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制度论文-吕亚玲

退股制度论文-吕亚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退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认缴制,完善

退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吕亚玲[1](2015)在《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退股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退股由严格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然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使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8期)

段威[2](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适用要件之研究——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适用,首须满足股东具备退股资格与存在重大事由两项前提性要件,我国现行法将前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明显欠妥,关于后者的规定亦存在外延性不足、操作性不够、自治性不强等缺陷。股东退股应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退股股东应得到充分、合理的法律保护,其核心在于股权公平价格的确定,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须得到兼顾。(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张婧[3](2014)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德国在1892年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经历了数百年发展,在制度与体系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拥有鲜明的人合性色彩的资合性的法人组织,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属性造成了“股东退股”的现实困境:一方面,为了公司的稳定和信用,必须对“股东退股”作出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过分严格的限制使得股东在其投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仍无法顺利退出公司,实际上是对股东权益的损害。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各方利益的权衡使得“股东退股”这一现象在中外理论界一直饱受争议。目前狭义的股东退股,即《公司法》第74条所指的异议股东回购权,是指在公司发生影响股东利益的实质性变更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该条是在现阶段的公司立法中首次涉及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的法律依据,对股东退股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经常处于一个弱势且被动的地位,无法左右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甚至受到大股东的压制。想通过股权回购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却因股权回购制度的要求过于苛刻,无法转移股权。作为股东退出机制中操作最为简易的股东退股,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很好的途径,它的出现不仅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还能保障资本的顺利流通,更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优化以及封锁性的完善,在公司出现僵局时起到打破僵局的作用,很多时候更是替代了司法解散。然而,对于股东退股,仅有我国《公司法》第74条这一法条来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对于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法条中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本文以我国股东退股的概念、法理基础等为出发点进而分析我国股东退股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进行简要的概述,将股东退股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并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重点评析德国、日本、英国与美国在退股制度上的立法,并总结各国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叁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在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上的不足,提出对股权回购价格建立评价机制的建议;第四部分,对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给予完善的建议与看法。(本文来源于《华东交通大学》期刊2014-06-30)

张叶娟[4](2012)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基于传统理论上公司资本信用理念、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我国《公司法》严格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然而,随着近几年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增多,有限责任公司往往很容易被公司的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其期待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比股份公司股东更容易陷入困境,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摆脱困境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迫切要求建立股东退股制度。故在司法实践的强烈推动下,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75条首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作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需要加以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概括出了股东退股的概念,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揭示了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创造性地提出了将控股股东确立为股份回购主体,从而为退股股东顺利实现退股增添了筹码。同时,笔者在充分肯定该条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股东退股制度在现行立法中存在的弊漏。因此,在第叁部分中,笔者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股东退股规定存在的弊漏,并结合2011年颁布的《新公司法解释叁》中关于隐名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的相关规定,从立法思想、具体完善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上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建立一套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制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4-01)

代蓓蓓[5](2012)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吸引投资者的优势之一,股东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对共同投资的公司寄于共同的情感,共同精心经营。然而,金无足赤,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又使得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想退出公司困难重重。此时,为了救济被“困住”的股东,也为了更好的遵循公司的本质,退股制度挺身而出,在此种情况下,公司避免了因解散而丧失主体资格、损失运营价值、也避免了损害众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使得股东的资金进有路、出有道,保证了资本流通的顺畅,也以开放自由的环境来谋求公司本身向更优越的位置迈进。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立法者对退股的态度从禁止到允许,向前迈了一大步,然而,出于对传统理论的恪守以及对退股可能带来的种种危害性后果的忧思,从总体上来说现行立法对股东退股的态度仍显得过于谨慎,使得现有规定对退股的限制过于严格、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程序缺位等等,使得股东退股的渠道不畅,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也难以真正的维护股东的权益。因此,迫切需要立法者进一步解除思想顾虑,对于退股的规范从更多的“赌”变为“疏”,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对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妥善保护。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基本理论阐释。首先,介绍退股概念的内涵;其次通过比较退股与相近概念的异同,进一步明确了退股概念的外延;再次,提出了推动退股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石;最后,突出强调了退股制度的现实意义:为有限公司的封闭性“雪中送炭”,给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锦上添花”。第二部分,对国外退股制度的考察。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学习了德国和美国的退股制度。重点阐述了德国司法判例中基于“重大事由”的特殊退股制度和美国的异议股东评估权,最后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细致评析了两国的异同,并从中吸取有益经验。第叁部分,评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制度的现行规定。首先,回顾我国有关退股制度的立法演进,其次对我国的现行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指出了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退股制度不成体系;退股现有的实体规则规定的退股范围过窄、规定模糊,涉及面不够细致、明确;退股的程序规则简陋,缺乏应有的退股前置程序、退股具体步骤以及退股后的处理规范等。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制度的建构及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学习国外成熟的退股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对症下药,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在商事主体维持原则、权利行使适度原则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原则叁大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提出完善建议。不仅从现有的实体规定出发对其进行细化和范围的适度扩大化,而且对退股制度的程序规则提出了建议,在注重对债权人保护的前提下,最大范围的提出了退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方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9)

