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宏:公共利益观的源流及时代要义论文

高志宏:公共利益观的源流及时代要义论文

内容提要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基本立场,充分挖掘中国传统利益观中的合理成分,批判吸收西方公共利益观中的有益部分。科学公共利益观是一种和谐包容利益观,既不主张个人利益无限膨胀,更不主张公共利益无限扩大,而是倡导在公共利益有限优位的前提下各种利益平衡共生。

关键词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公共意识 行政善治

利益观是与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紧密相连的,是看待和处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态度、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改革为取向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观纷繁交织,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现实图景。在公共利益认识方面,存在着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漠视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即精致的利己主义的倾向,也存在着过分夸大公共利益的范围而忽视甚至牺牲个人利益,这两种倾向的根源在于对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缺乏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没有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

西方公共利益观

现代公共利益观滥觞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对于城邦的认识构成了古希腊公共利益观的逻辑起点,也型构了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基本趋向。这一时期的公共利益观通常被称为“整体主义城邦(国家)观”,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其一,公共利益被视为“共同的善”,而城邦则是至善的存在;①其二,个人利益尤其是政治利益依赖城邦得以实现;②其三,城邦利益与公民利益具有一致性,城邦是由公民个人组成的,公民利益是城邦整体利益的部分;其四,城邦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③最后,公共利益是政府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古罗马不仅继承了古希腊公共利益思想,而且将其法律化,并有了公法与私法的分野。“凡涉及国家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为公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行为规则为私法。”④公共利益理论法律化标志着古希腊的公共利益观又发展了一步,即法律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一方面,法律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并且成为增进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公共利益是法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评判标准。

由此可见,古希腊罗马的整体主义公共利益观已经蕴含了公共利益观的核心思想,即公共利益(城邦、政治生活)与个人利益(公民、个人生活)具有一致性且具有优越性,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虽然关于这种优位性是绝对优位还是相对优位存在不同看法。古希腊罗马公共利益观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西方政治学、法学等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在欧洲中世纪,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整体主义利益观被经院哲学得以传承,形成了神学公共利益观。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公共利益”与“一般幸福”“共同善”等词汇视为同义并混用。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共利益观相比,阿奎那神学公共利益观的进步之处在于,他把公共利益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人成为其中一部分的政治社会不仅帮助他取得由一个国家的许多不同工业生产的这样一些物质福利,而且也帮助他求得精神上的幸福。”⑤他认为,除了世俗政权外,以主教和教会为代表的宗教力量在促进公共利益尤其是精神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把法分为永恒法(即上帝意志)、自然法(即人类理性)、神法(即教会法)和人定法(即统治者制定法)四类,进而认为公共利益是国家产生的目的和基础,是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善,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是人定法的基本出发点。阿奎那将神学教义融入古希腊罗马公共利益观,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物质层面拓展到精神层面,从而使得西方公共利益观得以传承和发展。

进入近代,宗教权威式微,科学威信逐步树立,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思潮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契约论成为近代公共利益观的思想理论基础。从马基雅弗利到霍布斯到洛克、卢梭再到孟德斯鸠等,思想家都将社会契约论作为其立论的逻辑起点,对公共利益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做出新的阐释。近代西方公共利益观把“合意”视为国家产生之基础以及权力合法性之根源,“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⑥卢梭更是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威源自公共利益需求,因此,公共利益理应当是国家或权力的依归。“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⑦进而,在公共利益与法律的关系上,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法律的目的所在,立法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更具有进步意义的是,这些思想家已经意识到政府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存在偏差,甚至会追求团体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偏离公共利益轨道,他们设计了制约权力的路径模式。

