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其证据权利及其实现程度。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主要包括取证权、阅卷权、证据开示权和质证权等。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也可以由律师帮助行使。对于北京市普通公众和法律职业群体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随着证据立法的不断进步,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保障逐渐得到改善,其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实现程度较高,但取证权和证据开示权的保障不尽人意,需要在证据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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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中
关键词: 证据权利,取证权,阅卷权,证据开示权,质证权
来源: 证据科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医药卫生科技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基金: 北京市共建项目“北京市证据法治指数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 D925
页码: 645-656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30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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