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先行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不作为,保证人,行政行为,犯罪行为,来源,正当防卫。
先行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崔天雨[1](2019)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一直是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先行行为的研究,不仅能够从理论上更好地把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依据,还能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实务工作。追溯先行行为理论的研究过程,一直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争议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理论上存在的这些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在对先行行为理论把握的基础上,为先行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够对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先行行为理论发展和概念的梳理。从先行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大陆法系中德国最开始对先行行为理论进行研究,并通过判例的支持,使先行行为成为叁大保证人地位之一。随后,日本刑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对该领域,我国对先行行为理论的研究相对较晚。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开展了对先行行为领域的研究工作。学者们对于先行行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观点,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梳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可能产生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的先前行为。在发生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去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第二部分是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议进行介绍。在对于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肯定的理论中,主要包括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与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形式的作为义务有德国的形式的叁分说,我国的“叁来源说”、“四来源说”以及“五来源说”等等。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观点颇多,有实质违法观、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说、功能说、依赖关系与信赖关系说、组织管辖说、危险前行为唯一说等。虽然,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先行行为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当然,学界中也存在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否定,并且部分国家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对先行行为持有保留的态度。针对学者们认为先行行为理论会导致道德与法律界限不明、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涉及重复评价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立法上之所以对先行行为做出保留态度做出合理的解释,对先行行为理论提出肯定,认为其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没有问题的。为了更好地分析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根据,可以将形式的作为义务与实质的作为义务一并考虑,完善作为义务来源。第叁部分是对先行行为的范围进行界定,通过理论的梳理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认为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但是正当防卫除外。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没有争议,但对于客观违法中的无责行为来讲,无责行为是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对于犯罪行为成为先行行为存在的学术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在结果加重犯中对于犯罪行为应该在结果加重犯中进行评价,当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犯罪并没有结果加重的规定,发生严重的后果时,就要追究其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责任。通过对不作为这一行为成为先行行为的弊端进行介绍,否定其可以成为先行行为。第四部分是对先行行为进行具体认定。通过列举四个案例,分析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进而总结案例中存在的共同点,得出要对某一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进行认定,首先要把握认定先行行为的叁个要素,分别是行为要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危险、危险明显增大且会立即成为现实化的实害、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其次是要准确把握作为义务的根据,辨别先行行为与其他作为义务根据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对先行行为进行认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玉婵[2](2019)在《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刑法犯罪中的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犯罪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然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研究尤为重要。德日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研究经历了由形式作为义务论到实质作为义务论的转变过程,对我国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研究具有指导作用,除了大陆法系之外,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对作为义务来源理论进行研究。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通说是“四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又是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未对其作出规定,因此在众多不作为犯罪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准确的界定,也由于缺少相应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目前关于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的认定,或宽或窄,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本文以“宋某故意杀人案”为线索切入,简述了该案情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从而由其引出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即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判定问题。保证人地位理论是用来说明作为义务,以作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提及保证人地位理论,更多的是列举式的形式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不作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不但没有相应法律条文援引,而且也无法理基础支撑,因此,研究保证人地位可以进一步促使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从而对我国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王伟[3](2019)在《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也称先前行为,以事后的不作为行为为参照物,即是指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并由此产生防止该状态义务结果的(先)行为。作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种,一般而言先行行为具有叁个条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所伴随的法益受损的危险状态、行为与状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这叁个条件中,行为条件是基础,为避免不当扩大或者缩小不作为犯罪的适用面,对先行行为的范围有必要加以准确界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朱佳[4](2019)在《幼儿园STEM教育:理念先行—行为改变—充实课程》一文中研究指出STEM教育是由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四个相关领域整合的课程简称。它注重整合不同学科,鼓励幼儿以工程为基石,大胆想象、动手操作、反复实验、将"想象"变为"真实",对游戏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真问题"进行"真解决"。幼儿园落实幼儿园STEM教育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理念先行——从"外在要求"到"内在认可";行为改变——从"指导"到"支持";充实课程——从"项目活动"到"活动融合"。(本文来源于《教育观察》期刊2019年03期)
孟祥[5](2018)在《作为先行行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思路——以“抢劫致人死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判断中的先行行为认定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先行行为的理论发展,先后经历了形式法律义务理论、功能理论与实质理论叁个阶段,完成了从归因到归责、从注重形式到形式与实质并重的理论转向。其内涵也应同时做适当调整,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增加适当限定条件,以限制其成立范围。在犯罪行为与先行行为的关系上,先行行为可以由犯罪行为构成。先行行为犯罪并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情形时,成立数罪或牵连犯。先行行为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情形时,则需根据成因的不同,区分结果加重犯和不作为犯两种情形,"抢劫致人死亡"案件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认定。(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2期)
