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政,制度,斐济,反恐,两党制,内阁制,议会制。
宪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蓝金金[1](2019)在《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荣革命是英国历史上的转折点,它的发生对英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光荣革命后《权利法案》的颁布将最高权力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逐步建立起了由议会制、责任内阁制、两党制叁大主题构成的君主立宪制,它们的发展促进了英国向现代民主政治迈进,进而完善了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成熟。(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王清[2](2018)在《宪政改革、政党制度和斐济的独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斐济通过宪政制度改革的方式获得独立,但宪政制度改革独立之路形式上的和平、有序,无法掩盖其在国家制度建构方面的重大缺陷。宪政制度改革围绕建国而制定的宪法不仅无法起到整合族群的作用,实际中伴随宪政改革而来的政党政治和独立进程的推进,反而固化和加重了斐济种族对立局面,从而对斐济独立之后政治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埋下斐济独立后政变不断、频繁修宪,政治动荡的隐患。(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杨培源[3](2018)在《美国宪政制度下府会的战争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叁权分立,权力相互制衡的国家,战争权的主导地位在府会之间左右摇摆。总统是合众国的最高统帅拥有行政权,国会既是立法机关掌握宣战权。从建国之初开始,国会与总统之间长期围绕战争权进行政治博弈和妥协,两个权力机关对战争权的争夺上此消彼长。本文试图探究影响总统与国会争夺战争权的内在因素是什么?总统或是国会主宰战争的阶段是什么时期?宪法对国会与总统的战争权在如何分配的?总统与国会在战争问题上分别是如何解决争夺与妥协的关系问题。《战争权力法》对美国府会之间的现行战争权关系产生了什么影响。本文对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之争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作为研究方法来分析问题。对于战争权的研究,本文从宪法文本入手就战争权在府会之间的权力分配进行归纳,探究宪法中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的机构分别拥有的外交权范围以及战争决策上的特点;对于府会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政治实践出发梳理总统与国会在历史上争夺战争权的演变过程,从而分析影响府会之间权力起伏的主要因素;对于《战争权力法》的研究,本文立足于法律文本,分析这项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对府会之间的战争权关系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分权制衡的原则之下,美国国父创设的宪法对国会与美国总统的外交权的分配上刻意模糊,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战争权存在交叉重迭的部分。由于维护宪政民主的目的,国会拥有授权立法授权宣战的权力。另一方面,总统作为合众国的叁军统帅高度集中的行政权,以及战争的特征,让总统独揽战争的指挥权与军事领导权。因此,总统与国会在战争权的归属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大量权力共享的“半阴影区”,为府会之间的战争权争夺埋下了伏笔。伴随着美国国力的增长,美国的外交事务与战争形态由建国之初的对内“防御型”战争逐渐向对外扩张的“进攻型”战争转型。20世纪初,美国总统主动参与管理全球事务与维护区域性武装纷争的方向发展。总统与国会根据战争形态的发展、国家利益的考量、国家安全问题的变化,在战争问题的主导权问题上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二战结束以后,美国总统的战争权持续扩展,在战争事务上占据主导地位。1973年,国会颁布《战争权力法》,分别从战争宣战权、军事部署指挥权以及知情与监督权叁个方面授权国会在战争事务问题上所拥有的权力,国会在限制总统具体的战争行为上具备了法律依据。《战争权力法》是对美国现行战争权的分配问题,进行的一次制度化过程,这深刻影响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力实践。《战争权力法》对国会战争权的复兴有支持作用,但是现行的战争实践过程中国会战争权的运行仍然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6-01)
陈仁鹏[4](2017)在《基于政治妥协视域下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形成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设国家宪法日",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成为举国瞩目之愿景。放眼全球,美国宪法是近代以降最早颁布、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历经二百余年风雨仍葆活力。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制宪历史,分析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形成以及政治妥协智慧的功效,发掘其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启示。(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7年07期)
聂群海,毕学成,吕海涛[5](2017)在《基于宪政视角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从确立到强化再到局部调整的叁个阶段,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引发了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社会阶层逐步固化,城乡隔离效应开始显现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宪政视角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并且提出了从民主的角度确保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从法制的角度建立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律体系和从人权的角度满足城乡居民的利益诉求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3期)
赵磊[6](2017)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独特的宪政制度对其反恐立法的路径选择和内容设置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德国反恐立法主要内容与反恐调查权有关,从罪名、刑罚、人员、社团、资金、情报等方面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的反恐立法网络。实践证明,在反恐斗争中德国始终捍卫宪法价值与权威,恪守宪政法治原则,在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并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理析德国反恐立法,可梳理和洞察其立法进路选择的具体缘由及其背后的价值定位与制度根基,这对促进我国反恐立法体系之建设定亦有助益。(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李艳[7](2016)在《宪政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宪政思想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和影响,民主、法治、人权等基本概念深入人心,陪审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得到广泛运用。