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程序论文-罗维鹏

追诉程序论文-罗维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追诉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缺席审判,救济机制,审判监督,无效审判

追诉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罗维鹏[1](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模式选择与规则完善——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主要的程序性救济即"重新审理",但在具体理解和司法适用上可能会有歧义。"重新审理"可以有叁种模式:一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的"重审"救济,问题是会与生效缺席判决的确定力发生冲突以及产生一些技术难题;二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救济,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保证生效裁判的确定力,却会陷入另一个法理困境;叁是类似于美国法上通过宣告无效审判所做的"失审"救济,这种方式与我国当前规定的"重新审理"在文义上最契合,但由于二者制度语境的不同,因而不能直接引用无效审判的具体规则。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我们有必要在综合前叁者的基础上,对"重新审理"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以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的法律性质及其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陈菊美[2](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速裁程序于2014年诞生,以试点的形式在全国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展开,2018年刑事速裁程序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诉讼程序。从过去四年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及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等方面取得不错的效果。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实现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如果不能做到“简”程序而不“减”权利,一定程度上会减损程序正义,降低实体公正的可能。鉴于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强化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非常有必要。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被追诉人没有启动权,值班律师权利内容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更好地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行,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笔者以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作为研究的重点。首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立法演变作简要概述。其次,通过《试点办法》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分析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为后文的解决问题作铺垫。第叁,通过对域外国家如美国辩诉交易、德国处罚令等快速审理程序中对于被追人权利保障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借鉴其中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人权利保护的内容。第四,提出针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刘辉[3](2019)在《论刑事自诉程序追诉公民信息侵权行为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和智能科技的发展应用,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保护边界、入罪及量刑标准、与其他罪数的竞合等问题研究,仅集中在定罪量刑上,不具有司法可操作性标准。从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和公民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的角度着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及实例,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我国仅理论上可采自诉方式追诉,并由此对如何完善自诉方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追诉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蒋静[4](2019)在《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速裁程序自2014年提出,历经四年试点工作,于2018年正式入法。在试点期间,各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其是否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发挥了应有之作用等,而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却关注不足。刑事速裁程序出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激增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实现有效分流。为达此目标,即需要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简化,但这种程序的简化又与保障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充分行使其权利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因此,对于试点结束,已经上升为立法的刑事速裁程序而言,如何在该程序运行过程中保障被追诉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就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以及该程序以效率为主导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基础展开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探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价值,以及该程序中被追诉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基本诉讼权利。其次,对域外国家的快速审理程序如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英国简易审判程序、德国处罚令程序中关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和分析,提炼出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有益借鉴。再次,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状况进行回顾;另一方面从庭审比例、程序选择与权利告知、法律援助、量刑状况等方面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薄弱部分。随后根据立法及司法现状,结合实践中相关调研数据,归纳了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了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形式化,知悉权难以落实,程序选择权缺乏保障,法律援助效果不佳以及量刑激励不足五个方面。最后,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一是加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二是确保被追诉人充分行使知悉权,需建立告知、开示程序,设置程序性制裁措施提供救济;叁是保障被追诉人享有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应明确被追诉人的程序启动权,赋予被追诉人一定的程序转化权以及限制法院的程序转化权;四是多措并举实现法律援助有效化,包括了明确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与会见权,构建多样化值班律师工作方式,健全值班律师配套机制;五是构建和完善量刑激励制度,即设置阶梯化量刑标准,建立量刑协商机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5)

顾永忠[5](2019)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的重大变革、创新与完善——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监察法》的通过和《刑事诉讼法》第叁次修改的完成,我国法律上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正式确立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以监察机关为主,以检察机关为辅的格局,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发挥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优势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对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长期质疑,充分显示出思维创新、制度创新的精神。对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应当理性看待评析,除个别问题外总体上与刑事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基本一致,有些方面还比侦查程序进步。与以往相关党纪政纪程序比,更是进步显着,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但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吴一鸣[6](2018)在《拒执罪追诉程序的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立拒执罪的宗旨,是为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是有效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公诉程序是目前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要追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6)

易文杰,戴紫君[7](2018)在《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施行的重点与难点是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保障。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前,我国认罪自愿性程序保障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值班律师尚未辩护人化、证据核实权不明确、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等等。贯穿于侦、诉、审叁阶段的认罪自愿性程序保障机制亟待完善,以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侵蚀。(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李艳飞[8](2018)在《试论速裁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反悔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被追诉人反悔权是速裁程序正当性的有效保障,本质上属于辩护权,对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量刑协商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反悔权缺乏必要的制度规则设计、反悔后被追诉人面临着从重处罚的风险以及被追诉人曾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坚持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在程序法中构建反悔权的行使主体、认定标准、时间节点、程序要求、法律后果等规则,在证据法中确立"禁止反悔之前证据可采性"规则。(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11期)

王约然[9](2018)在《完善追诉程序促进民事裁判执行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拉丁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可见,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均在于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则是高悬于被执行人头顶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拒不执行判决与裁定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作为一项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升格型罪名,在程序上如(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18)

谢晖[10](2018)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上诉两种救济方式,但这两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我国要解决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追诉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速裁程序于2014年诞生,以试点的形式在全国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展开,2018年刑事速裁程序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诉讼程序。从过去四年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及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等方面取得不错的效果。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实现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如果不能做到“简”程序而不“减”权利,一定程度上会减损程序正义,降低实体公正的可能。鉴于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强化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非常有必要。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被追诉人没有启动权,值班律师权利内容不明确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更好地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行,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笔者以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作为研究的重点。首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立法演变作简要概述。其次,通过《试点办法》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分析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为后文的解决问题作铺垫。第叁,通过对域外国家如美国辩诉交易、德国处罚令等快速审理程序中对于被追人权利保障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借鉴其中有利于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人权利保护的内容。第四,提出针对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建言献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诉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罗维鹏.刑事缺席审判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程序性救济:模式选择与规则完善——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2].陈菊美.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9

[3].刘辉.论刑事自诉程序追诉公民信息侵权行为的路径[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蒋静.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D].南京师范大学.2019

[5].顾永忠.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的重大变革、创新与完善——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背景[J].法治研究.2019

[6].吴一鸣.拒执罪追诉程序的困局及对策[N].人民法院报.2018

[7].易文杰,戴紫君.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8].李艳飞.试论速裁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反悔权[J].行政与法.2018

[9].王约然.完善追诉程序促进民事裁判执行到位[N].检察日报.2018

[10].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审判阶段法院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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