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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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邬颖怡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明知,帮助行为,共同犯罪
来源: 政法学刊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
页码: 100-106
总页数: 7
文件大小: 11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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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论文; 司法适用论文; 明知论文; 帮助行为论文; 共同犯罪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