徐力英[6](2011)在《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其设立简便、组织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而广受中小型企业的青睐,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个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但其内部的利益冲突无处不在。因而在公司法中必须建立多种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及时消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1-12-26)

黄丽华[7](2010)在《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公司人合性和闭锁性的特点,决定了股东退出公司的困难。退股制度作为股东退出机制的一部分,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有助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障资本流通顺畅,利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优化和闭锁性的矫正,对打破公司僵局有重要作用,是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手段。然而,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退股过于谨慎、限制过严,退股制度很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而迫切需要进行立法重构和完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四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退股制度的概述,介绍了退股的含义及其特征,对与退股相关的股东退出、股份转让、减持、减资、抽逃出资等概念进行了区分。根据退股意思来源的不同,将退股分为合意退股和单方退股。在对否认退股的观点进行分析评判的基础上,提出退股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价值。第二章对域外退股制度进行了考察,着重介绍了德国司法判例中基于“重大事由”的特殊退股制度和美国的异议股东评估权,简单介绍了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的法律规定。同时,在把握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相似性的基础上,引入我国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的有关规定,分析其立法态度、制度价值及对有限公司退股制度的启示意义。第叁章回顾我国有关退股制度的立法演进,分析考量我国立法界对与退股制度的态度,深入分析我国退股制度体系不完整,法律限制过严,实体规定及程序规定皆不足,缺乏配套措施及禁止退股的规定等缺陷。第四章在借鉴境内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退股制度的缺陷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构建和完善我国退股制度。首先,要转换有关退股的立法思路,在构建退股制度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商事主体维持原则,确立我国退股的完整体系,认可公司章程对退股事项自由约定的效力,允许股东与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而退股。对法定退股的事由予以拓宽,适当放宽现有的法定适用条件的限制。为同时,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让有限公司的股东在退股后的一定时期内,以其从公司中取得的退股财产为限,对其退股前公司既存债务负有补充清偿责任。另外,明确了退股的禁止情形,借鉴美国的异议股东评估制度对我国法定退股的程序重新加以设计,并辅之以若干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黄爱学[8](2009)在《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属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一种情形,其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公司股东退股请求权规定了适用的条件,但是也存在欠缺,如对于有限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法律地位和处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因而立法上需要明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龚鹏程,傅穹[9](2008)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特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计灵活的退出通道殊为必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则很好的解决了特定情况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退出的难题,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退股制度,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必要从退股制度适用范围、退股权的限制、退股程序设计等方面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退股制度,以均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11期)

陈新[10](2008)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退股制度有其理论的依据像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固有权利和现实的需要如避免挤压、解除僵局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通过对其的分析得出了这一制度设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缘由。在阐明立论依据的同时还要注意对退股制度的规范以防止运行中的异化,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在严格控制与法律设定的模式下,保障制度价值功效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退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适用,首须满足股东具备退股资格与存在重大事由两项前提性要件,我国现行法将前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明显欠妥,关于后者的规定亦存在外延性不足、操作性不够、自治性不强等缺陷。股东退股应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退股股东应得到充分、合理的法律保护,其核心在于股权公平价格的确定,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须得到兼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退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吕亚玲.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J].法制博览.2015

[2].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适用要件之研究——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3].张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4

[4].张叶娟.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2

[5].代蓓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徐力英.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1

[7].黄丽华.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黄爱学.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9].龚鹏程,傅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08

[10].陈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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