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伤害事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伤害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适当补偿,无理要求,民事纠纷,地方性法规,现有法律
伤害事故论文文献综述
合肥报业全媒体,刘梅梅[1](2020)在《让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有法可依》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学生在校内外发生伤害事故该找谁?怎么赔偿?赔偿多少?今年省两会,安徽省人大代表李长娟以及多位代表共同关注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这一话题。随着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这其中,幼儿园虐童、中学欺凌事件不(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20-01-17)
崔益云[2](2019)在《初中体育教学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策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校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教师在校园内进行教学活动要以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为最高要求。初中体育课堂中,教师如果考虑不周全,那么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能性较大,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学校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教师要坚持以生为本,立足体育教材,创新教学,不断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策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本文来源于《科普童话》期刊2019年47期)
胡文孟,姜洪友,彭媛媛[3](2019)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防控措施——基于2312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从根源上防范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对无讼裁判文书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来的2 312例学校体育伤害裁判文书进行荟萃分析.结果显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呈现出地域分布、诱发运动类型、发生学段、诱发因素、受伤部位及程度、责任承担比重等6方面特征;同时,结合样本案例事故的特征和我国学校体育伤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完善体育运动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体育安全教育、设立强制体育安全保险、借鉴国外经验等5个方面的具体举措来防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让学校体育保质保量地开展,真正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罗京宁[4](2019)在《论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及作用发挥》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学校管理主体的作用、体育教师实施主体的作用、学生践行主体的作用和家长监护主体的作用。调动四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各自积极作用并形成合力,才能预防和有效降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体育科技文献通报》期刊2019年11期)
容敏[5](2019)在《现场急救视角下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学校体育是增强学生身心健康、传递体育文化的教育活动,然而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体育伤害事故却屡见不鲜。本文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现场急救的理论,论述现场急救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的作用、急救原则与急救程序,探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开展现场急救存在师生急救意识薄弱、急救知识匮乏、急救技能不娴熟、急救方法不正确等问题。继而提出:师生共树现场急救意识;普及常见运动损伤的现场急救方法;加强师生现场急救知识及技能的学习;建立教师现场急救技能考核制度等预防对策。(本文来源于《文体用品与科技》期刊2019年21期)
赵长征,乔飞跃[6](2019)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机制的困境与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校园意外事故频发,一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学生成为直接受害者时,其身心健康和学业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不仅如此,关于伤害事故处理中责任认定更是困扰校方、家长、任课教师的主要矛盾。(本文来源于《文体用品与科技》期刊2019年21期)
刘水庆[7](2019)在《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追究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当前学校体育运动开展如火如荼,教育行政部门寄希望于运动价值的发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为竞技体育提供人才支撑。然而,体育运动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相生相伴,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社会对校方要求往往过于苛刻。一些人认为,学校开门办学,就应当保证学生绝对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出了问题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情形下,学校体育运动开展面临巨大挑战: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方,校方一方面要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有质量的体育活动,另一方面又要维护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伴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学校体育运动开展的积极性备受打击,再加之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实行"体育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一些学校在执行学校体育政策过程中开始采取消极策略,学校体育运动开展困境显现。为了走出上述困境,学界针对该问题集中开展了大量研究。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体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出发,重点探讨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学校法律责任、学校责任的认定、学校责任的归结、学校责任的承担、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等。上述研究有效保障了体育运动中的学生权益,为合理解决学生体育伤害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撑,但仍有提升空间:第1,注重学生体育伤害纠纷中校方责任的合法性研究,缺乏校方责任的合理性研究;第2,重视对学生权益保障的研究,缺乏对校方权益维护的关注;第3,现有研究不能有效回应上述现实困境。本研究的目的是:理论上,充实校方维权的理论体系,为校方维权构建学术话语;实践上,旨在保障学生权益基础上,关注校方权益维护。