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艳: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论文

蒋艳艳: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论文

[摘 要]在道德哲学视域中,伦理的根本逻辑需满足两大价值条件:一是建构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二是以普遍性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伦理悖论的道德哲学本质表现为伦理建构的可能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互联网的交往本性及其公共性建构,天然地带来了伦理建构的新可能。公共性建构汇聚起碎片化的个体,不仅生成经验层面的网络社群,而且内在地自然过渡为价值层面的网络共同体,造就了个体性向普遍性的价值提升,因而潜藏着伦理的意义。但共同体并不等同于伦理实体,网络共同体自身建构过程呈现出“个体主义”和“精神真空”的伦理难题,未能将普遍性作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因而又携带着伦理有限性的基因。有“形”无“实”,互联网交往的伦理建构深陷悖论之中。如何走出悖论,是互联网时代伦理生活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互联网交往;伦理;公共性;网络共同体;精神

互联网的普及为人们的信息传播、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创造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也诱发了多重道德困境,如网络隐私、言论自由、知识产权、数字鸿沟等。这迫使人们纷纷投身于制定、论证以及实践道德准则的繁复工作中,企盼早日推进滞后于互联网革新的文化价值发展。事实上,道德就本性而言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70页。,离开“伦理”谈“道德”,无异于缘木求鱼。互联网引发的诸道德困境根源于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一方面具有伦理建构的可能性——潜藏着伦理意义;另一方面又陷入伦理建构的有限性——缺乏伦理合理性。

一、伦理悖论的道德哲学本质

何为“伦理”?伦理在本性上是一种普遍的东西,伦理的根本逻辑是建构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之中。

中国儒家道德哲学体系与西方黑格尔道德哲学的文明对话表明,伦理不是人与人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其本质上是人与伦之间、个体与普遍物之间的人伦关系。“伦”是中国文化的特殊概念,充当着中国文化的精神支柱,它集中体现并传达了伦理的本质与本性。许慎《说文解字》释曰:“伦,从人,仑声,辈也。……车以列分为辈。”“辈”是对“车”的等次的区分,引申到人的层面上,即是对人的等级的区分。因而,“伦”正如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安伦尽分”,每个人在“伦”中恪守己位,与“伦”保有一定的关系,以此巩固与维护社会的礼治秩序。这种礼治秩序的本质强调的不是君臣父子中的任何一员,而是个体“安伦尽分”中的“伦”,即整体秩序。“伦理”即是要通过“理”的作用,使客观形态的“伦”得以内化成为主观形态,使普遍性的“伦”透过个别性而获得现实性,最终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

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黑格尔用思辨的话语,再一次揭示并验证了“伦理”的哲学智慧:“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①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页。他进一步以家庭关系为例诠释伦理的本质:“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②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8-9页。

伦理的逻辑是要建构起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根本上要以普遍性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因而与其说是使个体性上升为普遍性,毋宁说是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这不仅是上述中国儒家道德哲学体系与西方黑格尔道德哲学的共同理论立场,而且其本身也具备逻辑与历史的双重合理性。

根据黑尔德对伦理道德的现象学还原,人始终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诉求,一是意志自由,二是交往行为③[德]克劳斯·黑尔德:《对伦理的现象学复原》,涤心译,《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意志自由彰显了人的个体性诉求,交往行为则注定人要进行普遍生活,更深刻的是,个体的意志自由只有在普遍生活中才能获得现实性。换言之,人既是一个有限的个别性存在的“单一物”,又可能并且应当成为实体性存在的“普遍物”。相较于个体性、个别性,个体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实体性更接近于人的本质和真理,是人的终极目标和终极任务。为此,黑格尔才宣布了一项“法的命令”:“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6页。只有扬弃了“一个人”的个别性,方能“成为”普遍性、实体性的“人”。这不仅是主体的“法的命令”,也是主体间的“法的命令”。

回到人类文明发展、个体生命发育、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源头,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再次得以确证。人类文明诞生于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整个世界混沌一体,个体性直接同一于普遍性中,后者是原始社会的唯一真理。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破除了原始社会的原初同一状态,但这种普遍情节得以基因式地深藏在人类文明的集体记忆中。个体生命的从无到有也同样蕴含着普遍性的文化密码。从客观生理上说,个体生命的诞生来自于男人与女人的共同缔造,以及女人母体的十月怀胎,这本身已表征着个体生命存在及其发展的普遍性根源。就主观心理而言,人的生命缔造过程不同于动物之间的直接生理冲动,它包含着男女之间的情感元素即“爱”的感觉。“爱”的本质即是指向“不孤立”“不独立”。而世界之初只存在一个原初的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从自然界脱胎出来的解构过程。经历过自然界“压制”之后,人类社会逐渐开始学会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认识自然、改造自然。

