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控制渔船数量(论文文献综述)
郝会娟[1](2020)在《韩国管制IUU捕捞的国家法律措施评析》文中研究说明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捞是国际渔业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控制IUU捕捞需要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市场国的共同努力。韩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远洋捕捞国,为摘除IUU捕捞黑名单的帽子,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治理和修订国内渔业相关法规,创建出韩国打击IUU捕捞的国家措施模式。虽取得一些成效,但其修订的某些条款完全照搬欧盟和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引发了国内远洋渔业从业者的不满,导致其2019年再次被美国列入"预备非法捕捞国"。为此,2019年11月,韩国再次大幅修订渔业相关国内法。韩国的做法,可以为同样被指责过IUU捕捞的我国提供借鉴。虽然我国非常重视打击IUU捕捞,也在努力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港口国、市场国措施方面还有些不足,新修订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令人期待。期望能从韩国的措施中吸取经验教训,也为面临同样问题的国家提供借鉴。
何妤如[2](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3](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提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马丹[4](2021)在《“看得见的手”:南京国民政府与温州渔业管理(1927-1949)》文中指出本文以温州渔业为例,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渔业管理政策呈现出来的统制特征。文中提及的统制特征主要从政府对渔业组织、渔业金融和渔产运销等方面的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渔业的介入肇始于三十年代的渔业综合危机,是产业诉求和国家需求双向驱动下的行为。经济危机间接导致温州钱庄业发展受阻,渔民借贷发生困难,而以日本为主的外渔倾销使得鱼价日益低落,温州渔业发展遭遇重大挫折。在此情势下,一些接受过水产教育的渔业专家对渔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感,纷纷呼吁政府救济,进而实行统制。温州的案例说明,以渔业专家为主体的呼吁政府进行渔业统制的舆论存在夸大事实的倾向,这些舆论与三十年代盛行的统制经济学说相契合,为政府全面嵌入并试图垄断渔业生产系统构建合法性。本文依据渔业生产所涉及的组织、金融和运销等环节,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论述,探究渔业统制特征在每个环节的实践过程及在地反应。温州的个案说明,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在渔业管理过程中即体现出明显的统制色彩,战时的渔业统制则多了些救济意味,战后的管理又延续了战前的做法。此外,政府在介入渔业系统时,会依赖渔会、渔业合作社、银行、鱼市场等新式组织机构,旧有的渔帮、渔业公所、鱼行成为取缔和改组对象,这一过程会遭遇相关群体的反抗,造成管理艰难的困境。
陈维康[5](2020)在《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北省有487公里海岸线,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天然的秉赋。据统计,河北省现有正规海上作业渔船7100余艘,涉渔“三无”船舶8000余艘。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资源逐渐趋于枯竭,渔民进行海洋捕捞生产的网具网目尺寸也越来越小,尽管国家制定了伏季休禁渔制度,但是有“公地悲剧”形成了恶性循环,忽视生产安全,过度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的情形愈演愈烈。河北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渔政执法机构在海洋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12海里)内侧的渔政执法工作承担着主要任务。农业农村部提出“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物”的指导意见,但因河北省实际和渔政执法体系建设等诸多因素,导致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从解决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入手,以依法行政、行政监督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社会调查法等研究方法,研究并提出解决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推进河北省渔业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建设,加大执法基地建设力度和改进渔政执法评价体系。
刘妤[6](2020)在《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美国确立了以产出控制为主、投入控制为辅的渔业管理制度,并对违反渔业管理的行为施以严格的处罚。美国渔业执法人员有广泛的执法权力,渔业执法程序较为简单,对妨碍渔业执法的行为可进行刑事制裁。美国严厉的处罚制度和执法规则保证了渔业执法的效果,保障了渔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比美国的渔业管理制度,中国的渔业管理和执法制度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加强相关渔业管理制度的立法工作,加大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完善渔业处罚程序。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机,借鉴美国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的实践经验,以期完善中国的渔业管理制度。
