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产品质量评价研究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产品质量评价研究

中国民生银行合肥白马支行安徽合肥230000

摘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代表的股权众筹模式,在经过3年的初步发展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并愈发突显其重要性。但就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质量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本文在梳理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存在的质量隐患,并提出了规范发展国内股权众筹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质量

引言: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产物。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自主创业人群规模不断增长,资本市场急需建立一种有效的小额融资快速机制,股权众筹不仅是顺企业需求而生,更是顺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势而为。股权众筹具有典型的投资和融资功能,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通过互联网将线下项目与投资人连接起来,促成双方的投融资交易,使得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风投机构,而是可能源自大众,为创业提供了无限可能。目前,我国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居民储蓄率超过50%,投资渠道狭窄。股权众筹具有投资门槛较低、项目形式多样、参与性较广等特征,开创了互联网时代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对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投融资效率、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股权众筹是近3年才出现的一种融资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兴业务。3年来,股权众筹呈现出由慢到快的发展势头。尤其是2014年以来,监管层多次提及“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进入公众视野,并逐渐得到政府层面认可,股权众筹也因此得到快速发展。一是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快速增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我国共有股权众筹平台23家,而在2013年底股权众筹平台只有寥寥数家。二是股权众筹平台筹资总额不断攀升。相关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到2013年底,股权众筹的筹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而2014年仅上半年发生的股权众筹融资事件就有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元,占众筹领域融资总额的82.82%,表明股权众筹模式是众筹领域融资的主要模式,并逐渐成为一些初创企业融资的选择途径之一。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发布项目较多,但融资率较低。根据IT桔子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9月,包括天使汇、原始会、大家投等21家主流股权众筹平台共计发布服务项目49381个,成功获得融资的项目333个,项目融资率仅为0.67%。四是股权众筹领域的资金缺口巨大。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融资需求为20.36亿元,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7.64%,可见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需求旺盛,但融资满足率较低,股权众筹的作用还有待发挥。

2股权众筹存在的质量隐患

2.1股权众筹模式自身存在的质量隐患

2.1.1股权形式的投资方式加大了投资风险。股权众筹最大的特点是投资通过股权的形式得以体现,投资是不可赎回的,而投资回报要取决于项目的收益情况、分红规定等诸多因素,不确定性较高。

2.1.2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退出风险较高。成熟的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融资制度及体系较为完善,且投后管理机制相对比较健全,一般采用通用的业内规律进行退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股权众筹退出机制尚在摸索当中,尚无统一的业内规定,投资人的退出风险相对较高。

2.1.3“领投+跟投”制度致使经营风险突出。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一般采取“领投+跟投”制度,领投人投资项目募资金额的10%-25%并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该制度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领投人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但不一定对所投项目非常熟悉,项目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保证,经营质量较为突出。二是该制度使得股东数量众多且分散,容易导致沟通效率低下、沟通协调成本较高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项目的经营风险。

2.1.4股权众筹平台成立背景参差不齐导致质量各异。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创始人背景水平良莠不齐,有些是具有丰富金融工作经验的团队,有些是拥有互联网技术但金融工作经验缺乏的个人,使得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在操作流程、资金汇付、资本回收等方面存在漏洞,项目运营及退出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项目质量控制链条闭塞,投资人收益无法保障。

2.2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模式自诞生以来,因可能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饱受诟病,主要是因为面临以下三种法律风险:

2.2.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对照上述四条,股权众筹平台容易触碰到其中一条或几条:首先,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因此第一个条件无法规避。其次,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互联网属于开放平台,因此,第二条件也难以规避。再次,针对第三个条件,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一种则认为可以给付股权,但不能承诺固定的股权回报。股权众筹是以出资获得相应股份,并以股份变现或分红方式获取投资回报,因此可能触碰第三个条件。最后,针对第四个条件,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且“不特定”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官方并无具体解释,所以第四个条件容易被触碰。

2.2.2非法发行证券的质量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根据该规定,股权众筹如果没有设定门槛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者设定了相应门槛但向超过200人特定对象进行融资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面临着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这一质量,往往通过设置门槛、限制人数来达到目的,但也使得股权众筹的吸引力和作用大打折扣,限制了其发展。

2.2.3集资诈骗的质量

根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就股权众筹而言,集资诈骗罪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目的不纯,通过平台发布虚假标的非法占有资金。二是不法分子假借皮包公司的名义筹集资金。三是投资合同欺诈,在“领投+跟投”的机制下,容易导致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质量。

3应对策略

3.1完善的立法是规范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前提

完善的立法是规范股权众筹发展,防范金融质量的重要前提。2014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创业融资法》(JOBSAct),该法案是美国重要的一次新股发行、股权制度改革,放开了融资的限制,同时为防范质量规定股权众筹者每年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募集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该法案的出台为股权众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创业企业打开了股权众筹的大门,推动了股权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股权众筹在中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还不成熟,其生存和创新的空间很小,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一方面,对股权众筹的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明确股权众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避免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另一方面,明确合格投资者、设立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应条件,对信息

披露、投后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2平衡创新和监管是股权众筹行业需要权衡的重要因素

股权众筹是一个创新行业,行业规则和实践尚处在不断探索之中,监管思路和手段也在不断酝酿之中。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防范重大质量的原则为出发点,关键要做到监管到位,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但又要防止监管过度,阻碍股权众筹行业创新。一方面,为引导股权众筹行业规范经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应从准入制度、合格投资者认定、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方面出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重点要防止非法集资案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组织在股权众筹行业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结束语

权众筹平台发展的重要保障征信体系建设是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陌生平台或者弱关系开展股权众筹,筹资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至关重要。目前,央行征信系统尚未接入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难以调用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对项目发起人或筹资人的资信状况不能及时掌握。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质量控制,一方面可考虑将央行征信系统接入股权众筹平台或者支持发展针对个人信用的信用管理公司,例如芝麻信用等,通过整合个人在互联网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记录,形成有效的个人信用评分,以便股权众筹平台随时查询项目发起人、融资人及领投人等的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1]吴凤君、郭放:《众筹融资的法律质量及其防范》[J],西南金融,2014.9。

[2]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质量监管》[J],新金融,2014.9。

[3]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监管规制研究》[J],上海金融,2014.11。

[4]朱玲:《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6。

[5]张雅:《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路径》[J],西南金融,2014.11。

作者简介:

陈晓蕾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0427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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