孔子:《论语》,张燕婴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第47页。

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改良主义逐步取代了传统的暴力革命主义,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提出了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边沁首先把功利视为衡量一切德行、个人行为、政府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其次,边沁把个人利益视为唯一的现实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再次,边沁认同公共利益自动增进机制,即理性的个人在自由地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就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化。最后,边沁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和奖励机制实现增进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目的。边沁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改变了以往公共利益形而上学式的思辨,转向了社会实证分析,具有积极意义,“边沁的功绩不在于该学说本身,而在于他把它积极运用到种种实际问题上。”然而,他从个人利益出发,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别,其关于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也过于理想化。密尔作为另外一位功利主义者的代表人物,修正和丰富了边沁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在德性幸福和自我牺牲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利他主义理论,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之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质言之,密尔认为,有益于他人或公共利益的个人牺牲也具有价值,对个人自由也应当适当限制,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处于由近代向现代转型时期,公共利益观呈现多元发展局面。首先是社会本位公共利益观的出现。随着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逐步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垄断、消费侵权、环境污染、金融危机、贫富差距等公共性问题不断涌现,迫切需要经济转型,需要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生活。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引发新的理论思潮,社会本位公共利益观逐渐取代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然而,政府主导公共利益供给导致了国家机构膨胀、国家公权扩张,以个人为本位的新自由主义公共利益观日渐勃兴。以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对社会本位公共利益观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否认了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干预个人自由的正当性,认为不应强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哈耶克、布坎南、阿罗、熊皮特等学者则否认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熊彼特甚至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整体而言,新自由主义并不排斥政府在公共利益供给中的作用,只是其更加主张市场机制的作用,即政府干预相对于市场机制而言处于辅助性的次要地位。

到了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公共利益观则受到了社群主义的挑战。社群主义在与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中完成了对新自由主义公共利益观的反思和批判,构建了自己的公共利益理论,并被视为政治哲学领域的三大公共利益观之一。社群主义基于对当时社会现实的观察,认为自由主义的极端发展是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应当强调集体意识、社群价值、奉献精神和公共利益,“排他性地追求个人利益必然损害我们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破坏我们共同的民主自治实验。”进而,社群主义认为,社会与个人相比是第一位的,个人权利是由特定生活环境和社会条件决定的,公共之善优于个人之善,公共利益是人类的最高价值。当然,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上,社群主义强调国家的积极义务,并把追求公共利益视为公民的基本美德。

通过梳理西方公共利益观发展脉络,不难发现:首先,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其内容发展与西方社会的变迁密不可分,是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换言之,是社会的客观变化需要从理论上对公共利益加以论证,需要从制度上对公共利益加以确认。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公共利益观的三个基本范畴就已形成,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政府、法律之间的关系;三大公理性认识也基本达成,即公共利益是限制个人利益之伦理要求,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之逻辑基础,公共利益是法律正当性之判断标准。这些基本范畴和基本共识奠定了西方公共利益观发展的基本趋向。其二,西方公共利益观主要是从评价尺度、价值追求、同质需求、安全需要、社会互动、制度形态等角度认识公共利益,实现了从理性主义到现实主义、从抽象思辨到社会实践的转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的西方传统民主共和政治体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三,每一种公共利益观都各具特色,无所谓绝对的优劣。即使是在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激烈论战时期,二者都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的不同解决主张,是侧重点、着眼点、解释方法和解决路径不同而已。第四,西方公共利益观已经认识到,公共利益无论是在建构政府,还是在平衡私权,抑或是在凝聚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影响公共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重要范畴。详言之,在公共生活方面,公共利益是国家、政府产生的应然目的,公共利益是判断政府合法性之伦理依据,各国政府也无不宣称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为宗旨。在社会生活方面,公共利益能够排斥因社会差别导致的社会生活的离心力,凝聚社会共识,把社会团结在一起。为了共同的、长远的、根本性的个人利益,需要公共利益限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然而,不存在绝对优位的公共利益,其对个人利益的限制不是毫无边界的,相反需要严格的程序、合理的标准和公平的补偿。

中国传统公共利益观

与西方社会数千年来汗牛充栋的公共利益论述不同,中国传统公共利益观蕴含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文化之中。因此,要研究中国传统公共利益观,应当从儒家思想中关于“公”“私”及其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观点入手。

