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法上欺诈客户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郭锋,邢会强,缪因知,杜晶[1](2016)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对《证券法》修改草案的意见》文中指出2015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专门召开"《证券法》修改专题研讨会"。来自国内主要高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领导、证券法学专家,以及部分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的实务界人士近5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证券法修改,纷纷献言建策,对《证券法》修改草案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将这些意见予以整理,以便为《证券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参考。整理执笔人为:郭锋、邢会强、缪因知、杜晶。
王梦妍,王琦,罗姗姗[2](2015)在《股票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与防治——基于行政处罚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对14年行政处罚书的分类整合,归纳总结我国股票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主要特征,并对我国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加强股票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管制,完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制道德教育与自律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投资者基本知识等手段,完善股票市场,减少欺诈客户的发生。
龚志敏[3](2015)在《中信证券与重庆华能石粉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纠纷案评析》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有风险,证券投资风险尤甚。在证券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投资者心甘情愿承受证券交易的市场风险,但是承担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为风险是无法接受的。然而,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必然缺陷,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实务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保证金的所有权,损失造成的原因,过错程度,归责原则,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的看法大相径庭。本案中华能公司在中信证券开户后存入1000万人民币的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依次取走36.6750万、1,411,298.34元之后,账户余额仅剩94,653.05元。据此,华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信证券承担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华能公司与中信证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华能公司资金账户资金缺失的原因;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民事责任分担。最高院针对几个争议焦点,结合各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最高院认为华能公司放任了罗劲松的违法交易行为,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对罗劲松违法交易导致的损失华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信证券对自己的员工长期失于监督管理,也应对华能公司的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中信证券内部控制系统上存在漏洞,给罗劲松侵占华能公司账户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华能公司被侵占的资金中信证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因证券经纪业务而引发的纠纷中,关于过错认定及损失的计算,需要结合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全面分析。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标准,以过错原则为当事人责任配置的基本原则,才能使该类案件的处理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吴弘[4](2014)在《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创新与发展,需要法律作出回应。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法律制度既要推进证券机构发展,又要强化对证券机构风险防范,维护经济安全。本报告对现行法律规范中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与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基本行为规则,规则体系和设立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解决路径。
徐炳煊,李桦楠[5](2012)在《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防范与规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欺诈客户防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严重缺陷,加之证券公司违规成本过低,导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立法上,在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范围方面,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互重叠;在实践中,有的证券公司为拉拢客户,而进行不正当竞争。况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一旦发生欺诈客户的情形时,对其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都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明确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范围等。
谢乐斌[6](2010)在《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承担企业上市推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自营投资等多项业务,是资本市场当中的最重要的中介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越来越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多次引发了金融危机,在世界金融危机中,许多着名的投资银行也未能幸免于难。最近几年中国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伴随着经营业绩继续下滑以及资金和财务状况日趋严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数据显示,2004年度我国证券公司为131家,2009年度我国证券公司缩小为107家,期间有多家证券公司因风险过大或经营失败被重组、关闭和撤销。为什么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风险如此巨大?多数观点认为是券商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证监会在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也这样认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联系,但又有根本的区别,治理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是公司治理缺陷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风险,但问题如此普遍和严重,引发我们不得不从制度层面来思考券商的治理问题。本文逻辑循序和基本框架是:首先是探讨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证券公司制度变迁及风险行为进行历史考察;然后在理论和现实的把握上,提出假说并对此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分析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第一章为导论。本章首先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描述,发现证券公司风险行为造成了整个行业的风险,以此说明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找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并在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主要准备解决的问题。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点等。第二章是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什么是风险行为?证券公司风险行为有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如何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测度?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跟哪些因素有关?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论文探讨了证券公司治理及其评价指标体系,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关系;分析了证券公司行为的制度环境,研究了制度变迁及制度环境因素测量的方法,最后就制度变迁、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为后面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证券公司制度变迁与风险行为进行考察。