设置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效度检验,采用重测信度检验,r=0.86,问卷的回收率100%,有效率98%。

4.1.4 以患者满意度为评价对象 全面质量管理就是要达到让所有"顾客"满意,达到他们的期望。患者满意度评价方法,旨在从患者的角度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由患者作出满意度评价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患者评价的重视程度,是医院市场观念的标志。从患者的观点看,护理效果质量是评价质量的主要内容,建立在患者对服务过程主观描述基础上的满意度测评对于管理者评价护理质量非常重要,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英国,患者满意度调查已经被提议作为一项常规的审计内容。

因此,一切满足价值合理性的伦理建构均要遵循以下两个渐进的价值条件:第一,建构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第二,以普遍性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

我们常常提及的伦理悖论,其道德哲学本质表现为伦理建构的可能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伦理建构完成了前述第一个价值条件,但仍缺乏第二个价值条件。实现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是伦理建构之“形”,它意味着潜在某种伦理意义,表明具有伦理建构的可能性。而以普遍性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则是更为根本的伦理建构之“实”。倘若失去伦理建构之“实”,即便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完成了某种价值关联,其也仅仅是一种形式的、有限的伦理,缺乏伦理合理性。

互联网交往因它的公共性建构及其伦理意义而具有伦理建构之“形”,但又因网络共同体的伦理有限性而缺少伦理建构之“实”,从而深陷于伦理悖论之中。

二、互联网交往的公共性建构及其伦理意义

任何共同体的建构都包含价值凝聚和个体认同两大环节。网络共同体的缔结是一个价值凝聚和个体认同相互合一的过程。在网络共同体中,个体认同摇身一变成为一种“主动的建构性认同”。共同价值并不外在于个体之外,而生成于个体自主、自觉的认同寻求,个体建立认同的过程即是共同价值凝聚的过程。个体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差异造就出网络共同体建构的不同情境。

互联网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高校学生深受其影响。为了保证学生成长成才,高校辅导员要高度重视“互联网+”模式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互联网交往及其公共性建构

波斯特用“信息方式”①[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3-53页。诠释媒介,在他看来,任何信息方式的结构性权力都主要根源于交往方式中。语言构型是信息方式的逻辑起点,静态的语言构型凭借结构性权力的发挥而获得现实性。这种结构性权力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动释放了语言构型的结构性权力,继而建构着“主体”“世界”,乃至整个人类文明。

互联网的出现最为深入、最为彻底地变革了以往的交往方式。“在前网络时代,人际关系是一种比较简单的线性、平面或面对面关系。……网络普及以后,我们的交往形式被无限拓展了,不再被线性、平面或面对面人际关系所束缚,人际关系的亲缘性、地域性被彻底打破。”②陶侃:《我们都是网中人:网络文化与人的发展》,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页。在互联网世界中,得益于数字语言构型,人类交往摆脱了物质身体、现实身份等多重限制,从而超越了传统交往方式的时空因素。卡斯特将互联网交往方式的时空因素总结为两大特征:“流动的空间”和“永恒的瞬间”③[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66-525页。。互联网让交往方式的空间因素增添了“流动性”,一方面消除了人们活动的物理与地理限制,另一方面又将人们的活动更为自由地凝聚起来;“流动的空间”借由混乱时间的相继次序使事件同时并存,进而会消解时间使其成为“无时间之时间”,具体呈现为“永恒的瞬间”(既是永恒的又是瞬间的)。这种别具一格的互联网交往现实地表征为多种交往模式。从不同的交往形态出发,可分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类型;从不同的交往时间出发,可分为同步交往与异步交往两大类型。互联网交往还进一步实现了不同交往形态与不同交往时间的自由组合,从而使传统的单向性、等级性、平面性的交往向交互性、平等性、立体性的交往转变,最终塑造出一个多向交互的、去中心化的交往方式。如果说传统媒介的交互过程是传播者向接收者的单向信息传播,那么互联网不仅模糊了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界限,而且创造出人人为传者、人人为受众的多向交互景象。多向交互形成多个传播中心,从而消解了“中心”的本意:“处处是中心”,实乃一种“无处是中心”的去中心化。

