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宏观调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宏观调控,程序,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权,房地产,依法治国,行政法。
宏观调控权论文文献综述
潘燕杰[1](2017)在《宏观调控权的行政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是我国应对市场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工具,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和政府调节经济的权力,其中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关系,也包括了中央政府层面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分配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宏观调控权的行政法规制进行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宏观调控权行政法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厘清什么是规制和什么是行政法规制,理清两者关系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基础性任务。其次,从宏观调控权的内涵、外延及特点,论证了对宏观调控权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以宏观调控权行政法规制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从市场失灵的大前提入手,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合法性、正当性基础作了较为详实的论述。文章第二部分是宏观调控权行政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权行政法规制的基本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相关制度,将宏观调控权的的设立、运行及责任救济置于法律的调配之下,以免权力被破坏和滥用的具有普适性的一般性准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国家介入市场竞争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介入的限度和手段上,行政法规制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代表,占据着重要地位,在行政法规制中,既包括宏观调控权特有的权力制约原则,也包括行政法自身的基本原则,如由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合法行政原则、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的合理行政原则、以行政公开等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正当原则、由有权必有责决定的权责统一原则等。文章第叁部分是宏观调控权的行政法规制方式。从时间上,传统规制方式和现代新兴规制方式,到境内域外的比较分析。介绍了我国宏观调控行政法规制的领域以及常见的规制手段,再选取了美国和法国两个国家作为典型代表,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行政规制的不同特点以取长补短,期望对我国的行政法规制有所裨益。文章第四部分是宏观调控权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章节之一,是对前述宏观调控行政法规制现状和困境的回应,包括宏观调控权的法律监督制度、宏观调控权的救济路径与宏观调控权的责任形式叁个部分。从突破传统行政法藩篱入手,责任形式分了叁个部分,分别为行为人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问责、引咎辞职、行政处分;财产的责任形式,包括国家赔偿、恢复原状状;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是变更或撤销行政决策等作为兜底,全方位入手,阐明宏观调控权不当行使的的多种责任形式。宏观调控权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公众监督等。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救济路径,是宏观调控权致损的防线。要实现行政法律救济,首要解决的就是宏观调控权的可诉性问题,本文在肯定了宏观调控权可诉的基础上,展开了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救济路径的探讨。可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多元化路径得到应有的救济,希望以此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行政法规制的机制体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杨洪涛[2](2017)在《浅论我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宏观调控备受民众关注。文章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研究对象,从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责任叁个方面研究中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3期)
彭雄[3](2017)在《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之反思——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法的缺失,且国内学者对宏观调控权的运行研究缺少统一认识,使得我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遇到诸多现实障碍。在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上也经常暴露出诸如政策内容、调控主体的权限、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承担不合法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深思。为此本文立足于房地产调控,分析其暴露出的问题,以期为日后宏观调控法的科学立法以及建立一个具有逻辑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的宏观调控体系提供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5期)
张晓晨[4](2016)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宏观调控权力进行分解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处于经济转型期,通过法律对宏观调控权利进行分解在现阶段是必要的,可以更好的使宏观调控权发挥更大的优势。本文对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宏观调控权通过法律控制的新思路,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5期)
冯辉[5](2015)在《论房价调控中宏观调控权的优化及其法治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性不能仅来自于法律授权,更应凭借实践效果强化权力的正当性。在法治规则上,应平衡中央与地方的不同诉求,重点完善约束中央调控权力的制度建设,并构建及完善调控退出制度。在法治手段及方法上,应合理安排调控措施的时间窗口,从公布到生效应留出合理时间并加强宣传解释;同时明确淡化直至摒弃行政强制手段,增加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的地方性和弹性。在法治机制上,应着重通过引入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强化并完善调控的绩效评估。(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9期)
刘欣欣[6](2015)在《限制政府宏观调控权的理论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权,政府必须依法行使。然而,作为一项权力,本身就存在着缺陷,权力直接给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来物质和精神利益,因而权力主体会产生权力扩大的本能冲动。本文从依法治国、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来探讨限制政府宏观调控权的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5年06期)
