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逆行行为的刑法评价

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逆行行为的刑法评价

论文摘要

对于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还应适当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为人故意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
  •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过形式判定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胡海涛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现实可能性,罪过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0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刑法

    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4.3;D920.5

    页码: 22-25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10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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