另外,提高公众依法理性解决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意识,推动学校体育伤害纠纷公正、合理解决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学校体育政策高效执行及学校体育运动健康、有序开展。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搜集、查阅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期刊论文、博硕论文、专着等文献资料,对其进行综合分析与整合。(2)专家访谈法。对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访谈、咨询,听取宝贵观点和意见,为本研究把控方向。(3)案例分析法。通过判例分析能够了解司法部门对校方责任追究的现状及维权困境,厘清校方责任追究的限度。研究结果:(1)校方责任追究的特点体现在,责任归结上突显"过错责任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归责体系,责任认定上呈现二元化格局。我国仍坚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文认为有其深层原因:我国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及其运作机制还不健全,无法给予受害学生充分救济,让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独自承担损失显然负担过重,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能够弥补受害学生损失,维护和谐校园秩序。审言之,让校方分担部分损失,表面上是填补受害学生损失之需,实际上是弥补我国学生体育伤害救济渠道不畅之无奈之举。(2)当前校方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构上校方权利与责任失衡,司法过程中注重有无责任考量、缺乏责任大小标定,超限度保障学生权益、忽视学校权益维护,司法效果差。研究结论是:(1)应该合理借鉴域外经验。第1,注重校生权益的平衡保护。归责而言,在国外仅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校生权益平衡保护的基点,对学生权益是一种保障,对校方也是一种保护,这也是它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原因,应坚持适用;而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因为,让无过错的校方分担损失,使校方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其教育功能的发挥,应谨慎适用;第2,拓展学生体育伤害救济渠道。校方存在过错时,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亦或通过豁免立法、替代责任减免校方经济压力。无过错情况下,校方无需承担责任。受害学生的损失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多元救济体系进行救济。(2)厘清相关法理基础上,平衡责任追究与校方权益维护的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平衡两者关系,匡扶正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应重点关注校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应着重考虑体育运动特殊性,及校方风险控制能力;合理适用归责原则。(3)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监护关系,体育活动期间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一位学校提供贴身管理,因此,应该对校方行为适度宽容,有限度地追究校方责任。实践中,应结合校方责任的内涵,从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两个纬度分别展开讨论。实践中,限于校方未尽"相当"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追究责任,限于追究与校方过错程度、致损原因力大小"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杨胜来,万炳军,史兵,高元元,路东升[8](2019)在《新时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的解读——基于风险转化的途径与机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当前学校体育发展的症结之一便是因"体育伤害事故"造成学校在事故处理中的"无限责任"而导致学校消极对待体育活动甚至取消学校体育活动的"因噎废食"现象,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是促成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剖析"闹"现象及隐含其中的风险转移、转化途径与机制可以更好地推进学校体育的发展。研究方法:本研究立足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对新时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进行解读。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逻辑分析等方法,以"一明一暗"两条路径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中的风险转移、转化途径与生成机制进行研究,为治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研究结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并非由体育运动本身所固有的运动风险元素所造成,而是由外源性的风险转化所造成。这一转化并非是由学校体育的主体—学生、体育教师通过课程来实现,而是由非学校体育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获得、风险转移来实现的。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上述的风险转移成为家长、学校以及风险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群,从而导致真风险主体的缺席,同时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目的、结果与正面价值的偏离。这一过程现象被所谓的"弱势群体"通过"闹"的途径转化成风险规避与利益获得的互换,而学校管理主体为了降低该事件造成的利益损失风险便会寻求折中、保守的风险规避观念和途径,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过渡为风险承担与利益补偿的"结果定式"。从上述逻辑来看,家属的"闹"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转化途径,学校为了消除、平息"闹"事件及其不良影响,采取以"止闹"为直接目的的处理手段便形成了"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理"也是一种"闹",是"闹"的二次转换。我们现在处于历史的新时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制度真空与主体利益协同缺乏,进而引发人们的价值体系、教育理念、心理结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改变和冲突。该现象聚焦在学校体育上便会出现前文所说的学校被迫消极对待甚至取消学校体育活动的"因噎废食"现象,造成学校教育中体育教育的缺乏与缺位,其影响已初露端倪。风险转化途径风险主体被非学校体育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家长、学校、政府)所取代;风险性质形式的转化(由责任转化为金钱)。风险转移途径涉事家庭将风险转移给学校,学校再转移给教育并最终通过学生毕业将风险转移给社会。风险转化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决议制定时置程序正义于结果正义之上,造成部分不合理的决策出现"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造成责任主体倒置虚无,淡化领导责任,集体承担责任,看似是由集体承担责任,但实际上造成责任主体的虚位与责任虚无,直接促使了赔偿现象的产生,是"闹"现象产生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现阶段专项立法缺失、制度期许下的合法化渠道的低效、高成本造成的制度化渠道的堵塞或变相堵塞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出现的现实机制;现行制度或者政府对于此类事件"大事化小"的治理策略激发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小事闹大"的应对策略的盛行,再加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社会记忆和法外收场常态化倾向构成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的"显性"机制,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转换机制的"明线"。