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案权制度论文_陈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提案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案,股东,制度,公司治理,跌停,上市公司,机制。

股东提案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凡[1](2018)在《股东提案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股东权旁落的时代,赋予股东以股东提案权对于平衡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及对于公司落实社会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具有极大的意义,而现如今我国对于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不太完善,对于提案股东的资格要求方面、提案程序方面以及提案审查以及救济方面都规定的较为模糊,本文将从股东提案权的案例、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说起,针对目前股东提案权实施过程中的困境,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微不足道的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先以两个上市公司ST新梅和ST慧球的案例引入,借由上市公司围绕股东提案权而产生的主要冲突点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公司股东在运用股东提案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引出股东提案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其与相似概念之间的界定、股东提案权的制度价值以及制度争议,并通过其对于维护股东平等以及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来论证其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股东提案权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分析论证各国各地区法律对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期在各个国家/地区的规定比较分析中得出我国规定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针对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的比较中,提炼出我国目前提案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境,并相应地提出完善意见。针对ST慧球以及ST新梅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中小股东运用方面、实际运用过程中以及提案的审查方面都不甚完善。首先,在中小股东运用股东提案权时,常常会出现难以达到法定持股要求的困境,这需要对持股要求进行重新规划,为中小股东实施股东提案权提供便利;并且中小股东会出现股东身份被公司质疑的情形,需要立法对于股东身份的证明进行规定;其次,中小股东理应拥有“联合”起来行使股东提案权的权利,否则将会像ST新梅的中小股东提案一样被公司拒之门外,因此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也是势在必行。再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持股期限、持股性质、提案个数及提案数量、提案内容、提案提出时间等不明确,股东在行使其提案权时,以及公司在审查提案权时难免会无法可依,因此也需要对其进行更详细的立法规定;最后,无论是ST新梅的案例,还是ST慧球的案例,都反映出提案审查制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构建股东提案的审查制度,对审查主体、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权滥用的救济方面进行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邓钰杰[2](2018)在《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是指在公司中满足法定要件的股东依法拥有的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题和议案,并谋求在股东大会上经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提案权是我国《公司法》所明文规定的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少数股东权利和共益权的性质特征。其不仅在加强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切实保障股东权益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拥有无法替代的价值。然而,近些年出现的“鲜言案”、“华润信托案”、“海润光伏案”、“旭光股份案”等实践案例表明股东提案权被部分股东滥用,或利用提案权操纵股价市场,或董事会肆意排除股东提案,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分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依然在股东提案主体的资格方面、提案的内容范围方面、提案的行使程序方面以及提案权制度的救济机制方面存在些许不足和瑕疵。提案主体资格方面,我国对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规定的过于僵硬,而且对股东持股的性质也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利被拒之门外,产生中小股东的“冷漠”现象;提案内容方面,仅仅规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因为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准确定位股东所提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而且在提案审查机制中也未明确具体的审查机构,导致董事会利用领导职权谋取私利;提案行使程序方面,没有对个人提交提案的数量和提案内容的字数进行一定的限制,造成实践中大量“垃圾提案”泛滥,不仅扰乱正常的公司管理秩序,还间接赐予了不法分子进行股票投机的机会。除此之外,股东提案权救济机制的缺失致使股东面对公司管层的肆意侵权而求助无门,董事侵犯股东合法提案权屡试不爽。因此,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体系,平衡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关系,切实保障股东提案的权利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美、日国家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汲取其中精华,立足于本土化的实践经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措施。譬如,在提案主体条件上,采取多元化的持股标准,增设持股时间的限制,并对股东持股性质加以明确;在提案内容范围方面,可以采取反向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具体的提案排除事项,以便对提案内容所属予以准确的认定。其次,增设提案审查机关,防止董事会利用专权而肆意妄为的排除股东提案;在行使程序方面,适当的对个人提案件数及提案内容的字数予以限制,防止股东提案的泛滥和投机现象的发生;最后,无救济则无权利,明确股东提案权的救济方面刻不容缓。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日国家的双重救济方式,在健全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增设行政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合法的提案权利。(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9)