正是这种多向交互的、去中心化的交往方式蕴含着一种巨大的公共性潜质。其首要原因在于,交往本身是建构公共性的基本方式。阿伦特最先敏锐地揭示了言语交往与公共性之间的必然联系:言语的发动至少包含着参与双方的谈论与说服、合作与沟通,因而必然指向群体性和公共性④[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页。。哈贝马斯继而证实了大众媒介与公共性之间的现实联系,但他也认同阿伦特的观点,即只有面对面的、口头的交往互动才能构筑起真正的公共性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6-221页。。故而以报刊为例的早期大众媒介能够推进公共性的发展,而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由于造成交往活动的单向性和公众的被动性,只能塑造出公共性的假象。汤普森以更宽容的态度认可了大众媒介对公共性的积极意义,指出大众媒介能以一种“不在场”的形式实现交往互动,重构出一种去空间化和非对话性的新公共性⑥[英]约翰·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239-268页。。

综上所述,采用PS联合BiPAP治疗NRDS患儿 后,可有效提高临床疗效并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并可有效改善患儿血清中TGF-β1及BMP-7水平。但本研究临床样本数较少,并未对患者长期疗效进行追踪。

在公共性助推下,互联网潜移默化地汇聚起散落各地的碎片化、分散化和多元化的个体,重新集结至公共生活中。这股强大的汇聚力量最先现实地表现为经验层面网络社群的席卷而来,具体呈现出两种存在形态:传统的虚拟社区与新兴的社会网络。如果说传统的虚拟社区是一个以群体为中心的、具有明显边界的、相对稳定的“圈”式结构,那么新兴的社会网络则是一个以一个个个体为中心的、缺乏明确界限的、相对动态的“链”式结构。而后者正日益占据主流位置。

(二)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意义

那么,公共性建构与伦理性建构具有何种相关性?互联网交往的公共性建构是否直接导向伦理性建构?抑或是,它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伦理意义?

“公共性概念在哲学上源于个性与共性的关系,现实层面源于个人与群体(私与公)的关系,指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存在的共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①常晋芳:《从“私民”到“公民”:网络空间主体的公共性转向》,《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归根结底,“共有性、共享性和共同性”是公共性的根本意义所在。公共性意味着“共同生活在世界上”②[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页。,意味着使人类个体与他人和谐共在。宽而论之,公共性和伦理性均指向某种普遍性建构,因而公共性与“我们在一起”的伦理目标密切相关。但公共性建构多指在经验和形下层面组织起个别个体形成群体,常用于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而伦理建构多意旨在价值和形上层面超越个别性而构建出普遍性意义,常用于伦理学等人文科学领域。只有当经验层面的网络社群向价值层面的网络共同体过渡时,互联网的公共性建构才有可能向伦理性方向进阶,继而具备更加深刻的伦理意义。

实际上,由经验向价值的过渡自然内生于网络社群中,这主要基于网络社群内在的核心价值维系点——“意识、行为以及利益等因素”③彭兰:《从社区到社会网络——一种互联网研究视野与方法的拓展》,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5期。。共同的“意识、行为以及利益等因素”将凝聚成共同的价值诉求。不管是虚拟社区还是社会网络,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靠着共同的“意识、行为以及利益等因素”加以维系,因而必然指向一种共同的内在价值。“意识、行为以及利益等因素”在虚拟社区的作用较为显著,后者的确切边界就是依据前者来划定的。在虚拟社区中活动的人们讨论着共同的话题,遵循着共同的意识,实践着共同的行为,追求着共同的利益。这些是虚拟社区建立、维持和发展的必然前提和基本内容。在看似松散的社会网络中,上述因素依然是其内在的维系点,只是它作用于个别成员与个别成员之间,呈现变动性和多样性。“通过这种关系链条的‘接力’,一个社区中所有成员的共同意识或行为仍然有可能在某些时候被激活。……尽管身处MSN或QQ网络上的人们在平时似乎都没有共同的社区的意识,但在特定的触发条件下,人们表现出来的却是共同的意识与行为,表现出很强的群体效应。”④彭兰:《从社区到社会网络——一种互联网研究视野与方法的拓展》,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5期。

时至今日,共同体与共体、伦理实体之间的距离越发遥远,其呈现方式更多依赖于外在的“同”,无涉于内在的普遍本质,更缺乏精神的力量。作为当代原子世界中共同体的一员,新兴的网络共同体亦未逃脱此等宿命。

