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规则论文-杜闻

传闻规则论文-杜闻

导读:本文包含了传闻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美民事诉讼,专家证言可采性,反传闻规则,复合关系

传闻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杜闻[1](2019)在《论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反传闻规则的复合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其反传闻规则之间存在着复合关系。该复合关系包含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在庭审中恰当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不具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二是如何在庭审中正确处理"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具有证据可采性的传闻资料"?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传统观点认为:专家证人既不得考虑其专业同行或其前辈所观察到的事实,也不能引用这些人发展的学理,还不得考虑他人提供给法院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这些事实并非该专家自身观察所得。由于现代科技快速发展,该规则的适用严格性已大为放松。现代证据法已将关注的焦点从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数据的可采性,转移到由专家在法庭外的操作实践所决定的可靠性上来。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传统证据法只允许在反询问中利用"作为专家证言基础的已发表论文"。而在现代英美民事审判的主询问及反询问中,法院开始允许将此类资料接纳为实质性证据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锐[2](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也是其证据制度的基础。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出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要求证人亲自出庭陈述来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同时强调庭审双方对于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来维护当事人的对质权。除了英美法系国家,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这一证据规则,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其改造确认为适应本国的法律制度。比如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其基本原则基本采纳了美国法上的表述,但对于例外情形的设置又不同于美国。我国诉讼模式深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并且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公检法叁机关定位失衡,侦查机关一家独大,审判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演变为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结构,法庭审判以案卷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甚至是唯一依据,证人在法庭上几乎销声匿迹,大量的书面证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质证就被直接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冤假错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成为理论热点,庭审实质化成为改革重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又被重新提起。改革在诉讼制度层面大刀阔斧,但在证据规则领域却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略显不足。所以,有针对性地对域外传闻证据规则加以研究,分析我国证法领域的改革路径,为日后制度的引进提供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的第一部分,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叁个问题: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证人出庭难以及庭审实质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的矛盾,阐述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轨迹,提出了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两大理论基础:对于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所应遵循的理论核心:保障质证权;第叁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了移植传闻证据规则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我国文化传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冲突,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规则本身操作困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从传闻证据的界定、例外的设置、传闻证据的自由裁量叁个方面,阐述了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构建的具体设想;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从审前程序和证人两个方面给出了配套制度的完善方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洋[3](2019)在《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证据规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是否引入该规则的讨论非常激烈。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和法律环境,我国要引入该规则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持续推进。一方面,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让现行的证据规则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立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大大提升了在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2期)

程衍[4](2018)在《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其所调整的是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就是决定证据是否有资格被呈现在陪审团面前而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用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鼎盛时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3)

马筱[5](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目标极具时代意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需要提升庭审地位,通过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而保障庭审实质化实现。传闻证据规则根源于英美法系,简单意义上讲,就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这使其在证据法中具有独特的魅力。本文选择传闻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实践性强,具有较大研究价值。而传闻证据规则所蕴含的诉讼法理及其人证制度精神都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从实体层面来讲,传闻证据规则能够排除被扭曲的证据,要求法官参与庭审并且保证交叉询问机制得以实施。从程序方面来讲,传闻证据规则通过维持对抗制的诉讼,也保证了双方在庭审中的参与权。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弥补我国证据规则中关于传闻证据的规定使其规范化较为适宜。一方面,在引进传闻证据规则时应进行本土化的改良,才能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具有促进意义。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则和例外情况,进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立足于现阶段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背景下,通过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展开论述。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通过考察国内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证明引入传闻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其在中国环境的水土不服,而且恰恰最能够实现我国交叉询问机制的落实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最后,对我国的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模式及其例外模式进行论证,得出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08)

