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伙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伙人,比较法,公司,资格,连带责任,法人,企业法。
合伙人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邹开亮,刘佳明[1](2018)在《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潘海涛[2](2016)在《合伙人资格及数量的比较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合伙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活跃,其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4期)
彭莎[3](2015)在《合伙人资格之比较法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合伙人之资格,除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资格界定问题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合伙人资格是学界一直争议的问题。各国家和地区做法也不尽一致,现阶段主要存在"自由主义"与"限制主义"之差异,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坚持这两种主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合伙人资格问题作出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5年18期)
魏明霞[4](2012)在《新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梁某经营一家培训中心,因资金缺乏想寻找合作伙伴。周某与梁某签订协议,购买了该中心50%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份额,并约定共同经营管理中心。之后,周某背着梁某去找李某,问李某是否愿意加入,李某对培训中心很感兴趣,遂与周某签订协议,周某将所持份额的一半转让给(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2-12-05)
叶林[5](2012)在《论公司的合伙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多数学者据此认为,原《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充当合伙人,公司等法人不能作为合伙人。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期刊2012年09期)
[6](2012)在《中注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是中注协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文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本文来源于《中国总会计师》期刊2012年01期)
朱玉玲[7](2011)在《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与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的规定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同属法律层次,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在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基本法理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本文来源于《科技致富向导》期刊2011年35期)
邱日华[8](2010)在《论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人资格问题历来是我国合伙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争议热点问题,它是研究什么人或者什么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对于自然人充当合伙人,国内外立法上是比较一致的,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公司等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特是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在国外,特别是在我国内,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明确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在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中,这种规定却几乎被完全否定:该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除国有公司1和上市公司外,公司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如此一来,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上有截然不同的规定。为了使人们对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有更好的理解,正确施用法律,促进公司、合伙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司是否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进行研究,以理清相关问题。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立法经验,回顾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立法沿革,在对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正当性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相关制度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正文部分又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概述。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立法状况及其分析。本章先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立法状况,然后对域外关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自由主义”和“禁止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说明“自由主义”立法模式反映了当今世界公司立法上的趋势,最后阐述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立法进程,并指出我国的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已由“禁止主义”立法模式过渡到“限制主义”立法模式。第叁部分,对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正当性进行理论探讨。本章先对我国学者反对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理由进行批判,然后从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要求、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安全与利益的博弈、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要求的四个角度来论证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正当性,最后得出我国应赋予所有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相关制度的建议。主张通过修改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第3条,彻底放开对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以实现“自由主义”的立法模式,使公司是否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问题在商法上实现协调统一。同时,为了更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偿试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公司委派普通合伙人代表制度等措施,以期对公司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6)
黄键琳[9](2009)在《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合伙企业法》修改较之原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其中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是新法的一大亮点。本文从立法及理论界的争议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新法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合伙组织这一修改是合伙企业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7期)
郝婷婷[10](2009)在《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指公司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并会成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一种权利能力。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向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多人认为这与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理论相冲突,所以认为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2006年8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规定,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在公司普通合伙人问题上垮了一大步。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上还不够完善: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该问题上采取的态度却与《合伙企业法》不太相符。本文通过对国外关于公司普通合伙人两种立法模式分析,引出我国的立法模式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对我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期刊2009-02-01)
合伙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合伙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活跃,其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伙人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邹开亮,刘佳明.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2].潘海涛.合伙人资格及数量的比较法研究[J].商.2016
[3].彭莎.合伙人资格之比较法观察[J].企业导报.2015
[4].魏明霞.新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N].江苏经济报.2012
[5].叶林.论公司的合伙人资格[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
[6]..中注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审查[J].中国总会计师.2012
[7].朱玉玲.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
[8].邱日华.论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D].西南政法大学.2010
[9].黄键琳.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J].法制与社会.2009
[10].郝婷婷.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探究[C].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