宋建欣[7](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海争端”主要是指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与分歧。改革开放后,针对南海声索国对南海岛礁的大肆侵占以及美、日等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频繁干预,中国共产党主要从外交、经济、军事、法律等多个层面着手,坚定地维护中国南海主权权益,为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南海和平做出了卓越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与勇气。本研究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搜集和挖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文献、报刊文本、国外相关文献等资料,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以及交叉研究等方法,从宏观透视和微观探究的双向逻辑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具体策略与实践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并在总结经验与反思不足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尝试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进一步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对策及启示。具体来讲,本论文主要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与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之处与不足。这部分内容系统地回答了为何开展本研究、如何开展本研究等问题,为本文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章是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南海争端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核心概念的基本方面是开展本研究的逻辑前提。这一部分主要从产生根源、基本内涵与现实状况三个层面来介绍南海争端的基本方面。首先,从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地缘因素以及法律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了南海争端产生的根源。其次,从岛礁主权问题、海域划界问题、海洋资源问题以及“航行自由”问题四个层面论述了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最后,概括了南海争端的现状,即域外大国继续干预,域内国家磋商合作,整体局势依然严峻。第三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这一部分主要从历史依据、法理依据、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四个维度来阐释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与基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与命名、持续开发与管制,国际社会对中国南海主权的承认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历史依据。适用于处理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与南海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性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中国法律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理论依据。晚清政府、国民政府以及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有效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南海局势的发展态势,在不同历史阶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政策,并将其落实为了具体实践。本部分主要从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四个向度梳理与概括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第五章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本章与第四章共同构成了全文的核心部分,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内容。本章主要从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四个方面爬梳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所作的大量工作。第六章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顺利完成北部湾划界、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以及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本文在系统梳理与分析中国共产党南海维权实践内容的基础上,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基本经验概括为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这四个方面。最后,本文从南海问题的现状出发,并结合过去中国共产党在维护南海主权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较具针对性地提出了此后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四点启示: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友好关系、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施含嫣[8](2020)在《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海域广阔,海岸线绵长,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资源中,海洋渔业作为第一产业,是海洋产业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沿海地区最为重要的产业活动之一。海洋渔业能否合理开发利用,直接影响着国家海洋产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重要地位显而易见。多年来,因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我国海洋渔业的开发处于无序状态,人们错误地认为海洋渔业资源是无穷无尽的,高强度、无节制的捕捞和开发,虽然一度给沿海渔民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但随着捕捞和开发强度的持续提高,人们发现经济利益却没有相应的随之提高,反而是逐渐下降,甚至是出现愈捕捞愈亏损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为例,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一系列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文章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分析阐述解决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相关问题,为科学渔业立法,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督理论提供可行性对策和措施。论文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研究方法,对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论文最后试图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解决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扭转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恢复“中国鱼仓”美誉。
