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劳斯·冯·拜梅(KlausvonBeyme):政治制度的旧与新:演化历程及其理论映射论文

[德]克劳斯·冯·拜梅(KlausvonBeyme):政治制度的旧与新:演化历程及其理论映射论文

·政治发展研究·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源流与方法变革(专题讨论)

关键词,指的是一篇文章内容的核心词汇与词组,是文章主题的高度凝练与总结。一篇文章一般通过3~5个关键词来获取文章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对关键词进行分析可以得到研究的热点。本文运用CitespaceIV对关键词进行分析,在Thresholds模式下选择阈值为(4,4,15)、(4,4,15)、(5,5,20),得到了73个节点、747条连线(图2)。图中每个年轮表示为一个节点,即意味着一个关键词,年轮的大小表示其出现的频次,节点之间的连线表示年轮之间的联系,黑色短语表示高频关键词,字体的大小反映了各关键词之间出现频次的相对高低,这些高频词汇便代表着服务供应链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

编译者按:2006年出版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由哈佛大学、牛津大学等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的38位长期从事政治制度研究的知名专家参与撰写,该部手册卷帙浩繁、体系完整,代表了制度主义政治学发展的前沿成就。本期从中特选取两篇文章进行编译,从西方政治制度的演化历程及其理论映射和政治制度概念的社会科学诠释路径这两个方面,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复合性理论基础与多学科方法取向予以集中讨论。

包括国家图书馆在事业发展、资源建设、信息组织、服务创新、技术应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等方面的历程与新的实践经验,并为其未来发展探讨思路、提供参考借鉴。

摘 要:政治科学的制度理论在解释政治体系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融汇多元主义、联邦主义等新理论并吸收制度主义、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等新方法,超越了以法律规范来研究制度的传统路径。新制度主义作为政治科学的前沿理论与系统方法,应继续从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中汲取养分,兼顾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历史分析的多重取向,在深入挖掘近代国家构建及政治发展相关现实议题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关键词:政治制度;政治科学;旧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

一、从旧制度到新制度

1789年法国大革命拉开近代民主化的序幕,其后200余年间西方国家却未能衍生出较多的、真正有别于传统的新制度。孟德斯鸠(Montesquieu)描述了公共生活中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部门,不过它们的重要程度随着君主权力的式微而发生变化。宪法可被视作首个遍及世界的旧制度,但作为民意化的宪法直至1918年才诉诸公民投票以获通过。1787年美国宪法与1791年法国宪法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但并没有同革命之前的政治制度完全决裂,而是主动顺应代议制民主政府的需要,并于其后接纳蔚成风气的普选权。宪法被19世纪早期的保守派视为革故鼎新的制度安排,但存续下来的君主政体在面临迫在眉睫的革命威胁时,总是运用多种方式对宪法予以变造。一些宪法由君主强加而成,如撒丁王国皮埃蒙特王室颁行于1849年的阿尔贝特宪法,摇身变为统一后的意大利王国宪法;另一些宪法由立法机关与君主谈判制定,如1791年法国宪法、1810年西班牙宪法以及1815年拿破仑战争后许多欧洲国家的宪法。就连专制色彩浓厚的国家也在名义上采取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宪法形式,只是它们的尊重之情很少发自肺腑。

瑞典的旧式等级制会议直到1866年才被改造为现代议会,诸种形态的王室顾问演变成首相领导的现代内阁。重大制度变革的发生与其说是基于制度内部的变化,不如说是基于体制内部各制度的彼此联系。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制度方面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内阁政府日渐依赖议会多数派的信任。从1832年、1848年、1917年英国、荷兰、瑞典各自推行的议会改革来看,代议制度创新的体制背景与早先的等级制度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新制度正是由主张政府须对议会负责的旧政府所创设。新绝对主义国家的议会化进程较晚启动,意大利于1860年成立议会制政府,德国和奥地利则等到1918年战败后才望其项背。议会化进程与投票权扩展并未步调一致,选举产生欧洲大陆首个议会制政府的选民不及该国人口的2%。德国早在1871年就推行普选制,但政府须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原则到1918年才完全确立[1]。

