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产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药品知识产权,自贸区,豁免制度,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张洋[1](2018)在《自贸区建设视阈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产生与存在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发展与社会的经济条件、政治环境相关联,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2年出台以来经历了叁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4年出台以来经历了叁次修改,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自1990年出台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改,第叁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如果说上述诸法之前的出台以及之后的修改都更多地是回应国际社(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8年30期)
穆维博[2](2013)在《反垄断法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适用除外制度,其规定在用词、位置和内容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对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立法规范、立法优缺点和滥用规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有关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立法建议,为我国新诞生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进步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3年18期)
康佳伟[3](2012)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合法垄断权,在市场竞争中有重要作用,其同规制竞争的反垄断法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处理好在两者交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对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以美欧为代表的国家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发展较早,国际统一反垄断规则中也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比较研究,认识其中存在问题,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解决机制有借鉴意义。反垄断法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两者对社会整体利益、总体公平与效率的共同追求而给予知识产权以豁免,但又由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固然存在的冲突可能性而对这种豁免加以限制,防止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由此产生。为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统一反垄断法以及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及其适用规则都进行了探索,而将反垄断法统一适用于含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国所有经济领域,然后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公平效率的考虑对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实施豁免的模式渐趋被广泛接受,得到美欧日等多数国家的采用。在我国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的处理方面,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第55条使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处理终于摆脱了无专门法律条文的尴尬处境,但此条文原则性过强,缺乏具体操作性。未来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处理机制的完善应该以丰富《反垄断法》第55条为中心,解决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维护本国利益的立场问题、继续有限制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发展第55条的内涵与外延,丰富条文内容的基础上配置具体操作指南以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解决机制的实效。具体措施应包含确立“统一使用,例外豁免”的模式、设立专门主管机构等,同时还应在内容与形式方面都与国际统一反垄断规则相接轨,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维护本国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2-05-01)
刘芳芳[4](2012)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是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其中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对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引发重大争论。法治、法律、特权、豁免四者间关系决定了豁免的本质属性是法定性。豁免法定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法定主义的分析方法。基于法定主义分析方法勾勒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分析框架是:我国《反垄断法》确实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并且属于对公权力豁免的类型,免除的是公权力主体的法律适用权,而非经营者的责任。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要以豁免条件为基础,豁免的法定条件是: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这一条件的认定标准是滥用知识产权,认定滥用知识产权的标准是排除、限制竞争。而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则有赖于具体的认定指标和方法,这些指标和方法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指南中,综观美欧日的反垄断法实施,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南作为法律实施的参考和依据,所以出台我国法定豁免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适用指南极为必要和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国计量学院》期刊2012-03-01)
康佳伟[5](2011)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比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一般关系的基础上,论述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并采用比较的方法,对美欧日之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相关制度做具体分析。最后,对我国该领域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进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A期)
刘磊[6](2009)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首先肯定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合法垄断权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结合各种现实因素,指出可能导致权利滥用或权利行使不当的主要原因,即当前对知识产权采取的相关豁免保护制度,无论在方式、力度、界限或是范围等各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并存的现象,给权利滥用留下可乘之机。本文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为背景,以期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在本文的研究和写作的过程中,对于如何使《反垄断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协调配合起来,共同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调整,以及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应尽早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诸多现实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与探讨,并结合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努力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善。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相关问题的一般性分析和介绍。以我国目前实行的反垄断法为起点,谈到了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措施的执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了解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合法的垄断权利,其获得反垄断豁免保护是绝对必要的。可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执行不力等诸多现实因素,导致保护界限的不明确,或者说相关法律法规过分强调保护,所引起的权利滥用现象频繁发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引用、列举的方法摆出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形式,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力图通过多个角度着重强调由反垄断法来调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保护与规制的相关措施,指出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似之处以及各自的突出特点,并结合上述国家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方面研究取得的最新法律成果,探讨发达国家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第叁部分,详细分析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为我国构建更全面、更利于操作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第四部分,首先评析了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结合此方面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看法,指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利弊,给出了一些关于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的拙见。其次,提出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不能仅仅依靠反垄断法的单一力量,而应该结合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使其共同建立一个完整并相互协调的市场规制法律调整体系,以构建更为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9-06-01)
李少锋[7](2009)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调整无形智力成果的现实,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采用国家公权力授予合法垄断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与反垄断法在价值目标上存在的一致性,这是其为反垄断法所豁免的正当性所在。然而,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如果遭到滥用,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损害,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方面,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律急待完善。(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9年06期)
金瑞琴[8](2008)在《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利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与责任追究。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很欠缺,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这样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应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科教文汇(上旬刊)》期刊2008年11期)
胡亚茸[9](2008)在《论美国“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合法性的探讨为中心,集中分析了美国近年来在这一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和法院创制的相关规则的适用情况,得出了知识产权人的单独拒绝交易行为原则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制裁的中心观点,并以此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美国法关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界定”对本文的中心讨论对象“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单独行为”做出了界定,尤其是分析了该概念与两个相关概念,即联合拒绝交易和附条件拒绝交易的区别;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理论在美国的发展”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根本原理,即知识产权人有自己实施或拒绝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的基本自由,并从经济绩效和实践可行性的角度分析了相反规则的不可欲性和不可操作性;第叁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在美国的例外”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在美国法上的叁项主要例外情形,即关键设施原则、拒绝许可处于独占地位的设施规则和继续交易义务,并分析了知识产权豁免的一个并非例外的不适用情形,即无知识产权或越权行使知识产权;第四部分将美国经验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法中对知识产权人的单独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并在立法建议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郑友德,胡章怡[10](2006)在《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许可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欧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以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为目标,注重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其精髓集中体现在最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本文评析了该条例,并就该条例与美、日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6年06期)
知识产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适用除外制度,其规定在用词、位置和内容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对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立法规范、立法优缺点和滥用规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有关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立法建议,为我国新诞生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进步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产权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张洋.自贸区建设视阈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豁免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2018
[2].穆维博.反垄断法知识产权豁免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3
[3].康佳伟.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2
[4].刘芳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中国计量学院.2012
[5].康佳伟.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制度比较初探[J].商品与质量.2011
[6].刘磊.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09
[7].李少锋.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垄断的豁免与规制[J].商场现代化.2009
[8].金瑞琴.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8
[9].胡亚茸.论美国“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中国政法大学.2008
[10].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J].法学评论.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