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权,集体经济,遗嘱,物权,土地承包。
集体土地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赵红梅[1](2019)在《“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功能定位的基本思路(一)做虚论本文对该论的总体概括是:在农地"叁权分置"中,做虚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实土地经营权。1.做虚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法学界大多数研究者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缺陷"论述做虚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属一种无奈的制度选择。有不少研究者进一步对做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弱化其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如陈小君指(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8期)
李吏民[2](2019)在《非土地使用权人拥有部分房屋遇拆迁能否获补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该案矛盾发生的起因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部分继承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相分离,且在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政策中,对于被补偿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仅限于宅基地使用证即“红本”登记者且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前期的筛选上,为像本案当事人一样的被拆迁人设(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08)
王宁[3](2019)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种种弊端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法规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善,农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9年24期)
赵金梅[4](2019)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在中共十届叁中全会后被提上日程的,农村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后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登记部门不统一、登记费用承担不明确和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相关解决途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本文来源于《农业开发与装备》期刊2019年07期)
高海[5](2019)在《论“叁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一文中研究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叁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叁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叁权分置"。(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观察》期刊2019年03期)
赵红梅[6](2019)在《农地“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定位——兼解读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农地"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定位,我国法学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存在做虚论、名为做实实为异化论。实虚相间论主张:在农地"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宜实虚相间(此实彼虚),土地经营权宜做虚,不应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经营权的影响。做虚论和名为做实实为异化论系从私法的研究视角解读集体土地所有权且深受个人主义思想影响,实虚相间论系从社会法的研究视角解读集体土地所有权且深受集体主义兼受个人主义思想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朱法娟,高杨[7](2019)在《浅论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土地所有制向现代产权制度的演变——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叁权分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本质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产权制度的变更,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离,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进一步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叁权分置。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一次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它有利于集体土地的流转与合理集中,有利于农民从"村民"走向"市民"的身份转化,有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管洪彦,孔祥智[8](2019)在《“叁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叁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高飞[9](2019)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立法研究和改革实践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未如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益于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在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面临着权利性质错位、主体制度残缺和权利内容贫乏等现实困境。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致力于彰显其私权品格,健全其主体制度,并充实其权利内容。(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姚宇[10](2018)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物权制度,并已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确权制度规范。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相关立法仍存在权利主体不清、客体界分标准不明、确权程序冗杂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失灵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范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制度环境。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后来形成的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配模式奠定了基础,也因其有再度造成农民失地的风险而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埋下伏笔;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公有化趋势和行政干预不断增强,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和客体碎片化;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缓解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的束缚,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的二元立法结构(公法与私法调整并存)逐步形成并被不断巩固。土地所有权是一项基础性财产制度,无论物权法理论或制度经济学理,还是国内外法律实践均表明,归属明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优越性的需要,更是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的必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需通过物权法上的确认请求权制度实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础,也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特征,可以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提供分析框架。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其他物权请求权相较既存在特别之处,也具有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共性,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实现并不限于诉讼方式,其构成要件包括应当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相对人、集体土地权属关系不清事由及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实现将产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主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适格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现行立法规定了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叁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清。符合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应当单一化为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不设村民小组的村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既不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也不是法人所有,而应当视为一种“新型总有”。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团体,权利的归属者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构成的集体主体。农民集体欠缺独立人格,立法须进一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人格实体化。在《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立法背景下,农民集体内部的村民小组或未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等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基层自治组织法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际发挥作用的农民集体,应当由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客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界分标准的法律制度,包括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界限划分和不同集体土地间的范围划分。我国有关集体土地界分的立法虽已形成相对丰富的规则体系,但较之复杂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现状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既具地域性又具有普遍性,可通过借鉴所有权客体界分理论和域外民事立法中土地所有权原始取得规范予以完善。经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基于法律或政令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足,对依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立法对此应予回应。首先,划定“城市的土地”边界,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其次,建立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并兼顾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引入农地重划规范体系,为集体土地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依据。复次,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推定制度,为不同情形下的集体土地无权占有提供界分标准。最后,明确单一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对“不适合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对“适合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程序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路径和救济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并行的解决机制,实践中表现为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行政裁决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具有业务相关性、权力一致性、程序高效性和成本低廉性等优势,但亦存在主体上的利益牵连、程序上的非严谨和结果上的非终局等不足。立法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差异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国家与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直接适用司法程序,不同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适用行政裁决前置程序,并保障司法程序的终局审查。农民集体不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行政裁决的,应当选择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对于不服行政裁决及其复议结果的司法程序选择,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须设置集体成员权制度,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和请求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倘若农民集体作出不当确权意思表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相关决定;倘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基层自治组织法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作出确权意思表示,立法应当效仿团体法中的代位诉讼制度,赋予集体成员提起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12-01)
集体土地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该案矛盾发生的起因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部分继承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相分离,且在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政策中,对于被补偿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仅限于宅基地使用证即“红本”登记者且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前期的筛选上,为像本案当事人一样的被拆迁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1].赵红梅.“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定位[J].社会科学文摘.2019
[2].李吏民.非土地使用权人拥有部分房屋遇拆迁能否获补偿[N].中国商报.2019
[3].王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J].知识经济.2019
[4].赵金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9
[5].高海.论“叁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J].中国农村观察.2019
[6].赵红梅.农地“叁权分置”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定位——兼解读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J].法学杂志.2019
[7].朱法娟,高杨.浅论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土地所有制向现代产权制度的演变——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叁权分置[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8].管洪彦,孔祥智.“叁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高飞.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J].云南社会科学.2019
[10].姚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