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据,民事诉讼,开示,程序,制度,美国,特权。

证据交换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卢雨阳[1](2019)在《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西方庭审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庭审的主体是由法院构成,为了照顾到广大的人民同胞,以公平为原则,证据主要由人民法院搜集,当事人及当事人代理律师为辅助搜集,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是也滋生了一些其他不利因素,因此借鉴西方庭审制度的精华[1],碾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由此发展出来,本文就证据交换制度对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证据交换制度的特点、制度交换制度的意义和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详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6期)

吴明柳[2](2019)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整合、保全证据以及明确争点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提高诉讼效率,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维护程序正当和发现实体真实。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由于对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制度内容尚未健全,其配套制度或缺失或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该制度在发展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论文具体来说,其宗旨是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和环境之基础上,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以细化、完善其理论内容,解决司法层面运行不畅的问题,改变证据突袭现状,增强庭审透明度,促进庭审实质化,正确定位法官的地位及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姚远,刘迎迎[3](2019)在《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交换制度在司法解释的"庇护"下经过10年的实践终于上升到法律层面。证据交换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对抗的诉讼武器,是两造对抗的提前,能减少庭审证据、事实突袭的发生,保障程序公正和实现庭审实质化。然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唯事实论"表现出过分的偏爱和追求,如庭审中可以提出新证据。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证据进行了限定,但也在为其被采纳提供合理的空间。在证据交换程序价值被严重压缩的法律现状内,构建完备的相关规则和配套程序以彰显其固有价值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卜豫[4](2018)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认知不断提高,对诉讼规定程序所体现的程序价值及实体价值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使民事案件在进入庭审程序前,能够确定争点、固定和保全证据,以达到促进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提高诉讼效率及发现实体真实之间的平衡的目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这一词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1993年第一次出现。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步骤。证据交换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诉讼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在了解了证据交换这一制度的内涵、目的、价值功能及其交换规则等基础内容后,可以发现该制度既具有实体价值,也拥有程序价值。寻求实体真实、保证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程序自由、秩序完整等价值,体现在该制度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其宏观指导价值高于微观操作意义,且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人文观念等社会背景的影响,使得证据交换制度现状存在很多立法层面及司法层面的问题。证据交换制度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未达到设立该制度时的目的,也没有完整实现其功能、作用。证据交换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属于法律“移植品”。通过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一些代表性国家对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规定,进行了解和对比并探求其差异性后,可以对我国目前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际现状问题进行更加深刻地分析。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层面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流程等等方面进行明确,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达到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张月[5](2018)在《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一方当事人将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与对方当事人互相交换的这一种形式。它是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起源于19世纪英国,成熟于美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此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开始设置证据交换程序或者类似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具有程序独立性、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定性、交换方式双向性以及后果的失权性的特点以及防止证据突袭、明确固定争议焦点、利于集中审理、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功能。证据交换的强大程序功能对于民事诉讼体系越来越重要,也逐渐被各个国家所重视。证据开示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是一项有着深远历史的制度。英美法系在对抗制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体系和证据规范细则,包括证据开示的范围、方式以及违反制度的制裁后果等。大陆法系各个国家也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在审前程序中体现证据交换的功能。俩大法系之间的证据交换制度相互借鉴,不断发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随着90年代的民事司法改革中越来越来证据突袭、“一步到庭”带来的诉讼弊端,我国也逐渐意识到证据交换的重要性。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初步建立了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但是该解释规范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尽管随后2012年、2015年民事诉讼法出了新解释但都对证据交换制度涉及很少。目前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下:证据交换的案件适用范围模糊、交换的证据范围不明确、交换方式单一、主持者不明确、缺乏违反证据交换的制裁措施、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以及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之间配合度差。本文从上述问题出发,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和证据交换现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考察结果,从证据交换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整个民事诉讼模式背景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构想:拓宽证据交换案件适用范围、明确交换适用范围、丰富证据交换的方式、明确主持者、关于证据交换时间的界定、凸显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建立和完善违反证据交换制裁措施规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王慧[6](2017)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审理结构、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实现集中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针对司法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适用率较低的现状,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程序设计,明确证据交换的实施主体、组织方式及法律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12期)

张琳[7](2017)在《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交换制度即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规范诉讼活动,提升诉讼效率中有着突出的价值。文章基于此,首先对证据交换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做了分析,然后探讨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诸如交换主持存在模糊性、交换范围存在笼统性、交换方式存在局限性等,紧接着探讨了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策略,包括适用范围的明确、制度完善的规定、配套措施的构建、立法层面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7年11期)

