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广东广州510900
摘要:处理违约用电行为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违约用电行为的定义、分布、责任界定、费用计算方法,指出费用计算过程中的易错点在于对电价调整、阶梯电价等因素考虑不足,风险点则多存在于违约时间的确认及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界定上,供一线用电检查人员、电费核算人员参考。
关键词:违约用电;窃电;违约使用电费
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用电量和用户数不断增加,违约用电行为随之增多,处理难度也有所增加。一线用电检查人员必须清楚如何界定和处理违约用电行为。
1违约用电种类
1.1违约用电的定义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违约用电行为共有6类,分别是: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以下简称“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以下简称“超容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以下简称“超指标用电”);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以下简称“擅自启封停用设备”);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以下简称“擅自移表、操作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以下简称“擅自转供电”)。
1.2各类违约用电行为的分布统计
我局2017-2018年共查处违约用电行为106宗,其中私自改变用电类别84宗,占全部违约用电行为的79%;超容用电14宗,占13%;擅自移表、操作设备4宗,占4%;擅自转供电4宗,占4%;超指标用电与擅自启封停用设备均为0宗。84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违约用电行为中,居民生活用于普通工业3宗,占比4%;居民生活用于非工业8宗,占比10%;居民生活用于商业60宗,占比71%;居民合表用于商业1宗,占比1%;农业生产用于普通工业2宗,占比2%;农业生产用于非工业5宗,占比6%;农业生产用于商业5宗,占比6%。
2违约责任及费用计算示例
2.1违约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2.2费用计算示例
下面以我局最常见的一种违约行为——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为例,展示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假设2018年11月10日发现某用户私自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经查,该用户为单月抄表用户,其中2018年11月抄表电量为436kWh,9月抄表电量为489kWh,计算方法如下:
因用户违约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故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应按照2018年8-10月的用电量为准计算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用电量为
436+489/2=680.5kWh;
查询电价手册,2018年8-10月广州市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价为0.7752元/kWh,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为0.5908元/kWh,因此差额电费为
(0.7752-0.5908)*680.5=125.48元;
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为
125.48*2=250.96元;
用户共需要补交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125.48+250.96=376.44元。
3计算中的易错点
各类违约用电行为的违约使用电费计算都不复杂,但其中有些细节如不注意,很容易出错,造成企业或用户的损失,尤其是涉及到电价调整、居民阶梯电价等因素时,实际操作中时常出现错误。
3.1未考虑电价调整
仍以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为例,我们将2.2的示例中发现违约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假设2018年9月10日发现某用户私自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经查,该用户为单月抄表用户,其中2018年9月抄表电量为436kWh,7月抄表电量为489kWh。
如不考虑电价调整,则由于用电量一致,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将与2.2中示例的计算结果一致,即应向用户追收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376.44元。
如考虑电价调整,则计算如下:
因用户违约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故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应按照2018年6-8月的用电量为准计算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其中2018年7-8月用电量为436kWh,2018年6月用电量为489/2=244.5kWh;
查询电价手册,2018年6月广州市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价为0.8335元/kWh,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为0.5921元/kWh;2018年7-8月广州市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价为0.7752元/kWh,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为0.5908元/kWh,因此差额电费为
(0.8335-0.5921)*244.5+(0.7752-0.5908)*436=139.42元;
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为
139.42*2=278.84元;
用户共需要补交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139.42+278.84=418.26元。
在此示例中,采用正确的计算方法比错误的计算方法多追收41.82元。随着用电量的增加,差额将增大,一旦选择了错误的计算方法,将造成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
3.2未考虑居民阶梯电价
继续以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为例,我们将2.2的示例中用电量放大,假设2018年11月10日发现某用户私自将居民生活用电用于商业,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经查,该用户为单月抄表用户,其中2018年11月抄表电量为1160kWh,9月抄表电量为1320kWh,计算方法如下:
因用户违约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故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应按照2018年8-10月的用电量为准计算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用电量为
1160+1320/2=1820kWh;
其中9-10月用电量为1160kWh,8月用电量为1320/2=660kWh。
由于广州市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划分夏季标准(5月-10月)为: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260kWh的用电量,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kWh,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kWh及以上的用电量,而用户9-10月的用电量为
1160kWh=260kWh*2+320kWh*2
8月的用电量为
660kWh=260kWh+340kWh+60kWh
因此该用户处于第一档的用电量为:
260*3=780kWh;
处于第二档的用电量为:
320*2+340=980kWh
处于第三档的用电量为60kWh。
查询电价手册,2018年8-10月广州市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价为0.7752元/kWh,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为0.5908元/kWh,第二档为0.6408元/kWh,第三档为0.8908元/kWh,因此差额电费为
(0.7752-0.5908)*780+(0.7752-0.6408)*980
+(0.7752-0.8908)*60=268.61元;
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为
268.61*2=537.22元;
用户共需要补交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268.61+537.22=805.83元。
如果不考虑居民阶梯电价,则差额电费为
(0.7752-0.5908)*1820=335.61元;
将多追收用户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335.61-268.61)*3=201.00元。
在此示例中,采用错误的计算方法比正确的计算方法多向用户追收201元,一旦选择了错误的计算方法,将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势必也会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客户满意度。
4违约用电处理中的常见风险点
《供电营业规则》对于违约用电行为的责任界定和费用计算指引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廉洁风险。
4.1违约时间确认
对于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违约用电行为,在计算差额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时,《供电营业规则》明确指出:“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因此在违约时间的确认上,存在内外勾结、通过不正当方式协助用户规避高额违约使用电费而从中获利的可能性。比如,用户实际已实施违约用电行为超过三个月,但为了少缴一部分违约使用电费,通过虚构证明材料的方式将违约时间确认为两个月甚至一个月,造成供电企业的损失。
4.2违约用电与窃电的界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指出窃电行为包括6种: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其中第3种、第4种、第5种易被混淆为违约窃电行为中的擅自移表,从而达到规避高额违约使用电费的目的。因此,在对违约用电与窃电行为的界定上,亦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一线用检人员、复核人员特别注意。
结论
《供电营业规则》对违约用电行为的定义、责任界定和费用计算方法都做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一线用电检查人员、电费核算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界定和处理违约用电行为,同时在费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电价调整、阶梯电价等因素的考虑,在违约时间的确认及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界定方面注意防范廉洁风险。
参考文献
[1]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