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执行论文-许梅

监狱执行论文-许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监狱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巡回检察,罪犯,举报箱,检察机关,监区,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入监教育,检察建议,法律监督

监狱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许梅[1](2020)在《创设巡回检察举报箱 与罪犯谈话112人次》一文中研究指出“每周一般学习几天?”“监狱是否设立专门的入监监区?”“是否有谈话记录与实际谈话内容不相符的现象?”……从2019年7月起,杭州几所监狱的在押人员陆续收到这样一份调查问卷。同时,重点监区、会见区也安装上了巡回检察举报箱,张(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20-01-06)

柏青江[2](2019)在《监狱执行力与精细化管理创新理念的关系——评《中国刑事执行新论:监狱工作创新及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监狱管理的精细化主要是按照程序,细分监狱执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流程、目标和任务,其目标是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数据化和信息化,以此提高监狱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效能。由李豫黔编着的《中国刑事执行新论:监狱工作创新及变革》(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一书,系统阐述了监狱刑事执行创新发展现状、法规政(本文来源于《林产工业》期刊2019年10期)

鲁兰,李红霞,李云[3](2019)在《监狱、社区矫正执行一体化工作探索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启动社区矫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扩大非监禁刑罚适用、扩大假释的适用。然而,社区矫正实行15年来全国监狱假释适用率却仍然极其低下,在监狱、社区矫正执行一体化构建语境下,监狱警察派驻社区矫正可以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资源,但需要解决监狱警察职权行使的空间地域限制问题。扩大假释适用率,需要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互动衔接。(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蔡小松[4](2019)在《论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要求监狱刑罚执行妥善应对。要树立正确的刑罚执行理念;出台实施细则,规范与细化监狱刑罚执行实施标准;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监管安全稳定;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改造质量;积极倡导扩大假释的适用;创新激励机制,多渠道调动起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加强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刑罚执行人员业务培训。(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黄炜[5](2019)在《监狱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作为对违法犯罪者有效处罚方式之一,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远古时代至封建社会末期的赎、赀、罚、没、籍等财产性处罚方式与执行方式。运用经济制裁方式对违法犯罪者予以惩罚,是国际社会顺应刑罚处罚轻缓化与刑罚执行规范化发展趋势的通行做法。我国历史上的财产性刑罚惩罚方法是用来调节主刑具体适用幅度、轻重的不确定性,以维护相对的公平,确保统治者慎刑主张和以民为本思想在具体裁判中得到体现与贯彻落实。域外国家财产性惩处措施起源于规避家族复仇的血腥危害和补偿赔偿被害人及其族群的经济损失,其协议性、补偿性、经济性明显优于我国历史上的财产性处罚措施的调节性、阶级利益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狱罪犯的财产性刑罚惩处措施及执行,存在有裁判无执行、执行率低等问题,影响到国家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严厉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威严。正确有效执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是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实现刑罚功能、修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彰显刑罚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犯罪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确立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以来,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经历了有判无执,到判执结合,再到自由刑与财产性判项执行有机结合;形成了执行主体、执行监督、执行配合相互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执行格局,促进了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质量的提高。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执行联动协调机制缺乏、配套机制不健全,执行覆盖面窄,执行启动机制、代履行机制不健全,执行不能、执行减免与司法救助、继续追缴衔接机制不完善,防范被执行人投机执行和激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机制未建立等问题;裁判人员对财产性判项中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令退赔、赔偿经济损失、罚金、没收财产、没收收缴退出违法所得六种形态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认识不规范不统一,造成由裁判引发的客观执行不能和财产性判项执行金额畸高带来难执行和执行难问题;在执行实践中存在认定评价标准和执行程序不规范统一,原则性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普通犯与“叁类犯”执行率不平衡等问题。完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体制机制,需要从司法为民,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密切自由刑与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制,促进自由刑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监狱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的合力、功能与作用,坚持可操作性与实践性有机结合原则,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犯罪受害者国家代偿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需要通过修订法律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产性判项裁判、执行工作,从源头上防范执行难和难执行;需要建立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主体变更法律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执行主体变更衔接机制和社会联动执行机制;要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等保障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有效方式,以立法的形式,贯穿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需要建立财产性判项执行易科制度、累犯制度和减免制度,建立宽严相济的履行激励机制,确保执行延续性和强制力;需要从被执行人的履行积极性、履行能力方面加以改进,建立创造性赔偿与履行机制,解决想履行能履行的问题;要将监狱企业的性质界定为社会公益组织,统一规范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制度和罪犯劳动报酬用于支付财产性判项的机制,切实解开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困局。(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刘秀仿[6](2019)在《刑事执行检察践行治本安全观的认识与思考——以监狱巡回检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作为监督刑罚执行的专门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在治本安全实现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派驻检察40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沉淀出一些问题。面对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实行巡回检察制度,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3期)

金光辉[7](2019)在《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刑事执行检察呢?从表面意思我们不难理解,刑事执行检察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监督行为,那么主要检察什么呢?主要检察刑事案件实际惩罚执行过程及结果,刑事案件的暴力强制措施实行情况等,是国家宪法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责任和职能,目前我国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简单介绍与分析,对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简单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涂娟[8](2018)在《我国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同时也是国家主要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并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的一项国家行为。在刑罚执行中,与一般的执行制度相比,刑罚变更执行更为深刻地体现了矫正和防卫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刑罚变更执行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在惩罚和矫正中改造罪犯,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从而实现回归社会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部分,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用以逃避刑罚处罚和劳动改造案件的频发,一方面阻碍了服刑罪犯的矫正改造,扰乱了监管改造秩序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这一监督权的有效运行,是破解监狱封闭性、“暗箱操作”的一把金钥匙,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近年来,通过检察人的不懈努力,监狱的刑罚变更执行虽然更加公正、有序,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是检察监督的缺位与不足,仍是阻碍刑罚变更执行公正有序的短板。因此,探索完善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消除检察监督的缺位和不足就成为笔者研究该课题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张晶[9](2018)在《弘扬优秀传统刑罚执行文化 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民族的兴衰、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背后无一例外都呈现为文化的力量。文化的力量强,则民族兴、社会稳、国家强;反之亦然。而文化自信,是其他自信的基础和动力。"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本文来源于《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张杨,蔡小松[10](2018)在《论新《规定》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但也存在修改变动太快、精细化不够及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对刑罚执行有一定影响。需要监狱机关主动适应刑罚执行形势变化,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发展趋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研究刑罚执行工作新对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刑罚执行工作创新发展。(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监狱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适应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监狱管理的精细化主要是按照程序,细分监狱执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流程、目标和任务,其目标是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数据化和信息化,以此提高监狱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效能。由李豫黔编着的《中国刑事执行新论:监狱工作创新及变革》(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一书,系统阐述了监狱刑事执行创新发展现状、法规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监狱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许梅.创设巡回检察举报箱与罪犯谈话112人次[N].浙江法制报.2020

[2].柏青江.监狱执行力与精细化管理创新理念的关系——评《中国刑事执行新论:监狱工作创新及变革》[J].林产工业.2019

[3].鲁兰,李红霞,李云.监狱、社区矫正执行一体化工作探索路径[J].宜宾学院学报.2019

[4].蔡小松.论新形势下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应对[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黄炜.监狱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6].刘秀仿.刑事执行检察践行治本安全观的认识与思考——以监狱巡回检察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9

[7].金光辉.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8].涂娟.我国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研究[D].华侨大学.2018

[9].张晶.弘扬优秀传统刑罚执行文化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

[10].张杨,蔡小松.论新《规定》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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