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论文-韩静茹

民事检察权论文-韩静茹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检察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权能配置,基本规律

民事检察权论文文献综述

韩静茹[1](2018)在《民事检察权的基本规律和正当性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法典化认可,为民事检察权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新契机。然而,各种民事检察制度在规范解读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及困惑,凸显了民事检察权在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贫瘠。通过对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和权能配置的核心要素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国家政体和权力体系结构是影响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的最根本因素;国家发展历程、社会治理方略、社会客观需求是影响民事检察权功能定位的最直接要素;检察机关、其他公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各自的实然能力和相互关系,是决定民事检察权作用限度和发展方向的核心因素;而法律文化传统、特定时期的社会事件和政治环境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是影响民事检察权功能革新的催化要素。在此基础上,以域外国家民事检察权的演进历程和最新动态为参照系,能够提炼出中国民事检察权的发展规律及独有特色,进而揭示出我国民事检察权在历史传统、宪政体制、基本法理和社会现实等层面的正当性基础,从而最终为优化民事检察权的发展理念提供助益。(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杨会新[2](2016)在《论我国民事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与功能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抗诉与检察建议是现行法上民事检察权运行的两种方式,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因运行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抗诉旨在监督审判权,同时通过再审程序发挥着救济当事人的功能,但实际运作中两种功能相互牵制,顾此失彼。只有剔除抗诉的监督功能,将抗诉的功能定位于救济当事人,才能依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对抗诉制度加以规制,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私权不受侵犯。而检察建议不受当事人主义的牵绊,也不会侵蚀判决的稳定性及司法裁量权,在监督审判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通过完善其程序性规定来强化监督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6年06期)

代薇[3](2016)在《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及具体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借由本文对民事检察权的衍生、现状、以及未来的功能定位和具体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带有法律监督的属性,行使的是对民事审判权和行政权等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职能。回顾多年来司法实践的运行,现有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都对民事法律监督体系设计的不够科学,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制度的执行分歧不断。民事检察权的存在和必要性,有其稳固的法理基础,也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从民事检察权的历史背景入手,参考国内外相关制度并结合其一贯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完善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宪法对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含义却并没有给出确定的定义和解释。检察权在我国特殊的国家集权理论的历史背景下,其功能定位带有自身的独特性,所以在相关制度的确定和运用上需要特别的研究和科学的设计。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针对这一背景在相关制度上做出的立法调整,以此作为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但是,鉴于民事检察权的国家干预属性,当其触及以私权自治为主的民事诉讼时,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运用,将直接影响公平正义能否得以维持和申张,社会的实际需求能否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回应,社会不满和怀疑能否有效减少。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以及具体完善等方面分析其在社会秩序中的适当性,以此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各项功能得以实现。近些年来,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保证了诉讼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和障碍,为了强化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能,我国通过司法改革不断探索并由此取得了有效的成果。(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9-02)

周林彬,杨金顺[4](2015)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民事检察权问题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借鉴和学习苏联的经验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其中民事检察权遭到的非议最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将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归结为行政权、司法权都不科学,主流观点根据宪法得出的法律监督权并不能准确全面地诠释检察权的性质。民事检察权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权力,它亟需加强。司法改革为民事检察权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5年05期)

戴鹏[5](2015)在《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权在民事领域内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经过司法实践证明,民事检察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维护民事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但是,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范围不断扩张,民事检察监督对民事诉讼的介入越来越深,从而对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以及稳定的诉讼结构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民事检察权进行合理的规制。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后阐述了国内外关于民事检察权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最后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民事检察权的基本概念、特征、民事检察权形成的理论基础以及民事检察权的功能,然后考察了民事检察权的法律定位,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民事检察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有限监督原则、参与式监督原则和高效监督原则叁个方面阐述了民事检察权规制的原则。第叁部分考察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其缺陷和不足。首先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立法现状,然后,指出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的缺陷在于,民事检察权的权力范围极度扩张,权能约束过于粗疏以及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第四部分分析了对我国民事检察权规制进行完善的具体制度设计。首先,讨论了如何对民事检察权权力范围进行规制。接下来,从民事抗诉权、民事检察建议权和民事执行监督权叁个层面探讨如何对民事检察权的主要权能进行规制。最后,从完善民事监督听证制度和责任制度两个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民事检察权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5-06-01)

刘加良[6](2014)在《民事检察权之新型实现方式:民事督促起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名义,针对已经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民事案件,督促具有原告资格的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一、民事督促起诉的制度化路径(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王晓东[7](2014)在《权力平衡视野下民事检察权的立法完善——基于文本与实践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4年02期)

朱悦清[8](2013)在《引介与发展:清末与民国时期民事检察权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检察制度作为舶来品,其创设以清末司法改革为契机,效仿日本并借鉴法、德、奥等国检察制度而来,经历了曲折复杂的本土化发展过程。清末到民国,也是社会由宗法、人治、专制传统向近代平等、法治、民主文明转型的时期,引进西方权力制衡的理论、借鉴域外先进的检察制度,现代法治精神开始在中国生根发展。清末及民国民事检察权主要包括民事公诉及诉讼监督的权能,也体现了这种外引转向内化的过程。尽管研究检察制度的学者多认为今日中国民事检察制度形成主要受苏联直接影响,但也不能否认清末及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间接作用。对这两个时期民事检察权的考察,能为当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胡金龙,张剑锋[9](2013)在《论民事检察权的理性演绎——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诉权、审判权相互契合为内核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利益分配的主要平台,当带有鲜明国家干预色彩的民事检察权回应社会需求介入该场域时,应保持理性,具备存在的正当性和运行的适当性。为此,通过考察民事检察权的过去和现在,剖析正当性的历史渊源及现实依据,进而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规范手段,能动化解应然与实然间的分离,满足适当性要求,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有效表达与整合。(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吴贻伙[10](2013)在《阳光运行民事检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合肥2012年12月31日电(吴贻伙) 修改后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安徽省检察院专门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更为详尽的部署和安排,要求严格规范民行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1-01)

民事检察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抗诉与检察建议是现行法上民事检察权运行的两种方式,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因运行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抗诉旨在监督审判权,同时通过再审程序发挥着救济当事人的功能,但实际运作中两种功能相互牵制,顾此失彼。只有剔除抗诉的监督功能,将抗诉的功能定位于救济当事人,才能依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对抗诉制度加以规制,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私权不受侵犯。而检察建议不受当事人主义的牵绊,也不会侵蚀判决的稳定性及司法裁量权,在监督审判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通过完善其程序性规定来强化监督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检察权论文参考文献

[1].韩静茹.民事检察权的基本规律和正当性基础[J].湖北社会科学.2018

[2].杨会新.论我国民事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与功能承担[J].法学家.2016

[3].代薇.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及具体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6

[4].周林彬,杨金顺.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民事检察权问题的再思考[J].政法论丛.2015

[5].戴鹏.民事检察权规制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6].刘加良.民事检察权之新型实现方式:民事督促起诉研究[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4

[7].王晓东.权力平衡视野下民事检察权的立法完善——基于文本与实践的解读[J].行政与法.2014

[8].朱悦清.引介与发展:清末与民国时期民事检察权探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

[9].胡金龙,张剑锋.论民事检察权的理性演绎——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10].吴贻伙.阳光运行民事检察权[N].检察日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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