王江[6](2018)在《论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先行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是颇具争议的命题。肯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无须存在不法的性质,只要能够产生危险,就可认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但正当防卫作为先行行为面临以下问题:第一,与刑法谦抑性、自担风险理论以及期待可能性的法理相悖;第二,与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现状与审判实践不符;第叁,与我国的法律历史文化及社会整体观念相左,故应认为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先行行为。(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吴柏超[7](2018)在《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之一一直备受关注,刑事立法的冷落导致先行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近来年有关先行行为的司法实例倍增。由于具备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在肯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前提下摸索它存在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叁章。第一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发展和理论依据。首先,介绍了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演进历程,从《阿奎利亚法》对先行行为的侵权责任、威斯特法的特定义务、费尔巴哈的二来源说,到斯鸠贝尔明确提出先行行为概念。那格拉在此基础上提出着名的保证人说,经过阿明·考夫曼的发展,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这一概念固定化。其次,通过对先行行为说、支配说、组织管辖理论的介绍分析认为否定先行行为的声音此起彼伏,有必要找到实质化理论根据。站在教义学的视角无法得出合理性依据时应求之于刑事政策。第二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性质和范围。首先,对先行行为进行定性,认为先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可能性的紧迫危险行为,必须是本人实施的、具有危险性、作为可能性这叁大特征。接着,讨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不能是先行行为,但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行为除外。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不能是不作为行为。先行行为只要具备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不问主观心态为何,因此无责行为也可以是先行行为。第叁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罪数问题。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罪数理论的学说,通过对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的评析认为犯罪构成要件说是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特征且符合我国实际的学说。其次,在犯罪构成说的基础上,借用德国不作为理论的“实行行为同一性说”理论指导中国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罪数问题,根据作为义务的次数决定罪数的单复。在先行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时径直成立一罪,因此,先行犯罪行为才具有数罪的探讨余地,借用张明楷教授的分类方式,将有无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分界线,在规范论无法对犯罪进行充足评价时,试图站在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高度处理相关难题。(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黄文凯,王书娟[8](2018)在《后续行政行为能否吸收先行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22号指导性案例开始,法院受理的先行行政行为案件数量呈迅速上升趋势,该指导性案例成为各级法院司法审查先行行政行为案件的判例指导,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只以"形而上学"的角度去看待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并没有以辩证法的眼光关注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动态"联系。在实践中后续行政行为与先行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复杂且特殊,而以对典型案例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基础构建的"吸收说",有利于对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法官裁判的同一性。(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尚勇[9](2018)在《“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思想基础在于,谁创设法益侵害的危险,谁就应该防止该危险现实化。但如果仅以是否引发危险状态作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条件,则先行行为在范围上将无所限定,这势必导致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的泛滥。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塑造教义学上的限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这种限定标准当从行为角度与行为和危险的关系角度着手:就前者而言,应该将合法行为排除在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之外;就后者而言,只有当先行行为所创设的危险能够客观归责于先行行为时,作为义务才告成立。行为的限定与行为和危险的关系限定在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判断中各有价值,不能相互取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姬雷[10](2018)在《先行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德国率先确立了先行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地位,历经百余年发展变化,刑法学界和司法界早已认可先行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事实,但是涉及先行行为的相关问题尚存在争论。本文基于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通说观点对先行行为的概念,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理论争议,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以及先行行为范围进行分析阐述。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先行行为概述。本部分主要包括先行行为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以及先行行为的界定。文章介绍了先行行为理论从罗马时期的起源到十九世纪在德国的发展过程,对比了英美理论的不同,同时也介绍了在中国从古至今的理论变化。在理论梳理的过程的基础上对先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探析。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肯定说,肯定说从实质的立场出发认为先行行为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在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在肯定说的基础上又分为道德根据说和法律根据说。二是否定说,该学说从先行行为的特点出发并不认可先行行为能产生作为义务。德国学者许乃曼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玉秀均持有类似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论证途径和实害结果的分析认为肯定说更合理。第叁部分: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即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二是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需要同时具备现实侵害性、现实紧迫性以及现实中立性。叁是先行行为和危险状态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是有特别要求的先行行为和危险状态之间的密切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该条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在客观上有实施救助的可能。第四部分:先行行为的范围。本部分主要论述先行行为具体的范围问题,包括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在分析不同学说观点以后本文认为包括合法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本文认识无论是故意的或者过失的犯罪行为均有可能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由于不作为成为先行行为缺少合理性,因此先行行为仅限于作为;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由于无责行为不但能够产生道德义务也可以产生刑事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在对无责行为的范围进行严格谨慎的限制以后,无责行为是能够成为先行行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5-28)
先行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刑法犯罪中的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犯罪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然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研究尤为重要。德日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研究经历了由形式作为义务论到实质作为义务论的转变过程,对我国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研究具有指导作用,除了大陆法系之外,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对作为义务来源理论进行研究。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来源通说是“四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又是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未对其作出规定,因此在众多不作为犯罪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准确的界定,也由于缺少相应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目前关于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的认定,或宽或窄,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权威性。本文以“宋某故意杀人案”为线索切入,简述了该案情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从而由其引出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即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判定问题。保证人地位理论是用来说明作为义务,以作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很少提及保证人地位理论,更多的是列举式的形式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不作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不但没有相应法律条文援引,而且也无法理基础支撑,因此,研究保证人地位可以进一步促使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从而对我国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先行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崔天雨.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研究[D].河南大学.2019
[2].王玉婵.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判定[D].海南大学.2019
[3].王伟.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范围[J].法制博览.2019
[4].朱佳.幼儿园STEM教育:理念先行—行为改变—充实课程[J].教育观察.2019
[5].孟祥.作为先行行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思路——以“抢劫致人死亡”为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8
[6].王江.论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先行行为[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7].吴柏超.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D].深圳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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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尚勇.“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限定[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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