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物项供方文件评价有效性探讨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物项供方文件评价有效性探讨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物项采购活动中对供方的评价的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总结如何提升对供方评价的有效性,从而保证物项从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保证物项质量。

关键词:物项;供方;有效性

1.引言

按合同提供物项或服务的个人或单位,称之为供方。在采购中有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供方,例如卖方、销售者、主承包者,分承包者,制造者和咨询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中要求“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对外部供方的评价工作”。供方的能力影响到其提供产品的质量,必须重视对供方的评价工作。供方评价一般可以分为文件评价和源地评价,文件评价是依据供方提供资料文件,进行的评价。如何提高对供方文件评价的有效性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大致可以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取得许可的供方,其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是重要的评价指标。

文件评价,必须弄清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否则该供方的生产行为属于违法。以下总结了几类在供方评价中较为重要的行政许可。

a)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

在工程建设中常用到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吊设备等,这些设备基本都是特种设备,其设计和制造的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归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计、制造单位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许可规则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相应产品目录可以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审查中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如下:

1)应取得行政许可的而未取得;

2)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

3)采购规定、合同规定的范围应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程建设中比较常见的工业产品有建筑用钢筋、水泥、钢丝绳、电线电缆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可以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相同。

a)强制性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也成为3C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等目的设置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通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依据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即CCC标志),一律不能进口,也不能出厂销售和使用。相应的产品目录可以见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第45号公告)。

在审查供方的行政许可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是有有效期限的,因此采购物项的时间应在制造商的许可期限有效期内。

2)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届满。供方评价过程中应注意供方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对于有效性即将届满的,应在签订合同前核实供方的行政许可。

3)采购规定、合同规定的范围应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超过行政许可的范围采购,如需采购A型号的灭火器,但该供方消防许可仅有B型号,这种情况则应视为供方的不合格。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是国外生产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因此此类产品的国外生产商也需在国内取得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消防产品属于较为特别的一类。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准入的产品信息及有关质量管理信息由公安部政府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向国内外发布。消防产品的目录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本)的通知》(公消〔2015〕4号)中查询。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并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对供方的文件评价,不能直接接触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因此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即成为考核供方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查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采购产品的时间应在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期限内;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与采购范围相适用,防止采购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或服务。;

3)为企业提供认证并颁布证书的单位,其认证机构资质和范围应取得许可,相关信息可以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查询。

4.供方的业绩

业绩情况的考核,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供方审查中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查项目。具有与项目相同供货业绩的供方和没有业绩的供方,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衔接上,会有天壤之别。业绩应考查供方在相关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绩,且这些业绩的时间宜控制在5年内。要求供方提供业绩时,应要求明确供方业绩的工程名称和规模,提供产品的具体型号,以便与拟采购的产品相比较。

5.存在代理商的情况

很多采购活动,尤其是国外采购的,需要通过代理商完成。因此进行评价时,除了对生产商进行相应的核实外,还需对代理商的以下情况核实:

1)代理商应是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代理商应具有代理授权(生产商直接授权,生产商的国内销售公司授权);

3)代理商的授权区域和有效期限;

4)代理商以往具有采购产品的代理业绩。

6.总结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多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考察供方,但文件评价并不能完全识别出供方在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方面的差异。通过对供方的行踪许可、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供方的业绩情况等等这些客观信息的评价,可以提高供方文件评价的有效性,从而基本可以对一个供方的能力做出有效的判断。选择好的供方,就是选择了好的质量,好的产品质量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目标的实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核电工程总承包企业供应商评价活动研究[J].李佩乾,赵宁宁.科技创业月刊.2012(06)

[2]方家山核电工程现场供方评价工作实践[J].王其松.科技信息.2011(12)

[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供方评价活动的探索与实践[J].田建坡.经营管理者.2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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