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实行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主客观,片面,刑事责任,教唆犯,相统一,本质。
实行犯论文文献综述
喻美玲[1](2019)在《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之认定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未实行过限人对过限行为及结果不承担责任。知情说与预见说为司法实务所采纳,但知情、预见不等同于持故意心态。作为义务理论可以补充知情说的不足,高度盖然性则可补充以预见说认定实行过限的漏洞。文章认为在确定事先谋议的共同犯罪范围后,部分实行人实施了不同于事先谋议的犯罪时,其他共同实行人对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可先判断其他共同实行人事前对此行为是否有预见,并以高度盖然性弥补预见说之不足,然后判断实行人在其他共同实行人实施行为时是否知情,进而以不作为理论填补知情说标准之漏洞。(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姚芳[2](2018)在《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犯过限作为共同犯罪项下的子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理论上对于实行犯过限的研究,基本概念厘定不清,界定标准选取不当,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理论研究的不足进而影响司法实务的具体认定,致使实行犯过限问题在司法层面上面临诸多挑战。实行犯过限的实践难题经常困扰着司法人员,亟须学界提供较为妥当的理论支撑,因此,深入研究实行犯过限问题,厘清其基本概念和特征,准确分配实行犯过限情况下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聚焦实行犯过限的理论聚讼,并从罪过、性质与阶段叁个关键词入手分析实行犯过限的基本问题,界定实行犯过限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集中探讨实行犯过限情形下,其他共犯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及承担范围。笔者从司法实践入手,选取疑难案件作为切入点,并对理论上的“预见说”与“知情说”的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借此得出自己的结论。第叁部分,探讨了实行犯过限的刑事责任划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实行犯过限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别。笔者在上述分析路径的前提下,将相关问题与结果犯相结合,提出了实行犯过限的“四分法”,希望借此对实行犯过限问题进行类型化思考,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作出准确的量刑。(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柏浪涛[3](2018)在《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利子平,丁安然[4](2017)在《片面实行犯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外刑法理论观点不一。绝大多数学者对其予以否定,但也有少数学者持肯定的态度。理论上,片面实行犯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理应归属于共同犯罪。实践中,片面实行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主要表现为单一行为型和复合行为型两种犯罪类型。因此,对片面实行犯的研究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只有承认片面实行犯,将其作共同犯罪处理,才能实现理论上的统一和司法中的公平。(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丁安然[5](2017)在《片面实行犯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片面实行犯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外刑法理论聚讼纷争、观点不一。虽然大多数学者对其持否定态度,但也有少数学者持肯定的态度。而片面实行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是否定论者也无法否认这一点。从中外刑法规定来看,对于片面实行犯现象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便要求从理论上对其作出回应,确定其性质的归属,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片面实行犯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来看,片面实行犯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理应成立共同犯罪。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对于片面实行犯现象普遍认为其属于片面帮助犯的情形,但这种处理方式却容易导致犯罪的遗漏,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唯有将其作片面实行犯处理才能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实现司法的公正。(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6-04)
李加艳[6](2015)在《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作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现有刑法研究成果中对它涉及的相对较少,尤其是关于过限行为的认定问题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之承担问题。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做出准确认定,这涉及到审判过程中对此类情形适当的定罪量刑。鉴于对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领域中的相关理论的相对缺失,且司法实践中关于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笔者尝试对共同犯罪过限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笔者首先引入关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的两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主要涉及实行犯过限的认定问题,第二个案例主要涉及行为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及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来引出本文所欲解决的法律问题,即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标准及共犯中没有超出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超出部分是否要承担相应的罪责问题。其次,对实行犯过限的认定标准及实行犯过限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介绍,总结出这些刑法学者观点的共性,并对其做出评析。再经过笔者的个人分析,得出本文观点: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实行犯过限行为,应从两条途径入手,一是通过客观途径,即主要从客观方面入手,尤其判段实行者所实行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所合议实行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是否相一致。二是通过主观途径,即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入手,尤其是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判定其是否与共同犯罪所谋议的主观心里状态相一致。对于共同犯罪没有超出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也应当分别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方面入手进行判断:从客观条件进行考查,即看共同的犯罪行为部分与实行犯所实施的超出行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同类型的客观因果关系。不具备客观条件时,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不负相关责任。具备客观条件时,需要进一步对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的主观心态作出判断,也即看共同犯罪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行为者的行为部分有无过失。若为故意,也即前者对于后者的超出行为部分有所认识,并且任之发生。若为如此,则意味着实行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范围,那么也就不存在过剩或过限问题;若为过失,也即未超出行为者的行为对超出者的行为部分存在着过失。对此,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应承担相应罪责,但是不能承担主观上为故意犯罪方面的罪责,因为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部分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的心理;若为意外事件,也即没有超出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没有认识。此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行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行为则无需负责。最后,结合本文得出观点,对典型案例引发出的问题进行解决。