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论文-张东

制宪权论文-张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制宪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象征天皇制,近代天皇制,制宪权,国民主权

制宪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东[1](2019)在《制宪权视角下象征天皇制与近代天皇制间的断裂与连续》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象征天皇制与近代天皇制间的关系,其断裂性因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间的区别而易于看出,其连续性则因藏匿于抽象性权力秩序中而难以察觉,所以常被置于政治妥协、国民情感等要素之中。在制宪权视角下,可以认为,近代日本在确立天皇权威的同时,其一君万民伦理道德使天皇有所自制,宪政在此基础上展开,民众参政并有持续扩大趋势,大臣辅弼并承担政治责任。随着一君万民伦理道德充分融入宪法解释,天皇在"国体明征"中集正当性契机与权力契机于一身,近代天皇制呈现内在危机。战后日本确立象征天皇制与国民主权原则,天皇从"理"的政治中被"驱逐"出去。而在贯彻抽象性国民主权的过程中,正当性契机的内容应在于国民自身(即人权),天皇也因此愈益纯化其象征意义。究其二者连续性之实质,在于统治权力都有自我限制,但近代天皇制下,天皇权力趋于实质化而呈现危机,象征天皇制则是在贯彻国民主权的过程中反对天皇统治权力实质化。(本文来源于《日本文论》期刊2019年02期)