陈晨[9](2020)在《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的自然资源,在开发及利用过程中极易造成公地悲剧,无节制的攫取开发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沿岸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日益枯竭的困境。围绕海洋渔业资源开展的管理措施主要体现出三大特征:控制措施,对渔业投入进行科学管控;技术措施,采用有效技术养护渔业资源;政策管理,政府从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管理机制过于强调控制与命令,再加之渔业资源并不固定,且具有跨界性质,导致渔民在法规遵守与资源养护方面缺乏自觉性与积极性。随着竞争加剧,很多渔民都纷纷采取各种投机行为,想要获得更多渔业资源。在这种局面下,大多数渔民都过于重视短期收益,而忽视了对渔业资源的养护,而当前对渔民的捕捞作业难以起到有效监督。本研究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来考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问题,通过对福建省惠安县的调查,了解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现状,在多中心治理理论框架下,从政府、协会和渔民三个主体层面分析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管理主体单一,监管乏力;缺乏能发挥有效作用的行业协会;渔民追求短期利益,捕捞强度居高不下等。同时剖析问题产生于管理方式、产权确定及协会和渔民缺乏参与等原因,提出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之路,即构建有效提升政府监管水平、扶持行业协会建立、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共商共建共管的渔业资源治理模式。
苗文娟[10](2019)在《河北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5年起,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渔业资源管理措施,已制度化执行了二十余载,其养护资源的积极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本论文以河北省海洋渔业相关统计资料为基础,系统分析了1995年以来伏季休渔制度演进路径,定量定性地分析了海洋渔业相关统计数据,在了解掌握河北省省辖海域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从而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决策参考。国内外的学者对休渔制度进行了研究,肯定了休渔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了生态平衡,对我国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论文探讨了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变迁过程,将制度变迁分为从1979-1995年探索试点阶段,1996-2009年推广稳定阶段以及完善实施阶段(2010-2018)。研究表明伏季休渔制度具有生物生态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管理海洋渔业资源比较成功的政策。收集整理近年来河北省各类海洋渔业统计资料,从海洋捕捞产量与产值、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情况、海洋捕捞专业从业人口三个方面分析了河北省海洋渔业发展现状。归纳了河北省在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过程中的一些措施,从组织分工到强化管理,从因地制宜发挥能动性,到对河北省本省自主制定的措施进行分析。通过对渔民和渔业管理者分别开展问卷调查,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渔民中认可度较高,在制度实施效果和实施力度等多方面,渔民和渔业管理者已达成共识。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对河北省生态环境、社会与经济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当前海洋渔业发展有待解决的问题众多。在制度建设层面,立法规划性不强,对新问题针对性不强,缺乏整体的规划安排,可操作性不够,在市场监管和渔船渔港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体制建设层面,基层渔业组织不够完善,对省外异地休渔的渔船监管不到位,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管控力度不同;渔政管理自身建设层面,人员水平有待提高,数量不足,调查研究工作经费不足,执法条件保障不足,缺乏科研支持;市场需求层面,市场监管缺失,消费者监督意识薄弱。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上述问题从四个层面提出建议:第一,制度建设层面应加强省内立法;完善“依港管船”制度,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第二,体制建设层面要加强渔民自治组织建设,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建立民间渔业协会,加强渔民组织或渔业协会的经济与社会功能的协调能力,强化收购渔获物品种、数量和规格的管理,不断提高伏季休渔制度的效率;完善异地联合执法,健全部门合作执法,加速机构改革步伐,加强部门协作、海陆联合执法的建议,需通过中央集中领导和统筹,形成科学、长远、跨区域跨部门的顶层设计,开展全面、系统、有步骤有分工的推进伏季休渔制度的措施。第三,渔业执法部门自身建设层面需加强科技执法,推进执法手段信息化和多样化,构建信息系统+渔业的管理模式,将高新科技的“第三方服务”融入传统的渔业作业,推动渔业繁荣和多元化;完善渔船档案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第四,社会公众多方参与层面涉及市场监督引导、媒体宣传以及教育等方面,建议在伏休期间组织渔民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渔业法律法规、航海消防等方面的知识,积极探索科学的捕捞生产方式。
二、立法控制渔船数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法控制渔船数量(论文提纲范文)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看得见的手”:南京国民政府与温州渔业管理(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选题缘起 |
