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变通权论文-冉依依,李广德

法律变通权论文-冉依依,李广德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变通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刑法,法律解释

法律变通权论文文献综述

冉依依,李广德[1](2014)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限——以《刑法》第90条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需要充分发挥民族自主权和法秩序统一之间的张力,核心在于把握好法律变通权的权力界限。以《刑法》第90条为中心展开,刑法变通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立法权,其权力的边界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思维予以把握,即规范维度与事实维度和程序维度与内容维度,分别对应着四个原则。(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期刊2014年10期)

马晓菲[2](2013)在《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保障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都未能达到理想的状态,致使这一重要权利没能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处在滞后状态中。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体系还不够健全;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研究较为滞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措施;第叁,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保障和规制的机制,造成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一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被立法者滥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原理及内涵,归纳我国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法变通权取得的成绩,进而提炼出对我国法律变通权的保障和规制。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研究,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以往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研究,大多只对其运用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而对于其的保障和规制问题研究较少。而本论文则是从一个新的切入点出发,即从规范和扩大法律变通权的事项和范围,以及如何保障和规制为切入点进行阐述的,在总结其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以期能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推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发展,使其更加规范和完备,为健全我国民族法制,实现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原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概念及内涵,对目前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进行归纳,分为立法变通权和变通执行权,同时归纳总结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特征表现;然后探讨和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引出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价值和功能,分析阐述了我国实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行情况。本部分着重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与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通过归纳法律变通权在我国建国以来的几个不同阶段实施的表现,从而总结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然后分析制约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实践的因素。第叁部分讨论如何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保障。本部分首先提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必要性,其次着重探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途径,从而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部分研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规制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在缺乏保障的同时还存在恣意与滥用现象,因此除了在实践中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同时,也要考虑采取措施加以规制,以促成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3-04-09)

李敏[3](2009)在《法律变通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法律和民族特点之间的桥梁,能够有效地解决二者间的冲突。它不仅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王欣,王磊[4](2008)在《试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变通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力,为促进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促进作用。法律变通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立法变通权;二是司法变通权。本文阐述了法律变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从落实法律变通权存在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提出促使法律变通权实现的有效措施。(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08年11期)

席致明[5](2008)在《试论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定位的基础上,应从民族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和审查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本文来源于《理论研究》期刊2008年01期)

刘月凤[6](2006)在《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新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并没有完全、充分的发挥其功效。如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缺乏与具体实施法律变通配套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制定法律时缺乏沟通,法律之间不一致。长期以来人们未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予以科学的定位,把法律变通权作为一种被动的授权性的权力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才能更好的行使这一权力。 本文站在历史的和辩证的哲学分析角度并使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方式、性质和目前行使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够进一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对其加以重视。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目前我国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的剖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总之,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有许多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阐述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理论研究意义,并指出了我国民族立法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本论,包括第一章至第四章。本论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并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涵义,在从实证主义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重新进行解读,找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缺陷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第叁部分为结语。总括了全文,说明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要性,并指出了该权力在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地位及我国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6-05-23)

吴红宇[7](2003)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它对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变通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法律时的变通权,二是执行法律时的变通权。必须从立法上、制度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变通权在民族自治地方才能真正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期刊2003年03期)

牟军[8](1994)在《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定牟军“变通”,《辞海》的解释为:“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变通运用于法律中,则要求法律在具体操作实施中,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变通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有着地域和民族成分差异的国家,都有在实施法律的过...(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1994年04期)

法律变通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都未能达到理想的状态,致使这一重要权利没能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处在滞后状态中。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体系还不够健全;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研究较为滞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措施;第叁,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保障和规制的机制,造成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一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被立法者滥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原理及内涵,归纳我国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法变通权取得的成绩,进而提炼出对我国法律变通权的保障和规制。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研究,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以往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研究,大多只对其运用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而对于其的保障和规制问题研究较少。而本论文则是从一个新的切入点出发,即从规范和扩大法律变通权的事项和范围,以及如何保障和规制为切入点进行阐述的,在总结其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以期能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推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发展,使其更加规范和完备,为健全我国民族法制,实现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原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概念及内涵,对目前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进行归纳,分为立法变通权和变通执行权,同时归纳总结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特征表现;然后探讨和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引出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价值和功能,分析阐述了我国实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行情况。本部分着重对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践与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通过归纳法律变通权在我国建国以来的几个不同阶段实施的表现,从而总结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然后分析制约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实践的因素。第叁部分讨论如何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保障。本部分首先提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必要性,其次着重探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途径,从而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部分研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规制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在缺乏保障的同时还存在恣意与滥用现象,因此除了在实践中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同时,也要考虑采取措施加以规制,以促成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变通权论文参考文献

[1].冉依依,李广德.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限——以《刑法》第90条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展开[J].贵州民族研究.2014

[2].马晓菲.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保障与规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3].李敏.法律变通权问题的思考[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

[4].王欣,王磊.试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现[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

[5].席致明.试论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的完善[J].理论研究.2008

[6].刘月凤.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新解读[D].延边大学.2006

[7].吴红宇.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J].贵州民族研究.2003

[8].牟军.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界定[J].思想战线.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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