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优先股,盈余,分配,目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申思[1](2019)在《股东知情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相关制度日趋完善。自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实施以来,法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又迈上了新的台阶。文章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保护现状入手,着力探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力求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9年08期)
朴永春,金河禄[2](2019)在《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保护股东合法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基本的规定,2017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仍存在着查阅权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小、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认定不明确、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结合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囊括会计原始凭证以及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的特定材料,进一步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股东的界限,设立检查人制度,以建立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吴彦徵[3](2019)在《知情权保护中股东不正当目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认定是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当然组成部分。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是在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又对其进行适度的限制,以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效益。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认定不正当目的已成为公司对抗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关键。法律规制的模糊不但导致股东知情权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也困难重重。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手,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对实践类型化的划分来达到重构这一制度的目的。文章围绕以下四个部分来展开阐述:第一部分是样本的梳理与归纳。主要内容为样本数据统计与分析。选取Alpha数据库以股东知情权为案由随机检索出的600份案例进行分析,同时以其中100个涉及“不正当目的”的裁判文书详细总结归纳。第二部分基于前文的大数据可视化数据,总结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叁个问题并结合案例对其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是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审判标准的梳理。梳理是进一步厘清如何判断知情权不正当目的的关键。通过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维度来对其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主要通过国内外相关立法来借鉴比较,实践层面则从实务中存在的类型化出发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于不正当目的审查标准之重构。首先应准确把握不正当目的之范围。然后提出股东知情权“不正当目的”审查的理论基础。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提高不正当目的条款的可操作性,有效缓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冲突。(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潘孝娟[4](2019)在《我国股东查阅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拥有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查阅权则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股东大多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信息不对称使得股东的查阅权的保护变得十分重要。我国立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是渐进形成的,从《公司法》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逐步丰富和完善了股东查阅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同时努力平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超前性,现有规定还不足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冲突、纠纷。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后的整一年(2017.9.1-2018.8.30)的判决书进行梳理研究发现,司法解释四对股东查阅权制度作出的补充和细化,给司法裁判提供了向导。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争议性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备股东身份是股东查阅权行使的前提,但《公司法》没有对特殊情形下的查阅权行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因此,股权代持关系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出资瑕疵股东、股东转让股权后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东等是否具备查阅权主体资格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由于缺乏对股东加入时间是不是影响查阅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新任股东加入公司后提出查阅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文件资料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3、缺乏清晰的股东查阅权范围使得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和交易合同的时候会遇到较大的阻力;4、《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履行的前置程序规定的较为简单,关于这一程序是否必须履行和履行存在瑕疵诉讼中是否可以补救,争论得颇为激烈;5、“不正当目的”的列举规定存在弊端,“正当目的”的标准缺乏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正当目的”的审查流于形式,裁判进入了一个路径误区,“正当目的”这一规定的价值没有体现;6、《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查阅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不能作为股东不经司法程序行使查阅权时要求专业人员辅助的依据,同时股东能否选择全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权存在争议。为解决以上争议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法律对策:1、通常情况下应当明确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查阅权,但是,当公司知晓隐名股东的存在,公司相关内部文件中有记载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且隐名股东直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时,应认定股东查阅权转由隐名股东行使。在股东已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行使股东查阅权,但是当公司的股东名册或章程已进行了变更,或者继受股东的股东身份已记载于公司相关内部文件中,并已经以股东身份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则不能再要求行使查阅权,此时股东权利应转由继受股东行使。由于股权本身的存在和查阅权的固有性,决定了即使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也不应受到出资问题的影响;2、鉴于公司运营的连续性、股东知情权的完整性和股权的平等性,应当明确股东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范围不受成为股东的时间限制;3、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和满足股东了解并监督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应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至会计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并同样通过提出申请并说明目的的方式进行适当限制;4、完善查阅账簿前置程序的行使程序,明确前置程序诉前必须正确履行,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若在股东提起诉讼前已向公司提交申请书,虽未说明目的或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公司已经无理由拒绝,诉讼中股东补正后公司仍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前置程序的履行瑕疵诉讼中已经得到补正,以增加利益平衡的可裁量空间;同时对一些非因股东自身原因,邮寄的申请书未能有效送达公司的情况,依然认定为发生前置效力;5、想要充分发挥“正当目的”这一规定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是,是先有“正当目的”的提出,才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这样可采用正反面结合的形式,对“正当目的”和“不正当目的”进行双向认定;6、为契合法律赋予股东查阅权的初衷,应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权。(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2-01)
沈广其[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红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分红获得收益。而作为一个营利实体的公司,追求目标亦是利益最大化。然而"求利目标一致"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看似极力谋求和谐共赢,实则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加强对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公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2期)
冯红兵[6](2018)在《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权利必有救济”,否则权利形同虚设。对权利者来说,权利无法实现,必然会受到侵害。《公司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体现权利平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和商法追求意思自治、自由、盈利的价值精神。但遗憾的是,在我国公司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关于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一直很不到位。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健全,有的比较原则,有的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具有操作性,制度规定与现实脱节。由于立法缺陷及司法保护的不足,使得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只能面临现实的侵害而无可奈何。这不仅不利于激发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有限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造成阻碍。《公司法》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但自治不是没有边界。中小股东投资有限公司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公司盈余)。如果有限公司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打着自治的名义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向中小股东分配盈余,那么,中小股东投资的愿望就有可能落空。同时,如果允许司法随意强制性地介入有限公司的事务,也会与《公司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因此如何处理好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投资发展与盈余分配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有限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文以介绍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特征,以及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条件及形式,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的不足,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关于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建议主要包括:首先应提高各参与方的相关理念,再次,在公司章程中预设盈余分配条款,完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机制和建立控制股东强制购买股权机制以及限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引入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盈余强制分配制度等,并形成一个具有全方位、立体性、阶梯性的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10-01)