2.学术史回顾 |
3.材料与框架 |
一、民国温州渔业生产与政府管理 |
1.温州渔业的基本情况 |
2.渔民的生计模式 |
3.民国初期政府对温州渔业的管理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温州渔业危机 |
1.钱业危机与渔业资本的变化 |
2.日渔倾销下的温州渔业 |
3.媒体舆论对渔业危机的反应 |
三、政府改组渔业组织 |
1.从取缔到新建:温属各县渔会的设立 |
2.渔业合作社:政府在温州的推动及实效 |
3.战时渔民组织的变化 |
四、渔贷政策在温州的实践 |
1.行政院推动组织渔业银团 |
2.浙江省设立温区渔民合作金库 |
3.中国农民银行经办渔贷 |
4.三四十年代温州渔民实际渔贷状况 |
五、政府对渔产运销市场的介入 |
1.温州鱼市场的设立 |
2.鱼市场组建过程中的反对力量 |
3.作为对比的上海鱼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河北省海洋渔业 |
2.1.2 渔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依法行政理论 |
2.2.2 行政监督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渔政执法的现状 |
3.1 渔政执法体系 |
3.1.1 我国渔政执法体系 |
3.1.2 我国部分省市渔政执法体系 |
3.2 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体系 |
3.2.1 法规体系 |
3.2.2 机构队伍建设 |
3.2.3 执法装备建设 |
3.2.4 执法基地建设 |
3.2.5 执法对象 |
3.2.6 执法重点与难点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河北省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1 渔政执法无法可依现象突出 |
4.1.2 执法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 |
4.1.3 渔政执法船无法正常运转 |
4.1.4 执法程序存在漏洞 |
4.1.5 问责追责过重 |
4.1.6 渔船普遍小乱差 |
4.2 原因分析 |
4.2.1 法律体系不健全 |
4.2.2 执法机构队伍性质得不到保障 |
4.2.3 执法装备建设落后 |
4.2.4 缺少专用渔政执法基地 |
4.2.5 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的对策 |
5.1 推进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法律体系建设 |
5.1.1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 |
5.1.2 健全海洋资源保护相关法规 |
5.1.3 完善执法程序 |
5.1.4 建立海上联合执法机制 |
5.2 推进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
5.2.1 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
5.2.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3 加强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装备建设 |
5.3.1 提高渔政执法船建设水平 |
5.3.2 引进新型执法设备 |
5.4 加强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基地建设 |
5.4.1 划定渔政执法船专用停靠码头 |
5.4.2 划定扣押渔船专用停靠码头 |
5.4.3 建设证据保存仓库 |
5.5 完善海洋渔政执法评价机制 |
5.5.1 强化正确的执法理念 |
5.5.2 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监督评价标准 |
5.5.3 鼓励民间组织参与渔政执法监督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6)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美国渔业管理权限及管理措施 |
1.1 渔业管理权限 |
1.2 渔业管理措施 |
1.2.1 产出控制为主 |
1.2.2 投入控制为辅 |
2 违反美国渔业管理制度及受到的处罚 |
2.1 违反渔业管理制度的表现 |
2.1.1 违反渔业管理法进行渔业作业 |
2.1.2 协助非法捕捞者 |
2.1.3 妨碍渔业执法 |
2.2 法定处罚 |
2.2.1 对渔场的问责 |
2.2.2 民事处罚 |
2.2.3 刑事处罚 |
3 完善我国渔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 |
3.1 确定经济效益和资源保护的双重管理目的 |
3.2 探索产出控制的路径 |
3.3 细化投入控制选项 |
4 进一步细化对渔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
4.1 完善对违法行为的立法认定 |
4.2 增加罚款金额 |
4.3 完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
4.4 扩大渔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 |
4.5 简化执法程序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南海争端的相关概述 |
2.1 南海争端的产生根源 |
2.1.1 历史因素 |
2.1.2 经济因素 |
2.1.3 地缘因素 |
2.1.4 法律因素 |
2.2 南海争端的基本内涵 |
2.2.1 岛屿主权问题 |
2.2.2 海域划界问题 |
2.2.3 海洋资源问题 |
2.2.4 “航行自由”问题 |
2.3 南海争端的现实状况 |
2.3.1 域外国家继续干涉 |
2.3.2 域内国家磋商合作 |
2.3.3 整体局势依然严峻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依据及基础 |
3.1 历史依据 |
3.1.1 最早发现与命名 |
3.1.2 持续开发与管治 |
3.1.3 国际社会的承认 |
3.2 法理依据 |
3.2.1 相关国际法律 |
3.2.2 相关中国法律 |
3.3 理论基础 |
3.3.1 马克思恩格斯的海权思想 |
3.3.2 中国共产党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理论 |
3.4 实践基础 |
3.4.1 晚清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2 国民政府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3.4.3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在南海的维权实践 |
第4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1978-2012) |
4.1 坚持中国南海立场不动摇 |
4.1.1 主权宣示与外交抗议 |
4.1.2 反对域外大国的干预 |
4.2 努力提升南海防御能力 |
4.2.1 执行国家海防战略 |
4.2.2 发展南海军事力量 |
4.2.3 实施军事维权行动 |
4.3 积极推动南海区域建设 |
