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唐律,协议,外祖父,要件,英国,清末。
离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霍静[1](2019)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下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婚姻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主要为申请、审核、颁发离婚证叁个阶段。而在审核阶段主要实质审查。协议离婚比起诉讼离婚,有其优势所在,同时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中由于侧重形式审查,在接触婚姻关系时在事后救济手段、未成年利益的保护上等与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现行立法及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孙璐[2](2019)在《古代唐日离婚制度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唐律中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文来看唐代离婚制度,其有着专制、保守的一面,日本古代社会离婚制度在法律条文方面继承唐律,虽在此基础上融入了符合自身社会、婚姻习俗之处,但其亦保留了唐律中有关离婚规定的保守一面。而另一方面,从记载了唐代与日本古代社会中离婚实际情况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30)
高仰光,宋见宇[3](2019)在《英国离婚制度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婚姻则是开启家庭生活的一把钥匙。正因如此,人类历史上很多宗教和社会意识形态都对以拆解家庭为目的的离婚行为抱以强烈的抵斥态度。尽管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并不能真正消弭现实之中人们对于离婚的客观需求,但是强调血缘和身份的社会体制始终难以从正面承认离婚行为的正(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9年10期)
郑锡龄[4](2019)在《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对两愿离婚的当事人几乎没有附加任何限制,不关心夫妻双方对离婚后果是否有理性且妥善的认识。当事人享有的离婚自由并非财产法上的完全契约自由,婚姻本质上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其与轻率行为划清界限。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确认和保障的应当是真实且非轻率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确认离婚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同时,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还应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议对于有属于双方共同子女的离婚当事人设置更长的冷静期限,对于有家暴情节的离婚当事人可取消离婚冷静期的期限限制。(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尹鸽[5](2018)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之法定离婚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离婚制度包括法定离婚标准和法定离婚条件。关于法定离婚标准,1950年至1980年,我国的法定离婚标准为“婚姻关系破裂”,1980年至2018年,我国的法定离婚标准一直为“感情破裂”。关于法定离婚条件,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法定离婚条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5项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情形,即法定离婚条件。2018年9月6日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仍坚持采用“感情破裂”之法定离婚标准,亦未变更法定离婚条件。法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探索不同时期我国确立不同法定离婚制度的时代背景,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法定离婚制度变迁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法定离婚制度的发展方向。法定离婚标准反映一个国家的离婚政策和离婚立法的价值取向。时值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立法编撰之际,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续坚持“感情破裂”之法定离婚标准,这是经济发展、婚姻家庭观念转变、婚姻伦理属性、多年司法实践经验、诉讼离婚需求、立法发展之必然选择。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确定“感情破裂”之法定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法定离婚条件,建议增补两项法定离婚条件:“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姜希驹[6](2018)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不足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屡见不鲜,协议离婚是这些"问题离婚"的高发区。从婚姻法第31条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有离婚的合意、双方主体适格、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是叁大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叁大形式要件。本文将从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比照国外、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立法传统,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陈嘉敏[7](2018)在《英国离婚制度的历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离婚制度按时间划分,可分为叁个历史时期:中世纪的宗教化的离婚制度,婚姻由教会控制;19世纪世俗化的离婚制度,婚姻案件管辖权转移到世俗法庭;20世纪现代化的离婚制度,离婚自由得到充分体现。纵观叁大历史时期,可发现以下叁个演变特点:第一,离婚制度由宗教化走向世俗化;第二,离婚原则由绝对禁止离婚原则到破裂主义原则及无过错离婚原则;第叁,男女离婚条件由不平等到平等。这一进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1期)
