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有原则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此类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却是难上加难。因此,笔者通过对探望权的定义、性质特点、现状以及侵权的案例等的分析,总结出探望权出现的问题有三点:探望权规定的主体过于狭窄;探望权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探望权的执行困难,缺乏与其相应的强制措施。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扩大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明确探望权规定的内容;对探望权的执行进行细致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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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晓彤
关键词: 婚姻,探望权,离婚,制度
来源: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M1703510152)
分类号: D923.9
DOI: 10.16227/j.cnki.tycs.2019.0851
页码: 198-199
总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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