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还应适当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为人故意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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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胡海涛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现实可能性,罪过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0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刑法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4.3;D920.5
页码: 22-25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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