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多数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本,股东,平等,团体性,表决权,控制权,信义。
多数决论文文献综述
吴飞飞[1](2019)在《现代公司控制权分配中“智识多数决”现象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厌恶风险及注重存量的保守主义价值倾向、"物本主义"的平等观与理性主义的控制权计量观,是以"资本多数决"为核心的公司控制权分配法则之潜在观念逻辑。然而,现代公司治理中,以董事会为代表的"代议机关"权力分享及中心化倾向、"加权表决制"的流行以及来自有限合伙制的竞争压力,均不同程度地导致公司控制权分配日渐疏离"资本多数决"规则。公司治理的"智识话语权"甚至"智识多数决"现象已然出现,且更为契合现代公司的创新性基因以及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治理对"智识资本"的要素依赖特性,这对公司治理规则带来了具有"现象级意义"的冲击与挑战,亟待公司法理论实务界的关注与回应。(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9年08期)
丁国民,马芝钦[2](2019)在《多数决下村民集体决议内容违法的克服——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集体决议是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的典型形式,决议的形成以多数决为原则。然而,即使严格依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决议,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分配的决议结果却存在于法不符的问题,侵害着"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暴露出多数决的民主议定程序难以对抗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弊病。这一问题主观上是农民惜土如金的土地观念和多数决固有缺陷的糅合反应;客观上是村民集体决议内部合法性审查缺失和外部司法审查设计缺陷的联合结果。引入村民集体决议内部合法性审查,推行"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行政前置处理,可有效化解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分配的纠纷。(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信尺[3](2019)在《资本多数决的缺陷及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重要原则,是对集体一致原则的改进,契合了现代公司治理对效率的追求。但是,在绝对化的资本多数决下,控股股东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更容易滥用这一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为此,本文主张通过完善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排除制度对绝对化的资本多数决加以缓和,以维护股东间实质意义的平等,促进公司治理的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牛文浩[4](2018)在《多数决的证成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数决是一种常见的集体决策方法,其意味着在就两个选项进行决策时,占投票总人数半数以上的决策者可以作出决策。尽管在各种正式以及非正式的集体决策情境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人们对于这种极为“熟悉”的决策方法的正当性(legitimacy)来源却并没有很深入的认识。这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有些人可能认为多数决总是有正当性的,从而在某些明显不适宜的情况中——比如存在着固定的“多数人”和“少数人”时——坚持使用多数决,结果造成多数决的误用,不利于实现决策的正当性;其二,另一些人则有可能认为多数决作为一种“数人头”的决策方法就是“多数人强权”的反映,根本没有什么正当性可言,甚至常常会引起“多数暴政”,从而严重损害决策程序的正当性。这种想法会使人们难以内在地接受通过多数决作出的决策,从而不利于其实具有正当性的决策结果的顺利施行。多数决的证成研究有助于说明这种决策方法何以能够具有正当性,以及这种正当性成立的条件与限度是什么,从而有利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多数决证成研究的核心是通过阐释揭示出这种决策方法能够实现哪些价值,从而为多数人在全体决策者中正当地强制施行其决定提供合理的理由。在对已有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被用来证成多数决正当性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像“实现效用的最大化”这样的工具性价值;另一类则是像“平等尊重个人”这样的程序性价值。通过分析表明,第一类价值常常可以通过其他的决策方式实现,并不足以“独立地”证成多数决的正当性,在对于多数决的证成中只能成为一种“辅助性”的理由。第二类价值与多数决特有的内在特征直接相关,常常是其他决策程序所难以实现的,在对其予以适当阐释的基础上,这些价值可以成为证成多数决的主要理据。但是,从程序性价值角度证成多数决的已有研究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叁个方面。其一是这些研究对于多数决可能实现的程序价值的论证还不够完善,因而现有证成的基础是不够坚实的;其二是这些研究往往试图诉诸单一的价值来证成多数决,既没有全面地考察多数决可能实现的程序价值,也没有与其他的决策方法——如抽签式决策、相对多数决、特定多数决等——进行全面的比较。而如果没有与其他决策程序就各种有可能实现的程序价值进行全面比较,多数决是难以证成的;其叁是这些研究还普遍忽视了多数决实现这些价值所依赖的条件。这会导致人们认为多数决总是能够实现某些价值,从而具有正当性,但其实并非如此。本文在进一步完善多数决程序性价值的阐释的基础上,结合对工具性价值的适当考察,通过与各种决策方法的全面比较,提出了一种新的证成多数决的思路,同时阐明了多数决要具有正当性所需满足的条件。首先,第一章将对“多数决常常会导致多数暴政”的观点作出回应,因为只有能够说明多数决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多数暴政,多数决的正当性才是可能的。通过阐明多数决“消除专断性权力”的机制,表明了当不存在“固定的多数和少数”时,多数决不仅不容易导致多数暴政,还常常能实现“消除专断性权力”的价值。其次,第二章至第六章将主要根据“平等尊重”“公正对待”“个人自主”以及“消除专断性权力”这几种程序性价值,辅以对“促进协商”“促进正确决策的作出”等工具性价值的适度考察,来探究多数决能否比抽签式决策、相对多数决、绝对多数决等常见的决策方法更具有正当性。这种比较论证所依据的是“反思平衡”的研究方法以及“融贯论”的道德认知理论,即认为由于“多数决具有正当性”的直觉能够比相反的直觉得到更多的价值原则的支持和融贯,其可靠性就是更有保证的。