朱熹:《朱子全书》卷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89页。

就“私”而言,儒家教义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维持人生存和生活的物质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追求不具有善恶性质的个人利益是合理的、被允许的。对此,王夫之曾言:“利者,民之依也。”二是指私欲,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中被压制的对象。“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整体而言,中国古代公共利益观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得益于义利之辨、理欲之辨、群己之辨等私利益观的论战。

发生于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是中国历史上利益观讨论的第一个高峰,也是中国传统利益思想的开端。“义利之辨”表面上是取义抑或取利的问题,实质上是关乎道德和利益孰先孰后的问题,即个人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道德范畴上,“义”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即国家整体利益,“利”则主要意味着个人私利(私欲)即个人利益。因此,义利观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利益观。传统儒家思想以“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来处理社会关系,这也是中国古代公共利益观的基本价值导向。孔子明确提出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主张,孟子更是在此基础上直接提出“舍生而取义”的主张。换言之,传统儒家道德强调个体应当服从整体(家庭、宗族、国家、民族等),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义利之辩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次规模宏大的利益观辩论,也是我国传统公共利益观的开端,董仲舒提出“重义轻利”利益观则标志着中国传统利益观的正式确立。

①采用MB亚甲蓝试验,通过粉料的吸附情况来辅助判定粉料中的掺杂情况,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对于MB值超标存疑的材料可进一步采取显微观察判定。②在样品筛分处理后进行显微观测,可有效发现是否有过量掺杂不合格材料。③联合采用MB亚甲蓝试验和显微观测手段,可较快完成存疑样品的性能判定,节约试验周期和检测经费,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经历了历史沉淀和社会变迁的中国传统利益观,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重义轻利的伦理观念、等级森严的宗法体制下,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产生明确的西方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更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公共利益思想。其次,中国传统社会虽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独立于国家利益的公共利益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公共利益思想缺失,只不过在表现形式和思想的体系化程度上有别于西方。最后,在我国传统上,公共利益表征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家族利益,具有至上性与优先性,要求个人利益做出彻底的妥协与牺牲。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从整体主义的精神特质出发,“重义轻利”“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成为基本价值倾向,这种利益观有着重要意义亦具有重大缺陷,其“无疑体现了道德的历史自觉,但对普遍公利的强化,又始终使个体之利难以得到适当的地位。”

前期一些研究表明,AR阳性患者可能与其他一些致癌基因突变共存,这表明将AR靶向抑制剂与其他信号通路靶向抑制剂联合使用应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

提取的总RNA经琼脂糖凝胶电泳鉴定,可见较清晰的条带,表明总RNA降解较少,且无DNA污染。计算得ROR-γt、Foxp3和β-actin基因的扩增效率分别为96%、98%和95%,扩增效率接近于100%,扩增效率达到最佳,因此所用比较Ct的2-ΔΔCt法计算的基因相对表达量结果更接近于真实值,ROR-γt(A)、Foxp3(B)和 β-actin(C)基因各组的扩增曲线,见图1。

②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4页。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

如何认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的核心问题。在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为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价值,法律亦普遍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利益的合法条件。如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换言之,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克减甚至剥夺公民的个人利益。如此一来,问题就产生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仅仅是对立关系,抑或还存在统一关系?公共利益是否绝对优位?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如何衡量?

两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转折时期,发生于这一时期的“理欲之争”也具有了独特的转折意义。在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宋代,如何对待利益问题是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首要道德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这一时期儒学思想更倾向于本体论化,产生了禁欲主义伦理思想。朱熹将先秦时期所主张的儒家利益观极端化,把人欲和天理视为对立面,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到了明清时期,思想家对传统利益观进行了反思性批判,主张义利并举,但这并非是对中国正统利益观的根本否定,当然也不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直到鸦片战争以后,中西思想文化发生重大碰撞,西方公共利益观开始渗透并影响中国传统公共利益观,近代群体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亦开始觉醒,公共利益观得以升华。