4.3.1 开展南海科学考察 |
4.3.2 逐步开发南海资源 |
4.3.3 修建南海基础设施 |
4.4 运用和平方式处理争端 |
4.4.1 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4.4.2 与南海各国建立双边对话合作机制 |
4.4.3 与东盟建立政治与安全互信机制 |
4.4.4 建立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 |
4.4.5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南海主权权益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实践 |
5.1 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 |
5.1.1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
5.1.2 倡导“双轨思路”解决争端 |
5.1.3 建设强大的人民海军 |
5.2 强化对南海的管控与开发 |
5.2.1 升级南海行政建制 |
5.2.2 改革海上执法体制 |
5.2.3 推进南海岛礁建设 |
5.2.4 加速南海资源开发 |
5.3 深化与南海各国的伙伴关系 |
5.3.1 与南海各国建立多领域务实合作 |
5.3.2 倡导“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
5.3.3 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
5.4 应对域外大国对南海争端的干预 |
5.4.1 警告与拦截擅闯中国南海的美舰美机 |
5.4.2 推动中国同域外大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经验与启示 |
6.1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成效 |
6.1.1 有效控制南沙部分岛礁 |
6.1.2 顺利完成北部湾的划界 |
6.1.3 岛礁建设取得显着成果 |
6.1.4 南海和平稳定得以维持 |
6.2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经验 |
6.2.1 始终坚持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立场 |
6.2.2 始终坚持以协商谈判和平处理南海争端 |
6.2.3 始终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 |
6.2.4 始终坚持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与执法力量 |
6.3 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的启示 |
6.3.1 全面深化同域外大国及东盟的合作关系 |
6.3.2 加速推进与南海声索国的共同开发进程 |
6.3.3 继续强化人民海军的远海防御能力建设 |
6.3.4 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南海争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8)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状况 |
1.3.2 国内研究状况 |
1.3.3 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理论基础 |
2.1 海洋渔业资源概述及其特性 |
2.1.1 海洋渔业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
2.1.2 海洋渔业资源的属性 |
2.2 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概述 |
2.2.1 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提出 |
2.2.2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意义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性理论 |
2.3.2 公地悲剧理论 |
第3章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现状 |
3.1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的基本情况 |
3.1.1 渔业资源总体呈现衰退趋势 |
3.1.2 浙江海洋捕捞渔获物平均营养级呈下降趋势 |
3.1.3 传统海洋渔业资源可捕区域逐渐减少 |
3.2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状况 |
3.2.1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实践 |
3.2.3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成效 |
3.3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
3.3.2 权属分配不够明晰,强捕偷捕问题突出 |
3.3.3 执法部门协同力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 |
3.3.4 渔场资源恢复尚未真正实现,海洋捕捞产能过剩 |
3.3.5 公众参与程度仍然比较低,群众性护渔机制尚未建立 |
第4章 国外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实践及启示 |
4.1 国外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实践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韩国 |
4.1.4 日本 |
4.2 国外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借鉴 |
第5章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对策 |
5.1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
5.2 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监测与保护 |
5.3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群众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机制 |
5.4 明确产权制度,提高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
5.5 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方式,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6章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海洋渔业资源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
三、多中心治理主体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基本情况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与捕捞生产情况 |