在比较的过程中,直接运用了沃尔德伦对于多数决如何实现“平等尊重”价值所作的阐释,并将这种阐释的思路扩展到了对于其他决策方法的考察当中;对现有文献中提到的多数决如何实现“个人自主”以及“消除专断性权力”的价值的观点进行了重新阐释,并根据不同决策方法的特点指出了它们在这些价值的实现方面与多数决之间存在的差距;在与“绝对多数决”的比较过程中还提出了一种新的价值阐释——“公正对待”,并用这种价值阐明了“对选项保持中立”的多数决与“偏向于保守现状者”的绝对多数决、全体一致决以及特定多数决相比是如何更好地做到对于决策者的公正对待的。通过以上六章的讨论表明,当一定的条件得到了满足时,多数决在“两个以上选项”的决策情境中并不能比相对多数决得到更多价值原则的支持,其正当性是“待决”的;在“两个选项”的决策情境中,多数决可以与更多的价值原则相融贯,也就比其他的决策方法更正当。每一章的讨论都对多数决能够更好地实现诸种价值的条件和限度作了详细的揭示,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不存在固定的多数和少数”,“多数人对于决策结果的反思性接受”以及“实际投票者必须占有资格投票者的半数以上”。再次,第七章将在前六章论述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一种有助于证成多数决的新的价值——“集体自主”,以对多数决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一个补充。如果决策者都形成了“我们一起用多数决来作集体决策”的意向,对于所有决策者的这种意向的实现就可以实现“集体自主”的价值。这种涉及到其他人行动的“集体意向”的形成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人们的确有“我们一起用多数决作决策”的想法。对于多数决在哪些方面,以及何种条件下优于其他决策方法的说明可以促使人们产生这样的想法,并且有利于集体意向的形成所需要的“意图相互依赖”、“行动者相互回应”等条件的实现,从而有助于集体自主的实现。在“两个选项”的决策情境中,“多数决比其他决策方法更具有正当性”的直觉有可能得到“集体自主”价值的支持与融贯,这将进一步增强这种论断的可靠性。多数决并非仅仅是“多数人强权”的体现,而是可以凭借其所实现的诸种价值而具有正当性;多数决对于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多数决仅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才有正当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正义性。对于多数决正当性的正确认识有助于人们根据具体的决策情境合理地选择决策方法,实现决策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2-01)
胡斌,朱博夫[5](2018)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这既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也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但如果从复杂社会的视角看,"多数决"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物的静态价值向动态价值的转换,还对培育市民社会下的团体自治性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应坚持的方向。惟需补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保障少数共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本文来源于《大庆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姜盈帆[6](2018)在《论控制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在决议中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已被各国立法普遍认可,持有相对多数股权的股东据此可对表决结果产生支配性的影响,进一步滥用权利、侵犯少数股东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的行为标准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在审判过程中虽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却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甚至会给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提供更大的空间。文章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案例,认为只有从实体保护、程序救济和政府监管多方面对控制股东权利滥用行为形成有效防控体系,才能更好地稳定公司内部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李席元[7](2018)在《上市公司章程超级多数决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公司安全的需要,我国上市公司纷纷在章程中设置超级多数决条款以防御敌意收购。与其他反收购措施相比,超级多数决条款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增加了敌意收购议案通过的难度;防止其他反收购条款被修改。在实现反收购的同时,该条款能够降低反收购的成本,减少非理性并购行为的发生,从而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从我国实践来看,超级多数决条款的适用率偏低,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困难。首先,超级多数决条款在理论上面临几个方面的困境,包括:与股权平等原则不易协调;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存在冲突,或将影响上市公司对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增加了股东与董事、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其次,在制度上,超级多数决条款表现出与公司表决规则演进方向相悖的倾向,而且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的涵摄范围也存在争议。最后,在实践中,超级多数决条款表现出的负面影响、国家鼓励公司收购的态度以及司法机关的不明朗态度都不利于超级多数决条款的适用。究其原因,除了自身设置的不规范外,监管思维的偏失、反收购制度基础的缺失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影响超级多数决条款发展的重要原因。然平等自愿原则是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收购人有发起收购的自由,目标公司股东也享有是否出售股票的决定权。与其以局外人的姿态决定是否反收购以及是否设置超级多数决条款,不如交由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自己判断。因此,超级多数决条款的适用需要监管机关转变监管思路,尊重市场的发展规律和市场主体的价值选择,更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立法体系。