性特征为核心,其他三性特征为辅助 |
(一)非法性改造:与非法集资相剥离,赋予非法性以实质内涵 |
1.非法性之形式侧面:严格确定前置行政法规范的范围 |
2.非法性之实质侧面:实质理解“变相”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 |
(二)利诱性特征:非法性下的保本付息 |
(三)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非法性下信息不对称的高风险 |
(5)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Y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 |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 |
第一章 非法集资犯罪调研情况 |
一、Y区非法集资犯罪概况 |
(一)Y区基本情况介绍 |
(二)犯罪总体情况 |
(三)案件结构分布 |
二、非法集资犯罪特征 |
(一)案件总体特征 |
(二)参与主体特征 |
(三)犯罪行为特征 |
第二章 非法集资犯罪原因 |
一、相关参与人主观心理原因分析 |
(一)集资组织人的心理 |
(二)集资参与人的心理 |
二、社会环境原因分析 |
(一)经济环境因素 |
(二)文化环境因素 |
(三)社会管理因素 |
三、当前刑事法律措施适用效果不佳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范围过大 |
(二)此罪彼罪认定困难 |
(三)罚金刑设置不合理 |
第三章 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对策 |
一、重视文化教育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
(一)完善家庭功能,加强学校素质教育 |
(二)转变民众投资理念,养成理性投资习惯 |
(三)注意财产安全,加强自我防卫意识 |
二、深入推行经济制度改革 |
(一)调整融资策略,重视实体经济 |
(二)完备市场结构,丰富民间投融资渠道 |
(三)加强就业引导,增加就业机会 |
三、持续加强行政力量监管 |
(一)加强排查力度,建设常态化系统宣传体系 |
(二)完善行政认定主体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
(三)打破数据壁垒,统筹预防非法集资犯罪 |
四、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以促进犯罪预防效果 |
(一)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范围 |
(二)厘清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
(三)加重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调研提纲 |
(7)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概述 |
1.1 被害人及其诉讼权利 |
1.2 涉众型经济犯罪 |
1.3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 |
2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独特价值 |
2.1 司法价值:保护受损民众的权利 |
2.2 经济价值: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
2.3 社会价值:维护社会有序秩序 |
3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实证研究 |
3.1 L省2016 年-2019 年涉众型经济犯罪总体情况 |
3.2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 |
3.2.1 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 |
3.2.2 涉案金额大 |
3.2.3 涉案地域广 |
3.2.4 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
3.2.5 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复杂 |
3.3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 |
3.3.1 被害人权利保障不充分 |
3.3.2 诉讼周期长 |
3.3.3 追赃率低损失大 |
3.4 涉众型经济犯罪保障不利成因 |
3.4.1 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
3.4.2 诉讼保障机制不健全 |
3.4.3 犯罪预防措施不利 |
3.4.4 缺乏有效财产止损制度 |
4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先进经验 |
4.1 诉讼代表人制度 |
4.2 通过企业合规实现犯罪治理 |
4.3 信托制度 |
4.4 小结 |
5 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 |
5.1 事先防范机制 |
5.2 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诉讼制度 |
5.3 引入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
5.4 刑民并行合理适用 |
5.5 引入信托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立法沿革 |
1.2 定义 |
1.3 特点 |
2 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分析 |
2.1 客观方面的有关要素 |
2.1.1 “非法性”的理解 |
2.1.2 “公开性”的认定 |
2.1.3 “社会性”的分析 |
2.1.4 “利诱性”的定位 |
2.2 主观方面的认定 |
2.2.1 犯罪目的判断入罪的必要性 |
2.2.2 法律认识错误对入罪的影响 |
3 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界定 |
3.1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 |
3.2 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
3.2.1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
3.2.2 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 |
4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完善建议 |
4.1 立法完善 |
4.1.1 明确罪状表述 |
4.1.2 完善刑罚配置 |
4.2 司法完善 |
4.2.1 缩限适用范围 |
4.2.2 补充司法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9)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 |
2.1 立法变化 |
2.2 基础理论 |
2.2.1 概念 |
2.2.2 主要特征 |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 |
3.1 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 |
3.1.1 案件数量与地域分布分析 |
3.1.2 行为主体和融资用途分析 |
3.1.3 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资金比例分析 |
3.1.4 刑罚分析 |
3.2 非罪化之认识误区 |
3.2.1 认为违背立法目的 |
3.2.2 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 |
3.2.3 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 |
3.2.4 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局面 |
3.2.5 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 |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 |
4.1 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 |
4.1.1 客观行为分析 |
4.1.2 主观要件分析 |
4.2 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 |
4.2.1 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
4.2.2 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 |
4.2.3 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 |
4.2.4 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 |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 |
5.1 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 |
5.2 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 |
5.2.1 出台企业贷款政策 |
5.2.2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 |
5.2.3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5.3 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 |
5.3.1 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 |
5.3.2 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 |
5.3.3 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10)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涉众型经济犯罪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介绍 |
2.3 涉众型经济犯罪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特征 |
第三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外因 |
3.1 经济方面:金融政策调整影响因素 |
3.2 社会方面: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
3.3 立法方面:制度设计滞后影响因素 |
3.4 行政方面:职能部门缺位的影响因素 |
3.5 司法方面:案件办理的影响因素 |
第四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因 |
4.1 群众的趋利心理导致案件频发 |
4.2 群众缺乏理性维权意识,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 |
第五章 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
5.1 事前预警的对策建议 |
5.2 事中处置的对策建议 |
5.3 事后救济的对策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问题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访谈问题提纲 |
致谢 |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因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出路[J]. 陈小彪,陈晓旸. 海峡法学, 2021(04)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体系症结与限缩路径[J]. 许晓童. 学海, 2021(05)
-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力度、效度与限度[J]. 劳佳琦.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4)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J]. 刘天宏.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5]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以重庆市Y区为样本[D]. 朱晨玮.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阿斯玛依姆·阿尔斯兰. 新疆大学, 2021
- [7]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D]. 彭彦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疑难问题研究[D]. 张欣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9]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D]. 王君君.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10]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D]. 李泽宇. 暨南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