在自由主义的原子世界中,个体从原初的统一体中觉醒起来,个体的地位与权利得到重新确证,个体成为世界的主宰。面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肆虐,当代社群主义着手批判自由主义对个体的夸大和对共同体的藐视,主张个体的目的不可能单独实现,必须于他人追求共同体的理想中达成,要求再次确立起原初共同体的价值主导地位。然而他们也意识到原初的“共同体不可能,所以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承认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社群主义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如人们所处的家庭、大学、社区、教会、社团等都不过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②王立:《共同体之辨》,《人文杂志》,2013年第9期。。这种“弱意义上的共同体”只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已经非原初的共同体,因而便不再直接是伦理实体。

传统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例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等,遵循价值凝聚先于且外在于个体认同的规律。卡斯特揭示,网络共同体早已颠覆传统,网络的认同力量是“集体的认同”或“社会的认同”,而不是“个人的认同”①[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页。。新的认同方式下,“人们已经不再仅仅被动地注意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哪一层面、处于何种位置,而是对社会的存在状况、资源配置和发展态势提出自己的评价与要求,这是一种主动的建构性认同”②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在个体自主自觉能力觉醒的基础之上,个体主动看待、评价感兴趣的周遭事物,并与他人在网络社会中交流与沟通,最终形成某种价值共识,结成网络共同体。在网络共同体中,共同价值的凝聚过程即是个体分享、认同价值的过程。

经过价值凝聚与个体认同,网络社群上升为网络共同体,价值的内涵得以显现。被赋予价值的网络共同体在经验层面实现了“我们”的汇合,更在价值层面达成了“我们”的凝聚。至此,互联网便造就了个体性向普遍性的价值提升,因而潜在地具有了伦理的意义。

三、网络共同体的伦理有限性

然而互联网虽能释放个体理性能力,但也在更大程度上释放了个体感性力量。在现实情境中,网络共同体更多依靠个体之间的感性认同而缔结。当感觉、知觉和表象等感性认识在网民中激起共鸣时,个体之间的感性认同就此产生;当个体之间的感性认同积聚到一定规模,一个共享生活经验、利益诉求、集体记忆、价值规范、行为取向的网络共同体就逐渐清晰起来。如果说理想情境遵循的是理性个体主义,那么以感性认同为基础的现实情境则是一种感性个体主义。迪尔凯姆把这种感性认同称作“集体表象”①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59、24、131页。,从社会学层面详尽地解释了感性认同的形成过程和意义作用。个体首先基于感觉和直觉使认识对象产生形象化、直接化的感性表象。因直接与具体事物相关,感性表象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其他人具体而形象的理解,同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这种特性注定引发个体之间的感性认同,进而生成一种具有强大整合能力的集体表象。这种强大整合能力表现为,它能实现集体成员的有效团结,甚至引发狂热的集体兴奋和集体行动。总之,现实情境中的网络共同体是基于个体之间的感性认同而缔造的,其本质上乃是一种感性个体主义。

(一)“原子世界”中的“弱共同体”

共同体并不等同于伦理实体。实体即共体,它是存在于诸个体之上的普遍本质,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同一体”。它是超验的,只有在精神中存在,也只能在精神中所把握③樊浩:《伦理感、道德感与“实践道德精神”的培育》,《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只是精神在共体中是将然和应然状态,在伦理实体中是已然和实然状态。伦理与精神相统一,伦理实体即是已透过精神所达到的普遍本质。

共同体的概念界定相对复杂,最先发端于古希腊哲学,近代发展为一个与“社会”相对的社会学概念,之后被当代社群主义借用来批判自由主义理论。在理论的历史演变中,共同体与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善。”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是以善为目的。男人和女人组成了最小的共同体,主人和奴隶也组成了共同体,两大共同体组成“家庭”共同体,“家庭”进而扩展为“村落”;为了满足生活需求和发展需要,“村落”组建为“城邦”。城邦正是最完满的共同体,它包含一切其他共同体,它的善是至善。这种以善为目的的共同体,尤其是以至善为目的城邦共同体与共体、伦理实体有着天然的联系,或者说它本是一种共体、伦理实体。因为,善抑或至善本质上是一种普遍性、一种普遍本质,其根本任务旨在实现个体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精神的力量是其必然诉求。而在古希腊时期,与其说是辩证统一,毋宁是未经反思的、原初的自在同一。