于苗苗[3](2016)在《股东提案权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制度是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公司民主发展、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股东提案权制度起源于美国,随后多个国家效仿并确立了该制度,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采用了这一制度。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为我国立法之完善以及制度的创新突破提出针对性意见。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股东提案权制度产生历史原因和客观背景。股票所有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民主理念的深入发展,是推动股东提案权制度产生的的重要动力。此外,在阐述股东提案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还分析了其主要功能和价值以及创设以来所产的理论争议。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要件。通过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介绍和借鉴,对比我国在提案权行使要件方面规定的粗疏,指出不足,并提出建设性的参考意见。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不当提案的排除规则和程序。域外立法中着重介绍美国比较成熟的提案排除机制,并分析美国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提案排除规则以及实务界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介绍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救济途径。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介绍,结合我国当前股东提案权制度在救济机制方面的立法、司法状况,提出我国建立股东提案救济机制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王朦娜[4](2015)在《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大型公司是一个包含多方利益的矛盾统一体,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都身处于这一矛盾体之中。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被任意地践踏,股东大会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使其掌控了公司治理的话语权,中小股东发声的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作为保障中小股东提出自己合理建议重要措施的股东提案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对公司少数大股东的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鼓励中小股东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司治理。股东提案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在平衡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但是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显得过于简单,在公司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在众多学者的论着中,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研究也仅仅限于制度框架和与外国法的比较上。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公司之间关系的不平衡,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提案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在利益平衡视角下股东提案权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在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中小股东的权利滥用,在大股东主导的原则基础上引导大股东接纳中小股东的提案。既让中小股东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又限制中小股东滥用权利;既能有效预防大股东“独裁统治”,又能让公司内部稳定运转,使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等叁方主体处于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状态,最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股东提案权。第一部分为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法理阐释,包括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内涵、性质及价值,从理论基础入手来探讨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内在含义。第二部分为股东提案权制度所涉及的不同利益诉求,分别介绍了股东提案权所重点涉及的叁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叁部分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分析了我国股东提案权的立法现状及制度缺陷。第四部分主要以平衡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为视角探析了股东提案权制度完善的思路,通过借鉴国外对股东提案权的相关立法,去伪取真,提出了改进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具体方案,即降低提案股东资格要求,放宽提案范围,限制提案内容,分别建立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提案审核规则,明晰中小股东提案程序,明确控股股东提案诚信义务及责任,建立股东提案权救济制度,增加股东提案社会责任。(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肖金锋[5](2014)在《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制度是保障公司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使得股东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股东提案权制度。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在股东主体资格条件、提案排除规则和程序、争议解决和救济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建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进行全面改进。(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0期)

曾殷志[6](2014)在《论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制度是法律关于股东行使提案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民主以及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股东提案权是股东权的应有之义,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需要。股东提案权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到提案股东的资格、提案的内容范围、提案的形式与程序及提案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股东行使提案权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及合目的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正式确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在公司的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在提案主体资格、提案内容范围、提案行使程序、提案审查机制以及提案权救济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科学、完善的股东提案权法规体系,值得借鉴。但是,在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到中外具体国情的差异,不可照搬域外立法例。当今,域外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发展呈现新的趋势。提案股东的资格限制逐步放松,提案排除事由日趋减少,提案内容日益关注公司社会责任,机构投资者成为提案的主力,股东提案权制度已经成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利器。应进一步深入研究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一般理论及法律规定,科学把握中国国情及域外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坚持保障权利行使与防止权利滥用的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提案股东主体资格,扩大股东提案内容范围,改进股东提案权行使程序,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股东提案审核制度及股东提案权救济制度,促进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4-10-26)

沙雪妮[7](2014)在《浅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随着经营者权限的日渐扩张和股东大会权限的削弱,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受到漠视。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得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务的决策,从而维护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我国立法应当对股东提案权制度进行细化,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4年07期)

熊锦秋[8](2014)在《堵塞漏洞 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4月25日宁波联合股东大会上,私募基金的临时提案没有通过。该临时提案是宁波联合4月4日收到华润信托书面来函,华润信托发行的“华润信托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宁波联合4.98%股份,由此提出《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内容除了现(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4-05-09)