某些制度能够从一个地区传播至其他地区。以政府巡视为例,巡视专员这一官职在近代民主发端前的开明专制统治时期便已存在,并在当时充当民众苦情的倾听者。某些风光一时的制度其后却不复存在。以计划部门为例,计划部门出现在充满理性乐观的时代,人们大多确信国家可以塑造社会,但在福利国家鼎盛期以后逐渐在新自由主义的浪潮中销声匿迹,随之某些确保经济均衡发展并发挥政治影响的新制度成长起来。以国家银行与限制垄断委员会为例,政治领导者愈益信奉独立机构间接引导经济的意义,从而促使此类机构迅速聚集影响力。

官僚机构与政党团体的创设可以上溯至古罗马时期的制度运作,两者于近代逐渐发展为贯穿整个社会生活的强大组织。韦伯(Max Weber)认为官僚机构是现代化进程的主导性制度,政党团体则在近代才成为协调所有国家制度的基本要素。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几乎没有太多新颖之处,但宪法法院的登场却是个例外。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司法审查的功能,但从专门性宪法法院的角度来看,诞生于欧洲的这项制度的确焕然一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重大判决,确立了其对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这实际上也有违美国宪法多数起草者的理念。脱胎于殖民地的各州拒绝在司法体系中设立特别法庭,以此消除类似英国星室法庭的诉讼程序可能发挥的影响力。这使专门性宪法法院无法在新大陆立足,抽象的司法审查被宪法起草者刻意规避。联邦最高法院是最不民主的决策机构,联邦党人有意让它成为一个民众无法直接进入的精英审议机构,以此牵制反复无常的民主决策。

日本和欧洲各国在“二战”结束后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前者仿效美国模式,后者采用凯尔森(Hans Kelsen)设计的奥地利模式。凯尔森的灵感来自19世纪德意志邦联的帝国法院,尤其是包含宪法申诉原则的邦联宪法。欧洲各国司法审查制度较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经验,法国甚至设立了具有宪法法院功能的宪法委员会。不无矛盾的是,法国此前对司法审查持有消极态度,认为其妨碍国家法律和政府命令,且背离了共和政体的人民主权传统。

由于学生成长的环境不同,受教育情况不同,有些学生思想政治意识欠佳,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致于遇到问题时,容易偏激,不能理性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的难度。要想使学生拥有健全的思想政治意识,高校辅导员必须注重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处事习惯。

大部分欧洲国家在19世纪实行二元立宪君主制。以1848年法国革命、1918年德国及芬兰革命为代表的政治运动,致力于探寻一种总统经由普选产生且不依赖议会多数派的共和体制。伴随宪法的历次修改以及对美国总统制的广泛争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起半总统制政体。这种混合议会制反映了欧洲式的相互妥协,总理与内阁由议会投票产生,总统握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后者可能成为与政府长期针锋相对的议会多数派的制衡力量。

其中,Ft,t+n是在t+n到期的期货合约在时期t的价格,st,t+n为时期t+n的现货价格,Φt是时期t的信息集,Et为时期t的信息集下的条件期望。上式意味着:在给定的t时信息集下,t+n到期的期货合约在t时的价格是t+n时现货价格st,t+n的无偏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信息不断累积并增加到已有的信息集合中。T时期的信息集于是包含所有随后的信息集,就是说对于所有的时期t,当τ≥0时,有Φt+τ ≥Φt,考虑两个不同时期但到期日相同的期货价格Ft,T和Ft+τ,,T(T代表到期日),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有:

制度理论通常在欧洲国家革命过后呈现周期性变化,1789年、1830年、1848年、1871年、1918年、1945年就是重要的历史节点。“一战”结束后,人们普遍认为各国通往民主的道路不止一条,但是,当前的新兴民主国家在思索制度发展路径时,不再像以往那样重视民主化道路的特殊性。具体而言,民主化浪潮催生了炙手可热的体制转型研究,其中的宪制工程学这一术语极具误导性[2]。有着悠久传统的制度主义政治分析再度流行起来,半总统制与议会制孰优孰劣的陈旧话题重新引发热议。旧制度在新形势下隐去身影,不过新制度本质上仍然源出于西方国家,因此这些新制度依然未同旧制度相揖别。事实表明,法国半总统制与德国司法审查制是最具影响力的制度,其间蕴含的诸多细节——法律为议会选举议席分配设定5%的政党门槛、建设性不信任投票以及抽象司法审查——被其他国家纷起效仿[3]。

