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标准,法律,部门,社会关系,军事,法律体系,目标。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史华祥[1](2012)在《试论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为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它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对于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各种观点争相出现、百家争鸣,有的学者提出要恢复到最为原始的公私法划分上来,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只有一个;有的学者以法的价值目标作为划分法部门的标准;部分学者也转换思路提出划分法律部门的因素;甚至存在标准中增加划分原则的方法。传统的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作为划分部门法的依据违反了逻辑规则,致使研究陷入了瓶颈,掩盖了事物的本相。归本溯源,目的才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不是制定者主观臆造的产物,亦或由外界强加的形式。法律制定的直接目的来源于人的需要,即立法需要。每当人们对时下某种现实不满足,或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已经过时、须以新的立法取代时,人们便根据已有的经验,以及当时已经具备或可能具备的各种条件,提出充实和完善某一法律规范,使之具有最大的现实可能性。这种目的是理性的,立法者在实现其所要达到的日的(作用、价值)时,以人的需求为价值尺度,对这种需求的选择或取舍实际上就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为了避免该行为的盲目性给人类自己造成损害,又必须事先预定目的,继而按照设定的行为计划,实施目的行为。法律目的贯穿于立法过程,也表现于立法之后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实证主义角度讨论法律目的并以此为标准划分法律部门更具有现实性意义。同时作为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宪法,因其特殊目的所形成的根本法地位促使其在法律体系中不能以部门法的“身份”存在。无论是在部门法的产生、部门法的划分、还是在部门法的实际运用中都应该体现尊重宪法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法律部门为组成单位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层次分明、协调一致。宪法应在法律体系尤其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发挥其统领性作用,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谐性。(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2-05-01)
谭正义,彭刚[2](2011)在《也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着重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存有争论,这与学者们对军事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界定有关。在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架构中,军事权属于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对军事权进行法律规制,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军事法,具备独立的部门法属性。无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抑或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界定,军事法都无法为其他法律部门所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当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本文来源于《西安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牛忠志[3](2007)在《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标准无法说明科技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要确立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部门法地位,必须转换视角。在论证科技法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上,认为科技法是对一国的法律体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标准划分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是与国际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教育法、体育法、卫生法等相并列的部门法。(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07年05期)
刘志祯[4](2006)在《试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的独立性——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角度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缺陷愈发明显,应当确定以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经济内容及其所保护和实现的利益的为新的标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以调整公益和私权的利益平衡为自身独特的价值目标,并且具有独特的社会经济内容为调整对象。(本文来源于《当代经理人》期刊2006年03期)
王继新[5](2004)在《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经济法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因其片面强调客观性和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有着固有的、难以弥补的缺陷,因此要令人信服地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就必须抛弃旧的框框,按主客观一致,以主观为主导的指导思想,重新来确定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本文来源于《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期刊2004年11期)
肖君拥,刘成伟[6](2003)在《划分法律部门不应只有一个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当中,法律的部门分类体系常被看做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关键,倾向于以确定的“部门法”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目标。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权利保护法、科技进步法等新型法律出现并不断发展扩大也引发了它们是不是一个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3/02/12)
张莉莉[7](2002)在《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兼论经济法的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着缺陷 ,本文主要从法律的主观方面即价值目标着手分析 ,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部门法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结合 ,即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进一步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了剖析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并以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整体利益为追求目标的法律部门(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S2期)
许多奇[8](1999)在《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或作为一个学科,从其出现开始就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两条理论战线)的争论:一是同民法;一是同行政法。当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分别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基本明朗以后,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突出起来。这不(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1999年05期)
舒文烈[9](1987)在《对划分法律部门标准几种主张的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则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它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指示、命令、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说凡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1987年03期)
李剑华[10](1987)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新探——《法国民法典》和系统方法给我们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从叁十年代起,苏联就开始了对此问题的探讨,至今已过去了半个世纪。但这一问题至今似乎仍然是个谜。本文拟从新的角度对此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一人们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部门是以《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为其诞生的标志。西方学者把它的出现看作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巨大成就,是“若干世纪以来各大学所维护的观念与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当然归宿”。这其实只是对表面现象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1987年03期)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存有争论,这与学者们对军事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界定有关。在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架构中,军事权属于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对军事权进行法律规制,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军事法,具备独立的部门法属性。无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抑或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界定,军事法都无法为其他法律部门所包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当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史华祥.试论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D].扬州大学.2012
[2].谭正义,彭刚.也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着重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分析[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
[3].牛忠志.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J].科技与法律.2007
[4].刘志祯.试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的独立性——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角度谈起[J].当代经理人.2006
[5].王继新.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经济法的地位[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
[6].肖君拥,刘成伟.划分法律部门不应只有一个标准[N].检察日报.2003
[7].张莉莉.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兼论经济法的本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8].许多奇.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J].河北法学.1999
[9].舒文烈.对划分法律部门标准几种主张的看法[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
[10].李剑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新探——《法国民法典》和系统方法给我们的启示[J].法学评论.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