首先对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历史背景进行介绍,探讨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现状,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西方国家的基本情况总结出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接着探讨了中国经济转轨与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行为制度环境变迁及其主要阶段,并对此进行了理论解释;最后总结了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别,并对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制度变迁与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进行实证。在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考察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对于这种风险行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证券公司治理数据无法取得,本文主要从横截面的市场化相对程度差异和纵向的监管环境变化探讨制度环境,并且根据样本期间整体监管环境的变化,考察制度环境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相互关系。在这一章采用Eviews软件进行分析,由于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可得仅采用资产负债率代表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制度变量则包括市场化指数和政策虚拟变量等。第五章主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产权的制度安排,探讨了产权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其次对中国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融资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的影响;接着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交易的相关制度安排,探讨了交易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影响;最后还对中国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监管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第六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发现经济转轨的中国,国有产权控股,政府隐性担保和干预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影响最为严重,而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证券公司违规和风险行为无处不在。要减少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必须积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许多资料也难以得到,论文在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缺陷,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宫羽[7](2009)在《我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开始,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就一直屡见不鲜,证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防治这种危害,最根本的就是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为核心和主要内容,通过对其产生的背景、沿革以及现有存管模式的分析,研究如何能更好的完善第三方存管,从而有效的达到防止券商挪用、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目的。文章的正文部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背景进行论述,先对客户交易资金和第三方存管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挪用原因、方式以及挪用所造成的危害;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域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加以比较分析,其中最有代表性就是美国的经纪商存管模式和以台湾和韩国为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通过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后,笔者认识到这些存管模式都是围绕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和高效率这两个核心来进行的,出于对我国目前现状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模式的建议应借鉴集中存管的第三方存管模第三部分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改革尝试进行了阐述,在经历过多次尝试后,我国最终选择了新《证券法》确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笔者对这种模式加以分析,举出其优势,也提出自己的困惑,再通过最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三方存管的进一步规定的解读,更加明确了我国目前第三方存管的现状;第四部分是建立在上文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了解的基础上,对第三方存管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进步性,但是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不足,有值得改进之处;第五部分则是对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主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开展,在立法上,笔者在对域外存管模式的比较分析时发现,在我国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中引入信托机制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笔者认为还应更加明确第三方存管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在执法上,笔者认为应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大执法力度。除了立法和执法的建议外,笔者认为还应在其他容易忽略的方面予以重视,比如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机制以及加强客户个人对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制等等。
金丽萍[8](2008)在《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分析与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分析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风险和证券登记模式优化。总结论是:中国的证券结算体系在运行和组织机构层次经过了多次规范整合,已经基本符合国际标准,而在风险控制管理层次上尚处于较低的水准。必须按照国际上最佳模式标准、不断优化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从根基上防范结算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环节是紧紧围绕交易环节的运行体系,是证券市场风险传输的重要通道,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模式的安全性直接制约着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许多方面都存在证券结算风险。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现金与证券保管风险、登记结算帐户管理风险、跨境结算的风险、中央登记结算机构治理风险。通过分析国际结算研究机构的发布的登记结算模式优化理论与标准,对部分国家与地区的结算模式综合评估、分不同项目比较各国登记结算方式,得出国际大部分国家的结算模式优化程度的排序状况,从中可以发现:在世界银行的成员国与亚太地区证券中央存管机构组织成员国中,我国结算模式总体评估较低,尤其在风险控制管理层面亟待改善。2005年以来,随着新的《证券法》出台,我国登记结算体系出现了重要的改进,如结算参与人制度、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证券登记帐户清理等措施,从不同角度控制了登记结算风险。我国结算模式按照国际标准体系的三个层次,不断向国际高标准提升。风险控制与模式优化研究中贯穿的重点是货银对付机制(Delivery versuspayment缩写为DVP)在我国登记结算系统的重要性及其实现途径的具体分析。一直没有在主要的证券品种结算中实现即时、最终性的、不可撤销的货银对付机制正是我国结算体系风险较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带来券商大量透支(通过券商透支案例分析)从而引发结算流动性风险的最大的制度漏洞。本文从结算模式优化角度来分析我国重要的结算风险控制机制实现的途径——通过我国两级货银对付机制有效防范本金风险、结算参与人方抵押品担保制度与科学的待交收扣券方式解决重置成本风险。这是我国结算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在控制结算风险性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对证券结算模式的成本性和效率性进行初步探讨,在证券结算最佳模式理论中,安全性、效率性、成本性是紧密关联的因素,国际标准体系的建立都是围绕高安全、高效率、有效的低成本性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通过对国际上结算体系成本与效率样本分析过程与结论的理解,初步探讨我国的结算成本与效率,发现我国结算体系成本高,不符合国际标准建议的合算的成本区间。而效率性方面,由于清算方式正确,总体上我国结算模式效率较高。我国登记结算风险控制和模式优化长远发展上提出的建议:一个建议是通过分析我国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严峻风险状况,从登记结算角度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三个方法,还建议通过征信体系获取动态的客观信息,及时调整对结算参与人的外部风险监控措施。另一个建议是整合场外交易市场的登记结算体系,融入主板市场结算体系,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提高登记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从而建立并优化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结算模式。