二、制度理论与分析方法的整体演变

制度理论在“二战”之后取得了一定发展的同时,也在忽视制度与重新发现制度之间摇摆不定。许多政治学者为了实现科学化的远大抱负,拒绝将制度分析看作政治研究的重心。在新政治科学运动风潮的荡涤下,政治学者如同社会学者或人类学者那样,以含混不清的方式将制度界定为“文化特质所构成的模式并聚焦价值或价值体系的形成与分配”[7]。行为主义向旧制度主义直接发起冲击,但并未公然对制度分析路径置若罔闻。尤劳(Heinz Eulau)作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先驱人物,致力于在立法和司法研究中运用行为主义制度分析路径。他基于批判性立场提出了介于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理论,并为其赋予个体主义基础。但是其后的行为主义者不肯正视微观问题的制度性宏观政治层面,而是倾心于对细致入微的议题作出一般性演绎分析。1979年,瓦尔克(John Wahlke)就职美国政治学会主席时的演讲就抨击了这种观点。他对《美国政治科学评论》的学术文章与研究简讯作出定量分析之后,发现在行为主义革命阵营中独树一帜的权威刊物上,旧式制度研究仍然经久不衰[8]。

经历学科化后的政治科学试图梳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政治概念的丰富意蕴来赋予自身合法性。相比奥古斯丁(Augustine)等人的末世论政治学说,早期的政治科学尤为注重制度分析路径。古典制度分析路径坚持政治过程在原则上具有开放性,强调完整意义的公民在根本上具有平等性,否定君主与人民、开明精英与恭顺臣民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些见解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侧重政策的研究路径在20世纪70年代迎来新一轮浪潮,推进了系统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合流。经验主义学者为了说明决策是如何产生的,将大量行动者与相关制度纳入分析过程,在肯定关键行动者作用时并未将视野局限于国家这一实体。侧重网络的研究路径使众多拥有否决力量的行动者显现身影,而作为本体性实体的国家行动者在旧制度主义理论中似乎不再那么重要[14]。

包括孟德斯鸠与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内的古典制度主义者,无意成为纯粹的本体论分析者,他们都善于在包罗万象的社会环境中各自描述制度。在这些思想家看来,每种制度都与发挥专门推动作用的社会集团息息相关,因此不能把自然神论或机械论的钟表隐喻与形式主义方法应用于政治制度分析。制度的运转部件包含相互矛盾的因素,其中包括议会两院之间与两院内部的冲突,以及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分歧。大多数制度理论偏好程序意义上的政治概念。韦伯认为,通过理解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制度差异可以阐释西方近代发展的内在动力。他将近代城市的构建历程视作一项重要的制度问题,指出城市的组建不仅是围绕权力中心的市镇集聚的进程,更是脱离世袭领主和封建统治体系的制度模式。从韦伯到罗坎(Stein Rokkan)的分析谱系有别于经济现代化理论,政治生活的现代化主要被他们理解为制度建设过程,而官僚机构或军事组织等制度则构成了现代化的动力。在韦伯思想的感召下,研究者大体认为官僚层级优于地方精英或封建精英,还有一些研究者主张科层化政党组织比科层化规则体系蕴含更多的分析价值。

受行为主义与功能主义等新式研究路径的影响,制度不再被视为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和其他分析要素一样被当作自变量或因变量。结构功能主义主张,社会体系倾向于衍生出必要的政治制度以解决社会基本问题,所有制度的正当性均应得到说明[10]。历史制度主义主张,国家等制度作为自变量在时间进程中发挥作用,其影响范围包括政治集团对自身利益的界定方式以及不同政治体制下的政策结果[11]。上述看法颠覆了现代化理论的成规定见,揭示出政策结果取决于历史中的各类制度与决策,政治行动者对此无法轻易变更。大量经验分析指出政策结果依循特定路径,人们在不同领域特别是福利政策领域发现了多样化的路径依赖模式[12]。新制度主义敏锐地发现,政治行动者为达致相应均衡状态而遵循特定路径,这使其在路径依赖分析方面独擅胜场。