丁朋超[8](2017)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例外规则的完善——以英美证据开示例外范围比较为研究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明确争点,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突袭性裁判的防止。但证据开示并非是所有证据的开示,应当有所选择,这也是域外的通行做法。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据开示的例外范围,实践中极易导致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同时,也不利于准备程序争点整理、纾解诉源等功能的有效发挥,往往为庭审程序的散漫化及庭审效率的低下埋下伏笔。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下次修改时应当增加证据开示范围的立法内容,明确证据交换的例外范围,免除特殊人员的作证义务,并明确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保证证据开示制度及其例外规则的良好运行,应在争点整理程序、摸索证明等制度上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周浚哲[9](2017)在《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前程序证据交换涉及整个案件的审理方向,也深深的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内涵而言,行之有效的证据交换制度对提升案件审理效率意义重大,更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保障。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起步较晚,在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没有形成证据固定制度。因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因此可以借鉴英国法关于证据固定程序、方法等制度。证据固定制度是证据交换的核心,因此,应当以证据制度的完善为中心。本文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价值和功能。证据交换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受案法院为达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目的,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具有提升庭审效率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可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功能的实现及制度缺陷。我国当前证据交换制度存在证据交换的启动条件过于严格、证据交换未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证据交换之后允许提交证据、丧失调解、撤诉的功能等缺陷。第叁部分是域外民事诉讼庭前证据固定制度比较考察。首先,考察了普通法系国家证据开示的范围、阶段、期间以及法院在程序中的作用。其次,域外国家法律制度中证据固定的方式包括询问证言、自认书、勘验及检查等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以固定证据为中心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前交换制度。首先,在我国证据固定的程序设计中,应当以当事人地位为中心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其次,借鉴域外证据固定方法完善我国的证据固定方法。(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潘青[10](2016)在《论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是答辩期届满之后、正式庭审之前,法院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审前程序组成环节,以证据和争点的全面展示、整理与初步固定为核心支撑,附带了结举证期限、界定证据失权的程序效果,旨在提高庭审质量和司法正义。其源自16世纪英国衡平法,之后发展确立于美国,最初以解决司法竞技理念带来的诉讼突袭现象为初衷。现代英美法系下的证据开示已然是一个成熟稳健的制度,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移植并覆盖上职权主义色彩,形成了另一种模式的证据交换制度。虽然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法官主导模式风格各异,但整体上,两者逐步显现一种互相借鉴又互相融合的趋向。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据交换在制度自身上存有较多模糊规则,在制度功能设定上与立法预期出现了错位,在制度环境上缺乏关联程序的逻辑衔接,同时也都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中诉讼文化的影响。除了暴露出的问题之外,随着近期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展开的法院员额制改革,还有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庭前会议”的提出,都为新形势下审判结构改革以及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提出了崭新的思路。本文对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进行了整体分析,作出了有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论文主体部分一共由四章组成,前两章着力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对证据交换从渊源到概念界定以及对两大法系模式的制度考察,层层展开证据交换制度的神秘面纱:通过回本溯源分析证据交换的实质模本——证据开示,结合《证据规定》中的核心六条,逐步引入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界定;通过探索审前程序中起诉和答辩、证据收集、举证时限乃至审前会议这一系列关联程序的逻辑功能联系,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叁段化(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的审前程序格局,对其制度功能勾勒了一个合理恰当的预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模式下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收集方式、交换证据方式、制裁措施以及法官命令的异同分析,给予了我们可以参照的优劣示范。第叁、四章将视线引回我国制度自身,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应当认识到,证据交换已在我国生根发芽,可是从立法规则体系、程序运行机制、制度功能配置、诉讼文化背景四个视角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我国证据交换有深刻、严峻的问题存在。尤其是,在制度设置上,程序规则形态与预期制度功能的错位;在实践中,对大多数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与对各地法院在具体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未有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规则。针对这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重构证据交换制度须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为纲要,同样也由四个视角入手解决。比如,将新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庭前会议”在证据交换和正式庭审之间搭建起一个桥梁;在具体程序规则修正和补充中,要考虑到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最佳配比模式,设置法官助理为证据交换的主持者,以及解决交换时间与举证时限可能存在的矛盾等等。以期重构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6-06-01)

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整合、保全证据以及明确争点之功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庭审实质化和提高诉讼效率,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维护程序正当和发现实体真实。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雏形,由于对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制度内容尚未健全,其配套制度或缺失或未能形成有效衔接,导致该制度在发展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论文具体来说,其宗旨是在充分考虑适用条件和环境之基础上,借鉴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入手,以细化、完善其理论内容,解决司法层面运行不畅的问题,改变证据突袭现状,增强庭审透明度,促进庭审实质化,正确定位法官的地位及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交换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卢雨阳.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J].法制博览.2019

[2].吴明柳.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完善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3].姚远,刘迎迎.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价值实现的困境与出路[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4].卜豫.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8

[5].张月.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8

[6].王慧.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

[7].张琳.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研究[J].智库时代.2017

[8].丁朋超.试论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例外规则的完善——以英美证据开示例外范围比较为研究进路[J].证据科学.2017

[9].周浚哲.论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D].福州大学.2017

[10].潘青.论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D].河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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