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报应刑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报应,刑罚,黑格尔,目的,正义,康德,正当。
报应刑论论文文献综述
赵敏[1](2019)在《传统中国死刑中的报应刑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通常所称的报应刑是西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但文章所要研究的内容是传统中国的报应刑思想,而死刑更是集中体现了这种报应刑思想,因而文章从传统中国的死刑入手来对于报应刑思想进行分析。传统中国的报应刑思想如何一步步的发展,其发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文章都进行了探讨,更进一步通过对于传统中国死刑中的报应刑思想的分析从而更为具体的剖析了报应刑思想。而对于传统的研究也当然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在,对于传统中国报应刑思想的研究可能会帮助我们更合理的解释当今的一些刑法理论,更好的理解一些社会现象。文章一共分为叁个部分四个章节。第一个部分包含了一个章节,是关于报应说、报应刑以及报应刑思想的一般理论,是对于报应刑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一个梳理。报应刑思想是如何从原始的复仇发展到可以称得上是普遍接受的说法的报应说,再发展成为由国家公权力施与的报应刑,再到最后凝练成为一种刑法思想——报应刑思想,这其中都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叁者之间又有什么关系,文章都在第一部分进行了逐一分析;第二个部分包含了两个章节,对于传统中国死刑中的报应刑思想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文章这一部分先对于传统中国的死刑的沿革进行了探究,继而由大到小,选择了较具有典型性的唐代分析了死刑中的报应刑思想的具体体现,接着对于报应刑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分析促使其产生的各种因素;第叁个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个章节。文章将视野投到当代,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了报应刑思想对于当代的影响,并对报应刑思想进行了具体的价值分析以说明研究报应刑思想依旧具有当代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杨勇[2](2014)在《报应刑的执行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刑法典中,以报应刑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条文随处可见。在宣告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对刑罚执行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为了报应犯罪人的恶行,而放纵刑罚的执行行为超越报应的边界。因此,必须将刑罚的执行限制在正义的边界、人权的边界和秩序的边界范围内。(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何群[3](2012)在《对康德报应刑论的反思与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德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康德虽然一生没有离开过他的故乡柯尼斯堡(Konigsburg),但他的思想和精神生活是如此地开阔和宽广,以致他不断地同他的前代人和同时代人,包括德国人或外国人,进行频繁的思想交往。他非常了解他的时代及其历史1。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康德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的报应刑论又称绝对主义。绝对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恶害的报应,“因为有犯罪才处以刑罚”(Punitur,quia peccatum)。刑罚本身即目的,除此而别无其他目的。康德说:“司法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而为了罪犯本人或者为了公民社会来实行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仅仅是为罪犯犯了罪而施加于他的”2。康德认为,“即便是公民社会以所有成员的赞同要解体(例如,住在一个岛屿上的人民决定分手并分散到世界各地),也必须先把监狱里的最后一名杀人犯处决掉,以便每个人都亲历他的行为所应得的”3。刑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出现新的特点和规律。不可否认,康德的报应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至今还广泛影响着刑罚理论的发展。但是,社会是发展变化的,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对刑罚理论进行必要的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这应该是每位理论工作者者惯常做的事。通过对康德报应主义的反思,笔者提出,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康德的报应主义存在一些问题,以求从现代人的视角对康德的理论作进一步修正和发展。在笔者看来,康德的绝对报应刑论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康德的报应刑论是报复法权(罪罚相等的法权)割裂了刑罚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康德只是从司法权的角度论述犯罪和刑罚;从罪刑关系上看,康德主张的“平等原则”是一种等害报应,容易导致严厉且极端的刑罚;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看,康德提出在罪刑关系上要绝对地平等,容易导致实质的不正义。而后来出现的刑罚个别化理论,便是对此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反思与考究,认为刑罚权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和合理适用。在适用过程中,结合最新西方正在进行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笔者建议民主立法、公正司法,以求国家刑罚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利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邱艳清[4](2009)在《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本质理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刑罚本质的研究有利于建立现实、合理而有效的刑罚体系,促进刑罚本质的理性化,有助于调整国家的刑事政策方向。黑格尔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报应刑理论对后世的刑罚本质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黑格尔刑罚本质观——法律报应刑论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刑罚实践,对刑罚本质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做论证分析,最后指出黑格尔的法律报应刑论是我国刑罚本质观的应有之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黑格尔的人生历程简介。