理论的变化总是快于其研究对象——制度,但制度理论很难切中政治体系的实际运行,比如孟德斯鸠学说以概略化和图式化的眼光看待英国政治体系,却对该国政党制度视而不见。许多历史悠久的政治理论坚信,政治科学是采取制度研究路径的整体性知识门类,并认为社会分层研究是社会学的基本特征[4]。这种看法并不准确,将“精英”这一欧洲社会学的主要概念同制度研究结合起来的做法古已有之,而精英在美国社会科学中是一个比阶级更为重要的概念。上述假设还忽略了理论与方法的分野,因为精英、分层等属于社会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制度路径则属于政治科学的研究方法。即使由特定方法支撑的特定理论被证明有误,但研究方法的实际效果并不因此被削弱,比如运用分权理论的旧制度范式对现代议会制展开分析虽然不合时宜,但是制度研究路径本身并未过时。旧制度理论在融汇多元主义、联邦主义等新理论的同时,还吸收制度主义、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等一系列新颖方法,将多元主义理论、联邦主义理论的概念范畴纳入经验操作,从而超越了以法律规范来研究制度的传统路径。

行为主义因缺乏理论建构而备受攻讦,系统理论被期许能够弥补这一缺陷。韦伯去世后,系统理论在美国首次发展成为一种广义上的制度学说,克服了欧洲特殊性理论的种种不足。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深受韦伯影响,运用非神秘化的方式将制度模式理解为社会系统的支柱,不过在系统理论的变体中,结构概念后来居上获得了比制度概念更为重要的地位。系统理论主张系统与结构并不具有事先设定的角色,系统内部的相似功能由极为不同的结构所实现。卢曼(Niklas Luhmann)起初是帕森斯的忠实信徒,之后却开宗立派提出一套新的系统理论。卢曼在早期阶段仍然将制度与结构当作同义词,认为“制度是时空维度与社会维度上的一般化行为预期,由此可创造出社会系统的结构”[9]。系统理论催生出崭新的方法论术语,同时在描述层面上对传统权力加以分门别类,不仅强调官僚机构与政党组织等政治系统的作用,还为这些制度样式贴上规则设置、规则适用、规则裁定、规则执行的科学化标签。

上述研究主要是从规范性法律理论和政治理论的角度看待制度,但是从社会角度理解制度的做法也蔚然兴起。在英国的政治理论中,巴克(Emest Barker)在“二战”结束后仍质疑“大多数制度主义者是由于关注特定社会集团才对某类制度有所偏好”的观点[5]。在法国法律理论中,奥里乌(Maurice Hauriou)为克服旧制度主义的局限,对合理性制度与集团性制度加以区分,认为前者存在客观价值,后者服务于利益集团的私利。集团理论在研究制度时通常无法确定某些制度的相对重要性[6]。欧洲大陆的罗马法传统将国家视为最重要的制度,然而从基尔特社会主义(guild-socialism)到以拉斯基(Harold Laski)为代表的英国左翼传统则强调国家不过是一个集合群体。如果不考虑格林(Thomas Green)、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等黑格尔派政治理论者,英国学术传统整体上并不信任国家概念,反而更倾向于将政府看作制度分析的核心范畴。

行为主义与功能主义的主要对手是以弗里德里希(Carl Friedrich)、芬纳(Herman Finer)为代表的旧制度主义传统。多少有些矛盾的是,旧制度主义从激进派政治思想家那里获取理论支持,但后者却往往反对西方民主国家的现行制度。新马克思主义与激进的后行为主义在美国政治科学中重拾国家这一概念,但政治制度通常被当作因变量,只有社会的经济子系统才被视为自变量而备受青睐。在这场新论争中,系统理论对国家所扮演的角色采取敌视态度,伊斯顿(David Easton)作为以政治系统取代旧式国家理论的先行者,认为国家概念使政治系统陷于困境。他尤其担心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与普兰查斯(Nocos Poulantzas)在政治理论中掀起的汹涌浪潮引发激荡[13]。伊斯顿的疑虑难脱夸大之嫌,新马克思主义与新保守主义并未从形而上的角度阐释新的国家,其注意力集中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济层面,因此未能提出与众不同的制度理论。这股狂飙突进的学术浪潮影响了政治理论,但当其临近尾声时,曾在20世纪60年代各领风骚且浸染整体色彩的各式理论已彼此融汇贯通。

由于拱棚栽培升温快,土壤水分蒸发量大,因此播种时如底墒不足,最好先浇水再播种,浇水时应逐沟、分段进行,注意控制水量和水流速度。

图7给出了调制2 Gbit/s基带数据信号的毫米波信号分别经过距离为0 km和50 km的单模光纤传输后,系统的误码率曲线和眼图.由图7可以看出,在满足误码率为10-9的条件下,OCS信号经过50 km的光纤传输后,光功率代价比较小,仅为0.4 dB.