刘雅琦[8](2018)在《宋代离婚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课题,尤其是正处在封建社会转型期的唐宋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呈现出与以往朝代不同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在现有文献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时期宋朝的离婚制度,从而研究社会的政治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本文分为叁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宋朝的社会历史背景,尤其是宋朝的法律制度发展概括,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代,为管理人口、控制赋税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立法上也有了新的进步。因此宋朝的离婚现象较前朝也产生了新的亮点与区别。本章将分析宋朝宗室婚姻、士大夫婚姻及中下层婚姻的离婚现象及离婚原因。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宋朝离婚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准许离婚的情形、法定离婚的情形、复婚、婚姻财产分割、及子嗣归属问题,以及离婚程序。第叁章,社会经济在宋朝有了极大提升,妇女的地位也较前朝出现变化,可以发现宋朝妇女的人身权利有所提升,妇女权利的提升是宋朝离婚制度的基石。本部分将聚焦宋代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从子嗣、财产、伦常的影响方面切入,关注宋朝女性在离婚、再婚时享有的实际权利和受到的限制。除此以外,另将其与汉代、唐代和明代的离婚制度相对比。总之,处在社会历史发展过渡的重要阶段的宋朝法律制度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它的独特性,在深入地全面分析后,可以展现宋朝离婚制度的全貌,及其与古代中国离婚制度中特殊部分的同异之处。(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5-19)
刘海丽[9](2018)在《清末与民国时期离婚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感情为基础合法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中国,婚姻是人类认识到男女之别后,对出于生理本能的男女相合的一种约束,是最早的对人类血统关系的规范,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根源。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中,婚姻是维系家族关系的纽带,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发源地,也是受传统宗法制影响最深的领域,而离婚则是最重要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清末以来,西方列强以强硬之势打开中国国门,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被打破,人们的生活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受此影响,形成了清末与民国时期政权频繁更替、立法不断推新、中西方文化相互交融的复杂的社会状况。在新法取代旧法,旧的习俗长期存在的社会中,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不断变化,在革新与妥协中不断前进,并不断反作用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本文从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婚姻立法入手,通过介绍这一时期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分析近代化过程中离婚制度的变革。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清末民国时期离婚制度的动机,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部分“清末时期的离婚制度”。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清末修律过程中关于离婚制度的立法规定,经过《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离婚制度开启了近代化的进程。随后,对清末修律中的离婚制度进行总结,并评析其在离婚制度近代化中的地位。第二部分“北洋政府时期的离婚制度”。这一部分首先对北洋政府时期,民事立法的修订与适用情况进行概括性介绍。然后,详细分析了《民国民律草案》中的离婚制度,揭示北洋政府时期离婚制度在立法上的变革。最后,通过对这一时期真实发生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究这一时期离婚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第叁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离婚制度”。这一部分延续第二部分的结构,首先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关民事立法的变化进行概括性的梳理。然后,对《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离婚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分析这一时期离婚制度在立法上的变化与发展。最后,通过真实案例,探究当时的离婚司法状况。第四部分“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离婚制度的思考”。在具体介绍了近代化过程中离婚制度的变革之后,在此部分进行了总结思考。首先,对清末修律以来离婚制度与传统离婚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这一时期离婚制度的变化。然后,分析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探究离婚制度的变革对中国社会近代化的影响与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周瑾[10](2018)在《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当事人意志的高度自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协议离婚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草率离婚增多,假离婚现象增多,不道德的离婚行为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文献研究法和事件调查法方面出发,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分析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从协议离婚的标准、行政主管机关职能的完善、个人主体的限制、弱势群体的保护等方面提出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方企业家》期刊2018年03期)
离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唐律中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文来看唐代离婚制度,其有着专制、保守的一面,日本古代社会离婚制度在法律条文方面继承唐律,虽在此基础上融入了符合自身社会、婚姻习俗之处,但其亦保留了唐律中有关离婚规定的保守一面。而另一方面,从记载了唐代与日本古代社会中离婚实际情况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霍静.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2].孙璐.古代唐日离婚制度之比较[N].人民法院报.2019
[3].高仰光,宋见宇.英国离婚制度的变迁[J].中国人大.2019
[4].郑锡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9
[5].尹鸽.《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之法定离婚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8
[6].姜希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不足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8
[7].陈嘉敏.英国离婚制度的历史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刘雅琦.宋代离婚制度探析[D].新疆大学.2018
[9].刘海丽.清末与民国时期离婚制度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周瑾.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J].南方企业家.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