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_李俊英,鲍晓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收,立法权,地方,量能,层面,分税制,地方税。

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英,鲍晓敏[1](2019)在《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具有原创力的税权,我国地方立法机构并不掌握税收立法权,而现实中却形成一系列事实上的地方税权。这种法律无权与实践"有权"相冲突现象表明我国税收立法领域中存在着授权关系的错位。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既有经典财政分权理论的支撑,也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同时也具有来自宪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合法性缘由。在考察典型国家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基础上,我国可尝试选择授权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类型,有限度地赋予地方调整税率和税基的权力,逐步过渡到中央就某项税种统一立法而由地方选择是否开征,待时机成熟后逐步下放税种开征权。同时,应加强地方税收立法全过程的审核和监督。(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黎江虹,沈斌[2](2019)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价值功能转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税收立法权以财政功能为价值定位实为理论之谬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制度建设与行权实践指引乏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际价值真空状态滋生了地方税收立法授权与行权实践中的无序与异化现象。纳税人的税收给付能力因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而存在不同,中央税收立法体制无法对此予以回应的功能缺陷彰显了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量能平等负担应当归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首位价值功能。在量能平等负担视域下重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制度需要根据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度来确定立法授权范围,明确地方税收立法的执行性立法性质,选择法条授权方式,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配置有效的授权立法监督控制机制。房产税的立法设计可以体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量能平等负担为价值定位对具体税种立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7期)

李楠楠[3](2019)在《论地方税收立法权:理论逻辑、规范依据与现实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处于无权状态。然而,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还是现实考量上,甚至是宪法规定上,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都具有正当性。事实上,地方想要真正获得税收立法权更需要的是规范依据的支撑。可是,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依据不足,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还存在诸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法》等法律制度障碍。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以规范依据的获得为前提,进而寻求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现实路径。(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3期)

丁悦[4](2019)在《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十八届叁中全会上正式确立的,其中,最为基础、最为核心、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立法权横向和纵向上的合理分配。充足、合理、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利于资源的良好配置,保持中央地方两级财权、事权和税权的平衡,使地方政府更加高效地履行行政职责,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从地方税收立法权基础理论、我国历次财税体制改革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客观分析了四个域外典型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模式,进而探究如何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加快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行之有效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对中央税地方税体系进行合理的价值重构,完善税收立法权监督约束机制。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主要提出问题,对选题背景和意义进行了阐释,介绍了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这一章对地方税收立法权及其上位权力的概念进行了廓清,将“地方”的概念和范围置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语境中进行了辨析,提出在我国,省一级应该是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的合理下限,且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够赋予省级人大,进而阐释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特征。第二章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演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章介绍了我国建国以来四次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及改革对税收立法权发展的影响,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角度分析了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的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地方变相行使税收立法权叁项主要问题,对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客观分析,找出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体系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税收立法权失位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和税权失衡等叁项具体原因。第叁章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配置特点及对优化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这一章介绍了美国、德国两个联邦制国家,以及法国、日本两个单一制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配置特点,概括了上述域外国家税收立法权配置上的制定税收基本法、保证地方税权与事权的统一和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权威地位叁个共同点,进而得到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启示,即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必须保证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平衡以及必须确保中央主导税收立法权的同时适当分权。第四章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路,从国家治理、税收法定和政治经济发展叁个层面的合理性角度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税收法治的必然进路,从我国税收立法权的进路选择角度论述了我国兼学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兼学日本“原则性”的税收基本法立法和课税否决制度,以及德国“有限”的共同立法权和地方税权配置借鉴方式。并从中央税收立法权全面回归全国人大、合理配置中央税系和地方税系、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全国人大内部成立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地方税收立法权监督四方面,规划了确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发展进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宇翔[5](2017)在《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7年02期)