近代社会学不仅吸收了古希腊共同体理论,更是在学理上进行扩充,使共同体有了更为广阔的外延。滕尼斯总结出共同体构建的“默认一致”⑤[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页。原理:共同体的建构基于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即“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思想信念”。这种思想信念“是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和同情”⑥[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72页。。“默认一致是建立在相互间密切的认识之上的,只要这种认识是受到一个人直接参与另一个人的生活即同甘共苦的倾向所制约,并反过来又促进这种倾向。”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2页。也就是说,在滕尼斯看来,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同情、同感是建构和维系共同体的关键纽带和根本力量。基于“默认一致”,以习俗、信仰、语言、兴趣等为基础组成的人类群体也开始被囊括到共同体概念之中。但这些共同体显然与昔日的共体、伦理实体相去甚远,有些不再关乎人的普遍本质,有些仅仅是个体之间情感博弈的“集合并列”。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2.3.3 洗脱液用量的选择 随着洗脱液用量增加,大孔吸附树脂对总黄酮解吸率不断增加。当洗脱液用量为5 BV时,大孔吸附树脂解吸率为69.8%;洗脱液用量继续增大到6 BV时,大孔吸附树脂的解吸率为70.1%,与洗脱液用量为5 BV时的解吸率相比,仅增加了0.3%,这说明洗脱液用量超过5 BV时,大孔吸附树脂随洗脱液用量的增加解吸率变化很小。所以确定5 BV为洗脱液最佳用量(图6)。

网络社群向网络共同体的自然过渡具体通过“共同价值的共同分享”来实现,其中包含两大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价值的凝聚;第二个环节是个体的认同。共同体建构的基础首先在于凝聚起来的价值共识。从亚里士多德所称的“善的价值”,到滕尼斯的“思想信念”,再到桑德尔的“共享意义”,无一例外指证出共同体内在的价值共识本质。价值共识为共同体建构提供不可或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光靠此还远远不够,“任何一种社群共同体都需要来自共同体成员发自内心的热爱和认同,否则,就会出现所谓‘合法化危机’”⑤袁祖社:《社群共同体之“公共善”何以具有优先性》,《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因此只有让共同体中的成员认同、分享其共同价值,共同体才最终具有合法性和现实性。

而互联网交往的公共性潜质则在于其强大的多向交互的、去中心化的交往能力。一方面,互联网交往的多向交互特征有助于构建阿伦特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共性。阿伦特与哈贝马斯一致坚信,只有基于面对面的口头交往,才能有机会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和平等交流,从而构筑真正的、理想的公共性。互联网交往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介的单向性传播,彻底改变了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关系。任何用户在互联网中都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可以实现信息交流的实时互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人类的言语表达能力,部分再现了面对面口头交往的传播特性,因而有可能提供一个建构真正公共性的有效平台。另一方面,互联网交往的去中心化特征又将推动向汤普森意义上的新公共性发展。互联网交往的去中心化,既是现实领域的去中心化,也是虚拟领域的去中心化,更是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相互交织。它突破了时空界限,延伸至更为广阔的人群,延伸至更为宽广的地理区域,延伸至更为弹性的时间节点,赋予传统的面对面交往全新的意义,从而在更广义的意义上造就出超越传统的“新公共性”。

(二)“个体主义”“精神真空”的网络共同体

在大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共同体与其他弱共同体一样,因缺乏普遍本质,缺少精神的力量而不可能直接是共体或伦理实体,从而不具有我们所希冀的伦理合理性。就网络共同体自身而言,无论是理想情境中的网络共同体还是现实情境中的网络共同体,它们本身也呈现出“个体主义”“无精神”的特质,因而将再一次佐证上述推论。

互联网天然地带来了伦理构建的新契机与新可能,这主要植根于互联网的交往本性及其公共性建构之中。互联网的信息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方式的重组。互联网交往蕴含着巨大的公共性潜质。互联网交往的公共性潜质能够催生经验层面的网络社群,乃至缔结出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网络共同体。这为个体性与普遍性的价值关联以及伦理的建构创造了新机遇。