对黑格尔所处社会和黑格尔的经历、知识背景、社会地位等方面进行考察,为更好的理解其刑罚本质理论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以神意报复说——近代报应刑论——道义报应刑论——法律报应刑论的发展脉络展示了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第叁部分: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的理论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报应刑论的哲学理论基础——客观唯心主义和法律报应刑论的刑罚理论基础——不法。第四部分:对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的解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基本内容的剖析,如:人性论、责任论和刑罚依据论;二是对法律报应刑论具体内容的剖析,如:刑罚的概念及意义、刑罚的适用和刑罚制度。第五部分:对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的评价。包括肯定评价和否定评价两个方面,并详细阐述了各方的观点及理由。第六部分:黑格尔的法律报应刑论与我国的刑罚本质观。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刑罚本质观的研究现状做一梳理;二是分析阐述法律报应刑论是我国刑罚本质观的应有之义;叁是我国刑罚本质观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9-05-01)
龙凤兰,谢海燕[5](2008)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统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上一直存在两大颇有影响的理论学说,即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两者长期争论不休,且各自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然而,在对刑罚的本质与目的的进一步认识中,发现它们实际上又是统一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3期)
周彬彬[6](2007)在《报应刑正义价值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可能是一个矛盾,难以实现“恶法亦法”情况下的社会正义。这一矛盾难以在实行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的我国刑法内部得到解决。缓和这一矛盾的理想途径是通过对《刑法》第十叁条的但书进行解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减小报应刑实现法律正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周彬彬[7](2007)在《报应刑正义价值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的价值追求处于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益的阶段。而报应刑论正是因为对于实现法律正义的不懈追求,才获得了渐次复兴、被重视的地位。但是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在面对“恶法亦法”的困境时,难以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这是报应刑正义价值无法回避的一个矛盾。如何应对这种矛盾,目前学界讨论较少,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全文的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报应刑理念从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到法律报应的发展过程,并对各种理念进行简要的评价。第叁部分主要是在于论证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于正义的渴求,即法律正义与一般正义观念存在切合之处。具体的论述可以分为叁个方面:首先,就报应刑与野蛮时代的复仇习俗进行区别,认为前者虽然与后者有着历史沿革上的关系(这主要通过报应刑的源头——报复刑与复仇习俗的密切关系体现出来),但是两者并非是同一事物,并指出两者的首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是一种公权力的救济,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两者存在的其他区别。其次,简要的介绍了报应刑中的一种创新性理论——该当性理论,认为该种理论能够对死刑的问题作出回答,能够有效地避免对于认为报应刑是野蛮的同害相报的置疑。第叁,对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并认为在我国目前,刑法的价值追求主要是以公正为主,效益为辅,这一认识有着理论、制度层面及司法实践上的依据。这种认识的确立,使得在我国探讨报应刑的法律正义具备了前提。第四部分主要就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可能与社会正义相背离的情况进行了探讨,具体的论述有叁个方面:首先,报应正义的困惑源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源于道德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其次,考察了报应正义在我国的存在情况,确定报应正义的两面性在我国存在现实性,而非仅是一种理论上抽象的推理。第叁,简要地考察了报应正义价值与自由、秩序等价值存在的冲突,对于部分学者解决这种冲突的选择做了简要的介绍,为解决报应正义存在的两面性的路径选择提出初步建议。第五部分从保持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权威性出发,建议以缓和的途径来应对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可能发生的困境,并认为对刑法进行宪政上的考察是一种理性的途径。具体的论述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简要地论述“何为刑法的宪政考察”,并分析刑法的宪政考察的特征,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体现了宪法对于刑法的制约。其次,简要介绍了国内两种学说对于如何应对“恶法亦法”的困境,认为以消极、或者是过分激进的态度来对待,并不十分切合中国实际,建议以罪刑法定原则所承载的宪法对于刑法的制约功能,马上对如何应对“恶法亦法”的困境作出回应。第叁,对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重新解读,认为通过对刑法进行宪政考察,难以得出在我国存在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即有罪并不必罚,可以认为这种结论是与我国当前刑法的追求价值是一致的。并指出,这种解读在法律解释技术上也是可行的。第四,刑法第十叁条但书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宽容性,宽容与怜悯是缓和严格而纯粹的正义的重要途径。结合第叁点与第四点的论述,认为在我国当前面临“恶法亦法”的情况下,就如何应对报应正义的两面性问题,可以有如下的解决方案:以宪政精神对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重新解读,确认违法行为只是发动国家刑罚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观点,有利于缓和严格而纯粹的报应刑所造成的不义;作为恶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适用刑法但书的规定,将其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但是因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而作非罪化处理。