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

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

论文摘要

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不断攀升,赛事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同时,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侵权也越发严重,主要表现为侵权方式多样、规制难度加大,亟待提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规制能力。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一致认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争论于作品与制品之间,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规制与保护的具体方式仍众说纷纭。本论文在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可固定性等基本属性基础上,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表达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类型的作品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产业利益需求。未来立法,确立"视听作品"的概念,更能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

论文目录

  • 一、前言
  • 二、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一)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的辨析
  •   (二)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三、对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模式之反思
  •   (一)通过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1.以邻接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1)以录像制品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2)以广播组织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2.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 四、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分析——结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案”二审判决
  •   (一)“新浪诉凤凰网中超案”二审判决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
  •   (二)体育赛事节目以作品保护的可行性
  •     1.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       (1)是基于独创性高低还是有无
  •       (2)体育赛事节目符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     2.体育赛事节目的固定性符合“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幸芳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独创性,可固定性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出版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70-81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1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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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保护之评析——兼评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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