一种是理想情境中的网络共同体,它基于主体间的交往理性而建立。其预设前提是认可互联网有助于推动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③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陈燕谷编,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25页。复兴。“公共领域”正是通过交互主体间的基于理性的相互理解,达到交互主体认同的价值共识,蕴含着共同体的诉求。交往理性虽生发于对西方理性主义的批判,但仍然秉承着启蒙理性的精神,因而理想网络共同体归根结底还是遵循着理性个体主义的原则。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的提出建立在对西方理性主义,尤其工具理性的批判之上。工具理性长期主导着西方文明的发展与进步。面对日益膨胀的工具理性,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为突破口,重新力图推进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协调发展。交往理性强调,在交往关系中,不存在纯粹的客体,每个人都是主体,交互主体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理性商谈中达成价值共识、价值认同。即便如此,交往理性本质上依旧以交互主体的理性能力为前提,倘若离开了个体的理性能力,交往理性也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交往理性虽以主体间的价值共识为目标,但事实上个体的理性思考仍然是达成价值共识的首要步骤。只是个体不再仅仅关注自身,而是把他者也纳入其理性思考的过程里,在主体与主体间的对话协商中求得相互理解和协调。因此,理想情境中的网络共同体其实还是遵循着理性个体主义的原则。

互联网似乎展开了一条伦理建构的自我救赎之路。通过互联网交往,结成网络社群,达成网络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生成了一定的价值关联,为伦理建构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可是伦理建构的落脚点即网络共同体是否真正具有伦理合理性,互联网的伦理意义是否真正能落实为现实,还有待进一步求证。

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因素,可以考虑与论证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先行地。在试验区内,遵循全球经贸规则发展的趋势,基于中国与东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试验性推进“负面清单管理”,人口、资金自由流动等谈判议题,一方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注入新的规则内容,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另一方面为全球经贸规则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试验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可供推广与借鉴的一般性经贸规则体系。

自主、自觉的个体是建构网络共同体的核心力量,它们在理想情境和现实情境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前者是一种理性个体主义,而后者是一种感性个体主义。理性个体主义也好,感性个体主义也罢,都是“个体主义”的不同呈现形式。个体主义即是以个体为立场和出发点,强调个体的主体地位,凸显个体的主动能力。普遍本质在个体主义这儿就自然隐退为原初记忆和文明基因,异化为一种现实世界的外在物。与此同时,理性和感性也无法有效地提供精神的方式。对理性而言,理性既是原初精神的一个方面,又是原初精神的自我异化和自我实现,因而不同于精神本身。对感性而言,情况稍许复杂。这里的感性不同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情感”,例如“爱”。普遍意义的“情感”追求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相互统一,本质上是精神的,因而能转换为精神的力量。与之相比,感性更突出个体性的情欲之感,它首先是个体自身心理层面的知觉与感觉。这种个体性的知觉与感觉难以直接成为精神。如果说理想情境中的理性个体主义因理性是精神的自我异化和自我表现,而与精神还保持一定的关系,那么现实情境中的感性个人主义则与精神之间存在必然的断裂。但前者毕竟是理想,后者才为现实。即便前者的理想情境得以实现,它仍然无法摆脱“个体主义”的根本特性。因此,无论对于理性个体主义还是感性个体主义而言,都难以铸造出以普遍性为本质立场的精神的存在形态。网络共同体只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无精神”的存在,普遍性并未成为伦理建构的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它自诞生起便携带着伦理有限性的基因,虽内在着伦理可能性,但却缺乏伦理合理性。

四、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及其发展路向

以互联网为主导的传播革命将人们推向了一个新时代,互联网凭借多元交互、去中心化的交往方式助推着公共性的建构。生成经验层面的网络社群,乃至自然过渡为价值层面的网络共同体,使碎片化个体重新汇聚起来,造就个体性向普遍性的价值提升。这实现了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因而潜在地具备了伦理的意义。但伦理合理性并未内生于网络共同体中,共同体的现代性意义和网络共同体的建构过程共同证实了这条自我救赎之路的不彻底性:普遍性始终未能成为网络共同体建构的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并未达成个体性向普遍性的真正复归。所以,互联网交往的伦理建构仅仅完成了伦理建构之“形”,而无缘于伦理建构之“实”,从而深陷于伦理悖论中,诱发乃至加剧生活实践中的道德困境。

认清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才能帮助人们深刻反思互联网背景下诸种道德困境及其症结所在,才能帮助人们更好地生存和生活于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自身难以真正建构出一个实体主义的、精神的伦理存在,但不能就此忽视互联网所具有的伦理意义和伦理价值。为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伦理意义和伦理价值的发挥,互联网必须回到我们现实的生活世界,回归我们现实的个体。在互联网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的互动之中,探索伦理合理性建构的价值资源,并充分加以培育、发挥和运用。而作为网络社群新形态的社会网络正在实现互联网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的深度整合,为新时代伦理建构创造出新的机遇。

