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附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附随,合同,责任,原则,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夏庆锋[1](2019)在《论违反附随义务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是以辅助合同目的实现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非约定义务。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赔偿制度。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而不涉及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因此,更加符合适用侵权责任的规范性要求。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以及对"哈德利规则"的遵守无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导致的损失进行充分的救济。而适用侵权责任能够对违反附随义务的加害人进行适当的制裁,以防止惩罚性损害赔偿威慑过度的问题发生。虽然现行法律承认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但缺乏对违反附随义务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损害的填补及责任的追究。立法机关应该以编纂民法典为契机,承认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侵权责任的优先性,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救济。(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自强[2](2019)在《浅论我国合同制度中的附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与合同给付义务相比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的义务。随着二十世纪以来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在合同法领域,纯粹的自由原则逐渐不能满足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受到广泛认可,合同附随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也日益被广泛重视。本文从附随义务的渊源特点和我国的合同附随义务规范等方面着手,探讨了附随义务相关归责原则和违反后果,大胆提出一些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以期有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蒋佳吟[3](2019)在《以违反附随义务为由的合同解除之实务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以违反附随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附随义务的界定引起广泛争议,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在法律中也语焉未详。现行法律中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及其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的规定过于粗浅、笼统,过于原则化,缺乏明确的指引,无法满足错综复杂的案情需要,以至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以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审判实践为背景,对法官审判的理由和结果进行评述。结合法理分析,在厘清借案件中的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探索附随义务的界定问题,以及对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对审判实践进行检讨,为违反附随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寻求出路。除了引言及结论之外,笔者将文章分为叁部分,思路如下:第一部分为对以违反附随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司法裁判现状梳理,将实践中的案例按照附随义务的类型进行区分,并且通过对裁判思路的整理,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附随义务界定以及与合同解除关系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对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关系进行理论的探究,先介绍附随义务的常见理论,以及比较其与债之义务群中的其他义务类型,再对合同解除理论进行探讨,提出以违反附随义务要求解除合同有两种主要的情形:合同目的落空以及违反保护义务。第叁部分则是结合理论,对现有司法裁判进行检讨,提出要结合合同目的及性质、诚实信用原则等多方面对附随义务作出界定,在实务中要审慎把握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希望对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建议,为裁判规则提供指引,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维护法律之公平。(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5)
孟勤国,王厚伟[4](2019)在《从附随义务到合作义务——兼论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陈旧的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即合同保护义务理论无法适应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分置的法律体系;以诚信原则确定附随义务无法准确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且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从义务论通常并不符合合同意旨,更不符合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方向,很难解释日新月异的新经济现象和商业模式。合同附随义务的本质是促进合作,合作义务已被众多域外合同法所确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合作义务与约定义务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应以合同目的为中心对二者进行公平审查,以最终确定合同责任。(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徐晓月[5](2019)在《论航班延误下的附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航空运输业正处于蓬勃的发展阶段,伴随而来的是航班延误的增多。航班延误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在发生延误后承运人常常不作为或是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致使航班延误这一民航业的常见现象成为引发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冲突的诱因。旅客经常通过不理智地“大闹机场”来宣泄不满,并且企图通过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探究承运人在延误时的附随义务,对解决纠纷以及保护旅客利益十分重要。文章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航班延误的相关理论以及附随义务的相关理论。之后通过定义及功能两个角度对航班延误下的附随义务进行界定。文章第二部分对航班延误下附随义务的现状进行阐述,主要涉及立法现状与实践中的现状两个方面。目前立法中存在航班延误的定义模糊;航班延误的分类不合理;主要的附随义务履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由于立法不明,因此在实践中就呈现出了告知的事项不全面;告知的方式存在瑕疵;为退票改签设置不必要的条件;关怀义务仅涉及部分旅客等问题。文章第叁部分对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进行讨论。首先,对旅客是否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以及赔偿范围进行讨论。其次,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对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展开讨论。文章第四部分对域外航班延误下附随义务的立法及实践展开讨论。主要考察欧盟、美国的相关制度。总结出对我国航班延误治理及承运人相关附随义务有借鉴意义的立法、执法经验。文章第五部分提出改革建议主要涉及转变立法态度;缩小合理延误的范围;明确附随义务的履行标准(如,明确告知时间,扩大告知内容;明确协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关怀义务适用于所有旅客;尊重旅客的选择权,积极履行补救义务);增加旅客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赵超[6](2019)在《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两层利益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平衡各方利益尤为重要,这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和更高生活追求的实现,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劳动合同也从追求形式平衡逐渐向追求实质平衡演变,同时注重兼顾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劳动力的流动性也显着提高,同时科技日新月异,在传统用工模式下演变出许多新型用工模式,义务来源更加多元化,案件类型扩大至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合同等更广的范围,不再限制于辞职、工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常见的劳动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都需尽到善良保护义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也愈加体现出其重要性。其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还未被法定化,面对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在实际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但是对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问题的解决尚不充分。