周帆[9](2007)在《欺诈客户行为表现及其民事责任》文中认为 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投资,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根据证券账户在某家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本金,通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席位进行交易。投资人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既与证券公司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约定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损害客户
王荣[10](2007)在《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既具有高效的融资功能,又蕴含着高度的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对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证券市场本质上作为一种信息与信用密集型产业,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决定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高技术运行特征,证券监管本身也需要复杂的技术来支撑。国际上证券监管平台不断分移,监管手段日益复杂,需各种行业自律监管配合政府监管。在证券交易结算环节,由商业银行介入证券监管前沿已成各国惯例。而在我国,由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体制的缺陷,证券机构自我守法意识的不健全,证券交易结算环节中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职责定位模糊,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结算环节的风险日益突显。当下,理论界仅强调证券监管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对于证券市场中银行介入结算监管的职责却予以忽视。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都囿于自身的弊端,无法在证券交易结算这个特殊领域中发挥实效。因此,研究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定位及其介入监管的运行与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运用交叉学科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归纳法,对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地位与监管职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定义,并对我国现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失灵”状态进行评述,论证了银行参与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现阶段证券业内对银行介入结算监管的各项改革方案分别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终明确了银行在证券交易结算中的监管性质和法律地位,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衡平银行和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监管机制。笔者建议采用“单一银行独立存管”模式来建立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体制,对现行商业银行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模式加以改进,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在此种模式下,笔者给予介入结算监管的银行行政受托人的法律定位,委托行政主体较之受托人享有行政优益权。在明确了银行监管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只要严格银行的受托职权,明确其法律责任,同时畅通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充分调动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积极性,便可从根本上切断证券公司挪用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路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研究方法创新: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横跨了证券法、银行法和行政法三个法律学科。2、观点创新:对银行在证券交易结算环节中的监管地位确定为行政委托监管,并提出其权、责、义配置的具体构架。
二、证券法上欺诈客户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法上欺诈客户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股票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与防治——基于行政处罚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研究问题的提出 |
2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分析 |
2.1股票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中欺诈客户行为隐蔽性强 |
2.2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法定代表人 |
2.3欺诈客户行为的主要处罚手段简单且单一 |
3我国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治 |
3.1对股票市场欺诈客户行为加强管制 |
3.2对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并建立自律制度 |
3.3加强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证券公司激励制度 |
3.4提升投资者的基本投资知识 |
(3)中信证券与重庆华能石粉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案情介绍及其判决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判决 |
2.2.1 一审判决 |
2.2.2 二审判决 |
2.2.3 再审判决 |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 |
3.1 华能公司与中信证券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 华能公司资金账户资金缺失的原因 |
3.3 华能公司的损失构成及责任分担 |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 |
4.1 华能公司与中信证券只存在证券经纪关系 |
4.1.1 表见代理不成立的原因 |
4.1.2 证券经纪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
4.2 中信证券管理上存在的过错分析 |
4.2.1 中信证券未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
4.2.2 华能公司资金账户被挂多个证券账户 |
4.2.3 中信证券员工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 |
4.3 华能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的义务 |
4.4 华能公司损失构成的分析 |
4.5 本案民事责任的划分:过错归责 |
4.5.1 中信证券承担管理不规范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
4.5.2 华能公司自行承担对本公司资产管理不善的损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界定 |
第二节 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一节 中国证券业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环境及其变迁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变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假说 |
第三节 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和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产权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
第二节 融资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 |
第三节 交易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 |
第四节 监管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风险管控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的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背景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二、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第二节 我国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原因——"券商挪保" |
一、"券商挪保"现象 |
二、"券商挪保"现象产生的原因 |
三、"券商挪保"的危害 |
第二章 域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例的经纪商存管模式 |
一、经纪商存管模式的特点 |
二、对经纪商存管模式的分析和评价 |
第二节 以台湾和韩国为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 |
一、第三方存管模式介绍 |
二、对域外第三方存管模式的评析及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改革尝试 |
第一节 新《证券法》颁布前我国存管制度的改革尝试 |
一、原有做法 |
二、改革尝试 |
三、改革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新《证券法》确立的第三方存管制度 |
一、2005年新《证券法》对第三方存管的规定 |
二、第三方存管的内涵和具体制度设计 |
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责任 |
四、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的优势 |