二、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陆源污染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主管部门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补充—渔业组织 |
第三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做法 |
一、执法监察 |
二、生态修复 |
三、产业转型 |
四、普法教育 |
第四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效果评析 |
一、海洋渔业违法行为处罚效果不明显 |
二、渔业生态修复的效果有限 |
三、渔民对生态修复理念的认可度低 |
第四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乏力 |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不健全 |
三、渔民群体短期利益驱使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及执法力量有限 |
二、渔业协会缺乏政策扶持和社会力量参与 |
三、渔民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
第五章 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 |
第一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可能性 |
一、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愿 |
二、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定位 |
第二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对策 |
一、提升政府科学治理水平 |
二、鼓励、扶持基层渔业协会的建立 |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
一、政府与渔业协会合作治理 |
二、政府与渔民间的互商共建 |
三、协会与渔民间的监督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河北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概述 |
2.1 海洋伏季休渔的概念 |
2.2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历史演进 |
2.2.1 探索试点阶段(1979 年-1995 年) |
2.2.2 推广稳定阶段(1996 年-2009 年) |
2.2.3 完善实施阶段(2010 年-2018 年) |
2.3 基于史密斯过程模型理论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过程 |
2.4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综合评价 |
2.4.1 生物生态效果 |
2.4.2 经济效果 |
2.4.3 社会效果 |
2.5 本章小结 |
3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现状 |
3.1 河北省海洋渔业发展现状 |
3.1.1 海洋捕捞产量与产值 |
3.1.2 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情况 |
3.1.3 海洋捕捞专业从业人口 |
3.2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主要措施 |
3.2.1 组织分工 |
3.2.2 强化管理 |
3.2.3 因地制宜,加强协作 |
3.2.4 河北省本省的伏季休渔制度特点 |
3.3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成效 |
3.4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民、渔业管理者调查 |
3.4.1 调查内容和方法 |
3.4.2 调查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制度建设层面 |
4.1.2 体制建设层面 |
4.1.3 渔业管理部门自身层面 |
4.1.4 市场需求层面的问题 |
4.2 问题原因分析 |
4.2.1 制度科学性待提高 |
4.2.2 执行体制不健全 |
4.2.3 利益目标不同 |
4.2.4 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4.2.5 执行手段缺乏科学性 |
4.2.6 执行资源不足 |
4.3 本章小结 |
5 改进河北省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建议 |
5.1 加强制度建设 |
5.1.1 加强省内立法 |
5.1.2 完善依港管船制度 |
5.1.3 完善渔船档案管理 |
5.2 完善体制建设 |
5.2.1 加强渔民自组织建设 |
5.2.2 完善异地联合执法 |
5.2.3 健全部门合作执法 |
5.3 提高渔业执法部门自身建设 |
5.3.1 提高综合素质 |
5.3.2 加大财政投入 |
5.3.3 加强科技执法 |
5.4 社会公众多方参与 |
5.4.1 加强海鲜市场管理 |
5.4.2 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 |
5.4.3 加强媒体宣传 |
5.4.4 强化思想教育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四、立法控制渔船数量(论文参考文献)
- [1]韩国管制IUU捕捞的国家法律措施评析[J]. 郝会娟.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00)
- [2]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3]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4]“看得见的手”:南京国民政府与温州渔业管理(1927-1949)[D]. 马丹.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5]河北省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陈维康. 燕山大学, 2020(06)
- [6]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J]. 刘妤.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20(04)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维护南海主权权益研究[D]. 宋建欣. 吉林大学, 2020(08)
- [8]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D]. 施含嫣. 南昌大学, 2020(01)
- [9]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D]. 陈晨. 华侨大学, 2020(01)
- [10]河北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苗文娟.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