传统文化中崇儒尚文的观念盛行,重精神而薄肢体,导致身体文化背离社会主流文化,民众对体育社会价值的认定步入误区。学校体育虽然在近代曾经全盘照搬前苏联和西方的学校体育组织模式、指导思想,但社会文化大环境中的本土哲学教育思想的抵触、消磨与对待西方教育思想功利主义的泛滥,缺乏辩证主义思考,形成了我国学校体育思想发展呈现主体意识的淡薄;理性批判的匮乏;"形而上"精神的缺失,造成我国的学校体育徒形而不传"神"(身体文化竞技性缺失)。体现了学校体育的弱势地位及社会对学校体育(活动)的弱认同。正是在这样"不重要"的课上或者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家长是不可能接受的,他们甚至会采取"闹"的形式表达诉求。学校体育弱势地位以及社会对其价值认同的偏离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产生的文化习俗机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转换机制的"暗线"。研究结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过程已经变成非学校体育主体间的利益获得与风险转移的博弈。家属的"闹"成为其利益获得和风险转移的手段和途径,学校以"止闹"为目的的"理"推助了"闹",在某种程度上亦是"闹"。政府"大事化小"的治理策略激发了"小事闹大"的对策的盛行,再加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社会记忆以及法外收场常态化倾向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的"显性"机制;学校体育的弱势地位以及社会对于身体文化价值认同的偏离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产生的"隐性"机制。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必将伴随学校体育而生。依法切断其生成机制中"合法性"的民众印象和"有效性"的社会记忆,促进学校体育回归教育本质,促使教育回归育体、育心、育人的本质。(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曹宗航[9](2019)在《基于侵权法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学校体育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不能成为法律的真空,但也不能机械的、死板的干涉学校体育活动。针对其特点,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法规为主,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方法为辅做为本次研究的参考依据,并结合体育学、法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领域,采用逻辑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科研方法,从法理上对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相关概念予以探讨和分析,阐述在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法理法规,并结合典型的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和预防进行探讨分析,以便探析在侵权法理论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性。建议从观念层面、机制层面和操作层面上抑制和约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系统的探究分析,既能帮助和规范学生、教师和校方这叁方面的正当权益,也能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在校图书馆借阅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等相关理论书籍,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SCI等数据库查找国内外"学校体育活动"及"侵权"相关文献、书籍,从中进行选择与整理,提取出有价值、有代表性的资料,以便把握其新理论新视野,为本研究奠定理论基础。(2)逻辑分析法。从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提出的进行逻辑分析,充分理解,细致归类,借助掌握的文献资料、调查资料、访谈结果进行归纳演绎、推理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发展策略。(3)专家访谈法。利用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等机会拜访专家,对校内外专家和在职人员进行访谈,其中以直面采访、网络采访和电话采访为主要采访形式。主要访谈内容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等相关方面为主,请教在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等方面的建议与意见。研究结果:(1)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法律归责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是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通俗来讲,是谁来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归责原则,是一种明确侵权人承担其赔偿受害人责任的原则。《侵权法》中主要包含: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存在司法实践上的过错,会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行为,需要采用义务补救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客观和主观之间的问题。(3)典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学生导致的体育伤害责任;校方导致的体育伤害责任;第叁方造成的体育伤害责任。研究结论:从机制层面上,由于新兴的体育项目必然会带来新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之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有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对其进行完善。我国有《侵权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立法可以做参考,但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在日后的赔偿机制中应规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完善过错认定标准;公平适用相关的法律归责原则。从操作层面上,校方应从被动性的应对转变为主动性的管理,这其中主要包括:深入了解学生身体的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年的国家体质测试,对身体状况有问题的同学要定期进行排查,做好防范准备;安全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完善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对参在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材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与校医院加强合作交流,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与保险制度。体育课一般都是在室外进行,相对于教室内的课堂,学生更容易兴奋,教师在这类课程中要尽量不让学生跑出视野,同时要对学生进行提醒、指导;还要维护教学秩序,观察学生的情况和保护学生安全,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在德国等国,较长时间的校外旅行或在校外修养教学基地停留过程中,在活动开始之前都建议由家长出具书面的同意书。