一方面,社会网络以其“链”式结构表现出波纹型扩散样态和由亲及疏的差序格局,与中国“家—国—天下”的伦理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家—国—天下”是中国的伦理智慧,是几千年来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民的伦理生活方式。借用费孝通的解释,“家—国—天下”以个人及其家庭为中心,像水面上泛开的涟晕一般,一圈一圈向外扩散出去,由家及国,由国及天下。社会网络是一种“链”式结构,有着类似的扩散样态:以一个个个体为中心,凭借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链条,无穷无尽地向外延展。此外,在“家—国—天下”的中国智慧中,波纹的远近标志着社会关系的亲疏。越靠近波纹中心证明关系越亲近;随着波纹的层层荡漾,关系愈加疏远。克里斯塔基斯和富勒认为社会网络中也存在亲疏程度的差别,遵循着“三度影响力原则”①[美]尼古拉斯·克里斯塔斯基,詹姆斯·富勒:《大连接:社会网络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对人类现实行为的影响》,简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9页。:在三度影响力之内,人与人处于强连接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度较高;在三度影响力之外,人与人处于强连接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度逐渐减弱。这种结构的相似性为社会网络发展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伦理存在创造出现实可能。

另一方面,社会网络以现实的个体为交流主体,同时强化互联网多元化媒介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口语文化及其精神资源的复兴。精神是伦理的本性,是伦理建构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倘若从媒介的发展历程中窥探伦理建构的变迁史,可以发现,原初伦理的精神基因奠基与口语媒介密不可分。口语媒介是一种移情式、参与式的语言构型,它能将人类的情感内化于其中。口语词的情感特质,使人们得以摆脱平凡、粗俗、沉重和“客观”的物质世界,建筑起一个具有魅力的意义世界。通过情感的力量,口语媒介得以培育出以“爱”为内容的“精神”价值,为伦理建构提供神圣的实体性价值资源。基于互联网交往的网络共同体的伦理局限性,正是根源于精神资源的匮乏。而社会网络的独特价值在于,它回归现实的个体,以现实的个体为中介沟通起互联网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从而使现实生活中的口语文化有机会继续为伦理建构提供精神资源。与此同时,当前社会网络的媒介形式从文字对话交流发展到语音对话交流和视频对话交流,愈加贴近于人们的日常口语生活,乃至复制了人们的日常口语交往情境。

共访谈学生80人,其中男性37人(46.25%)、女性43人(53.75%);平均年龄(19.78±1.03)岁;大一24人(30.00%)、大二29人(36.25%)、大三18人(22.5%)、大四及以上9人(11.25%);理科23人(28.75%)、工科21人(25.25%)、文科19人(23.75%)、医科17人(21.25%)。

当然,社会网络的“链”式结构和精神资源仅仅是提供了一种伦理建构的可能的突破口,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整合与超越。需要在互联网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的深度互动中,精心培育社会网络中的实体性价值资源,保证伦理建构中的精神主导力,同时将“家—国—天下”的中国智慧源源不断地注入到社会网络的结构中,由“家”出发,通过“推己及人”的心意感通机制,确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链条,逐渐向外层层扩散,指向超越时空的“地球村”,最终生成社会网络下“家—地球村”的伦理形态。让互联网背景下的伦理建构走出悖论困境,以此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以互联网世界带动现实生活世界的良善秩序构建。

SHEN Fang, XING Peng-fei, HUANG Shi-ren, ZHANG Ping, SHEN Hong-jian, ZHANG Yong-wei, WU Tao, DENG Ben-qiang

机床厂原有的主电路需要完善的二次回路控制保护,其中的断路器起到主要保护作用,断路器控制回路的主要功能是对断路器进行通、断操作。原有的二次回路过于简单,不能显示断路器分、合状态,也没有相应的报警、指示信号,并且当发生过流时,不能及时控制断路器跳闸,给生产工作带来不便,新的断路器控制回路要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9)03-0024-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社会风尚的伦理实验研究”(17BZX102);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蒋艳艳(1989—),女,江苏常熟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道德哲学、媒介与伦理、网络伦理学。

(责任编辑 万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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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艳: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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