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不断攀升,赛事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同时,与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的侵权也越发严重,主要表现为侵权方式多样、规制难度加大,亟待提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规制能力。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一致认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争论于作品与制品之间,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规制与保护的具体方式仍众说纷纭。本论文在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可固定性等基本属性基础上,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表达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类型的作品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产业利益需求。未来立法,确立"视听作品"的概念,更能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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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幸芳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独创性,可固定性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出版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70-81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1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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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体育赛事节目论文; 著作权法保护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文; 独创性论文; 可固定性论文;