(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章祺睿[7](2013)在《间接实行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实行犯又称为间接正犯,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正犯加以规定,并且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也只有与正犯概念基本一致的实行犯概念,因此,在我国将间接正犯称为间接实行犯更为恰当。通说认为,间接实行犯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随着各国刑法学者对间接实行犯认识的不断深化,目前对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更多的侧重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犯性,更加看重间接实行犯和实行犯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等价性,曾经占主流的弥补性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间接实行犯理论来解决一些个案,但是由于在刑法中并没有对间接实行犯进行明文规定,且在理论上研究不够深入和透彻,导致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处罚的混乱,很多案件在判决的说理上有些模糊和牵强,因此,对间接实行犯进行深入研究就有着其深刻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各种关于间接实行犯的学说的不断出现,学界对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因为各学说研究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其得到的结论也就有所不同,有时甚至对相同现象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研究结果的这种差异性也给在实践中准确的认定间接实行犯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就是吸收各种学说的精华,在此基础上统一认识,同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进一步发掘间接实行犯的精髓,力图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除去引言,正文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大约叁万余字:第一部分:间接实行犯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本部分一方面阐述了间接实行犯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间接实行犯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大致的介绍,指出了间接实行犯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间接实行犯的概念、特征和成立条件。本部分主要是对于间接实行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说明,从明确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入手,进一步的阐述其特征和成立条件,以期从多方面、多角度来对间接实行犯进行定型,勾勒出间接实行犯的一个大致的轮廓,为后文对其展开系统性的论述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间接实行犯的类型划分。本部分主要是关于间接实行犯类型的划分,阐述了有关间接实行犯在类型划分上的分歧,并就现实生活中最普遍、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也指出了相关类型中存在的分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期在最大程度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第四部分:间接实行犯的认定。本部分首先阐明了间接实行犯和亲手犯以及教唆犯的区别,以避免概念的混淆,以方便在实践中更好的认定间接实行犯;其次是对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细致的研究,从其实行行为本身入手,明确间接实行犯的着手和终了的标准。第五部分:间接实行犯的立法确认问题。本部分主要是将我国司法层面和现行刑法规定层面两方面作为切入点,探讨在现状下对间接实行犯进行立法确认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丁胜明[8](2013)在《共同犯罪中的区分制立法模式批判——以正犯、实行犯、主犯的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念认为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正犯类型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理论中的正犯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行犯的范畴。德日刑法对正犯做出扩张解释,源于区分制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错误地理解了决定刑罚的因素,混淆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功能,引发了解释论上的混乱。只有通过学说重塑立法,将正犯解释为主犯,把帮助正犯解释为从犯,才能使区分制走出困境。(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3年02期)
陈茵,黎松[9](2012)在《论强奸罪之女性直接实行犯——以女性间强制性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性恋的发展趋势使得同性间性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刑法对女性构成强奸罪直接实行犯问题长期噤声,导致遭受同性性侵害的妇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直接实行犯的主体范围,对于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及对妇女性自主权利的完全保护意义重大。(本文来源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贾莉,刘思婷[10](2012)在《帮助犯主观目的与实行犯不完全重合时的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1年6月,被害人华某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号为浙G1E665)委托被告人文某成立的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7月21日,被告人龙某用伪造的名为“孙勤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从文某处租赁了该车,在当场支付了2000元保证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11-14)
实行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行犯过限作为共同犯罪项下的子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理论上对于实行犯过限的研究,基本概念厘定不清,界定标准选取不当,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理论研究的不足进而影响司法实务的具体认定,致使实行犯过限问题在司法层面上面临诸多挑战。实行犯过限的实践难题经常困扰着司法人员,亟须学界提供较为妥当的理论支撑,因此,深入研究实行犯过限问题,厘清其基本概念和特征,准确分配实行犯过限情况下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聚焦实行犯过限的理论聚讼,并从罪过、性质与阶段叁个关键词入手分析实行犯过限的基本问题,界定实行犯过限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集中探讨实行犯过限情形下,其他共犯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及承担范围。笔者从司法实践入手,选取疑难案件作为切入点,并对理论上的“预见说”与“知情说”的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借此得出自己的结论。第叁部分,探讨了实行犯过限的刑事责任划分,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实行犯过限存在着质与量的差别。笔者在上述分析路径的前提下,将相关问题与结果犯相结合,提出了实行犯过限的“四分法”,希望借此对实行犯过限问题进行类型化思考,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作出准确的量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行犯论文参考文献
[1].喻美玲.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之认定路径[J].法制与经济.2019
[2].姚芳.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3].柏浪涛.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J].中国法学.2018
[4].利子平,丁安然.片面实行犯之证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丁安然.片面实行犯之证成[D].南昌大学.2017
[6].李加艳.实行犯过限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
[7].章祺睿.间接实行犯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丁胜明.共同犯罪中的区分制立法模式批判——以正犯、实行犯、主犯的关系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9].陈茵,黎松.论强奸罪之女性直接实行犯——以女性间强制性交为视角[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2
[10].贾莉,刘思婷.帮助犯主观目的与实行犯不完全重合时的责任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