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性质产生的困惑 |
第三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三方存管的进一步规定 |
一、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 |
二、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 |
三、关于客户资产的动用 |
四、关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督义务和报告责任 |
第四章 对我国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若干问题的理解 |
一、存管账户的法律性质 |
二、有关存管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 |
第二节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进步之处 |
一、有效地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二、促进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证券机构业务转型 |
四、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监管成本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缺陷 |
一、法律上的缺陷 |
二、制度上的缺陷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
一、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引入信托机制 |
二、明确第三方存管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
三、继续完善挪用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可操作性 |
第二节 执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监管约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
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客户民事救济的参与 |
第三节 其他完善建议 |
一、完善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 |
二、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机制,明确其执法权限 |
三、加强客户个人对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督机制 |
四、明确存管银行对客户查询交易结算资金的相关责任 |
五、进一步完善其他保护机制,让保护无处不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分析与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表目录 |
图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本文的内容、结构与创新之处 |
1.3.1 内容 |
1.3.2 结构 |
1.3.3 创新 |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风险 |
2.1 证券登记结算风险 |
2.1.1 登记结算风险范畴 |
2.1.2 登记结算风险分类概述 |
2.2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风险 |
2.2.1 世界银行的评价 |
2.2.2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综述 |
2.3 我国证券结算流动性风险与帐户管理风险具体表现的详细分析 |
2.3.1 流动性风险分析 |
2.3.2 登记结算帐户管理风险分析 |
2.3.3 闽发证券挪用保证金分析 |
第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模式及其国际比较 |
3.1 证券登记结算模式的目标函数 |
3.2 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三大层次与标准 |
3.2.1 模式三大层次划分 |
3.2.2 模式国际标准 |
3.2.3 模式标准实现程度评估 |
3.3 部分国家与地区证券结算模式比较分析 |
3.3.1 运行过程层次上比较 |
3.3.2 运行组织机构层次上比较 |
3.3.3 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管理层次比较 |
3.3.4 巴西和阿根廷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和控制风险机制 |
4.1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 |
4.1.1 我国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登记结算现状 |
4.1.2 我国模式的结算风险控制管理层次水平 |
4.2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模式风险控制机制 |
4.2.1 本金风险控制机制 |
4.2.2 重置成本风险控制机制 |
4.2.3 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长期安全高效登记结算模式的思考 |
5.1 证券登记结算模式的成本与效率的分析 |
5.1.1 成本分析 |
5.1.2 效率分析 |
5.1.3 成本效率安全的关联性 |
5.2 高风险券商与保护投资者机制 |
5.2.1 我国高风险券商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
5.2.2 保护投资者机制 |
5.2.3 征信体系在券商风险外部监控与预警机制的运用 |
5.3 建立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匹配的证券登记结算新模式 |
5.3.1 现行多层次市场登记结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
5.3.2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
5.3.3 场外交易市场登记结算模式的优化建议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欺诈客户行为表现及其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 |
二、欺诈客户与违约民事责任的竞合 |
三、欺诈客户民事责任构成及承担 |
四、结语 |
(10)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制度成因 |
(一) 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概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与实务操作示例 |
2. 国外实务操作示例 |
3. 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涵义 |
(二) 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必要性 |
1. 证券交易客户保证金被疯狂挪用需加强结算环节的监管 |
2.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在结算环节中的“失灵”需银行介入监管予以弥补 |
二、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3号令”银行监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
1. “3号令”银行监管模式介绍 |
2. “3号令”银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二) 个别风险类证券公司的“银行独立存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
1. 个别风险类证券公司的“银行独立存管”模式介绍 |
2. 个别风险类证券公司“银行独立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 “多银行独立存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
1. “多银行独立存管”模式介绍 |
2. “多银行独立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完善建议 |
(一) 我国现阶段证券业内对银行介入结算监管的方案介绍与分析 |
(二) 我国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建议 |
1. 商业银行具备监管证券交易结算的最优条件 |
2. “单一银行独立存管”方案的设计和可行性分析 |
3. 以行政委托合同的方式明确监管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
4. 严格实行“存管银行”准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承诺书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证券法上欺诈客户之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对《证券法》修改草案的意见[J]. 郭锋,邢会强,缪因知,杜晶.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6(00)
- [2]股票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与防治——基于行政处罚书的分析[J]. 王梦妍,王琦,罗姗姗. 福建质量管理, 2015(11)
- [3]中信证券与重庆华能石粉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纠纷案评析[D]. 龚志敏. 湖南大学, 2015(03)
- [4]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吴弘. 证券法苑, 2014(01)
- [5]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防范与规制[J]. 徐炳煊,李桦楠.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 [6]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D]. 谢乐斌. 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
- [7]我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宫羽. 华东政法大学, 2009(S1)
- [8]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分析与证券登记结算模式优化[D]. 金丽萍. 复旦大学, 2008(04)
- [9]欺诈客户行为表现及其民事责任[J]. 周帆. 人民司法, 2007(17)
- [10]银行介入证券交易结算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荣. 山西大学, 2007(05)
标签:证券法论文; 证券交易论文;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交易风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