在本质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二者的产生具有同源性方面,而且体现在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二者的过程具有可转化性等方面。首先,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让渡的结果。公共利益首先来自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源于个人利益的相互交换,这些需求既包括社会成员同质性的需求,也包括维护个人利益相互交往中依存关系的需求,还包括缓解和协调个人利益间矛盾的需求。其次,不存在绝对的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脱离个人利益的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再次,从目的性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应当服务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也不应以剥夺个人利益为前提,二者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最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可转换性。个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式,如通过拆迁,公民让渡个人利益(房屋)形成公共利益(如公共设施);二是间接式,如通过税收缴纳,公民让渡个人利益(财产)形成公共利益(如国防)。

从理论上来说,公共利益根源于个人利益并蕴含于个人利益之中,二者不应当发生冲突。然而,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也存在着冲突,甚至是尖锐的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形态,二者在语义上、特征上、主体上、层次上、运作方式上等方面都极为不同,这是其一。其二,从某种程度上讲,二者属于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共利益通常来源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增进通常要以限制、减损乃至剥夺个人利益为条件,因此二者往往处于矛盾或对立之中。这种关系若处理不当,公共利益有可能沦为取缔个人利益的借口,成为侵犯个人利益的“危险源”;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侵犯公共利益,这在暴力拆迁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各地上演的拆迁冲突,既有地方政府武断决策、粗暴执法、补偿不到位甚至以“公共利益”为幌子追逐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之实的原因,也与“钉子户”无限夸大“个人利益”、极度膨胀的个人私欲有关。其三,现代法律普遍把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利益的理由之一。除了前述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把这些条款成为消极性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公共利益是个人行使权利、追求利益时不能超越的外部界限,才导致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限制功能的滥用,而忽视公共利益的保障功能,加剧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

采用面积灰关联决策的高斯过程回归概率短期负荷预测//黄南天,齐斌,刘座铭,蔡国伟,邢恩恺//(23):64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巴 斌 男,1988年生,河南郑州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阵列信号处理、参数估计,卫星与移动通信等.

③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页。

面汤清亮,面型整齐,配菜青翠,入口筋道爽滑,面香浓郁挂齿,实乃面中极品。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口味,酌量添加肉酱、鸡蛋酱、蘑菇酱等卤子调味,一碗下肚,既可饱腹,又能暖身。热乎乎的一碗刀削面,里面蕴含着厚重的山西地域文化,2000多年的削面发展史,在吞咽之间瞬时升华,仿若唇齿之间,都沾染着三晋大地的文化气息。

④[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页。

⑤[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6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3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1页。

⑧[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2、328页。

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6页。

⑩张方华:《公共利益观念:一个思想史的考察》,《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8页。

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50页。

[英]密尔:《功利主义》,叶建新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7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2页。

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传统一元利益观走向了极致,“必须承认,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的确存在排斥或者忽略个体利益的倾向,而且把单纯的‘集体本位’思想解读为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社会理论,产生了马克思主义排斥个人利益这样的看法。”可以说,这一时期,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处于绝对优越地位,个人利益没有独立存在空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预示着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改革拉开了序幕,利益结构和利益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市场机制的确立,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也必然带来了社会物质利益的增加。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对传统的利益观念、价值理念产生重大冲击,要求树立全新公共利益观。

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到了歌厅,西双先高歌一曲《双截棍》,竟然跑上黄梅戏的腔调。麦克风传给云梦,云梦死活不唱,直接将麦克风塞给呼伦。呼伦乘着酒兴清清嗓子,说那我就唱一首印度尼西亚民歌《哎呦妈妈》吧,献给我亲爱的丈母娘大人:河里青蛙从哪里来,是从那水田小河里游来,甜蜜爱情从哪里来,是从那眼睛里直到心怀。哎呦妈妈,你可不要惹我生气;哎呦妈妈,你可不要惹我生气……

俞可平:《社群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页。

倪斐:《公共利益法律化——基于思想流变的中西方考察》,《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5页。

