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抢夺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新界,界限,形态。
抢夺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宸来[1](2019)在《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飞车抢夺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夺、抢劫案件在实践中发生频率高,同样是我们的重点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抢夺罪与抢劫罪作为两个独立的罪名被规定在《刑法》中,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时,必须要正确将抢夺罪与抢劫罪区别开来。如何做到定罪量刑,这不仅是有关于每一个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到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理得透彻,在司法实践上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对两种对立的观点做了详细的分析。由此引出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界限的探讨。最后,笔者对上述案例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张艳[2](2019)在《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之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财产犯罪。基于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实际控制说符合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区分标准的认定。(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文鹏[3](2019)在《论公开盗窃存在的合理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及侵占罪的区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秘密性和平和性是其显着特征。为了适应司法实务中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有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的说法。但理论界对"公开盗窃"的看法不一,本文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以及盗窃罪与侵占罪为视角,分析公开盗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田莉[4](2018)在《抢夺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虽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叁个罪名却具备不同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并不难区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这叁种典型犯罪的犯罪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抢夺与盗窃、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趋势。除了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外,学界对于抢夺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秘密性”存在的必要,以及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等方面的争论一直在持续,这给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性造成诸多困惑。只有正确理解这些争议,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此类案件定性不准确、定罪不统一的问题。本文是顾雄伟抢夺案的个案研究。对于顾雄伟的行为的定性,从侦查到审判阶段出现很大分歧。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顾雄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判决,二审法院以抢夺罪改判。本文通过引用实务中这一兼具抢夺、盗窃与诈骗行为特征的案例,对比梳理叁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探讨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处理难点,试图明晰叁罪的认定标准,找出罪名之间的界限,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处罚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朱根明[5](2018)在《从两起非典型案例分析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案例一: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女)取钱后独自一人回家,在途经一小巷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一男子尾随自己。陈某一面加快脚步,一面将装有一万元钱的手拎包紧紧地护在胸前。尾随男子见周围没有人,迅速赶上前去,将陈某的手拎包抢走。(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8-08-27)
徐志友,孙自豪[6](2018)在《假借打电话携手机逃跑构成抢夺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自2016年1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市城区驾驶踏板摩托车,以假借打电话为由,将他人手机骗至手中之后携手机逃跑,如此作案八起,涉案金额七千余元。2016年6月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分歧】本案的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7-12)
戴振宇[7](2018)在《浅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针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理论中,通说观点以"公开性"与"秘密性"作为区分标准,理论界提出以"暴力手段"和"平和手段"为区分标准的新说理论。笔者通过对两种学说分析后,提出以被害人是否知情作为客观条件,再通过行为人是否以暴力手段或者平和手段转移物的占有关系,从而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8年03期)
王景平[8](2018)在《论抢夺罪的准确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抢夺罪设立和适用的争议是由来已久的。对于抢夺罪的研究往往与盗窃罪、抢夺罪联系在一起,这既源自犯罪属性上的相近性,也是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所决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相关犯罪的矛盾关系,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为基层司法实践留下了诸多困惑。本文从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出发,阐释和分析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研究和指出抢夺罪与相关领域犯罪的关系与矛盾,以期能够为实现抢夺罪在我国的准确适用献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张金钢[9](2017)在《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对新界分论的证成与补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界限的传统学说认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为盗窃,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是抢夺。新近学说认为盗窃兼具秘密性与公开性两种特征,因而将盗窃的行为方式拓展到公开范畴;抢夺的定义在于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旧的界分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新的界分理论具有合理性。应在对新界分说进行证成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补正。(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潘志勇,陶李盈[10](2017)在《支付方式演变视野下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支付方式已对诈骗、抢夺等犯罪的相关理论构成了挑战。利用手机扫码支付"骗取"或"抢夺"财物是近年来新型犯罪手段之一。该类型犯罪与"借打手机"案例存在区别,对该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是抢夺罪、诈骗罪,甚至是盗窃罪。对于此种新型犯罪手段,应当视情况认定为抢夺罪或诈骗罪,但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本文来源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抢夺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抢夺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财产犯罪。基于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实际控制说符合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区分标准的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抢夺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宸来.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飞车抢夺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
[2].张艳.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之实务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3].赵文鹏.论公开盗窃存在的合理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及侵占罪的区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4].田莉.抢夺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研究[D].兰州大学.2018
[5].朱根明.从两起非典型案例分析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N].人民公安报.2018
[6].徐志友,孙自豪.假借打电话携手机逃跑构成抢夺罪[N].人民法院报.2018
[7].戴振宇.浅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8
[8].王景平.论抢夺罪的准确适用[J].犯罪研究.2018
[9].张金钢.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对新界分论的证成与补正[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
[10].潘志勇,陶李盈.支付方式演变视野下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区分[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