李兴[2](2018)在《统一战线理论的公法学重构——以制宪权概念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法宝"之一,传统上对其进行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其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但事实上,统一战线具有双重面向,既作为执政党内重要制度又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基础性社会整合手段而存在。随着统一战线工作规范化的推进,从公法学上对这一理论进行重新阐释具有很大的学术空间。而从制宪权这一连接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出发,可以发现,统一战线在本质上与作为制宪建国前提的政治共同体同构,在此基础上,制宪权主体行使制宪权,对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状态作出决断,制定宪法,确立新的政治秩序。这一政治共同体并非静止不动,而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变化,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的相关修改中体现出来。这一动态变化同时也证成了统一战线维护任务长期存在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肖湘[3](2018)在《《制宪权》视角下日本宪法修改的现实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根据芦部信喜的《制宪权》中的理论知识框架,深入剖析有关日本宪法修改的现实问题,再由此反思中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康琳琳[4](2018)在《论日本国民制宪权的内涵及其理论限制——以日本自民党2012年修宪草案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日本自民党公布的宪法修正草案不仅涉及备受关注的宪法第9条,而且涉及天皇地位、基本人权和国民投票制度。日本和平宪法是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GHQ)主导下制定的,宪法的非正当性成为日本自民党主张修宪的主要依据。无论是"强加性宪法论",还是"宪法无效论",都立足于国民制宪权,对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性及宪法的自律性提出质疑。日本因其战争罪行必须接受来自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制裁,国际条约法与国民制宪权共同确保了GHQ的制宪权威。修宪界限论表明修宪应受来自法的约束,不得违背宪法的实质核心以及违背宪法的根本规范,而且,国民主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而应受限于国际法中的普遍政治道德准则。国民制宪权的基本内容及修宪界限论,不仅回应自民党修宪依据,而且为辨别安倍修宪的真正态度提供重要视角。(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尤石宏[5](2018)在《施米特的制宪权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施米特是20世纪分析制宪权最重要的理论家,其制宪权理论引起了学界极大的争议。本文对于施密特制宪权理论的研究并不采取外部批判的视角,施米特的制宪权概念是对前人西耶斯的理论加以隐晦的重新阐释,同时与其自己的政治理论与国家学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的工作即是从施米特的自身的思想体系出发,分析其如何一步一步建构其制宪权理论。制宪权的概念以宪法的概念为前提。第一章即使考察制宪权理论产生之初,制宪权的对象,即近代宪法蕴含着什么样的精神实质。可以发现,近代宪法以自由主义为基底,因此,制宪权理论产生时其内涵已有所限定。施米特的工作从重构近代宪法开始,制宪权理论的变化相应于宪法概念的转变,这是第二章的内容。第叁章要讨论制宪权的性质“政治决断”,而施米特最先在主权问题上阐发其“决断论”思想,同时主权与制宪权有着某种隐秘的联系,故论述其主权理论一并探讨主权与制宪权的关系。第四章考察制宪权的动用,基本上,作为决断论思维之下的制宪权理论,其实践形态必然带有人格性的色彩。(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张千帆[6](2018)在《整体主义的陷阱制宪权和公意理论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宪权"之所以成为无法无天、完全失控的权力,制宪主体之所以有权代表"政治统一体"作出"根本政治决断",原因均在于它们代表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公意"。卢梭意义上一贯正确的"公意"是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虚构,却被移花接木用于现实中的制宪和立法过程。在现实世界,"公意"至多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少数人的意志一样会作出错误判断,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犯错概率更小而已。一旦祛除"公意"一贯正确的光环,制宪权就不过是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政治统一体"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统一,不同意见永远存在并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制宪权""政治统一体"这些指向无限权力的怪兽也就得统统回到潘多拉魔盒里。(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任利仁[7](2018)在《制宪权概念的史前史:一种权力形态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概念形成的角度,分析制宪权概念发展过程中的"史前史"问题。制宪权的概念由世俗主义、阿维洛伊主义、绝对主义与共和主义四部分的思想主题相互连接展开,进一步形成了概念自身关于"权力形态"的语境脉络。制宪权的概念特征,聚焦于权力的具体实现,也同样带有规范性的要素,从而呈现一种政治思想与宪法规范彼此连结的认识关系。(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张燕[8](2017)在《西耶斯恶性循环——对西耶斯制宪权概念之理论困境的一项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对现代政治自我奠基可能性方式的思考,都无法回避建立现代政治秩序所必然遭遇的制宪权的行使难题。将与制宪权相关的问题放回它们所源出的"西耶斯恶性循环"语境之中进行考察,并以此初步讨论西耶斯本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以及这一循环的重复再现。结论指出,这种恶性循环无法破解源于不可能从一种无规则的自然状态中寻觅政治正当性基础而进入规则化的政治世界这一基本政治现实,即任何政治秩序赖以建立的规则都不可能从无到有、横空出世。(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韩伟[9](2017)在《自治、建国与制宪权: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重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延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政权,制定了诸多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然而,相对最为成熟的,同时也是在最为特殊国内外政治环境下制定的,就是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边区宪法原则),[1]它不仅集中反映了当时共产党的宪法观念,更对之后的宪法制定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以下将由边区宪法原则的背景与内容入手,试图运用政治宪法学(本文来源于《政治法学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高浩峰[10](2017)在《制宪权理论研究综述——以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西耶斯首次将制宪权理论予以体系化表达,其制宪权理论是后世政治宪法面向和规范主义面向制宪权理论的基础。正是对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事实论或规范面向的展开和解释衍生出了两种旨趣殊异的学说。政治宪法面向的制宪权学说将西耶斯学说中社会权力性要素推向了绝对不受规范限制的决断意志,规范面向的制宪权学说则力图通过设定一个规范性前提,以为制宪权奠定一个规范性的基础。通过对两种面向理论的溯源和比较可以发现,今日中国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也存在相类似的语境和问题。正是对宪法正当性追问的不同回答导致了两种理论的对立,而这正是西耶斯制宪权理论本身固有的特质。(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制宪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法宝"之一,传统上对其进行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其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但事实上,统一战线具有双重面向,既作为执政党内重要制度又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基础性社会整合手段而存在。随着统一战线工作规范化的推进,从公法学上对这一理论进行重新阐释具有很大的学术空间。而从制宪权这一连接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出发,可以发现,统一战线在本质上与作为制宪建国前提的政治共同体同构,在此基础上,制宪权主体行使制宪权,对政治共同体的存在状态作出决断,制定宪法,确立新的政治秩序。这一政治共同体并非静止不动,而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变化,这一点可以从宪法的相关修改中体现出来。这一动态变化同时也证成了统一战线维护任务长期存在的正当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制宪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东.制宪权视角下象征天皇制与近代天皇制间的断裂与连续[J].日本文论.2019

[2].李兴.统一战线理论的公法学重构——以制宪权概念为切入点[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肖湘.《制宪权》视角下日本宪法修改的现实问题[J].法制博览.2018

[4].康琳琳.论日本国民制宪权的内涵及其理论限制——以日本自民党2012年修宪草案为样本[J].武陵学刊.2018

[5].尤石宏.施米特的制宪权理论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8

[6].张千帆.整体主义的陷阱制宪权和公意理论检讨[J].中外法学.2018

[7].任利仁.制宪权概念的史前史:一种权力形态的分析[J].浙江学刊.2018

[8].张燕.西耶斯恶性循环——对西耶斯制宪权概念之理论困境的一项探讨[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9].韩伟.自治、建国与制宪权: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重述[J].政治法学研究.2017

[10].高浩峰.制宪权理论研究综述——以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为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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