三、制度的本国传统、跨国扩散与理论演变

制度理论的发展与制度的本国传统协调一致。欧洲大陆的国家主义传统涵盖从黑格尔到史坦恩(Lorenz von Stein)的学说谱系,盎格鲁萨克逊式理念对此则大异其趣,难以接受那种近似教条主义的国家与社会的类型学。尽管在各异的政治文化中,制度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但制度理论的动力来源从未严格限于本国传统。思想激进的宪法制定者与政治理论家在本国开展事业的情况如果增多,外国模式的影响力则很可能变得更加强烈。1789年与1848年两场革命使法国模式对欧洲大陆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远非货真价实的议会制度”对欧洲自由主义者的吸引力日益不及英国模式,法国宪法的变动不居更是招致不少揶揄。一则趣闻提到英国游客在巴黎购买法国宪法,从书商口中得到令人忍俊不禁的回答:“抱歉,本店不售报章杂志”。美国革命站在法国革命的对立面,因其长期稳定的制度而为人频频称道。正如阿伦特(Hannah Arendt)与斯滕贝尔格(Dolf Sternberger)等人指出的,美国模式被欧洲一些政党追捧的原因在于美国革命只触及政治层面,这有别于法国革命寻求社会权力彻底变革的模式。

美国人类学研究中的制度理论占据强势地位,在影响邻近社会科学多个学科的同时,其内部的传播论与功能论的争鸣也相持不下。传播论认为社会制度由某个中心扩散至其他地区,海尔达(Thor Heyerdal)甚至模拟从波利尼西亚到南美洲的远程航行来证明制度传播的可能性。功能论者则认为社会制度发展源于社会需求,后者催生出各式制度的功能。欧洲和北美地区的制度理论者更认可传播论,相信宪法模式以及塑造这些模式的政治理论可以在政治系统中实现制度工程学(institutional engineering)这一抱负。19世纪的保守主义者曾广泛信奉本国制度萌发于本国民族传统,随着这一观念趋于式微,人们愈益主张有意识地适应域外制度并将其与本国传统融合。

美国政治传统向来不把国家当作一项主要制度,更不会将其视为顶礼膜拜的对象。但是相比于其他国家,美国公民对本国制度的自豪感更为强烈。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与维巴(Sidney Verba)调查发现,85%的美国公民对本国制度感到自豪,这一比例在英国、德国、意大利只有46%、7%、3%[16]。布赖斯勋爵(Lord Bryce)对美国政体的研究代表了欧洲学者对美国制度的早期评价,常有美国人问他如何看待本国制度,而英国人绝不会问起这个令他深感困扰的难题。在说明美国人何以偏爱自身制度时,他指出美国既缺少个人崇拜的文化根基,也没有君主政治的象征客体[17]。

理性选择学派从另一个角度重新发现制度研究路径,主张社会系统仅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个体构成,他们在策略性互动中达致某种均衡状态。理性选择分析表现出高度量化的特征,但其预测能力相当有限,显而易见的非理性集体动机与意识形态动机对“必然后果”造成干扰。在分析政治制度(如议会党团)时,人们注意到规模相对更大的制度(如议会)中的“常态行为”,这有悖于绝对化个人主义的效用最大化假设。理性选择分析的优势是强调合作规范的内部化有助于实现制度结构中的合作,然而这些规范很难伴随某一制度出现,它们在大多数制度中都预先存在,只有通过历史性的政治文化研究才可追溯其始末源流。社会制度决定政策产出乃至系统的经济绩效,组织理论则在涵盖立法与劳资关系的多重领域揭示了此类制度的重要作用[15]。

制度理论者后来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对制度的态度并非具有某种国别特性。国内制度的周期性危机更多激发出新制度理论的发展,而不是新制度的创设。在严格意义上,新制度理论中的绝大部分很难称得上理论,而更像是昙花一现的临时性观点概括。制度危机导致的惶恐不安在知识界催生出一批畅销书,但它们充其量只是既有理论的补充或推演,现实生活中始终存在的腐败活动与违法行为则会侵蚀民众对制度的基本信任。