夏仁凯[9](2014)在《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是股东财产集中的产物,资本的汇集必然导致权力的集中。为便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基于股权与信任在股东(大)会中选出公司的管理层。然而经营管理者,并不是公司成败责任的最终承受者。由于权力集中的长期效应使其具备天然的牟利优势。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层免不了会别有用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的。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并且,商业发展的现状决定这种模式将长期存在。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承担公司成功或失败的责任,但其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或侵犯。为避免股东的管理参与权沦为一纸空谈,国内外在立法上赋予了股东临时提案的权利,股东不再只是被动地对董事会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上将出现股东自己的提议,从而避免董事会专权对股东切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股东提案权是股权的一种表现。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议程中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提案权制度是股东在行使提案权时所依据的法律准则。股东提案权制度具有保护中小股东股权、实现公司法人机关之间的制衡、保障公司经营效率、督促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加入了有关股东提案权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提案权制度相较国外成熟的立法例而言,其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有效作用于实务操作中。因此,文章从股东提案权的价值追求出发,以动态宏观的视角分析国内外相关规则,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进行解读、评判,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东提案权制度的概述。包括股东提案权行使的环境,即股东大会的形成与决议产生的流程;区别了股东大会提案与股东(临时)提案的概念;介绍了股东提案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部分是对股东提案权的价值分析。参考股东提案权的传统价值,结合现代公司治理下的价值延伸,将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价值分为通说价值与社会价值两方面。不同价值追求的背后,体现了公司整体利益、股东权益与经营者利益叁者间的权衡。第叁部分介绍了美国股东提案权制度。股东提案权制度最早创立于美国,经历了70年的发展,相关规定已经颇为完善:包括对提案主体资格的限定、提案件数与提案字数的限定、提案排除事由与排除程序的规定以及提案权的救济。通过对该制度修订过程的动态分析,揣摩立法者对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价值倾向。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分析。首先介绍涉及我国股东提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从提案股东要求、提案范围要求、提案程序要求、提案审核要求以及提案权的救济五个方面重点分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内容,对比美国相关规则,指出各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建议。通过前文对股东提案权的性质、价值的分析,提炼自己的观点,再借鉴美国较为完善的立法例,针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立法上的设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7)

肖金锋[10](2013)在《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制度是保障公司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使得股东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股东提案权制度。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在股东主体资格条件、提案排除规则和程序、争议解决和救济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建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进行全面改进。(本文来源于《江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股东提案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提案权是指在公司中满足法定要件的股东依法拥有的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题和议案,并谋求在股东大会上经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提案权是我国《公司法》所明文规定的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少数股东权利和共益权的性质特征。其不仅在加强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切实保障股东权益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拥有无法替代的价值。然而,近些年出现的“鲜言案”、“华润信托案”、“海润光伏案”、“旭光股份案”等实践案例表明股东提案权被部分股东滥用,或利用提案权操纵股价市场,或董事会肆意排除股东提案,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分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依然在股东提案主体的资格方面、提案的内容范围方面、提案的行使程序方面以及提案权制度的救济机制方面存在些许不足和瑕疵。提案主体资格方面,我国对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规定的过于僵硬,而且对股东持股的性质也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利被拒之门外,产生中小股东的“冷漠”现象;提案内容方面,仅仅规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因为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准确定位股东所提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而且在提案审查机制中也未明确具体的审查机构,导致董事会利用领导职权谋取私利;提案行使程序方面,没有对个人提交提案的数量和提案内容的字数进行一定的限制,造成实践中大量“垃圾提案”泛滥,不仅扰乱正常的公司管理秩序,还间接赐予了不法分子进行股票投机的机会。除此之外,股东提案权救济机制的缺失致使股东面对公司管层的肆意侵权而求助无门,董事侵犯股东合法提案权屡试不爽。因此,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体系,平衡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关系,切实保障股东提案的权利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美、日国家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汲取其中精华,立足于本土化的实践经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措施。譬如,在提案主体条件上,采取多元化的持股标准,增设持股时间的限制,并对股东持股性质加以明确;在提案内容范围方面,可以采取反向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具体的提案排除事项,以便对提案内容所属予以准确的认定。其次,增设提案审查机关,防止董事会利用专权而肆意妄为的排除股东提案;在行使程序方面,适当的对个人提案件数及提案内容的字数予以限制,防止股东提案的泛滥和投机现象的发生;最后,无救济则无权利,明确股东提案权的救济方面刻不容缓。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日国家的双重救济方式,在健全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增设行政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合法的提案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提案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陈凡.股东提案权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邓钰杰.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3].于苗苗.股东提案权制度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王朦娜.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5

[5].肖金锋.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14

[6].曾殷志.论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缺陷与完善[D].湖南大学.2014

[7].沙雪妮.浅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完善[J].黑河学刊.2014

[8].熊锦秋.堵塞漏洞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N].证券时报.2014

[9].夏仁凯.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0].肖金锋.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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