卫芳[6](2017)在《分税制改革视角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在税收方面的紧张关系有所缓解,经济也取得快速发展。但因地方一直以来不享有税收立法权,引发了诸多问题。实践证明,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赋予地方一定税收立法权将成为分税制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它也是摆脱当前困境的一大突破口。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并配套相应措施,早日确立由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权配置格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构建税收法治体制。(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朱为群,缑长艳[7](2016)在《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收立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现代财税制度。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认真探讨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应从完善法律、划清权限和强化监督等方面逐步推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本文来源于《财政科学》期刊2016年12期)

田翠丽[8](2016)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改革,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中央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体制得以确立,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倍显突出,低层次的地方税立法和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缺乏,高速发展的地方经济与地方税收体制建设的不匹配,地方税收收入偏少导致地方政府正常的履行职能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地方税收缺乏固定税源,尤其是伴随着全面营改増改革,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收难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将极大的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破解困扰我国政府的这一难题?归根结底是既涉及经济制度又涉及政治制度,不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问题,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合法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立法,使地方税收立法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引发的一系列不和谐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分别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既要统一税法,又要适度分权,但必需加强备案监督的观点。就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先行先试”展开辨析,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授权要适用“先试先行”政策,既要符合法治要求,又要符合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本文的创新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是依法治税的关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定明确下放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关系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关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地方税收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地方税收的概念和特点、地方税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宏观角度对税收的概念做了界定与分析,对我国建国后地方税收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叙述,并从法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角度对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做了阐述。第二部分讲述了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入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不明确、权限划分与我国当前财政体制不匹配、权限划分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存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通过综合分析国外不同类型国家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先行先试为我国尝试推广地方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立法现状,提出一系列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有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何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地区间有差异地实施地方税收立法权;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从地方开征房产税和消费税角度论述通过立法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规范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加强地方税收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内容;最后以推行“先行先试”收尾,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思路与途径。(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11-28)

苗连营[9](2016)在《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法定直接决定着税收立法权的性质与归属,统领着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体系,并演绎着叁对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地方立法无权涉足税收问题不仅是我国的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和法制传统,也符合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单一制的思维定式。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表明,仅仅让地方分享一定的税收收益,难以适应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改革需求。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其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是破解地方财政困难、合理建构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只有对《立法法》上的税收法定条款做适度的修正并使税收法定回归其本来意义,才能在规范层面上为地方税收立法权开辟生存空间。在证成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还需特别强调对其的监督与制约,这或许可以成为激活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突破口。(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程韫[10](2016)在《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必要性与外国模式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总体上,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并无实质上的税收立法权。但近年来,《立法法》的修改、对于地方放债的放宽和"营改增"的推进,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情况趋向恶化。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衡量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并借鉴了法国和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的经验。(本文来源于《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地方税收立法权以财政功能为价值定位实为理论之谬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制度建设与行权实践指引乏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际价值真空状态滋生了地方税收立法授权与行权实践中的无序与异化现象。纳税人的税收给付能力因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而存在不同,中央税收立法体制无法对此予以回应的功能缺陷彰显了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量能平等负担应当归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首位价值功能。在量能平等负担视域下重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制度需要根据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度来确定立法授权范围,明确地方税收立法的执行性立法性质,选择法条授权方式,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配置有效的授权立法监督控制机制。房产税的立法设计可以体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量能平等负担为价值定位对具体税种立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俊英,鲍晓敏.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路径探析[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黎江虹,沈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价值功能转向[J].法学.2019

[3].李楠楠.论地方税收立法权:理论逻辑、规范依据与现实路径[J].税务与经济.2019

[4].丁悦.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9

[5].张宇翔.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J].经济法论丛.2017

[6].卫芳.分税制改革视角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7].朱为群,缑长艳.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税收立法权[J].财政科学.2016

[8].田翠丽.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6

[9].苗连营.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J].中国法学.2016

[10].程韫.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必要性与外国模式借鉴[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6

论文知识图

转移支付体系表3中央与地方税权与税收收...理论框架:地方政府竞争、土地出让与经济...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财政收支比重数据...~200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比例...焦作大学论文(16)焦作大学论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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