伍璟[6](2018)在《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在英美法系积累运作数世纪,且持续发展。传闻证据虽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但在英美法系数百年判例法的积累中,已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庞大体系,甚至可以形容传闻证据规则如同孤岛一座,而例外规定如同汪洋大海。我国自建国以来,并未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其原因多种,学者也有很大歧见,但是随着学者立法的呼声高涨,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在将来可能会纳入成为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一。本文通过阐释美国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并从理论上分析以上例外情况对美国民事诉讼庭审所带来的影响和进步,与此同时,分析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在我国构建民事传闻证据及其例外规定的设想。除了引言之外,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概论,即探讨传闻证据之定义、传闻证据之种类,本部分就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之范围作一析理,紧接着对于传闻证据之危险性,以及排除传闻证据之理由作介绍,以定位传闻证据规则之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考察。本部分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美国《联邦证据法》中有关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及其案例,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产生就是由于其自身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系由美国证据规则发展出的一套排除传闻证据之法则,其经由判例法所累积而成,具有庞大而复杂之例外规定规定。因此欲深入了解传闻证据规则之理论,则必须对美国证据法上传闻证据规则之沿革与意义进行探讨。第叁部分为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以文章中基本原则为立足点,兼顾各方利益,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例外规定的具体制度,解决民事诉讼中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实践问题。该制度的构建是解决冲突问题的基本途径,是论文的主要成果,当属重点。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建议。本文列举了学者们对传闻证据规则引进所提出的建议,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在明确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论文写作的难点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所以在论述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就略显陌生。此外,不能仅仅考虑到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使得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通过借鉴美国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所存在的证人合理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规定有详细的规定,只有相关法条的笼统规定,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传闻证据规则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美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况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赵泽君[7](2017)在《加拿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李诏楠[8](2017)在《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职务犯罪审判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职务犯罪审判中,书面证言的大量使用剥夺了被告人对质诘问的权利。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明确何种证据为传闻证据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在职务犯罪审判中运用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程衍[9](2017)在《刑事审判中鉴定人出庭率之提高——以传闻证据规则的引入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科技的分析和鉴定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同时这些手段的运用结果终将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呈现于法庭。但是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并不具备甄别科学证据的能力,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鉴定意见则成为了"不容置疑"的真理,存在误导审判的风险。2012《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针对这一问题而做出了相应修改,但是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对于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仍然无法有效进行,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限制法官在要求鉴定人出庭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而传闻证据规则基于其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7年07期)

蔡福华,沈威,姚舟[10](2017)在《刑事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规范——以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为参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因应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的改革,台湾地区修正并增补了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引入传闻规则。该规则的引入在台湾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论争,实务部门对此也态度不一,反映了立法和实践的背离。通过对刑事传闻证据规则引入台湾地区后理论和实务界的一系列反馈进行分析,建议大陆在刑事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规范上,应吸取台湾地区的教训,做到规范体系化、标准明晰化、制度配套化。(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0期)

传闻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也是其证据制度的基础。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出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要求证人亲自出庭陈述来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同时强调庭审双方对于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来维护当事人的对质权。除了英美法系国家,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这一证据规则,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其改造确认为适应本国的法律制度。比如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其基本原则基本采纳了美国法上的表述,但对于例外情形的设置又不同于美国。我国诉讼模式深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并且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公检法叁机关定位失衡,侦查机关一家独大,审判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演变为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结构,法庭审判以案卷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甚至是唯一依据,证人在法庭上几乎销声匿迹,大量的书面证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质证就被直接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冤假错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成为理论热点,庭审实质化成为改革重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又被重新提起。改革在诉讼制度层面大刀阔斧,但在证据规则领域却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略显不足。所以,有针对性地对域外传闻证据规则加以研究,分析我国证法领域的改革路径,为日后制度的引进提供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的第一部分,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叁个问题: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证人出庭难以及庭审实质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的矛盾,阐述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轨迹,提出了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两大理论基础:对于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所应遵循的理论核心:保障质证权;第叁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了移植传闻证据规则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我国文化传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冲突,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规则本身操作困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从传闻证据的界定、例外的设置、传闻证据的自由裁量叁个方面,阐述了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构建的具体设想;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从审前程序和证人两个方面给出了配套制度的完善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传闻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杜闻.论英美两国专家意见可采性与反传闻规则的复合关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2].李锐.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D].吉林大学.2019

[3].刘洋.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南方论刊.2019

[4].程衍.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N].人民法院报.2018

[5].马筱.“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探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6].伍璟.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赵泽君.加拿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法治研究.2017

[8].李诏楠.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职务犯罪审判中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9].程衍.刑事审判中鉴定人出庭率之提高——以传闻证据规则的引入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7

[10].蔡福华,沈威,姚舟.刑事书面言词证据的效力规范——以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为参考[J].人民检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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