确立反收购的基本原则、明确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能够为超级多数决条款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和适用的空间,也能为上市公司合理设置超级多数决条款的行为提供指引。同时法律应当完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机制,充分保障股东在反收购上的选择权;明确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以降低代理成本,从而确保超级多数决条款反收购功能的发挥。(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李晓露[8](2018)在《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与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目前公司治理、决策最重要的表决规则,伴随资本市场的革新局限性渐显,控制股东凭滥用控制权来获取利益,致使股东会决议规则价值偏离。本文以"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容易诱发公司僵局为契入点,阐释了"多数决"存在的合理性和修正的必要性。为遏制资本多数决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应从内部保护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着手,细化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从而实现公司、控制股东、小股东叁者的利益平衡,期冀达到公司治理之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杨婉莹[9](2017)在《按份共有“多数决”中少数共有人权利保护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份共有中有关“多数决”处分共有物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有坚持“一致决”才能遵循共有人共同处分的原则。按份共有人依“多数决”处分共有虽然违背了少数共有人的意思自治,损害其利益,也违背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但因“多数决”中具有浓烈的团体色彩,使其的法律价值取向要偏向于效率。但是,为了保护反对“多数决”决议的共有人的重大权益,应将效率与公平并重,在保证共有物的流通性和利用效率的同时,并进一步完善了共有物多数决处分规则下对少数共有人权益的保护,深化对按份共有人处分行为的理论认识,完善按份共有人处分行为的实践操作。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外,由如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按份共有中‘一致决’与‘多数决’的表决模式”主要介绍了“一致决”与“多数决”在主要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并将两者进行对比。第二章“我国按份共有‘多数决’之合理性”介绍了《物权法》中“多数决”的具体规定以及争议焦点,并力图从按份共有的构造方面证实“多数决”的合理性。第叁章“‘多数决’中少数共有人利益保护”介绍了是在支持“多数决”的前提下,如何从多数人的通知义务,重大修缮,转让共有物,无偿赠与和出租方面如何保护少数共有人的权益。第四章“少数共有人利益保护之限制”介绍了在保护少数共有人利益同时,如何防止随时分割请求权架空“多数决”之探究。(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5-01)
曹中铭[10](2016)在《收购与反收购之痛:资本多数决原则失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深交所日前分别向康达尔、京基集团下发问询函。在下发给康达尔的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康达尔说明在临时股东大会中,将京基集团自林志等13人处取得的股份表决权排除在外的具体依据。而引起舆论更大关注的是,这是深交所针对康达尔下发的第14份问询函。对一家上市公司连续(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6-09-28)
多数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村民集体决议是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的典型形式,决议的形成以多数决为原则。然而,即使严格依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决议,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分配的决议结果却存在于法不符的问题,侵害着"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暴露出多数决的民主议定程序难以对抗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弊病。这一问题主观上是农民惜土如金的土地观念和多数决固有缺陷的糅合反应;客观上是村民集体决议内部合法性审查缺失和外部司法审查设计缺陷的联合结果。引入村民集体决议内部合法性审查,推行"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行政前置处理,可有效化解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分配的纠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数决论文参考文献
[1].吴飞飞.现代公司控制权分配中“智识多数决”现象探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9
[2].丁国民,马芝钦.多数决下村民集体决议内容违法的克服——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为中心[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信尺.资本多数决的缺陷及应对[J].法制博览.2019
[4].牛文浩.多数决的证成及其限度[D].吉林大学.2018
[5].胡斌,朱博夫.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在一致决与多数决之间[J].大庆社会科学.2018
[6].姜盈帆.论控制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
[7].李席元.上市公司章程超级多数决条款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李晓露.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与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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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曹中铭.收购与反收购之痛:资本多数决原则失效[N].上海证券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