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1.加强公司章程意识,充分利用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范围扩大,通过公司章程的制订,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制度构架能力,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对公司治理的各项规则做出个性化设计,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自治。新公司法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拓展了公司自治的范围,有利于人们更好地利用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就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说,如在有限公司章程中,中小股东如争取在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按人数行使表决权,则在股东会表决上中小股东可大大增强自己对公司的影响力;在公司董事成员的选举上,争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则可以防止控股股东控制全部董事会人选而在董事会成员中有自己一定的代表人选;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合理的股权转让办法和合理的公司解散条件,则可以为中小股东提供相对合理及低成本的退出急智,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总之,中小股东应加强公司章程意识,在公司章程的制订中就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尽量通过公司章程的约束,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2.充分利用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范围的扩大,行使股东的查账权,使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的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始资料和真实情况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的行使其他权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的查账权,进一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使公司的中小股东能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的原始材料和真实情况。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些规定,无疑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引进累积投票制,完善公司选举制度,使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公司运营中有重要作用,公司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人选,而将中小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权之外。传统董事、监事的选举方法下,控股股东可以完全占有董事、监事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中小股东通过联合行使投票权,改变了控股股东独占董事会、监事会的局面。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使用,可以保障了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大股东绝对掌控董事会、监事会的局面,有助于中小股东加强对大股东的约束。

4.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在必要时退出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会经过多数表决通过决议,就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资产买卖、重大重组事项、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对其持有的股权由公司或依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项权利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特拉华州,此后被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的公司法所采用。针对目前各国公司法中普遍实行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中小股东存在的不公平状况,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了对中小股东的一些补救措施,以确保股东利益的相对平衡。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就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补偿的一种具体措施它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而设,赋予中小数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保护其免受不公平对待的有效手段。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规定,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突破一直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只有将股份转让而不能享有退股的做法,这一制度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使公司的重大决策得以顺利实施。

5.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临时提案权,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我国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少数股东可以通过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影响,从而防止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6.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限制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民事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公司被大股东操纵,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任意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为防止形成滥诉,我国公司法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了具体条件,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具有股东身份,此外,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应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在请求被拒绝后才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例外的是如果不立即提起会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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