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论文-邹欢,胡迎春

补充责任论文-邹欢,胡迎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补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奉新,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金约,保险公司,政企合作

补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邹欢,胡迎春[1](2019)在《奉新巩固贫困人口脱贫成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邹欢 胡迎春报道:今年以来,奉新县积极探索助力贫困群众巩固脱贫成果新路子,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贫困户受益”原则,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贫困群众购买养老保险、返贫责任保险、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确保贫困群众在脱贫路上一个都不掉队。(本文来源于《宜春日报》期刊2019-12-10)

陈鸣[2](2019)在《论股东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补充责任基于其补充性、无因性等特征,与连带责任乃至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存在差别。运用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审视股东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现实困境,可以得出股东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属于单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郭克亮[3](2019)在《关于民法理论之中补充责任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全新的责任形式,主要用于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本文简要阐述了补充责任的理论概念,并分析其在民法理论中的应用,希望能够将各个分散的补充责任有效衔接成整体,令补充责任体制实现系统性与适用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张洪[4](2019)在《开发商不应利用补充协议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房屋交付的时间、方式、流程、手续都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也对签订补充协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合(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12)

胡艳香[5](2019)在《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补充告知规则质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13条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财产保险的性质定位,在建构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规定更高的告知义务标准之前,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告知义务规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13条关于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及投保人应当补充告知的规定,已超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反思平衡,将激发投保人不予如实告知的冒险精神,导致环境责任保险赖以存续的基础不复存在;同时,将严重破坏保险合同义务体系的匀称性以及逻辑上的协调性,造成保险人对缔约期间的权利预期落空。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补充告知规则因缺乏合理基础而不具有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贾智勇[6](2019)在《新乡枕戈待旦迎主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贾智勇)“不论昼夜,只要下雨,我们就一直在市区巡视。”7月4日早,一场降雨不期而至,市住建局市政设施管理处副处长马晓军照旧在雨中巡视,重点是雨水泵站和市区低洼路段。目前正值主汛期,和马晓军一样,在全市防汛战线上,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防(本文来源于《新乡日报》期刊2019-07-08)

刘洋,邱敏[7](2019)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兼具"相应"与"补充"两大特征,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体现。但在适用过程中诉讼形态却并不统一,也就无法实现补充责任之功能。因此有必要在程序法兼具实体法的视野下,通过分析诉讼形态产生问题的原因,解读诉讼形态的理论基础,多维角度识别其诉讼形态,赋予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统一并规范补充责任适用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9期)

安美霖[8](2019)在《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责任中的共同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文将从安保义务的来源、补充责任的定义、"相应"的规范及补充责任人的追偿问题四方面对补充责任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杨嵛淼[9](2019)在《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是一种依附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份额划分,而是在同一债务当中,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补充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而行使的赔偿行为,如果没有主责任人,那么就自然不存在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属于多个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人为多数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对于保障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有很大作用,目前,出现补充责任在国内有了先例,然而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范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本文针对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从范围、份额、与主责任人关联程度方面入手,分析目前大多数案件所呈现的补充责任行使相关现状,明确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郑雯婷[10](2019)在《论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的诉讼请求》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对法院裁判的对象具有限定作用。本文从当前实务中涉及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案件诉判不一的现象出发,从有效执行的角度探讨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确定责任形态的必要性并分析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诉讼请求的具体构成。通过辨析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诉讼请求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点明法院作出与当事人请求的责任形态相异裁判的弊端。本文除摘要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及现实意义。通过整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成果,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并综合阐述本篇论文的创新点和拟达到的研究目标。第二章通过典型案例及对实务观点的评述,提出本文观点:涉及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应在诉讼请求中对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形态作出明确请求,如未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如已请求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承担,法院不能直接做出与原告请求不一致的裁判。第叁章从有效执行的角度讨论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请被告承担确定责任形态的必要性,结合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提出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诉讼请求的具体构成,并强调通过法院的适当释明以达到诉判合一的法律效果。第四章对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诉讼请求产生的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效果进行区分,阐述基于两种不同形态下诉讼请求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差异,在当事人对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作出错误请求时,法院直接判决另一种责任形态的承担违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第五章整理总结本文主要论点,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9-03-01)

补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补充责任基于其补充性、无因性等特征,与连带责任乃至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存在差别。运用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审视股东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现实困境,可以得出股东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属于单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邹欢,胡迎春.奉新巩固贫困人口脱贫成果[N].宜春日报.2019

[2].陈鸣.论股东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J].东南司法评论.2019

[3].郭克亮.关于民法理论之中补充责任的适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张洪.开发商不应利用补充协议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N].中国商报.2019

[5].胡艳香.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人补充告知规则质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第13条评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6].,贾智勇.新乡枕戈待旦迎主汛[N].新乡日报.2019

[7].刘洋,邱敏.论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J].法律适用.2019

[8].安美霖.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J].法制博览.2019

[9].杨嵛淼.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9

[10].郑雯婷.论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下的诉讼请求[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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