《诗经》,岳麓书社,2000年,第323页。

《戴德,戴圣·礼记·孝经》,胡生平、陈美兰译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10页。

朱熹:《朱子全书》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93页。

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一,中华书局,1960年,第5页。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智能电网的继电保护技术也慢慢的向智能化、自动化以及网络化方向不断的发展,这也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控制和测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要达到信息数据一体化。

儒家经典文献中关于“公”的论述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以封建国君和王侯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如《诗经》中所言“嗟嗟臣工,敬尔在公”。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如《礼记·礼运》中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三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生活准则。正如朱熹所说:“改无私心,然后好恶当于理,程子所谓‘得其公正’是也。”

总之,西方近代公共利益观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原点,走出了中世纪神学公共利益观的窠臼,实现了由神到人研究视角的转变,认识到公共利益是国家、政府、权力的基础。国家公权“无非是为了公益”“其权力决不越出公益范围之外”。⑧难能可贵的是,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对公共利益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价值评判,而是更加注重制度设计和社会实践,⑨他们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权力制衡理论等直接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兴起,公共利益成为一种社会构建原则。⑩然而,正如社会契约论本身招致休谟、马克思等后世思想家批评一样,这一时期的公共利益观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关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设计集中于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尤其是程序内容则关注不够,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协调机制更是忽视了。

岩性主要为深灰-灰绿色厚层至块状粉-细砂岩:变余粉砂(粒度<0.1 mm)-细砂(粒度0.1~0.25 mm)状结构。碎屑成分以石英为主,次有少量岩屑(硅质岩、泥炭质岩)、长石、云母片和金属矿物等,分选性和磨圆度均不一致,碎屑总量>50%;胶结物成分以泥质为主,分布不均匀,但多已变为绢云母,并时有新生矿物黑云母(1%~10%)存在,胶结物总量<50%。岩石具轻微变质。

综上所述,采用PS联合BiPAP治疗NRDS患儿 后,可有效提高临床疗效并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并可有效改善患儿血清中TGF-β1及BMP-7水平。但本研究临床样本数较少,并未对患者长期疗效进行追踪。

《孟子》,万丽华、蓝旭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第252页。

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0页。

由于树莓中树莓酮含量较低,其检测既要求灵敏度高,还要求样品提取率高。树莓酮不溶于水和石油英,溶于甲醇、乙醚和挥发性油等有机溶液,其中甲醇具有沸点低、对植物细胞穿透能力强和价格低的优点,为实验室常用试剂,它能够溶出树莓果实中除蛋白质果胶淀粉部分多糖外的大部分亲水性物质,而且一些难溶于水的亲脂性成分在甲醇中溶解度也比较大,可以被浸提出来,可以保证树莓果实中的甲基酮成分尽可能全部浸提出来[15]。因此在选择样品的提取溶剂时,考虑到实验的安全性、成本和提取效率,本实验选择甲醇作为提取溶剂。

杨国荣:《善的历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页。

如果瘙痒严重,外用药效果甚微者,需要口服药物,包括抗组胺药如氯雷他定、西替利嗪;严重影响睡眠时可以睡前口服扑尔敏或赛庚啶,也可以选择安全的中药;瘙痒剧烈不能缓解者,需到医院进行检查,由医生开具其他强效药物或使用其他治疗方法。

陈学明,黄力之,吴新文:《中国为什么还需要马克思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51页。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涵盖了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与制造到流通和消费的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已形成。具体来讲,从农业部门、水产部门、林业部门到加工运输,再到食品供应,甚至包括互联网食品快餐的配送,以及小摊点、小餐桌、小饭馆的消费,每一个环节都纳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内。

刘太刚:《公共利益法治论——基于需求溢出理论的分析》,《法学家》2011年第6期。

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第131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与司法考量研究”(项目号:19BFX00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文本解读与司法考量研究”(项目号:2018SJZDI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志宏,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南京,211106

〔责任编辑: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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