刘胜军[7](2018)在《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事法律开放了优先股的投资准入,但没有为优先股投资者作好相应的退出安排。优先股发行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着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的威胁,甚至面临着利益冲突背景下普通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美国的评估权制度发挥了为少数股东提供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功能和监督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优先股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美国的评估权制度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从解释论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关于我国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修改章程取消优先权或进行根本性结构变化涤除优先股股利应当作为行权的特别触发事项,优先股股东行权应不以对触发事项有表决权为条件。关于行权中优先股的估值,应尊重当事人事前的优先股合同安排;如果未进行事前约定,那么可以参照适用普通股估值的一般方法,法官对此有裁量权,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08期)
郑勇[8](2018)在《完善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股东法定知情权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公司法第叁十叁条、第九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范;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本文通过对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及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阐述,通过法理分析,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提出保护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实践路径。(本文来源于《管理世界》期刊2018年02期)
周仕[9](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是股东投资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股利收入密切相关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分红权,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双重征税、事实股利、扩张心理、内部监管等因素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召开股东会、不讨论分红方案、不形成分红决议等方式将公司利润留存于公司,股东实现分红权障碍重重。整合近年来盈余分配案件,法院根据现行《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程序的规定,以及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在股东会作出最终分红决议之前,极少支持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分红的诉请。而在学理层面,已有公司自治、股东自治、商业判断规则、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等理论论证分红权司法救济的正当性。既然学理已支持分红权保护制度,实务中股东分红权却难以有效实现,其症结就在于法律规定的分红权保护方式存在缺憾。解读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分红的原则性、程序性、救济性规定,发现分红权司法救济确有疏漏。进一步分析股东对分红权进行的事先契约安排及其局限性,以及因盈余分配纠纷诉诸法律时可供原告选择的股东退出机制、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或对董事、高管、其他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探索各类分红权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形及其利弊,得出国内现行立法难以有效保护股东分红权的结论。为借鉴域外经验,梳理两大法系颇具代表性的分红权保护制度:美国的累积盈余税、股权买断、强制股利支付;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德国的“股东同等对待原则”、诚信义务、“退出公司”制度;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盈余比例。域外分红权保护制度从税收征纳、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方面启发我国改进分红权保护方式。回归我国分红权保护制度,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完善这一制度,须注意契约安排与司法救济相结合,即重视各项契约对公司分红制度的合法安排,尤其是章程修正案变更分红约定的特殊情形,诉诸法律时原告应针对性提出诉讼请求。涉及分红权司法救济时,宏观上应明确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即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正当性、范围和程度;微观上应注意分红权司法救济的具体问题,可由法律规定最低分红额度、设立股利分配之诉、重塑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明确“滥用股东权利”的内涵。(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1)
于晨晨[10](2017)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分红权,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自益权。股东分红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实质性要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程序性要件是公司已经作出分红决议。公司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对是否分红进行判断,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是否作出分红决定及如何进行分红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满足有盈余的实质要件后,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就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或者作出象征性少量分红的决议的情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作为收益多元型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事实股利,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将股利留存于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但中小股东作为单纯收益型股东,在其投入资本后,分红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因此中小股东倾向于公司进行分红。由此可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分红上存在利益冲突。当公司恶意不分红时,分红权受到侵害的多为中小股东,现有的救济途径也无法为其分红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分红权益无法得到满足不仅仅会降低股东的投资信心,还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故应当对股东分红权保护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全文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分红权行使的法律原理与司法现状进行介绍。首先笔者对分红权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分红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实质性要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形式性要件——形成分红决议。第二节介绍了实质性要件适用的司法现状,从案例和理论上对于公司有无盈余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第叁节总结出程序性要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情形:公司作出分红决议,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并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倾向性进行总结。第二章分析了股东分红权受侵害后现行救济措施的局限性,主要对于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股权转让制度这叁个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分析。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这些替代性救济措施无法切实保护股东分红权益,指出应当从私法自治和司法强制两个角度出发对于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提出完善建议。第叁章介绍了我国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首先从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现实和当前强制分红之诉立法的缺失进行分析,指出强制分红之诉引入的必要性。在明确强制分红之诉的合法地位后,对于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介绍,分别介绍了适用条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裁判结果叁个内容。第四章是从公司内部自治角度对如何构建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展开论述。公司内部自治的形式主要包括章程自治和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中,笔者提出通过制定指引来明确章程应当规定分红条款,并分析了违反章程约定的救济措施。针对股东协议,笔者介绍了域外立法,分析了我国股东协议的法律地位,并对股东协议的内容与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4)
股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保护股东合法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基本的规定,2017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仍存在着查阅权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小、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认定不明确、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结合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囊括会计原始凭证以及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的特定材料,进一步明确行使知情权的股东的界限,设立检查人制度,以建立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申思.股东知情权保护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
[2].朴永春,金河禄.股东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吴彦徵.知情权保护中股东不正当目的实证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4].潘孝娟.我国股东查阅权保护的实证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沈广其.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9
[6].冯红兵.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7].刘胜军.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J].法学杂志.2018
[8].郑勇.完善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股东法定知情权保护——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J].管理世界.2018
[9].周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
[10].于晨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