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申请再审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程序,审判监督,司法,受让人,原审,原则。
申请再审权论文文献综述
吴英姿[1](2018)在《“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3期)
杨婷[2](2013)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实现没有加以系统确定,忽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处分机能和程序利益。本文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入手,以"私权自治"理念和"程序利益"角度为支点,分析该项权利存在的必要性,对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提出了叁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4期)
孟祥刚,程卫华[3](2012)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叁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3期)
孟祥刚,程卫华[4](2012)在《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2年02期)
孟祥刚,程卫华[5](2011)在《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关涉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关涉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诉讼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法律系统工程。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确立了再审之诉原则,对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工作、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格局的配置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前,《民事诉讼法》再次被提上修改的议事日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法院审判工作,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制度运行叁年多来的情况,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为《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1-12-26)
孟祥刚,徐兴军[6](2011)在《平衡或抑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检察机关抗诉权之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保障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在再审程序中的权力配置如何协调,是当前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所应正视的问题。本文试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历史渊源入手,结合再审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借用民事诉讼结构平衡理论和博弈理论,对申请再审权与抗诉权之间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1年03期)
倪克平,范翠真[7](2011)在《民事申请再审权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现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的比较宽泛,使得大量的再审案件涌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统计,某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841件,与《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同比增加近五倍。2010年审理民事再审案件908件,其中改判142件,改判率为15.6%,发回147件,(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1年02期)
马守利,王娅卓[8](2010)在《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保障与重构——以化解涉诉信访难题为预期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叁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沈红雨[9](2010)在《受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 受让人是否享有申请再审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债务人以外的第叁人,其主要法律后果是债权移转,受让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当诉讼当事人向案外人转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时,受让人是否因成为新的债权人,而自动享有申请再审权?对此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08-18)
黄福玲[10](2009)在《论原审被遗漏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保护——以一份民事调解书的撤销申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审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判断是否是"当事人",不应仅依据"程序当事人"为标准。原审中应当参加诉讼而被遗漏的当事人,具备当事人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亦属于"当事人"之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现有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应考虑将当事人作扩大理解,而不应作限制理解。而且,对于此类再审申请,由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难免有"事实不清"之嫌疑,一俟有被遗漏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必须依法受理,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期刊2009年07期)
申请再审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实现没有加以系统确定,忽略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处分机能和程序利益。本文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入手,以"私权自治"理念和"程序利益"角度为支点,分析该项权利存在的必要性,对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提出了叁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申请再审权论文参考文献
[1].吴英姿.“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J].法学家.2018
[2].杨婷.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3].孟祥刚,程卫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J].人民司法.2012
[4].孟祥刚,程卫华.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2
[5].孟祥刚,程卫华.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1
[6].孟祥刚,徐兴军.平衡或抑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检察机关抗诉权之冲突与协调[J].山东审判.2011
[7].倪克平,范翠真.民事申请再审权问题思考[J].山东审判.2011
[8].马守利,王娅卓.浅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保障与重构——以化解涉诉信访难题为预期目标[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0
[9].沈红雨.受让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申请再审权[N].人民法院报.2010
[10].黄福玲.论原审被遗漏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保护——以一份民事调解书的撤销申请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