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不加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审不加刑,人权司法保障,司法公正
再审不加刑论文文献综述
齐素[1](2018)在《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对文中所提建议能以立法形式加以肯定,依法明确我国再审不加刑的适用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9期)
丛大鹏[2](2015)在《论再审不加刑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被称之为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上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审不加刑原则是审判监督程序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以李昌奎杀人案为案例,分析我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介绍再审不加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再审案件都加重了被告人刑罚,再审不加刑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启动具有随意性,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再审程序的职权性以及国家追诉权的重复滥用等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缺少再审不加刑原则生长的法律土壤,“有错必纠”指导思想以及大众文化心理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文章通过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缺陷等问题的分析,找出的问题症结所在,同时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由“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希望在中国建立能够严格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审判监督程序。(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5-04-01)
李阳阳[3](2013)在《我国再审不加刑制度的构建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以其原则的价值追求,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限制,以防止刑事再审程序任意启动,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体现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文章陈述了国内再审制度的弊端,介绍并借鉴国外再审不加刑制度,最终通过对以再审启动理由为核心的再审程序的系统性改革,建立我国的再审不加刑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1期)
叶雨晴[4](2011)在《刑事再审不加刑与改判的法律后果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或者体现了上诉不加刑,显示出对被判决人人权保障的重视。法国与日本还规定了再审改判无罪要予以公告,以给予被判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国刑事诉讼法无再审不加刑与改判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违审判监督的再审目的。应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以鼓励被判决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建立无罪判决公告制度,重建被判决人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上半月)》期刊2011年12期)
王永杰[5](2011)在《论我国应确立绝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甚至通过再审程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之合法权利,而且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之情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在我国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并随之确立相关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1期)
施飞[6](2008)在《论再审不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制度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的力量壮大和民主化程度逐步提升而产生的。这一制度主要体现了对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力的限制,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对再审制度可能产生弊端的修补。刑事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蕴含着多种价值冲突和制度协调。我国刑事司法起步较晚,制度不甚成熟,尤其是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足,突出表现在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审程序的启动随意性较大,通过再审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叁个方面,这些都是刑事司法过分追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环节的定位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引入,将有利于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有利于贯彻检审分离,控制和杜绝审判权的滥用,从而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的责任感,更有利于鼓励被告人为自身利益积极提起救济,从而有效实现刑事司法的真正价值。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本文试图通过论述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正当性,深入剖析这一原则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在理性看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足和弊端的基础上,从区分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再审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分配、再审次数、再审审级等多方面入手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以期通过这种构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08-06-30)
张筱[7](2007)在《再审不加刑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制日益民主化的今天,法律价值的重心由惩罚犯罪日益转向保障人权,由此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再审不加刑原则正是其中之一。再审不加刑原则即针对追诉方提起的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法院不得加重或者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至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由于无论从现代的诉讼理念出发还是从被告人的利益角度进行衡量,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可以说是天经地义,因而没有必要言之切切。再审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包括两方面: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公正价值主要是指该原则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效率价值是指该原则具有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人权保障,首先是因为保障人权有着哲学政治上的基础,其次,保障人权也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平衡的需要。再审不加刑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英国的再审包括法律再审和事实再审,针对法律问题的再审可存在于原被作出无罪裁判的案件,但再审结果不管怎样都不会影响原无罪判决。针对事实问题的再审包括不利再审和有利再审,对于不利再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有利再审其结果只能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美国则绝对禁止不利再审,但其存在对于原审被告人的间接救济,再审的结果只能是有利于原审被告人。法国的再审也包括法律再审和事实再审,在法律再审环节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在事实再审方面,法国只允许提起有利再审。德国再审程序仅指事实再审。这种再审又分为有利再审和不利再审,对于有利再审,法律上只有再审理由的限制。而对于不利再审,不仅再审理由的限制要比有利再审更加苛刻,而且还有提起时间的限制。各国再审程序在性质上一般都是一种特别救济程序,任务在于为原被作出有罪判决的被告人的利益去纠正司法错误,而不是纠正一切司法错误。我国不存在再审不加刑原则,对于由原审被告人一方提起的有利再审,法院都可能违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的原则而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更不用说检察机关提起的不利再审了。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本身没有错,但它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容。我国再审加刑制度的具体程序缺陷包括申请主体的错位和不平等,再审理由的粗疏和缺乏操作性,再审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我国的再审加刑制度在理论上违背了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不符合诉讼文明的特征。在实践中,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申诉权和法院及时纠正错案,不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责任感,不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在确立我国的再审不加刑原则时,应将传统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转变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我国应采用相对再审不加刑模式,这种模式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中的合理性。在进行相对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具体程序设计时,首先应重塑申请再审的主体,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权力,赋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审启动权。其次是厘清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审理由可以采取列举的形式,根据有利再审与不利再审作出不同规定。再次是明确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对于再审期限和次数也应区别有利再审和不利再审作出不同规定。最后,在法律上应对我国的相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7-04-01)
全亮[8](2007)在《论再审不加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对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2期)
邓华,赖黎明[9](2005)在《关于“再审不加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曹平[10](2005)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发达,其中,以法、德、日叁国为代表。笔者拟以叁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再审程序为基础,对叁国的再审程序加以比较,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比较法上的依据。■再审制度的名称对于已生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5-02-04)
再审不加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被称之为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上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审不加刑原则是审判监督程序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效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以李昌奎杀人案为案例,分析我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介绍再审不加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再审案件都加重了被告人刑罚,再审不加刑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启动具有随意性,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再审程序的职权性以及国家追诉权的重复滥用等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缺少再审不加刑原则生长的法律土壤,“有错必纠”指导思想以及大众文化心理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文章通过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缺陷等问题的分析,找出的问题症结所在,同时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由“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希望在中国建立能够严格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审判监督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不加刑论文参考文献
[1].齐素.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J].法律适用.2018
[2].丛大鹏.论再审不加刑原则[D].甘肃政法学院.2015
[3].李阳阳.我国再审不加刑制度的构建刍议[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4].叶雨晴.刑事再审不加刑与改判的法律后果比较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5].王永杰.论我国应确立绝对再审不加刑原则[J].河南社会科学.2011
[6].施飞.论再审不加刑[D].南京师范大学.2008
[7].张筱.再审不加刑原则研究[D].安徽大学.2007
[8].全亮.论再审不加刑[J].新疆社会科学.2007
[9].邓华,赖黎明.关于“再审不加刑”的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0].曹平.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不足[N].检察日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