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指出,美国政治理想与政治制度之间存在鸿沟,反映出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认知失调状态[18]。水门事件这类政治丑闻在贬损政治理想和相关希望的同时,理想化信条对看似不太完美的制度予以定期净化并恢复其元气。在其他国家,陷于危机的制度饱受批评,现实情形令人悲观。新制度使宪法所保障的旧制度遭受破坏,新社会运动的旗号则引发民众忧惧。这些运动先在伯克利、巴黎或柏林渐成气候,随后扩展至世界各地并串联起松散的变革性网络。

分别在控制室内为每套装置设1台报警管理客户端,通过交换机与先进报警管理系统(AAS)实时报警服务器相连,供操作人员通过实时预警操作终端实现对系统的浏览和操作。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群众运动特别是反越战抗议如火如荼蔓延,新一轮制度危机理论此时也席卷西方民主国家。在德国,谢尔斯基(Helmut Schelsky)等社会学者预言“制度当中奏响的革命进行曲”可能令体制根基变得松动[19]。事实上,体制变革并未发生,但在抗争运动中扮演骨干角色的青年一代成长起来,并于1998年社会民主党选举胜利后进入联邦政府。德国原本是制度上墨守成规的极度保守主义国家,陡然成为各国主张生态保护的绿党人士眼中的新制度朝觐圣地。在法国,社会学者克罗齐耶(Michel Crozier)对处于危险境地的社会忧心忡忡,他极具远见地指出制度相互掣肘将导致决策难以形成。1968年发生的五月风暴酿成严重危机,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恐惧感也卷土重来,人们再次意识到法国体制实际上无法作出自我变革。法国历史的结痂之处蕴含着丰富启示,这就是体制发展注定以周期化的剧烈变革方式来实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在社会风暴中幸存下来,戴高乐却被迫及早引退。在意大利,虽然政治动荡在90年代初期逐渐平息,但该国体制却遭到瓦解。尽管若干理论建立在意大利第二共和国的实践之上,但体制变革无法轻易证实制度革命的正当性。在意大利政治体系面对的制度危机中,政党体制所受影响最为严重,这也反映出新共和国不过是旧共和国的翻版。欧洲工团主义为保卫1968年确立的制度成果,对不让官僚结构留有一席之地的新社会运动投以极大热忱,但同时也止步于使旧制度的样式展现新制度的形态,这也是政治体系经历制度危机仍能延续的原因。从1985年至1995年左右,探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著作必须涉及新统合主义才有销路可言,十年后此类书籍若依然秉持上述范式则必然被束之高阁。在新自由主义的光环下,新统合主义逐渐消褪,后者同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所鼓吹的不可治理性概念一道,再度展示了制度领域内的理论风尚是多么短暂。

四、政治制度研究的发展前景

制度发展的步伐比制度理论的更新更加缓慢,历史制度主义揭示了制度传统难以轻易改变。即使某些部门或政府机构失去了昔日的正当性,但相关制度在适应新的目标之后则会继续存留下来。不少略显怪异的制度甚至在大量改革举措下仍沿袭不绝,如美国总统选举团制度与俾斯麦时代延续至阿登纳时代的德国两级行政会议制度。“二战”结束后,盟国管制委员会试图在西德植入新的联邦议院和社会保障制度,却以失败告终。冷战拉开帷幕令其他事项变得更加紧急,对传统制度加以彻底改革的任务被搁置一旁。

组织理论为政治制度的改革提供多种策略,侧重企业和劳资关系问题并由此得以复兴的新制度经济学表现得更为优异[20]。相比之下,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同时关注多种形式的组织惯例与组织结构,并认为大多数制度改革均被证明是临时施宜的活动[21]。