如在郊游中要游泳,则一定要事前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胡文孟,姜洪友,彭媛媛,王晴[10](2019)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防控措施研究——基于2312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近十年来,我国因体育伤害死亡人数达181人,学校体育伤害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呈发生频率高、责任认定难、原因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且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法院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判定大都将学校作为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此类现象使很多学校"谈责色变",学校为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用一些相对"柔和"的项目来取代高难度、高强度的运动项目。显然,学校的这些做法无异于因噎废食,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对学校体育伤害的研究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预防及域外借鉴研究;第二类是法理角度对学校体育伤害的责任与救济研究。从总体上看,法理研究和个案分析研究是该领域研究的主要模式,缺少基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例的大数据研究。为弥补学校体育伤害大数据研究的空白,展现我国学校体育伤害司法审判现状,归纳事故主要特征,提出从根源性预防措施,本文拟对搜集来的2312例裁判文书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荟萃分析法(Meta-analysis),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研究对象,以搜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在无讼网上以"体育伤害"、"体育纠纷"、"体育课"、"民事"等为关键词,以2008年1月-2018年11月为筛选时间段进行检索,在不排除有个别遗漏的情况下,共获得一审和二审已审理终结的2415例裁判文书。本文研究范围为国内小学至大学阶段的普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剔除了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学校等不相关的裁判文书103例,据此得到2312例有效案例。运用NoteExpress、NVivo11软件对相关文献、裁判文书进行编码处理,归纳学校伤害事故特征和司法司法审判现状。研究结果: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比较普遍,近十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发生,劳务输出多以及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好的省份事故相对较多,东部地区案件略少于中西部地区,但差异性不大。同场对抗类运动引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几率最高,其次为田径类项目,体操类和隔网对抗类项目引发事故几率较低,具体原因与各类运动项目特点、各类运动项目在学校的开展情况、学生自身对运动技能和风险认知的掌控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发于小学、初中学段,原因与不同学段的体育课程目标、学业压力不同导致各学段体育人口基数不同有关;受害群体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为主,这主要与不同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同有关。四肢是学生在事故中受伤最多的部位,原因在于大部分运动都是以四肢为主,且在运动过程中,下肢和上肢一般分别作为第一着力点和支撑点存在,受伤几率远高于其他部位;值得注意的是小学生受伤部位多为牙齿,原因与小学生平衡能力差,事故发生时脸部着地有关。学生事故受损程度分未伤残、伤残、死亡叁种,事故伤残率达71.1%,骨折是最多的致残方式,而死亡率达到了7.8%。共同承担(受害人、加害人、学校或保险公司)责任是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方式,学校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且购买体育运动伤害保险人数明显偏少;由此看出,体育运动责任主体呈多元化态势,体育伤害事故致因多样化,我国体育淖陷存在巨大漏洞,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要远高于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诱发原因可分为学校因素、学生因素、运动自身风险3种,其中学校因素、学生因素是外因,而运动自身风险为内在因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诱因多种多样,在单一诱因引发的事故中,运动自身风险所占比例最大,综合来看学校因素是重要原因;在多重诱因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中,教师因素所占比例最大;从整体来看,学校因素是主要诱因,运动自身风险次之。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存在的问题有:学生与教缺少安全教育、体育运动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与国外等发达国家相比研究起较晚,尤其缺少相关风险管控制度和安全保险制度。研究结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东部地区略少于中西部地区,且劳务输出大和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好的地区事故较多;同场对抗类和高强度的田径类运动项目引发事故较多,事发原因多与运动自身风险和学校开设体育运动项目有关;小学和初中阶段是事故的高发学段,体育中考使体育人口剧增是促使中学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从整体来看,学生受伤位置多为四肢,值得注意的是小学生牙齿受伤较多;伤害事故大都会使学生致残,骨折是最多的致残方式;事故大都是由多重因素诱发的,学校因素是主要诱因;事故共同承担责任较多,学校是事故损失的主要承担责任者,学校体育保险存在巨大漏洞。结合样本案例和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加强体育安全教育、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完善体育安全法规、设立强制体育保险、借鉴国外经验等五个方面来防控和减少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伤害事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校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础,教师在校园内进行教学活动要以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为最高要求。初中体育课堂中,教师如果考虑不周全,那么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能性较大,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学校要做好风险规避措施,教师要坚持以生为本,立足体育教材,创新教学,不断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策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伤害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1].合肥报业全媒体,刘梅梅.让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有法可依[N].合肥晚报.2020
[2].崔益云.初中体育教学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策略研究[J].科普童话.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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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胜来,万炳军,史兵,高元元,路东升.新时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闹”现象的解读——基于风险转化的途径与机制视角[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9].曹宗航.基于侵权法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10].胡文孟,姜洪友,彭媛媛,王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及防控措施研究——基于2312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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