然而我国自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大众对该制度的作用褒贬不一,争议不断,但是这些争议多集中于司法领域,从实用主义出发将其视为一种司法技术,而非宪政重要组成部分,忽略了它民主政治作用方面的考量。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屡经反复,但是并没有从宪政视野下全盘考虑国家权力之配置。因此,无论如何完善亦是改革,均难以从根源上彻底扫除影响其发挥应有宪政价值和功用的障碍。面对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面临的诸多司法权威滑坡,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第一部分,从现代宪政理念内涵民主、法治、人权、限权、保障等价值出发,探索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价值,创新性将宪政"人权"价值具体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各主体的"尊严"价值,特别指出该制度对律师尊严的维护保障了律师独立执业的权利。笔者旨在通过对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在宪政价值进行分析,从根源上为改革寻找思路。第二部分,结合多年来完善状况及最新试点地区改革的情况,从立法上、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该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立足我国现实国情,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观念、宪政立法、具体制度设计和经济层面分析了现存问题的原因。第叁部分,一方面从对司法改革的促进及解决司法改革面临困难,如民主性、公正度不足、司法不独立等顽疾的角度等,论证了改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宪政视野下的国家、个人、理论和实践等层面论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具体的、可行的。第四部分,打破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限于司法领域的局限,打破以往单纯完善这一制度的局限,也脱离单纯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或技术本身,从宪政的视野出发,探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较全面、深入、彻底地改革。在试点已经提出人民陪审员只参与认定案件事实,不再认定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将职业法官也排除在认定事实之外,陪审员独立进行事实认定,并借着试点改革的有利时机,大胆推进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程度实现其宪政价值和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12-01)
赵磊[8](2016)在《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独特的宪政制度对其反恐立法的路径选择和内容设置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德国反恐立法主要内容与反恐调查权有关,从罪名、刑罚、人员、社团、资金、情报等方面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的反恐立法网络。实践证明,在反恐斗争中德国始终捍卫宪法价值与权威,恪守宪政法治原则,在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并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理析德国反恐立法,可梳理和洞察其立法进路选择的具体缘由及其背后的价值定位与制度根基,这对促进我国反恐立法体系之建设定有助益。(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王虎,卢东洋[9](2016)在《行政宪政主义视阈下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发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的来临极大挑战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进而引发了有关科学与民主的行政宪政主义争论。美国偏向在科学理念的"理性-工具范式"指导下实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而欧盟则偏向在更体现民主精神的"商谈-建构范式"指引下确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我国目前所采取的转基因食品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主要体现行政宪政主义"商谈-建构范式"特质。该范式在现行制度贯彻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在范式合作理念的指导下发展与完善。(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期刊2016年08期)
张小虎[10](2015)在《英美传教士对西方宪政制度的译介与传播——以裨治文、林乐知、丁韪良的着作和贡献为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西方传教士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获得了在中国内地传教办学的许可。抛开破坏国家主权和攫取领事裁判权这些消极因素,传教士通过译介图书、开办刊物、兴办教育等方式为西方宪政文化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做出了潜在的贡献。国家主权、设立议院、分权制衡等思潮迎合了近代中国宪政探索的实践需要,成为其重要的理论来源。其中,裨治文、丁韪良、林乐知这叁名美籍传教士的贡献颇具代表性。(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5年00期)
宪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斐济通过宪政制度改革的方式获得独立,但宪政制度改革独立之路形式上的和平、有序,无法掩盖其在国家制度建构方面的重大缺陷。宪政制度改革围绕建国而制定的宪法不仅无法起到整合族群的作用,实际中伴随宪政改革而来的政党政治和独立进程的推进,反而固化和加重了斐济种族对立局面,从而对斐济独立之后政治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埋下斐济独立后政变不断、频繁修宪,政治动荡的隐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蓝金金.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J].青年与社会.2019
[2].王清.宪政改革、政党制度和斐济的独立问题[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
[3].杨培源.美国宪政制度下府会的战争权配置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4].陈仁鹏.基于政治妥协视域下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形成及启示[J].理论观察.2017
[5].聂群海,毕学成,吕海涛.基于宪政视角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J].智富时代.2017
[6].赵磊.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J].河北法学.2017
[7].李艳.宪政视野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探究[D].山西大学.2016
[8].赵磊.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9].王虎,卢东洋.行政宪政主义视阈下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发展与完善[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
[10].张小虎.英美传教士对西方宪政制度的译介与传播——以裨治文、林乐知、丁韪良的着作和贡献为考察[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