政治科学始终存在硬性分析与软性分析的畛域,前者以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学派为代表,旨在寻求普遍法则;后者以历史为导向,旨在考察政治事件的脉络和文化发展的轨迹。有学者指出政治科学的希望在于软性分析与硬性分析两大阵营能够实现富有成效的交流[22]。新制度主义在两种分析取向的融会贯通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马奇(James March)与欧森(Johan Olsen)将之比喻为“睿智深沉者与聪明伶俐者的温和对抗”,这也是人类智识演进史取得创新的必要条件[23]。号称自己是“新”的学术运动和理论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但正如艺术等其他领域的情况那样,这些运动和理论的“新”头衔很快就被冠上“后”的字眼,最好的情况则是学术运动推动了“从后到新”(from post to neo)的转向,这就是在取而代之或分道扬镳之外致力于寓新于旧。从以下三个理由来看,新制度主义的确具有新颖之处。其一,新制度主义尝试以理论为导向开展研究,这与旧的制度主义有所不同。其二,新制度主义在批判行为主义与理性选择的同时,容纳了这两种分析路径,并对因变量和自变量加以区分,但也有一些作者混淆这一区分并将他们研究的制度同时当成因变量和自变量[24];与此同时,新制度主义关注实际行为,而非遵循旧理论倾向于重视政治行为的法定与形式方面。其三,相较制度主义早期阶段对政治体制的简单罗列,新制度主义的各式概念更适合比较研究,这也成为其主要优点。

主要依靠泥浆密度调整压力和应力平衡,泥浆密度窗口相对较窄;主要依靠泥浆的抑制性控制孔壁岩石与钻井液之间物化平衡。所以沉积岩维护孔壁稳定主要采用泥浆护壁技术,当泥浆护壁技术无法满足压力、应力或物化动态平衡时,采用套管固井隔离。

欧洲的比较制度研究在欧洲传统与美国创新之间起步发展。笔者于20世纪50年代末负笈游学法国期间,个人见解深受迪韦尔热(MauriceDuverger)与阿隆(Raymond Aron)的影响。我在1985年出版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党》,时常被人称为迪韦尔热风格研究与时俱进的升级版本。这种看法与该书写作意图相差甚远,我认为比较制度研究必须摆脱法国旧制度主义的三项缺陷[25]。具体而言,第一项缺陷是希格斐(Andre Siegfried)与迪韦尔热学派的核心议题,亦即选举规则与政党之间具有一种线性因果关系;第二项缺陷是对法语以外其他语言的善意忽视,以及对欧洲小型民主国家的直接漠视,罗坎与达尔德(Hans Daalder)在小国研究方面的开创性成就则促使我研究议会、政党、利益集团与工会;第三项缺陷是制度研究几乎不曾涉及政策后果。

我在政治科学领域的学术成长和社会交往打上了美国理论发展的烙印,其影响发生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求学岁月。作为旧制度主义者弗里德里希的忠实信徒,我仔细聆听了弗里德里希、凯伊(V. O. Key)、艾略特(W. Y. Elliott)与麦克劳斯基(Robert McCloskey)在哈佛大学的授课,但新的事态进展发生在社会学系。1961年至1962年,卢曼与我以德国留学生的身份学习了帕森斯的课程,不过只有卢曼成为帕森斯学说的服膺者。转赴麻省理工学院学习期间,担任教职的多伊奇(Karl Deutsch)与作为客座教授的拉斯韦尔,令我这样的制度主义者感到颠覆性知识带来的愉悦。第二个阶段是任斯坦福大学客座教授期间。在阿尔蒙德、李普塞特(Seymour Lipset)与尤劳等同事的影响下,我的研究适度偏离“陈旧的制度主义”,并通过引入多伊奇与李普塞特的社会学观点而初显轮廓。

“国家”这一术语在德国命途多舛,以海德堡大学为大本营的斯滕贝尔格与弗里德里希等政治学者不再把国家当作研究主题。纳粹势力覆灭后,国家被视作陷于迷途的民族主义化身,制度也从身份政治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不过身份政治作为正式概念要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后才成为政治科学的新议题。从斯滕贝尔格到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众多德国学者阐发宪法爱国主义学说,致力于以理性方式推进身份建构。德国历史悠久的国家学传统对国家概念的阐述颇具特色,此时却无法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赫曼斯(F. A. Hermens)与斯滕贝尔格等学者开创了战后德国议会体系与选举规则研究,但是他们对国家制度的分析却充斥着不明事理的亲英派人士的偏见。制度理论频频依赖政治改革,在许多政治学家与法学家建议下,存在于1966年至1969年的德国大联合政府为在本国确立两党制,甚至认真规划从英国引入相对多数选举规则。实际上,早期政治文化研究中也不无英美式偏见,比如阿尔蒙德全然无视协和式民主的存在,而是将其视为英国模式与欧陆模式的混合物,其中欧陆模式涵盖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与斯堪的纳维亚三国。我曾在图宾根大学先后与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伦布鲁什(Gerhard Lehmbruch)、埃森伯格(Theodor Eschenburg)等学者共事,他们给我的启发不仅局限于蕴含丰富智慧的德国政治学国家取向研究传统[26]。正是欧洲大陆年轻一代学者发现了协和主义政治传统,并指出它与英国的“赢者通吃”模式截然不同。