夏长久[7](2014)在《宏观调控权与行政权之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权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概念,自其产生以来便已存在并有成熟理论体系的行政权存在着相似之处。这与我国的行政权的庞大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却不能因两者相似而将两者等同事之,必须对其加以区分、理清二者的关系。这不仅是明确宏观调控权概念、体系的需要,同时对于廓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也有着很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王鹏[8](2014)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异化”之对策思考——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型的关键阶段,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作为调节金融活动的重要手段理应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活动中存在着金融宏观调控权设定以及行使失去相应法律规范制约而不能达到其应有目的的各种情形,这就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一金融调控的关键法律为中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入手不断强化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在国家金融领域中的应有作用。(本文来源于《财经政法资讯》期刊2014年03期)
孙龙龙[9](2014)在《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是整个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核心内容,两者的运行依赖于完善的宏观调控程序。同时,对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界定。宏观调控程序是就调控主体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行为和受控主体如何进行对策行为而形成的有关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执行、变更程序等主体程序,以及宏观调控评估程序、宏观调控监控程序、宏观调控公开程序、宏观调控民主参与程序等辅助程序。通过梳理,我们发现了实践中宏观调控程序的形式载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调控程序,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程序等一般程序和较为典型的计划调控程序、货币政策制定程序等特殊程序;而这些程序中普遍存在着宏观调控主体权限设置不合理,调控形式违法与实质合法的矛盾,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法规范缺失、滞后,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不完善、不合理、零散、协调性差等问题。通过对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学、决策法学、宏观调控法学领域的决策程序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公共管理与政治学中的政策过程理论是宏观调控法律程序构建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和借鉴的方向;行政法学中的决策制度考虑因素较为全面、科学,在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体系在具体环节构建上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决策法学中的决策程序在决策的制定阶段较为值得借鉴。德国、美国在混合式立法、宏观调控主体间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调控政策的协调与配合、政策的法治化等方面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实现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合理化、科学化、法治化,首先要明确宏观调控程序的经济法属性,内部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以及民主化、社会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其次,综合考虑宏观调控对于独立运行程序的现实需要,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自足性以及宏观调控程序与传统法律程序的交叉等因素合理选择宏观调控程序立法模式;再次,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主体的协调与配合;最后,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基本框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与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内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为线索,分析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的基本内涵与外延;二是对我国实践中宏观调控主要程序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尤其是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宏观调控决策的形式载体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叁是对宏观调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总结归纳;四是突破传统的宏观调控程序立法模式,提出了宏观调控一般程序单独立法,宏观调控特殊程序与具体部门实体法相结合立法,同时兼顾与传统法律程序的协调衔接的综合立法模式;五是在宏观调控调控法律程序基本框架的构建方式上,提出了“框架+模块”的构建方式来确定宏观调控程序的基本程序与特殊程序的协调方式。(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5-23)
徐澜波[10](2014)在《我国宏观调控权配置论辨正——兼论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规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和政府调节经济的权力,以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能力、范围、可能性及其中的利益为客体。宏观调控行为和活动的具体形式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客观依据。与此相适应,应将运用财政手段、税收手段、计划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赋予具有代议性的立法机关:将运用货币手段和外汇买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配置给中央政府所属或独立的中央银行或类似于中央银行的机构所享有。当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委托给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收回,并给地方政府配置独立的发行地方政府债的权力。(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宏观调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03年以来,房地产宏观调控备受民众关注。文章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研究对象,从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责任叁个方面研究中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宏观调控权论文参考文献
[1].潘燕杰.宏观调控权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7
[2].杨洪涛.浅论我国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7
[3].彭雄.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之反思——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
[4].张晓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6
[5].冯辉.论房价调控中宏观调控权的优化及其法治进路[J].南京社会科学.2015
[6].刘欣欣.限制政府宏观调控权的理论依据[J].智富时代.2015
[7].夏长久.宏观调控权与行政权之比较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王鹏.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权“异化”之对策思考——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J].财经政法资讯.2014
[9].孙龙龙.宏观调控权行使程序问题探究[D].山东大学.2014
[10].徐澜波.我国宏观调控权配置论辨正——兼论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规范化[J].法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