这样两种限定,相信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第六部分为结语,为全文做一个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霍小力[8](2007)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报应刑刑罚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报应刑刑罚目的和马克思主义为研究对象,对报应刑的主要内容、主张、历史演变、刑罚目的、追求的价值和遭到的批判,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刑罚目的以及马克思主义对报应刑刑罚目的的评价进行了系统论述和分析,建立了报应刑刑罚目的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相关联系以对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起到指导作用。本文共叁万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罚目的概述。第一章介绍了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从刑罚的概念入手,引出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想的通过刑罚达到的效果,并明确指出刑罚目的在整个刑罚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在正确理解刑罚目的的同时有必要对它与其他相关概念加以区分,如刑罚本质、刑罚属性、刑罚功能和刑罚的正当根据等。进行了定义比较之后又列举了较为主流的叁种刑罚目的学说,分别是报应刑、预防刑和折衷说。第二部分介绍了报应刑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发展情况。报应刑作为一种回溯牲的惩罚理论,主张刑罚是对过去的事件,即已然的犯罪行为的回复,在正义价值的驱使下追求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对等关系。报应刑历史悠久,经历了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的历史演变。康德和黑格尔是报应刑的两大拥护者。通过对报应刑主张的论述得出报应刑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报应。这样一种绝对主义的刑罚目的学说必然会遭受来自传统的批判:它主张的归罪原则较为偏颇,不符合犯罪应当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的理性规定;它忽视了国家功能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重要方面;它也无法解释累犯、缓刑、赦免等刑罚制度。第叁部分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在对前人思想继承批判基础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刑罚观,论述了刑罚的本质、刑罚的特性,并最终得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刑罚目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刑罚观,刑罚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因此推导出刑罚从根本上说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和被统治阶级作斗争的政治工具,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对报应刑刑罚目的的评价。首先,根据对报应的归属界定,马克思在形式上否定了报应目的,即报应在抽象权利方面承认了人的尊严,由此引出报应提供了刑罚的正当根据,而不是对刑罚目的的论述,因为报应说明了人们为什么需要刑罚以及刑罚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理性这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都属于客观范畴,和主观愿望的刑罚目的相区别。其次,马克思对报应目的进行了实质上的批判,从阶级性分析的角度出发否定了报应刑提出的刑罚目的,还进一步对报应刑报应目的追求的正义价值进行了驳斥,得出资本主义社会具有非正义性的结论。其实这也就是对报应刑正当根据的否定。最后马克思主义对报应刑刑罚目的的评价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既要注意刑罚的正当根据,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全文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观察了马克思主义对待报应刑刑罚目的的态度,建立起马克思主义和报应刑主张的刑罚目的之间的联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万平,姚从军[9](2006)在《浅析正义的价值追求与报应刑》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关于正义的历史渊源及其与法的关系,报应刑的理性反思,报应刑中正义价值追求之历史嬗变。报应刑只有建立在正当合理的根据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实现其正义的价值。否则,正义便会变为不义。(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乔宗楼[10](2005)在《黑格尔报应刑理论的价值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政治法律思想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黑格尔以客观精神哲学基础,以意志自由为依托,对刑罚理性作了精辟阐述。其认为刑罚是以不法为基础,以犯罪为前提,对不法绝对否定和对犯罪的等值报复。这种报复以法和正义为标准,是非强制的,主客观相统一的。黑格尔的报应刑论对后世刑罚理念影响深远。(本文来源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4期)
报应刑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以报应刑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条文随处可见。在宣告刑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对刑罚执行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不能为了报应犯罪人的恶行,而放纵刑罚的执行行为超越报应的边界。因此,必须将刑罚的执行限制在正义的边界、人权的边界和秩序的边界范围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报应刑论论文参考文献
[1].赵敏.传统中国死刑中的报应刑思想研究[D].华侨大学.2019
[2].杨勇.报应刑的执行边界[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3].何群.对康德报应刑论的反思与批判[D].中国政法大学.2012
[4].邱艳清.黑格尔法律报应刑论研究[D].河南大学.2009
[5].龙凤兰,谢海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统一[J].法制与社会.2008
[6].周彬彬.报应刑正义价值初探[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7].周彬彬.报应刑正义价值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07
[8].霍小力.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报应刑刑罚目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9].万平,姚从军.浅析正义的价值追求与报应刑[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
[10].乔宗楼.黑格尔报应刑理论的价值分析[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