当前,我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体系发展还很不成熟,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问题,因此,构建系统而全面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对理论和实践都很迫切。附随义务的形成依赖于德国的判例学说,自此以后,其他国家都对附随义务进行了规定。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财产及人身上的利益。首先,劳动关系兼具形式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用劳动力交换报酬;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存在的差距又决定了在每个独立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是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从属性,劳动者为他人盈利目的而劳动,且劳动者本人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关系下的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源生而来,劳动关系的特征也影响了附随义务的发展。针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本文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以雇主和雇员为划分角度分别研究各自的附随义务,首先,雇主附随义务中最基本的就是雇主的保护义务,保护义务居于中心地位,其他附随义务也逐渐发展起来,保护义务主要包括:选任有能力的工作者、确保安全工作环境、安全的装置和设备、保护劳动者财产。当今时代,劳动者在用自身劳动力换取报酬的同时,对于在工作中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也充满了强烈的愿望,因此,雇主负有促进义务,包括提供工作的义务和职业培训的义务。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劳动关系中,雇主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履行中和终止时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协助义务则是为了雇佣关系结束后使雇员未来进入市场获得更有利的机会。雇员的附随义务中忠诚义务是最为核心的,其他义务由它衍生而来并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忠诚义务意味着劳动者基于雇主的最佳利益而行为,避免损害雇主利益,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建立信任机制。其中作为的忠诚义务可以分为告知义务、服从义务、注意义务;不作为的忠诚义务可以分为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不当言论限制义务。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官判案的主要依据,因为立法的缺乏和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案件定位不准确等问题。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化研究对我国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构建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该确立下来“个别规定”和“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完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相关内容,对于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和完善,构建完备的体系,使理论和实践相互完善促进。(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2-01)
门玉皓,王刚山[7](2019)在《赔与不赔: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博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致使实践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产生混淆。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合同附随义务是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安全保障义务则重在社会利益之妥当平衡,尤其是在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仅在特定情况下互有重合而已,即只有在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当事人之不当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竞合。通过概念、关系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应重点从案件中特殊财产界定、当事人约定事项之法律处理以及"合理限度"之理解叁个方面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实质内涵,以期为审判活动中案件纠纷解决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9年01期)
魏文彬,段思丞[8](2018)在《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刘某2016年3月到某公司担任高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28日。2018年1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申请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刘某负责的工作比较庞杂,双方工作在合同期内尚未交接完毕,双方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就剩余的工作交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交接工作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刘某费用5000元,刘某需在60日内将工作交接完毕,逾期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刘某未在约定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18年08期)
戴姣[9](2018)在《“刷单”及合同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科技及物流的发展,各种网络购物平台兴起,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方,与销售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两者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销售一方。销售一方开展促销活动,是以减低利润率的方式达到增加销售额或扩大品牌影响力等目的,如(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8-08-15)
唐艺珈,岳晋缘,乔朝鑫,杜姚,刘邦凯[10](2018)在《论共享模式下单车公司的附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模式在全球迅速崛起,在这种模式下,单车公司与用户形成了特殊的租赁关系。值得关注的是,这层租赁关系背后反映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不断得到重视的体现,其典型表现即是附随义务的不断发展。然而,附随义务研究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具有较多争议,由此造成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共享单车公司附随义务的研究,厘清单车公司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明确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在促进附随义务相关理论完善的同时,解决实务操作中涉及附随义务的法律困境及相关法律难题,以期共享单车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附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与合同给付义务相比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的义务。随着二十世纪以来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在合同法领域,纯粹的自由原则逐渐不能满足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受到广泛认可,合同附随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也日益被广泛重视。本文从附随义务的渊源特点和我国的合同附随义务规范等方面着手,探讨了附随义务相关归责原则和违反后果,大胆提出一些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以期有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随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夏庆锋.论违反附随义务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J].地方立法研究.2019
[2].李自强.浅论我国合同制度中的附随义务[J].法制博览.2019
[3].蒋佳吟.以违反附随义务为由的合同解除之实务检讨[D].浙江大学.2019
[4].孟勤国,王厚伟.从附随义务到合作义务——兼论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J].北方法学.2019
[5].徐晓月.论航班延误下的附随义务[D].青海师范大学.2019
[6].赵超.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D].安徽大学.2019
[7].门玉皓,王刚山.赔与不赔: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博弈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9
[8].魏文彬,段思丞.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J].中国劳动.2018
[9].戴姣.“刷单”及合同附随义务的司法认定[N].上海法治报.2018
[10].唐艺珈,岳晋缘,乔朝鑫,杜姚,刘邦凯.论共享模式下单车公司的附随义务[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