我的研究旨趣在两个方面逐渐区别于弗里德里希。首先,受美国政治社会学的影响,我的兴趣转向精英、利益集团与工会,而这在欧洲的比较研究中尚不成熟[27]。相较之下,弗里德里希有强烈的静态化研究倾向,忽略利益集团显然不利于研究东欧国家内部的冲突与发展议题。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作为弗里德里希代表性著作的合作者,出于这个原因不再遵循后者思路,更没有参与该书第二版修订工作。我在是否承袭老师观点的问题上十分纠结,因为我也不愿意代替布热津斯基成为该书的第二作者。得益于1959年至1960年在莫斯科的短期进修,我比老一辈苏联问题专家和全体主义理论者更能发现采取温和措施实现改革的可行性。在比较研究的广泛议程中,我所感兴趣的并非制度本身,而是制度对政策的影响[28]。可以说早在新制度主义这个标签发明以前,我已经成为一名新制度主义者。其次,弗里德里希等早期制度主义者尤为关注联邦制,但是我对联邦制的理解与之大相径庭。旧制度主义研究新生欧洲共同体的相关制度时,往往从规范性角度假设联邦制本身具有进步意义。赖克(William Riker)所代表的理性选择学派对此提出质疑,他在国家层面的决策执行过程中观察到了否决集团(veto groups),并据此计算联邦制耗费的成本,但这一研究成果在欧洲被束之高阁[29]。在对联邦制的最新研究中,我转向联邦制国家与分权化单一制国家的比较分析。直到20世纪90年代,瑞士、瑞典、荷兰等欧洲小型国家的学者才发现,分权化的非联邦国家比联邦制国家有着更好的绩效。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在由许多较小单位组成的联邦国家中,共同决策型联邦制要比美国模式的竞争型联邦制表现得更为优异;作为政治生活痼疾的腐败会严重破坏联邦制之下的决策过程。

经济学中新涌现的制度研究浪潮在政治科学领域结出硕果,制度范围扩展并涵盖中央银行、就业部门、环保组织等准政府机构。比较政治学作为关切制度研究的学科,必将在政策研究方向上继续前行,而且比旧制度主义认可并涵盖更多的行动者与否决性团体,这无疑有助于深入思考全球层面的利益均衡问题。新制度主义永远不会撤退到旧制度主义的立场,这至少有两点理由。一方面,制度研究者即使倾向于将自己选定的组织当作自变量,他们也无法阻止制度主义以外的研究路径将制度视为因变量,这一点显然有别于旧制度主义所理解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制度研究者即使公然流露对旧制度主义的依依不舍,他们也不会忽略行动者个体行为这一重要因素,否则比较分析将仅存半壁河山。最后应指出的是,新制度主义无法代替行为主义与理性选择为政治科学作出的贡献,而只能对它们在理论阐释与方法研究上的夸大其词加以修正。

本文原题为Political Institutions: Old and New,选自R. A. W. 罗德斯(R. A. W. Rhodes)、萨拉·宾德(Sarah A. Binder)与波特·罗克曼(Bert A. Rockman)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OxfordHandbookofPoliticalInstitu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s1'2,s2'2,s3'2,s4'2)=(47.340,51.418,49.996,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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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8-0049-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源流与方法变革研究”(19BZZ013);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及问责机制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课题“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论源流与方法凝练研究”

作者简介:克劳斯·冯·拜梅(Klaus von Beyme),1934年生,德国海德堡大学(University of Heidelberg)政治科学系荣休教授。

译者简介:张贤明,1970年生,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巩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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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劳斯·冯·拜梅(KlausvonBeyme):政治制度的旧与新:演化历程及其理论映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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